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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劳动法

刚果金劳动法第二版

目录

章1:

一般性条例

第一节实施范围

第二节劳动权

第三节签约能力

第四节定义

章2:

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二节全国职业准备司

章3:

学徒合同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三节工长和学徒工的义务

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

第五节检查措施

第六节其他条例

章4:

劳动合同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

第五节合同的中止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工作结束证明

第七节雇主的更替和转让

章5:

工资

第一节工资的确定

第二节工资支付方式

第三节生病和事故时的支付

第四节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和保付性

第五节工资的扣押和扣减

第六节工资的转让和扣押

第七节小卖部

章6:

一般性劳动条件

第一节劳动时间

第二节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节夜班

第四节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劳动

第五节住房和食物定量配给

第六节假期

第七节旅行和交通

第八节企业管理条例

章7:

劳动的健康和安全

第一节目标

第二节劳动的健康

第三节劳动安全

第四节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和美化委员会

第五节防范工作中的危害

章8:

企业的医务部门

章9:

劳动行政管理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劳动监察

第三节就业

第四节外国人就业全国委员会

章10:

监查方式

第一节文件

第二节社会事务秘书处

章11:

全国劳动委员会

章12:

职业关系

第一节行业组织

第二节劳方在企业的代表

第三节工人教育

第四节劳资协议

章13:

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资冲突

第一节个人争议的事先和解

第二节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和调解

劳资冲突的事先和解;

劳资冲突的调解;

第三节劳动法庭

第四节时效

章14:

行政处罚

章15:

惩罚

章16:

过渡性条例(略)

章1

第一节实施范围

第二节劳动的权利

第三节缔约能力

第6条自然人提供劳役的能力受其所属国的法律管辖,国籍不明时受刚果法律管辖

本法的缔约能力规定为16岁,下列条款除外;

1)15岁的自然人只有获得了劳动监察专员和父母或监管人的特别许可才可提供劳役;

2)但是出于具体情况或公正的要求,法院也可取消劳动监察专员、父母或监管人对于给与上述许可的反对;

3)15岁的自然人只可从事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根据本法第38条界定的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

4)全国禁止任何形式的招聘童工;

5)在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中,如果没有出身证,劳动者年龄的检查方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

第4节定义

第7条在本法中,

1)劳方或劳动者:

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受雇于依据公法或私法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其领导和许可下从事职业活动来获取报酬的、处于缔约年龄的任何自然人。

确认劳方的资历时时,雇主和劳方的身份不予考虑。

2)雇主:

依公法或私法成立、并根据劳动合同使用一个或多个劳动者的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3)劳动合同:

4)企业:

5)机构

6)招收

7)学徒合同

8)报酬;包括

--工资或待遇

--佣金

--物价补贴

--津贴

--分红

--奖金

--加班费用

--实物优惠

--假期补贴或补偿性津贴

--雇主在无力工作期间和分娩前后支付的金额;

不算作报酬的部分:

---体检

--住房津贴或实物住房;

---交通津贴

---差旅费以及为方便劳方履行职责而特别给与的优惠;

9)工作日

10)工作时间

11)劳动者家庭:

--配偶

--家庭法定义的儿童

--劳方收养的儿童;

--劳方具有司法监护权或生养权的儿童

--根据家庭法劳方要想向其提供食品的儿童;

--当一个儿童单独一人并在下列情形下要算作家庭成员:

----直至通常意义上的成年;

----直至满25岁,如果他是在全日制机构学习;

----如果由于身体或智力的原因无能力从事盈利性的活动且由劳方维持生活时则没有年龄限制;

通过劳动合同或学徒合同受雇并有权获得正常报酬的未成年儿童不计算在内。

在不妨碍受益者享有更优惠条款的前提下,公立或私立领域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所有法令和法规条文中,“儿童”要严格按本法第7条第11点的定义解释。

第二章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一节职业培训和进修

第8条雇主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有义务向他雇用的劳动者提供培训、进修或适应性培训。

为此,他可以使用刚果全国范围内由全国就业准备协会掌握下的所有设备。

第9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颁布法令规定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的政策,明确专业培训中心的运作方式。

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承担就业培训和专业进修政策的执行。

在全国就业准备协会、专业组织、或者是批准的培训中心的协助下,该部制定就业准备计划以便促进和有利于:

---创造就业;

---改善生产率和经济发展;

---就业的流动性;

---促进年轻人就业;

---工伤事故者的再安置;

第二节全国就业准备协会

第11条成立拥有法人资格的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简称INPP。

总部设在金沙萨。

它主要具有获得动产和不动产并支配它们的权利。

其雇佣由国家负责。

第12条协会结合了国家、雇主和劳方的利益和责任,负责促进和创造就业,在全国的活动人口专业资格分级上实行现有的或新的方式,并协调它们的运作。

它的工作主要是在职劳动者的职业进修和培训、新增劳动者的快速培训、新增成年劳动者的快速培训、受过普通基础教育者的就业准备、已受过技术或专业培训者的就业适应性调整。

它的工作也涉及必须转变工种或职业的劳动者的专业资格的转换以及部分丧失劳动力者的再适应调整。

第13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另外还承担:

1)建立并维持所有从事技术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间的合作,尤其是建立和发布有关各工种培训的所有有用的信息;

2)专业标准希望或认为必需的工种的命名、确定专业资格的种类和等级、组织考试等方面合作;

3)和相关的公立和专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等级分类、确定每级岗位,每个职业或工种的专业资格;

4)就就业市场趋势、对职业等级中不同劳动者现在和将来需求的评估等问题向就业总部和全国就业司提供经验成果,

5)推进专业定向和选择相匹配制度并参与它的运作;

6)同教育部以及所有对就业准备工作感兴趣的专业或文化机构合作;

第14条国家对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技术托管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承担。

由国家、雇主和劳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总体构架和日常的管理。

第15条全国就业准备协会的收入来源构成如下:

1)国家的年度拨款;

2)雇主根据前一季度支付的人员报酬总数按比例缴纳的月费;

月费额度每隔3年由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救济、财政和预算的部长共同发文确定。

意见不一致时由共和国总统根据分别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预算的部长的建议发布法令确定;

3)可能获得的资金,捐献和遗赠;

4)特殊服务收入主要指提供教学器材的报酬,由协会和雇主协议约定;

章3学徒合同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二节学徒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三节师傅和学徒的义务

第四节学徒合同的中止和结束

第五节检查措施

第六节其他条例

章4:

劳动合同

第一节一般性条例

第36条劳动合同应依据本法的条例自主签订。

合同要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参照集体协议的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当地的习惯风俗确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期限、劳动者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内容、工作的地点、报酬、额外的优惠、可报销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条件。

合同可以提供对劳动者更有利的条件。

第37条劳动合同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和规章中的公共次序条例。

凡是注明给与劳动者的优惠条件低于本法规定的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第38条是否执行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由劳动部门医生或任何其它医生颁发健康证明予以认可。

没有医生时可由护士颁发临时证明,但劳动者要在工作开始后3个月内接受体检。

体检证明不能从事分配给其的工作的人不能被雇用也不能继续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以及被允许的特例(指15岁到不满16岁的人可从事的轻微体力工作和有利于身体的工作)。

第二节合同期限和试用条款

第39条劳动合同分为期限固定或期限不固定。

第40条约定了明确的时间、或是为了某个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劳动者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在按天雇用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2个月时间内工作了22天,则在2个月的期限内新约定的雇用将被视为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合同),并要受到惩罚。

第41条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2年。

但是,如果劳动者已婚并同家庭分离;或失去配偶、分居或离婚、同他监护的孩子分离,此时,该固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任何劳动者不得和同一雇主或同一企业签订2个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也不得超过一次地续签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是从事季节性的工作、明确的工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执行违反本条文而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在前一条文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继续工作将视为是在执行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42条当劳动者是为了企业或机构内某个固定的工作而受雇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违反本条而签订的任何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43条劳动合同可附带试用条款。

该条款应以书面方式确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根据其职业特点和惯例考核受雇人所必需的时间。

在任何情况下,无专长的劳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劳动者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试用条款规定了更长的期限,该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缩短为1个月或6个月。

超过了上述最长期限将自动导致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

受用期限和路途期限不包含在最长试用期限内。

受雇试用劳动者路途往返的权利依据本法147条至156条处理。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证据

第44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按双方合适的格式编纂,内容要包含本法212条列举的所有事项。

如果没有书面的形式,合同视为是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直至出现相反的证据。

本条不适用于按天雇用的情况。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本条例的实施方式。

第45条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合同没有特别提及是按固定期限签订的,还是为了某一明确的工程、或是为了临时顶替某个暂时不能上班的劳动者时,或者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指出顶替的理由和条件时,该合同视为是按按无固定期限签订的。

第46条雇主在合同签订前至少2个工作日要向劳方提交一份合同的草案以及提供所有主要的文件供其参考。

如果雇主没有履行该义务,劳方可在签订合同30天内无需预先通知书也无需赔偿地取消该合同。

第47条凡书面合同雇主均要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实施方式向全国就业司提交批准。

雇主没有履行该手续时劳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需事先通知就取消该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实发生损害的话。

全国就业司拒绝批准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48条法院可下令批准合同的机构通告保存的合同文本。

第49条如没有书面合同,即使已有书面形式,劳方也可通过任何法律途径确立合同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另外的变更。

第四节劳动者和雇主的义务

-------劳方的义务

第50条劳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亲自实施工作。

在实施合同时他应根据雇主或雇主职员给他下达的指令做出反应。

他应遵守工作车间、机构或地点的规章制度。

第51条劳方应杜绝任何可能危害其本人或同伴或第3者人身安全的危险。

执行合同时他应讲究礼仪,品行正派,公正地对待下属。

第52条劳方有义务将商品,产品以及通常派放给他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地还给雇主。

他不对物品的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坏和磨损负责,也不对偶然的丢失负责。

他应保守企业的制造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是在合同到期以后也应如此。

第53条任何禁止劳方在合同结束后经营个体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或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当合同是因劳方的严重过失而被取消时,或合同是由劳方终止而雇方并无严重过失时,由于劳方对雇主的客户、商业秘密的了解使得他可能对雇主造成严重损害,此时该条款无效。

禁令只涉及劳方在雇主处曾从事的工作,而且不得超过一年,时间从合同结束算起。

第54条在劳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劳方可以受到如下纪律惩罚:

-----处分

------惩戒

---停职,条件和范围见本法57条第5点。

-----解雇但事先通知书

-----不事先通知即解雇,具体情形和条件见本法第72和第74条。

纪律惩罚主要根据严重程度,过失是否重复发生或是否有意识犯错等来决定。

-------雇主的义务

第55条雇主要按约定的条件、时间和地点向劳方提供约定的工作。

任何以他的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其负责执行。

他应该指导劳方,注意使工作在安全,对身体无害以及劳动者的尊严等各方面条件都良好的环境下完成。

他应该给与劳方必要的尊严和必需的时间来完成其任务。

该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并要付给报酬。

他要向第255条提及的劳方代表提供一份本劳动法供查询。

第56条雇主要承担劳方从住所至工作地点的交通往返所发生的费用。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了该义务从多远距离开始诞生

以及本条例的实施方式。

第五节合同的中止

第57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合同暂停实施:

1)因生病、事故、怀孕、分娩及接下来的事情而失去了工作能力时

2)应招入伍,在战争时期志愿加入刚果或其盟国的武装部队时。

3)因政府的军事征用或出于公众利益的征用而提供服役时;

4)履行公众委派的任务或履行公民义务时;

5)当劳动合同,劳资协议或企业规章制度有停职处分的条例,而劳方每年受到的停职处分达到2次15天时,

6)当发生罢工或工厂关闭,而罢工或关闭工厂是按照本劳动法第303条至315条、或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劳资劳动冲突解决程序而发生时;

7)劳方被监禁时;

8)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暂时使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当发生的事件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归咎于任何一方、导致绝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即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是否发生要由劳动监察员确认。

第58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当发生上一条2至7点的暂停执行合同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59条除了本法第105条、106条、130条、146条至156条提及的义务以及根据前一条部长令而产生的义务外,在合同暂停期间各方均解除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

第60条合同中止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结束合同:

a)在生病或事故时,当劳方连续6个月丧失工作能力后,雇主可通知劳方解除合同。

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除外。

合同在通告解除的第二天终止。

此时,雇主要支付解除赔偿金,金额相当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的预先通知赔偿金。

b)履行公众委派的任务或履行公民义务时,在中止合同12个月后,雇主可以在支付了合同或劳资协议规定的赔偿金后结束合同。

c)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中止2个月后,相关一方可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

d)当劳方被监禁时,在中止3个月后,或者劳方随后被判处2个月以上的劳役时,雇主可解除合同而无需赔偿。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履历证明

第61条雇主或劳方均可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第62条雇主主动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与劳方在履行职责的工作场所体现出的能力或行为相关的、或与企业或机构的正常运行相关的理由。

下列情形不构成解雇的充足理由:

-----加入工会、不参入工会、在工作时间以外、经雇主同意后在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工会活动;

----

雇主以企业和机构的正常运行为由主动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该解除要符合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的条件。

第63条无充足有效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劳方有权被重新安置。

否则劳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赔偿金由劳动法庭主要根据工作的种类、劳方在企业的工龄、本人的年龄及各种应有的权利来计算确定。

但该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薪酬的36倍。

没有预先通知或没有完整全面地遵守预先通知的规定就中断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有责任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其金额等于劳方在预先通知期间应享受的各种报酬和优惠。

第64条除非双方或劳资协议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当雇主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其期限从发出通知的第二天算起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

该期限每连续工作满一年要延长7个工作日。

当劳方主动解除时,其预先通知期限等于雇主需遵守期限的一半。

解除通知书的期限和条件由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除非劳资协议另有规定。

第65条在预先通知期间,雇主和劳方应继续遵守彼此的义务。

在预先通知期间,劳方每周可有一天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

具体时间由其确定,可选择整天也可选多个半天,工资全额支付。

第66条收到通知的劳方在雇主应给与他的期限满一半后可停止工作。

雇主必须支付剩余时间的报酬和家庭补贴。

在确定报酬时,佣金、津贴、奖金、分红均要计算在内,并取它们过去12个月的平均数。

第67条收到通知书并证明已重新找到工作的劳方可在双方商定的时间提前离开雇主。

该时间自其找到新工作之日算起不得大于7天。

在此情况下,劳方不再享有领取剩余时间的报酬和家庭补贴的权利。

第68条除了第60条规定的情形外,解除通知书不得在度假期间和合同暂停实施期间发出。

第69条固定期限合同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到期后结束。

合同如带有以解除通知书的方式结束合同的条款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70条凡违反第69条中断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赔偿损失。

当不正常中断合同是由雇主造成时,该损害赔偿金相当于职员在剩余时间直至合同结束期间应享有的各种报酬和优惠。

第71条合同带有试用条款时,每一方都可以以与另一方的能力或行为举止有关的、充分有效的理由结束合同。

应发出期限为3个工作日的解除通知书,时间从发出通知书的第二天算起。

然而,在试用的前3天,可以无经通知书即解除合同,报酬按天支付。

第72条凡严重过失均可不经预先通知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当诚信的原则不允许苛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即被视为犯下了严重过失。

以严重过失为由打算解除合同的一方要在认定了另一方造成的事实后最迟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告另一方它的决定。

出于调查的需要,雇主可以在认定事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告劳方暂停其职务。

出于调查的需要暂停职务是一种保全措施,不得和第57条中的中止合同混淆。

暂停职务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公司总部不在合同执行地的雇主可再延长15天。

书面通知可以以邮局挂号信,也可以当面(带回执单)交给当事人。

后者拒绝接受时要有2个有公信的证人。

出于调查的需要暂停劳方职务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73条当雇主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犯下劳方可中断合同的严重过失。

这主要指下列情形:

1---雇主或其雇员对劳方做出不诚实、性骚扰或精神骚扰、恐吓、粗暴行为、重大侮辱的行经或容忍其他雇员的类似行为;

2---在执行合同期间或借执行合同雇主或其雇员故意对劳方造成物质伤害;

3---在执行合同时劳方的安全和身体暴露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严重危险下;

4---雇主或其雇员非法扣减或扣押劳方报酬;

5---雇主拒不执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

第74条当劳方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犯下雇主可中断合同的严重过失。

这主要指

1---劳方对雇主或其人员做出不诚实、性骚扰或精神骚扰、恐吓、粗暴行为、重大侮辱的行经;

2----在执行合同期间或借执行合同劳方故意对雇主造成物质伤害;

3---在执行合同期间有不道德的事实

4---因其不谨慎而危害了企业或机构的安全;危害了人员和工作安全;

第75条合同根据第73条的某一规定而中断时雇主要向劳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金额依据第63条的计算方式确定。

根据第74条的某一规定而中断合同时雇主可要求劳方修复其工作严重过失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76条取消合同必须由主动提出的一方以书面方式通告另一方。

当雇主主动解除时,通告信必须特别指出解除的理由。

第77条合同结束时发给劳方的账目结清收据不涉及劳方任何权利的放弃。

第78条除了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将来规定的情形以外,严禁大批解雇。

以经济理由---主要是减少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内部重组---打算解雇一个或多个成员的雇主要遵守按职业技能、在机构的工龄和劳方的家庭负担而列定的解雇先后次序。

为此雇主最起码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里的劳方代表它打算采取的措施以便获得对方的建议。

首先解雇现有岗位上职业技能最低者;职业技能相等时,工龄最小者先被解雇。

已婚雇员的工龄要加上一年;每负担一个孩子工龄增加一年,定义见本法第7条。

按此被解雇的劳方在一年的时间内享有同等工种优先雇佣权。

一年以后,他继续享有该优先权一年,但是受雇时可以加上专业试用或见习期,其期限不得超过劳资协议规定的试用期,或本法第43条规定的试用期,如果没有劳资协议的话。

享有优先雇佣权的劳方在离开企业后应将其住址的变更随时通告雇主。

假期时雇主要以带回执单的挂号信,或让捎信人带上回复条的方式按已知的最新地址通知当事人。

劳方要在收到信后最多15天内向企业或机构报到。

在实施解雇前,劳动监察员核实解雇是否符合规定的步骤和雇主选用的标准。

规定的步骤和标准没有得到遵守时,劳动监察员书面通告雇主。

雇主在着手解雇前必须予以答复。

违反本法规定所作的任何经济性裁员均视为滥用。

劳动监察员或劳方代表的无能不构成追究程序的障碍。

第79条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当合同结束时,雇主要向劳方提供证明后者工作种类和期限、起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后者在全国社保局的登记号的履历证明信。

除此以外的其他信息可以不予记载。

该证明最迟在合同结束后2个工作日开出。

此信免交邮票税或登记税。

第七节雇主的更替和转让

第80条当雇主因转让、继承、合并、资金转变、成立公司而发生更迭时,在更迭日有效的所有劳动合同在新雇主和人员中继续有效。

除了不可抗力事件,雇主遵守解除合同方面规定的义务不因企业或机构停止经营而免除。

破产和司法清算不视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第81条凡规定劳方保证在合同期间转至另一个雇主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但是,如果条款指定了劳方将来要受让的雇主时该条款有效。

转让时新雇主代替前一雇主履行义务。

第八节转包商

第82条转包商是指同企业主签订了书面或口头合同完成一定工作或按承包价提供一定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他本身要雇佣必要的劳力。

第83条当工作是在企业主的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外的地点时,当转包商无支付能力时,企业主负责支付给劳方欠付的工资。

在此情形下,受到损害的劳方将直接起诉企业主。

第84条转包商必须在所使用的每个车间、仓库或工地以固定的方式明确公示他本身的性质、企业主的名字和地址。

企业主必须按天列出同他签订了合同的转包商的清单。

第85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令根据需要确定本章的实施方式。

章5工资

第一节工资的确定

第62条在同等的工作、职业资格和效率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分来源地、性别和年龄,工资是平等的。

计件计数工作报酬的计算要使得能力中等、正常工作的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至少等于从事类似工作、按时间付酬的劳动者的工资。

除非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以外的情形下不得拖欠任何工资。

第63条根据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部长的建议,并在获得全国劳动委员会的同意后,共和国总统令规定跨行业最低保证工资、最低家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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