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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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

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

Ⅰ.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责任,重如泰山,必须终身追究,因为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象房屋、道路、桥梁等各类建设工程,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工程质量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就。

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补救职能,即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

因此处理好工程的质量事故,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事故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

如何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以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我们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体会,编写了本文,供大家参考。

由于编写时间较紧,又是初次编写,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

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著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著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

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2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者;

3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

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工程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

上;

②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5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按事故的性质划分:

(1)倒塌事故:

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

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

(3)错位事故:

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一级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

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事故;

(5)基础工程事故:

包括基础错位、变形过大,基础混凝土孔洞、桩基础事故、箱形基础事故等。

(6)变形事故:

包括结构受力或施工工艺不当引起建筑结构出现倾斜、扭曲或过大的变形等事故;

(7)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能力不足事故:

主要是指因承载力不足留下的隐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虽未造成严重开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隐患;

(8)建筑功能事故:

如屋面、墙面、地面、窗等部位渗漏,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等;

(9)其他事故:

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类事故,如突沉、停沉、倾斜、扭转、超沉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

建设工程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生产过程中人和生产随着产品流动,由于工程结构类型不一造成产品多样化,并且露天作业多,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多,材料性能也不相同;多工种、多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大,手工操作多;工艺要求也不尽相同,施工方法各异,技术标准不一等特点。

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工程,由于地点不同,施工条件不同,也可形成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

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同一形态的事故,其原因有时截然不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也不相同,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处理都很复杂。

例如墙体开裂,可能是:

设计计算有误、结构构造不良;或地基沉降差过大,或温度变形或干缩过大,也可能是施工质量低劣,偷工减料或材质不良,周边环境变化,使用不当,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影响等等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或几个造成的。

2、严重性

建设工程是一项特殊的产品,不象一般生活用品可以报废,降低使用等级或使用档次,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

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缩短使用年限,甚至不能使用;最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如浙江省常山县某5层砖混结构住宅楼,1994年12月30日竣工,1995年6月通过验收,1997年7月12日9时左右发生整体倒塌,死亡36人,重伤3人;福建省莆田县某食堂和宿舍工程为4层现浇框架,1995年11月10日竣工,1997年3月25日19时左右突然整体倒塌,造成110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其中死亡32人,重伤17人;江西省安义县一幢7层住宅,1995年4月6日在浇7层楼面混凝土时突然整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6人重伤;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1996年建成使用,1999年1月4日垮塌,造成40人死亡;武汉市某18层钢筋砼剪力墙住宅,1995年9月主体完工,12月因桩基整体失稳,整座楼倾斜,经采取纠偏措施无效,被迫将6-18层控制爆破拆除,造成部分报废事故。

所以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分析,作出正确的结论,提出恰当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安全。

3、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不断地发展变化。

例如地基基础的超量沉降可能随上部荷载的不断增大而继续发展;钢筋砼大梁上出现的裂缝,其数量、宽度和长度可能随着环境的温、湿度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能逐步发展导致构件的断裂,以致造成工程的倒塌。

因此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应及时调查、分析、作出判断,对那些不断变化,可能导致危险情况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清内部情况,确定问题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随时间和温、湿度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事故变化的特征与规律,供分析与处理参考。

4、多发性

由于建设工程产品受手工操作和原材料等多变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在各项工程中经常发生,降低了建设工程标准,影响了使用功能,甚至危及了使用安全,而成为多发性的质量通病。

例如屋面卫生间渗漏,抹灰层开裂、脱落,混凝土、砂浆强度不足,悬挑梁板开裂、折断,雨蓬倾覆等。

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十分必要。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1、事故的归口管理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般质量问题,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处理。

2、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2)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有人身伤亡还应向地方检察、劳动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一般质量问题:

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2)一般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①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

②质量问题情况:

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和经过,质量问题现状,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如是否危及结构安全)和迫切性(不及时处理是否会出现严重后果);

③质量问题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④质量问题报告单位。

4、事故现场保护及取证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一般质量问题的现场保护及取证

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问题报告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对质量问题现场的重要物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作为证据。

如芜湖市一道路工程排水施工中,使用废旧涵管,质监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任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其他事情处理一样,都要以实际情况和事实为依据,只有事故全部调查清楚,才能正确、合理地处理事故。

否则可能事与愿违,不是事故没能及时彻底地处理,就是事故反复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达到调查的目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查清事故涉及的范围;

(2)初步的原因;

(3)事故的急迫性;

(4)确定事故的性质;

(5)为事故处理方法的选择和确定处理时间提供依据;

(6)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区分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情况:

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设计图纸是否齐全,设计构造是否合理,结构计算简图和计算方法以及结果是否正确等;

(2)地基基础情况:

地基实际状况、基础构造尺寸和勘察报告、设计要求是否一致,必要时开挖检查;

(3)结构实际状况:

包括结构布置、结构构造、连接方式、方法、构件状况和支撑系统等;

(4)结构上各种作用的调查:

主要指结构上的作用及其效应,以及作用效应组合的调查分析,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5)施工情况:

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执行规范情况、施工进度和速度,施工中有无停歇,施工荷载值的统计分析等;

(6)建筑变形观测:

沉降观测记录、结构或构件变形观测记录等;

(7)裂缝观测:

裂缝形状与分布特征,裂缝宽度、长度、深度以及裂缝的发展变化规律等;

(8)技术资料情况:

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按批量复试情况,施工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检查验收记录,如施工日志、打桩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等。

3、工程质量事故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在已调查资料还不能分析、处理事故时,往往需要做某些试验、检验和测试工作,这些工作称为补充调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有怀疑的地基进行补充勘测:

如持力层以下的地质情况,桩基工程中原勘探孔之间的地质情况等;

(2)测定所用材料和结构构件的实际性能:

如取钢材、水泥进行力学试验、化学分析;在结构上取试样,检验混凝土或砖砌体的实际强度或用回弹仪、超声波等设备作无损检测;

(3)进行结构内部缺陷检查:

如用锤轻击结构表面,来检查有无起壳和空洞;从表面或原有的预留洞、预埋管中注水,来检查内部有无大的孔洞或渗漏,凿开可以部位的表层,检查内部质量,用超声波探伤仪测定结构内部的孔洞、裂缝和其他缺陷等;

(4)荷载试验:

根据设计或使用要求,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荷载试验,检查其实际承载能力、抗裂性能与变形情况;

(5)较长时期的观测:

对结构中已出现的缺陷如裂缝、变形等进行较长时间的观测检查,以确定缺陷是否已稳定,还是在继续发展,并进一步寻找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等等。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分级管理

(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参建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2)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成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组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

(3)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问题发生单位组成调查提出意见,报地方量监督机构批准,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1)工程概况:

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概况:

主要有事故发生或发现时间、事故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

(3)事故是否作过处理:

对缺陷部分进行封堵或掩盖,为防止事故恶化而设置的临时支护措施;如已作过处理,但未达到预期效果,也应予以注明;

(4)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

(5)事故原因分析;

(6)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

(7)事故处理的建议;

(8)预防类试事故再发生的建议。

6、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处理的决策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与工期,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当是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通常是由原设计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检测报告提供的数据提出处理方案;对于事故性质不严重,影响和危害尚未扩展的一般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问题,可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参建各方研讨后,必要时还应请专家论证后确定。

根据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以下几种:

(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采用的一类处理方案。

通常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规定,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修补处理决定。

属于修补类的具体方案有很多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

例如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某些结构混凝土发生表面裂缝,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保护即可。

(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加固的目的是要恢复和提高结构的承载力,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在加固之前,要检测评定结构的可靠性,即对结构上的荷载,结构的混凝土质量,结构的受损程度,结构中钢筋的状况,结构的连接状况,结构的地基状况等作出全面的检测与分析,提出加固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必要时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加固方案。

加固的方法通常类型有:

增大截面加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加固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研究确定。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又无法通过修补的办法纠正所出现的缺陷情况下,可以作出返工处理的决定,十分严重的质量事故要做出局部甚至整体拆除的决定。

(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加固等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以做出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如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经过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也可做不作专门处理的决定,不做处理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如有的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若要纠正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其偏差不大,不影响使用要求,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经分析论证后可不做处理。

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的轻微蜂窝麻面或墙面,可以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漆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以不对该缺陷专门进行处理。

③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如某一结构构件如楼板厚度偏小,但经复核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可考虑不再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设计中有一定的余量,因此需要慎重处理。

7、事故处理实施方案审定

质量事故经过调查、分析,提出了合理的处理方案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编制事故处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建设、监理认可

对于一些轻微的质量缺陷,在调查、分析后对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不大,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经建设、监理认可后,即可实施。

(2)设计核定

对于一些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在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这类处理实施方案,须经设计核定,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3)专家论证

对于严重质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或问题很复杂,如结构的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等事故处理方案,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处理方案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的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专家论证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这对于严重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做出恰当的决定是十分有益的。

8、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根据前述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

对于一些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有关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形成初步的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如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参建单位名称等。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如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3)质量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象、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4)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如是继续扩大其范围,是否已稳定。

2、事故调查组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以及调查组所提供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用来核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3、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主要有: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合同及分包工程合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材等购销合同等。

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对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

同时有关合同文件还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

5、有关的建设法规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3)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发出通知,责令整改;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暂停下道工序施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3、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取证。

5、补充调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6、分析事故原因。

工程质量事故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分析,正确剖析其原因和危害,可以防止事故恶化,为合理地处理事故提供依据,找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排除质量隐患,可以取得明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在分析事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事故原点。

事故原点是事故发生的初始点,事故原点的状况往往反映出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寻找与分析事故原点非常重要。

找到事故原点后,就可围绕它对现场各种现象进行分析,把事故的发生和发展全部揭示出来,从中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正确区别同类事故的不同原因。

根据大量的事故分析资料显示,同类型事故的原因有时差别甚大,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才能找到事故的主要原因。

(3)注意事故原因的综合性。

许多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涉及到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外界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和使用等多个方面,在事故分析中,必须全面估计各项因素对事故的影响,以便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7、事故处理过程及检查验收

在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确定了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施工方案,由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事故处理施工,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后,根据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交工验收文件,提出事故处理的结论。

在这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应通过巡查方式对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处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对于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应督促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妥善进行处理。

对处理后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由建设、监理单位予以验收、确认,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事故处理用的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材料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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