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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发展改革局责任清单

枣强县发展改革局责任清单

一、科室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综合科

组织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对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负责全县发展改革动态等宣传工作

2

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发展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综合科

负责全县煤炭市场管理,资质申报

负责全县的工业经济运行工作。

综合科

3

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铁路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按规定申报或审批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科

按规定申报或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负责国家、省预算内资金,省级资本金、国债资金的争取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科、农经社会科、高新技术科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招投标办

研究制定重点建设方面的政策;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申报省、市重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计划;负责重点项目责任分解和督导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

重点项目办

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会议;负责汇总、通报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情况;负责重点建设宣传工作和重点建设综合性文字材料;

重点项目办

负责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重点项目布局;协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条件;负责“三立工程”项目库管理;负责“四个一批”项目管理和考核;负责全县在建项目的管理,推广落实项目“六制”;负责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统计月报、反馈信息;

重点项目办

负责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概算调整和后评价;负责督促完成省、市重点项目考核目标;负责提出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及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配置方案;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承办与重点办工作有关的政务性事务。

重点项目办

4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高新技术科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发展战略,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高新技术科

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及有关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农经社会科

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负责全县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负责三产重点基建项目的审批和上报;

对全县财政、金融、贸易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预测、监测;

审批和申报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定全县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全县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参与筛选、推荐地方上市企业和债券支持企业。

农经社会科

承担县深化医疗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医改办

负责筛选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国家和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技术创新、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和申报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高新技术科

负责全县工业、交通、能源、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负责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贴息项目的筛选和申报;负责工业、能源、交通业、三产重点基建项目的审批和上报;负责编制全县大中型基建及重点技改项目中长期规划,并申列省、市大中型基建及重点技改项目规划;负责监督、协调全县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方案的实施;负责全县特色产业中长期规划制订和发展战略研究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的制订、申报、协调管理;参与全县工业、能源、交通业等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的竣工验收;

综合科

研究提出培育和完善全县市场体系的战略和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贸易市场和要素市场等各类市场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掌握和安排市场建设引导资金,协助市场建设资金;研究提出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优化第三产业发展格局;

农经社会科

6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工作;

环资科

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7

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准备,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协调全县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经济动员工作;

综合科

上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

招投标办

对货物采购、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承担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

负责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环资科

负责重点流域污水处理与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筛选上报、争取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能源、交通业重点基建项目的审批和上报;

节约能源、资源项目的审核、审查和筛选;

编制和下达节能监察计划并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大队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登记。

9

研究拟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查各部门,各行业的体改措施,协调各行业的体改工作;提出对企业的扶持政策;指导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

体改办

研究提出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研究提出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参与上市企业的筛选、初审;研究提出重点企业推荐名单。

10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征收;负责全县砖厂管理和限产罚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征收;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管理,资质申报;负责全县煤炭市场管理,资质申报。

负责全县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摊点管理,资质申报。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征收;负责全县砖厂管理和限产罚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征收;

墙散办

负责全县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摊点管理,资质申报;加强墙改宣传工作;积极推广新型墙材,促进新型墙材的发展。

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管理,资质申报;

油管办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厅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

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中央、省年度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达中央、省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

(二)各类项目是否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投资完成、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建立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投资计划要求上报项目进展和投资完成等情况;

(二)县发改局结合上报情况告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执行投资计划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采取调整、收回、扣减下达资金或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的方式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

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3.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5.建设资金承诺按照规定是否合理,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6.中介机构的资质、报告编制、设计及其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8.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初步设计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技术标准、概算进行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勘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初步设计及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二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纳入全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前期项目、计划开工项目和续建保投产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是否按照省重点年度计划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推进任务,是否完善服务于省重点项目的制度,是否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按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计划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续建保投产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实现竣工投产。

(三)项目产业性质、建设内容是否匹配申报情况;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达到申报值;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产值能耗等预期指标是否科学合理。

(四)各类项目是否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

总体原则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按要求将进度报于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对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后汇报,主要是月报、季报、年报。

(二)对计划开工项目与续建项目定期进行现场实地调研,前期项目定期听取业主汇报实施进度。

(三)不定期组织全省观摩活动,对各区域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内容、要素利用等进行督查。

(四)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不定期进行监测汇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业主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再由县重点办牵头进行调研,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考核优良的乡镇、单位、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资源配置奖励和财政资金奖励。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取消其省重点项目资格。

(三)对于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要素用途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由牵头单位或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管,《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监督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单位自查,专题汇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监管

2.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监管活动

3.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4.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专项监管方案

2.组织人员查阅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

3.实地检查

4.梳理监管结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七)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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