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例商船安全导航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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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例商船安全导航设备
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
(第369章第98及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2号法律号)
第369AJ章第1条引称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J章第2条释义及适用范围
一般条文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干扰”(interference)指因一项放射、辐射或感应或上述各项组合所产生的多余能量对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的影响,而该项影响乃表现于任何性能退化、误释或资料丧失(若没有该等多余能量该等资料是可取得的);
“安全距离”(safedistance),就设备的组件而言,指该组件为尽量减少磁罗经偏差而应装设在与磁罗经相隔的最小距离,而该距离须经海事处处长批准并在该组件上指明;
“客船”(passengership)指运载多于12名乘客的船舶;
“建造”(constructed),就任何船舶而言,指以下的建造阶段─
(a)安放龙骨;或
(b)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或
(c)该船舶已开始装配,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Kongship)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PassengerCertificateClassIIA)指根据或依据本条例为行走非国际航程的任何种类航程的船舶而发出的证明书;
“货船”(cargoship)指并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液货船”(tanker)指建造或改造为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商船公告”(MerchantShippingNotice)指称为MerchantShippingNotice并由联合王国运输部发出的公告,并且包括对修订或代替该公告的任何文件的提述,而该文件为获处长批准并在宪报公布表明此意者;
“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voyage)指由一国的港口至另一国的港口的航程;
“组织”(theOrganization)指国际海事组织#;
“电讯管理局局长”(TelecommunicationsAuthority)指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5条委任的电讯管理局局长;
“雷达值班”(radarwatch)指对所显示的雷达资料作出观察,而观察的频密程度视乎当时的情况而定;
“运输部”(DepartmentofTransport)指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
“维修”(maintenance)指任何旨在使某装设保持在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的活动,包括测试、测量、更换、校正及修理;
“吨”(tons)指总吨位,而─
(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
(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该规例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
(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任何性能规格,均须解释为提述─
(a)在商船公告第1138号中指明的性能规格(在本规例第15、18
(1)、27、29及39条所提述者);及
(b)电讯管理局局长发出的适当的性能规格(第31、33(3)及37条所提述者),并且包括提述处长认为有关的并在宪报公布的任何修订上述规格的文件。
(3)本规例适用于─
(a)香港客船;
(b)150吨或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及
(c)在香港水域内的150吨或以上的其他船舶,但不适用于任何游乐船只、捕鱼船只或须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领牌的任何船只。
(4)就本规例而言,顶推船和附属的被顶推船牢固地联接成的组合体,如设计为专用和配套的拖船和驳船组合体,即须视为单一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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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国际海事组织”乃“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之译名。
+“联合王国政府的运输部”乃“DepartmentofTransportoftheUnitedKingdomGovernment”之译名。
第369AJ章第3条导航设备装设的设置
(1)每艘船舶均须安装磁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部的规定。
(1A)(a)除(b)段另有规定外,每艘客船及每艘300吨或以上的货船,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须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b)处长可酌情豁免少于500吨的客船及300吨或以上但少于500吨的货船,使其无须符合第III部第18
(1)条的规定,但雷达装设必须与用作搜索和救援的雷达应答器完全相容。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2)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均须─
(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
(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距及操作模式。
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
(3)每艘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的船舶─
(a)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
(4)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在建造时均须─
(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并且只在该等船舶行走国际航程时方始适用;(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或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则须安装2项雷达装设,而其中最少一项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距及操作模式。
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
(5)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
(a)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
(c)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测向仪装设并符合第VI部的规定;
(d)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2182千赫)引航的装设和保持或继续如此装有直至1999年2月1日为止,并须符合第V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6)每艘有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的香港船舶,均须安装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7)下述船舶须安装自动雷达标图仪并符合第VIII部的规定─
(a)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
(b)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及
(c)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5000吨或以上不属液货船的船舶。
(8)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均须安装回旋速度指示器并符合第IX部的规定。
第369AJ章第4条装设的可使用性
(1)每当船舶出海时,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
但如船舶从某地方出海,而在不阻延该船舶的情况下,该地方是不能提供即时维修的或进行即时维修是不切实可行的,则本规定(除就磁罗经、测向及引航装设的规定外)并不适用。
(2)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时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除非该装设有欠妥之处并正进行维修,或进行维修并不切实可行。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置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4)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须安放在容易接触的位置以方便操作与维修。
第369AJ章第5条对其他装设的干扰
(1)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无线电讯号的有效接收。
(2)当船舶在海上时,船舶上的任何设备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足以令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的有效操作受到妨碍。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船舶上的标准和操舵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在该组件上所标示的适当安全距离。
如在该组件上没有标示安全距离,则该等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磁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商船公告M616号所指明的距离,或不得少于不时修订该商船公告的任何文件(该文件为处长认为是有关的并在宪报予以公告者)所指明的距离。
第369AJ章第6条电能的提供
(1)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提供适当和充足的电能供应,以操作本规例所规定的导航设备装设、进行测试,和供任何为导航设备装设提供电源的充电式电池作充电之用。
(2)电能供应不得超过下述的限度─
交流供电:
标称电压±10%变差标称频率±6%变差
直流供电:
标称电压变差:
110/220伏特供电,+10%,-20%
24/32伏特供电,+30%,-10%
(3)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将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与其电源隔离而不对任何其他设备的电能供应造成任何妨碍或不利影响。
(4)凡船舶须设置2项雷达装设─
(a)其装设方式须使到如其中一项雷达装设失灵,亦不会对另一项雷达装设的电能供应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及
(b)而该等装设是在1982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则该两项雷达装设均须能藉船舶的应急电源(如有提供的话)操作,但在任何时间只须有一项雷达装设操作。
第369AJ章第7条电池的充电
(1)如船舶上配备充电式电池作为导航设备装设的任何部分的电源,则船舶上须设置足够设施,使该等电池能藉船舶的主用电源充电。
(2)任何上述电池在不使用时,须能以第
(1)款所规定的充电方法,在不多于1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
(3)如任何上述电池在使用时是浮动充电的,则充电所用的电压须是在第6
(2)条所载明的限度之内。
(4)如任何导航装设是从非充电式电池取得电能供内部电路之用的,则当该等电池失灵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不致使该装设功能失常,但如不切实可行的话,则该装设须设置测试该等电池的状况的设施。
第369AJ章第8条检修和操作资料
船东须提供有关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使用与维修的足够资料及指示,而当个别的装设正在操作、进行测试或检修时,该等资料及指示须时刻可供使用。
在香港船舶上,该等资料及指示须以英文写成。
第369AJ章第9条备件及工具
须为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供应船上维修所需的特别工具及设备,以及在原订航程期间相当可能需要的备件。
第369AJ章第10条磁罗经的性能标准
第I部
磁罗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磁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
第369AJ章第11条磁罗经装设
船舶上的磁罗经装设,须包括─
(a)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标准磁罗经;
(b)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操舵磁罗经,除非根据(a)段规定由标准罗经提供的首向资料可供使用,而舵手亦可在主操舵位置清楚读取该资料,则无须包括该操舵磁罗经;
(c)在标准罗经的位置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之间的足够通讯设施;及
(d)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的设施。
第369AJ章第12条磁罗经的校正
第11条 所提述的每个磁罗经均须妥为校正,而其剩余自差表或曲线图亦须时刻备妥。
第369AJ章第13条备用磁罗经
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150吨及以上的船舶,均须载备一个可与标准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除非已装有第11(b)条所提及的操舵罗经,或(如该船舶并非香港船舶)已装有电罗经,则无须载备该备用磁罗经。
第369AJ章第14条应急操舵位置
(1)凡15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须至少设置一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以便将首向资料转达到该操舵位置。
(2)凡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50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除须符合第
(1)款的规定外,亦须设置向该操舵位置提供可见罗经读数的布置。
(199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第369AJ章第15条电罗经的性能标准
第II部
电罗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电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第16条电罗经装设的位置
(1)主罗经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
(2)主罗经的罗经咭或首向资料的复示器,须安放在舵手为船舶操舵时可清楚阅读的位置。
(3)凡设有用作测定目视方位的复示器,则该等复示器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
(4)主罗经所安放的位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导致电罗经装设因船舶横摇、纵摇或偏航而出现过多误差。
(5)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电罗经装设,如其中的一个复示器失灵可导致任何其他复示器出现误差的,即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将每个复示器的输出与主罗经隔离。
第369AJ章第17条电罗经复示器的设置
在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电罗经复示器,该等复示器须适当地放置,以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
第369AJ章第18条雷达性能标准及变换开关设施
第III部
雷达装设
(1)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雷达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2)凡─
(a)第
(1)款所提述的雷达装设包括额外的雷达组件及设施以作变换开关之用,则在一起使用时,至少须有一项组件布置符合本部的所有规定;
(b)船舶上须设置两项雷达装设,其装设方式须使每项雷达装设能个别操作,以及须使该两项雷达装设能同时操作而无须互相依赖。
第369AJ章第19条标绘设施的设置
须安装雷达装设的每艘船舶,均须在其航行驾驶台上设置标绘雷达读数的设施。
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总吨位是1600吨及以上的船舶,其标绘设施须至少如反射标图器般有效。
第369AJ章第20条雷达值班
(1)当须安装雷达装设的香港船舶在海上而雷达值班亦正在进行时,雷达装设须由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控制,而该观察员可由非合资格的人员协助。
(2)每艘上述船舶均须在舱面航海日志内记录雷达值班开始和中止的时间。
第369AJ章第21条雷达装设的可使用性
雷达装设的性能须在船舶行驶出海前加以检查,而当船舶在海上并且正在维持雷达值班时,亦须至少每4小时检查雷达装设的性能一次。
第369AJ章第22条雷达观察员的资格
为施行本规例,持有下述证书的人,须当作为“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
(a)处长所颁发的有效雷达观察员证书;
(b)在完成处长认可的雷达模拟器课程后获颁发的有效听讲证书;
(c)处长所颁发的有效电子导航系统证书;
(d)处长所颁发的有效航行控制证书;或
(e)获处长承认与(a)、(b)、(c)或(d)段所提及的任何证书同等的证书。
第369AJ章第23条雷达装设的位置
(1)雷达装设的天线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以下各方面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a)避免有阴影扇形区;
(b)避免有从船舶构筑物反射所造成的假回波;及
(c)天线高度对海面杂乱回波的振幅及范围所造成的影响。
(2)雷达显示器须安放在通常驾驶船舶的驾驶台上。
其中一个显示器所在的位置须使─
(a)观察员在观看显示器时能面向前方并能随时保持目视瞭望;
(b)有足够空间让2名观察员同时观看显示器。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雷达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项装设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并须使该装设在使用时所受的振动通常不大于运输部所发出的“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定”#所指明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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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定”乃“GeneralRequirementsforMarineNavigationalEquipment,1982”之译名。
第369AJ章第24条首向标志的对准
当船舶装设雷达装设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首向标志(及船尾标志,如装有该船尾标志)对准船舶纵向线不超过1度的范围。
如有提供变换开关设施,则首向标志须对准所有组件布置。
每当发现该标志有重大失准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标志重新对准。
第369AJ章第25条阴影扇形区的测量
雷达装设所显示的任何阴影扇形区的角位宽度及方位,均须予以测定和记录。
该项纪录须显示在雷达显示器毗邻的图表上,并须在任何相当可能影响阴影扇形区的变化出现后存入最新资料。
第369AJ章第26条显示器的大小
规定须设置的雷达装设,如是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在船舶上装设的,须设置一个相对平面图显示器,该显示器的有效直径在未经外部放大的情况下─
(a)(如船舶是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须不少于180*毫米;
(b)(如船舶是1600吨或以上但少于10000吨)须不少于250*毫米;
(c)(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就一项雷达装设而言,须不少于340*毫米,而就另一项雷达装设而言,则须不少于250毫米。
*注:
180、250及340毫米的显示器直径,分别与9、12及16寸的阴极射线管相应。
第369AJ章第27条回声测探仪的性能标准
第IV部
回声测探仪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回声测探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第28条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位置
(1)上述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传感器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2)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回声测探仪图形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了望。
第369AJ章第29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设备的性能标准
第V部
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第30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位置
(1)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传感器组件(如适用的话)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2)凡装有拖曳计程仪,为计程仪纪录器所选择的位置,须使计程仪线及其旋转器在流动时,能尽量避开船舶附近的扰动水域,以及使计程仪线的旋转不受船舶任何部分或其设备所阻碍。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瞭望。
第369AJ章第31条测向仪的性能标准
第VI部
测向仪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测向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第32条对接收的干扰
(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任何船舶,如其装设的无线电天线高于测向仪装设的环形天线的底座,且在该环形天线的17米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则每当测向仪装设正在测定方位时,该等无线电天线均须予以隔离:
但如该等无线电天线不会导致测向仪装设所测定的方位的准确性出现重大误差,则无须予以隔离。
(2)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装测向仪装设的任何船舶,如要就广播接收机竖设符合下述条件的有效和妥善装设的天线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为所有该等广播接收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
(a)位于测向仪天线17米半径范围以外;或
(b)不高于测向仪天线的底座;或
(c)当测向仪在使用时可迅速降下并且容易存放。
第369AJ章第33条测向仪装设的位置
(1)测向仪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到利用测向仪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不会受外来声音所影响。
(2)(a)测向仪天线系统所架设的方式,须使到利用测向仪就无线电方位作出的有效测定,尽可能不受附近的天线、吊货杆、钢丝旗绳和其他大型金属物的影响。
(b)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护将测向仪天线系统与构成测向仪装设一部分的接收机连接的电缆,使该等电缆不会入水和不受损坏(包括因过热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测向仪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设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并须使该装设在使用时所受的振动通常不大于适用于海上无线电设备的气候与耐用性测试的有关性能规格所指明的振动。
第369AJ章第34条通讯设施
(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在构成测向仪一部分的接收机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之间有效的双向呼唤和声话通讯设施。
(2)每艘上述船舶均须设置在构成测向仪装设一部分的接收机与船舶上测定目视方位的地方之间有效的讯号设施,以便在调校或测定测向仪装设的检验方位时使用。
(3)如测向仪装设没有装设在船舶的无线电报操作室内,而根据第32
(1)条船舶上的无线电天线是须予隔离的,则须在测向仪操作位置设置设施,以显示该等天线于何时予以隔离。
第369AJ章第35条调校
(1)规定须安装测向仪装设的每艘船舶的船长,须安排于船舶装设测向仪装设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本条调校该装设,以及每当测向仪天线系统的位置有任何更改时按照本条调校该装设。
(2)(a)测向仪装设须由两人调校,其中一人须具测定无线电方位的经验,而另一人则须具测定目视方位的经验。
调校工作须藉同时测定发讯机的无线电方位和目视方位而进行;该等方位须以每次相隔不超过5度作出全面360度的测定,而所用的频率须介乎283.5千赫与315千赫之间。
(b)使测向仪装设所取得的无线电方位能校正至与正确方位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