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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

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

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

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

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

究其主要原因:

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

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

“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史载:

“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

“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同时又规定,县乃至于乡,要根据人口规模,“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文帝前元十二年诏: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

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

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

”察举科目出现廉吏。

由上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察举”诏令的颁发,察举权限逐渐由西汉前期的“公卿”、诸侯王延伸到地方级;察举科目逐步扩大,相继出现了贤士大夫、孝悌、力田、廉吏、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名目。

不过,此时察举的内容尚缺乏稳定性,也没有制度化。

(二)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即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即位后,一批代表布衣地主的官员、学者对“军功”选官、任子、赀选等人才选拔展开批评。

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出推行贤人政治的建议:

“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

武帝采纳这一主张,于元光元年(前134年)首次颁布了“令郡国举孝廉”的诏书。

然而,这一诏令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负有察举职责的官员对此态度并不积极,害怕因推举的人“不肖”而受到惩罚。

汉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年)又下达诏书,要求各地诸侯、郡守必须向朝廷及时举荐贤良,否则将“议罪”:

“(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

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

”对不举荐者进一步议罪为: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武帝纪》)

在武帝的大力倡导下,察举制逐步确立起来。

这一时期,察举制的内容出现两个科目:

一是“孝者”。

“孝者”原指孝敬父母。

尊敬长官者,现将其纳入察举科目,已脱离了原意,而成为察举科目之称谓。

如<薛宣传》:

“其令平陵薛恭,本县孝者。

”二是“廉者”,廉者和“孝者”的资格有所不同,后者出身于平民,前者则是现任官吏。

如<尹赏传》“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平当传》“以大鸿胪文学察廉为顺阳长。

”廉吏的标准是地方官吏中“清洁有廉隅者”,将孝廉纳入察举的内容,就将下层官吏的政绩考核与其进一步提升紧密联系起来。

这一时期,“孝”和“廉”虽是察举中的两个不同科目,但有时也出现合称现象。

“孝廉”出身者,既有民又有吏,打破了“孝”与“廉”的分界。

但重要的是,“孝廉”这一以道德为内容的概念已被突破,逐步成为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为官的察举科目。

师丹、京房、孟喜等西汉著名经学家被举荐为“孝廉”,不是因为他们有淳厚的孝行与高尚的“廉隅”,而是指“治诗”、“治易”有高深的儒家文化修养。

这说明武帝时期及其以后,儒家学者正向统治集团渗透,以“孝廉”为主要内容的察举逐步取代军功、任子、赀选,已成为当时选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西汉晚期,察举的舞弊行为开始产生,特别是到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纷纷进入官场。

察举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三)察举制的完善时期,即东汉时期东汉的建立给汉王朝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强化和社会逐渐趋于安定,察举枯木逢春,又焕发生机。

针对西汉末年出现的种种弊端,东汉前期几代统治者对察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使其内容和形式趋于简约化。

其一,对孝廉察举的名额做了调整。

西汉规定,察举孝廉以郡国为单位,不论郡国大小,人口多少,每年每郡国举孝廉二人。

汉和帝下诏:

“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人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丁)鸿与司空刘方上言:

‘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

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帝从之。

”规定以人口多少为孝廉察举的比率。

永元十三年,汉和帝针对边远郡县“进仕路狭”,名额偏少的情况又作修正:

“诏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其二。

扩大察举对象的范围。

汉顺帝阳嘉元年。

尚书令左雄建言: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

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

孔子日“四十不惑”,L》‘称‘强仕’。

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牍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

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

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

”“帝从之,於是颁下郡国。

”(<左雄传》)规定两条:

首先,举荐为孝廉年龄一般不能小于加岁;其次,具备察举资格的扩大到两种人:

一为诸生,即中央“太学”与郡国学的生徒;二为文吏,即地方政府机关人员。

其三,对“孝廉”进行文化水平和行政能力的综合考试。

<黄琼传》:

“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竞施行。

”“(<黄琼传》)这是对“察举”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大大改变了“孝廉”的成份与汉代人才选拔的标准。

而考试的实行,使贪官污吏的舞弊行为大受遏制。

至此,儒学、文吏、孝悌、能从政者四科。

逐渐成为东汉时期察举的主要内容。

以上几项措施,使东汉任用清正廉洁的官吏收到一些成效,“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赢,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左雄传》)特别是“孝廉”考试制度的创立,影响深远。

但进入东汉后期,宦官和外戚竞相当政,统治集团趋于腐败,加之手握察举大权的中央和地方大员营私舞弊,这一制度逐渐成为特权阶层谋取官位的重要手段。

当时尽管有正义的士大夫进行抗争,但东汉王朝灭亡将至,察举的正义性已非少数正义者所能挽回。

二、察举制的主要内容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察举制历行两汉,相继出现许多科目,经多次完善统一,逐渐形成为以下四种较为固定的内容。

(一)孝廉孝廉之科,重行谊,择德行,为孝子廉吏的简称。

故对文墨技艺不太重视。

西汉时“孝廉”分为两方面:

“孝以选民,廉以察吏”,东汉合二为一逐渐成为常年设立的科目。

察举孝廉如上所述,起源于高后。

文帝从实际出发。

下诏将“孝悌”“力田”与“廉吏”并举。

但“孝”和“廉”作为常设科目,始于汉武帝首次颁布“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诏令。

举“孝廉”的目的是重视圣教,以化庶民。

如元朔元年有司奏议:

“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俗也。

”“”(<武帝纪》)但是,由于孝廉重德行,要求比较高,选拔比较难,加之在西汉“察廉举孝”初行,信誉没有确立,同时一些官吏对“孝廉”的含并未能领悟,一些读书人也宁愿应诏贤良方正科。

也不愿应举,因此,初行之时,西汉举为孝廉的人很少。

甚至“万家之县。

亡应令者。

”如汉武帝即位时,“益郡不荐一人”。

(《武帝纪》)自汉武帝下诏“议不举者罪”后,各地官员纷纷应诏力行。

同时对那些一旦察举为“孝廉”的吏、民,均给以优厚待遇,或为“三署郎”转尚书郎,或就“厚职”而升迁至高官。

孝廉之信誉逐渐提高,成为士人人仕升官的一条正途。

故许多人才循着这条道路得以升迁,天下士人通过举荐汇集于朝廷,

以至到东汉时,察举的“孝廉”已没有官职所能消化。

孝廉的任职,据《通志》云:

“汉郡国每岁贡士,皆拜为郎。

分居三署,储才待诏,无有常职。

”“(《选举略》)李贤《后汉书》注云:

.“郡国举孝廉以补三署郎,年五十以上属五官,其次分属左右署”。

(《和帝纪》)所以,吏、民一旦察举为孝廉,先拜郎中即宫中“储官”,一面学习,一面侍卫皇帝。

经“三署”因材施教、甄别考核后,依优劣除补县令长丞,或由“郎”补尚书郎,再补县令。

汉顺帝时,汝南陈蕃、颖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皆拜郎中。

[1(《左雄传》)“徐防永平中举孝廉,除为郎占对可观,显宗异之,特补尚书郎,稍迁司隶校尉。

”[1。

(《徐防传》)“胡广举孝廉,试以奏章,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胡广传》)“阳球好申韩之学,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出为高唐令”。

(《阳球传》)据《文献通考》,西汉举孝廉二十二人中,《汉书》各传所载,由孝廉而迁令丞者十一人,举孝廉为郎者八人。

(卷28)孝廉拜郎后,如果表现特别突出的,往往还可再次被举荐,迁居要职。

如左雄被“公车征拜议郎”;陈球“复辟公府,举高第,拜侍御史”;阳球“辟司徒刘宠府,举高第,拜九江太守”。

(二)贤良

贤良是察举的主要科目之一,其称谓在史书中很不一致。

有“贤良”、“方正”、“文学”或“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等。

其中“贤良”称呼最多,也最能体现这一科目的实质。

贤良系特科,是不定时地下诏举荐。

举贤良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当时水旱、疾疫、日蚀、地震等灾害频繁,皇帝以为“灾由政出”,下诏求“消灾化异”之人,以“求贤图治”。

故多举“习先圣之术”、“明当世之务”、“通于人事之始终”,“敦厚有行,义能直言极谏”之士。

文帝前元二年首次下诏举“贤良”,是因为当时“日有蚀之”。

文帝以为“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天示以灾,以戒不治”。

(《文帝纪》)永光二年,汉元帝以“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暴猛之俗弥长,和睦之气日衰,邪气岁增,侵犯太阳,天见大异,以戒朕躬”,乃令郡国举茂才、贤良、直言极谏之士各一人。

(《元帝纪》)

举贤良的官吏,其官阶品级有一定的限制。

汉元帝郡守、相国及二千石以上之内外文武官吏,享有察举之权。

被举荐的范围扩大到“布衣”平民。

如汉武帝时曾举贤良对策,公孙弘即由布衣所出。

察举为贤良者,原则上都要经过皇帝的“策问”而得任用。

凡“策试高第”者,任以中大夫、光禄大夫或议郎等敢于谏诤之官,品位很高,作为卿相的替补。

例如,“盏宽饶”以孝廉为郎,举(贤良)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盖宽饶传》)又郡举严助为贤良,对策百余人,汉武帝以严助善对答,独擢助为中大夫;(《严助传》)张奂辟大将军粱冀府举贤良对策第一,擢拜议郎。

涵(《张奂传》)但也有未经“策试”而直接予以任用的,只是任命的官职一般是品位较低的令、丞等。

由于察举贤良的目的是“求贤图治”,因此,皇帝非常重视,对策由天子亲自主持,“策试”的内容,侧重于当世要务和治国治民的现实问题,即所谓“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

(《顺帝纪》)根据贤良的回答,天子取其“忠言嘉谟足以佐国,崇论弘议足以康时者”,(《选举考》)如师古注云:

“对策者显问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

(《萧望之传》)文帝前元十五年“策试”晁错曰:

“故登大夫于朝,亲谕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晁错传》)汉昭帝六年策试贤良文学,其所问“盐铁、均输、榷酤”等,亦均属当时大事,且令御史大夫桑弘羊与“愿罢盐铁、酒榷、均输”者,反复诘难,卒从其言而罢“榷酤”及关中冶铁专卖政策。

[3”(《昭帝纪》)由此可见,察举贤良在汉代选拔人才制度史上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三)茂才

“茂才”原名秀才,东汉避刘秀讳,改称“茂才”或“茂材”,史籍或称“茂材异”。

(卷45)西汉“茂才”属特科,或单独举行,或与“贤良”、“直言极谏”并举。

元封五年,汉武帝下诏:

“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之人。

故马或奔蹄而至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立功名。

夫泛驾之马,斥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武帝纪》)由此可见,察举“茂才异”的目的是寻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之奇才“异能”者。

由于要求很高,因此应举者寥寥无几。

于是皇帝下诏要求丞相御史或中二千石进行察举,甚至直接派谏大夫等朝中大臣,循行天下,深入到百姓中,明查暗访。

西汉所举茂才,均具有特殊才能。

汉元帝所举“茂材为特立之士”,其标准与贤良基本相同。

因此没有相当才能和经验,或特异之才者,很难被察举。

两汉书载茂才二十六人,其中任为县令者十八人,余者或为太傅,或为太守,或补谒者不等,再拜光禄大夫者也有之。

东汉初年,“茂才”成为汉代“岁举”常设科目。

建武十二年,光武帝诏“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卷26)茂才是由朝廷三公、将军、光禄、司隶校尉和州牧所举,官品比孝廉略高一级。

虽然举荐者较少,但任用官吏远比孝廉为高。

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将察举变成“权钱交易”,凡被察举为茂才者,如果无力出“助军修宫钱”,就得不到任用升迁。

这种“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的流弊,已经和察举的原意面目全非了。

(四)异科

察举内容的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设有专门选拔具有各种特殊人才的“异科”。

(卷45)其内容较为庞杂。

第一,勇猛知兵法者。

为了适应随时可能发生战争的需要,两汉颁布了许多选拔军事人才的诏令。

元延元年,汉成帝下诏:

“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成帝纪》)元寿元年汉平帝日: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诏将军与中二千石,举明习兵法有大虑者各一人,将军二人,诣公车。

”(《息夫躬传》)

第二,有“道术”者。

史载“汉自武帝颇好方术后王莽矫用符命,及光武尤信谶言”o[38]((Ty术列传》)加之两汉天灾异变频繁,通晓阴阳、灾异等具有“道术”之人,颇受统治者亲徕。

光武帝崇高“谶纬”,明帝、章帝“维相祖述”,故儒者争学“图讳”,阴阳学说支配了整个社会。

范晔论及此事时说:

“中世张衡为阴阳之宗,郎颤咎征最密,余亦班班名家焉。

其徒亦有雅才伟德,未必体极艺能。

今盖纠其推变尤长,可以弘补时事,今合表之云。

”(《方术列传》)据范哗“合表”

谈及之“术士”,计有三十四人。

据此可知,当时善于“道术”之人,仕进前途广阔,因其“可以弘补时事”而成为皇帝广开言路、陈得失的人才。

建宁三年(1'70年)汉灵帝举有道术者如谢弼、陈敦及公孙度等,中“对策”,授郎中o[40](《灵帝纪》)

第三,明经典、法规、法令。

两汉举明经典者,数不胜数。

西汉龚遂之以明经典官至郎中令;翟方进以“射策甲科”为郎,举明经,迁官议郎;袁安举明经为太子舍人。

东汉“四经”流行于世,元和二年,汉章帝诏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

《章帝纪》)汉灵帝光和三年下诏:

举能通《尚书》、《毛诗》、《左氏春秋》各一人,迁升至“议郎”。

(《灵帝纪》)

两汉的大臣出身明法者甚多。

郑宾因明法令而举为御史;薛宣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汉平帝下诏“举明法、治狱平为岁举常科”(《平帝纪》)

第四,懂民政,善理财,长治水。

西汉“三辅”和东汉司隶校尉等京畿地带,地处要塞,又是强梁富豪聚居之地,政事和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没有一批才能卓著和组织天才的人治理是难以治好的。

因此,两汉多选拔懂民政、管理才能突出的官吏来对付。

如何并、陈遵、尹赏和原涉等,都曾经以善于治理民政而被察举为县令。

(卷45)元初六年,汉安帝下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

”(《安帝纪》)汉哀帝曾下诏州刺史、三辅、三河、宏农太守察举吏民中善浚川疏河之人。

(《哀帝纪》)由此可见,两汉察举选拔的人才,其中孝廉、贤良、茂才异侧重于选拔有益于社会“风化”,善于改良时政的统治阶级的通才;而察举有道术、善理财、长治水及阴阳、天文历法者,则旨在罗致专才,充实各级统治机构。

三、察举制的功过得失

察举制的确立和实施,对当时统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以及对社会的安定,均产生了重要作用。

首先,打破了“任子”、“赀选”等“世袭制”和军功地主一统天下的局面,促进了社会政治的安定。

战国时期,随着由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的变革,许多诸侯国都打破了“世卿制”,开始召徕和选拔贤能者充任官职。

尤其是商鞅变法建立的军功爵制,[47(《商君书》),以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秦统一六国。

西汉建立后,国家急需安邦理民的人才,察举制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察举和靠“余荫”而做官的“任子”制相比,无疑是个进步。

汉初任子制规定二千石以上的大官,任满一定的年限可以保举族中弟子一人为“郎”,而汉代的县令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又大抵都由郎递补。

“资选”则纯属贵族、官僚、地主的专利权。

察举贤良、孝廉、茂才以及具有各种专长的人才,使各地包括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

这样,无形中缓和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同时,一批生活在下层,深知百姓疾苦,了解下层社会艰辛的、能直言极谏的有识之士,被举荐到统治集团中以后,或多或少地改善了统治集团的人员结构,使专制政权和地方之间声气相通。

因此,察举之制在客观上能带来社会政治之和谐与稳定,同时也加快了民族融和的进程。

其次,开刨了士人政治之先河,为吏治和社会风气的纯洁准备了条件。

周代社会主要靠宗法式贵族政治来维系。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游说之士应运而生,形成士人与贵族争权的局面。

经过秦并六国及楚汉争雄两大战争后,没落贵族已难幸存传闻,而士人亦因西汉大一统而失去依存的条件。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正式确立察举之法,“策试”以尽其才,“学而优则仕”。

天下士人受此鼓舞而竞相趋骛,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人,经由州郡察举,再经“策试高第”即可入仕。

中国士人政治,自西汉发其端,至东汉进一步完善,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制度上提供了条件。

据黄留珠博士研究指出:

在两汉作为察举选拔的孝廉列出的307人中,作用情况可考者计183人,其中由孝廉任用为官者为159人,占183人的86.9%;举孝廉后再被辟除者16人,占8.7%;举孝廉后再被举者(例如察举者),中央分别属于光禄勋、少府、太仆、将作大臣和城门都尉,而又以光禄勋属官最为集中(约占53%),其次是少府属官(约占13.1%)。

地方官主要是郡国长官的助手(约占5%),以及县级长官(约占20.8%)。

郎官在孝廉拜授的诸官职之中,所占比例最大,超过50%。

所以<汉宫仪》关于“郡国举孝廉以补三署郎”的记载,确实反映了孝廉任用中的规律性现象。

再次,奠定了隋唐科举制选拔官吏的基础。

察举之法,从察举人才的标准、察举的科目和内容,察举的方式以及被察举者的待遇等来看,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关于察举的手续,“贤良方正”多由中央就京畿人才直接选送;“孝廉”、“茂才”则由地方长官征求本地有名望人的意见,或于本署中吏员择优选派。

选送以后,在西汉时由天子亲自“策试”,或不问而直接任用。

在东汉时被选之人,更需再经文化考试,然后录用。

所谓i“诸生试家法,文吏试浅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

”汉代选举取士,各科中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但得人较多莫如孝廉,东汉时许多名士多出于其中。

所以,后世选贤任能的设计,例如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开创的科举制度,实际上均脱胎于汉代的察举。

但是,察举选拔人才为官,容易被人利用,仍有许多流弊。

首先,选官权名义上掌握在皇帝之手,实则控制在中央或地方官吏之手。

两汉察举风尚,往往由身居高位的“公卿大臣”以能罗致人才,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耀。

而世间的“英才”“俊士”,亦以被延揽作为发展才能的捷径而益自奋勉。

这种选拔官吏的方法,实际上只问才能,不问政治。

贤士被征召后与三公以及其他贤士彼此以道义相交,宾主相见,失去君臣上下相互督察的职能。

这种官人法,表面上是由官府选拔人才,实际上是一种由达官贵人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他们罗致人才愈多,则自己的威望和地位愈高,尤能为人所重视。

其用意略近于战国时贵族公子的“养士”之举,培养党羽,增强自己势力,提高自己地位。

所经保举的士人,“徒讲交游”不问政治,容易导致“拜门奔竞,货赂嘱托”的恶习盛行。

其次,被选者大多是富豪子弟,或“阀阅”、权势之家,或其“门生故吏”,并无真才实学。

当时一些豪强地主依仗权势踏入仕途,充塞官场。

各级政府所保送的所谓贤良方正、孝廉、茂才、博士弟子等,因能掌握儒家学说的教条而被其所用。

这种情况如汉武帝深为叹息。

“后世之于荐举者,皆巧于奔竞之人士之不自重,深可叹也。

”<武帝纪》)东汉安帝亦说:

“间令上卿、郡国举贤良方正,远求博选,开不讳之路,冀得至谋,以鉴不逮。

而所对皆竞尚浮言,无卓尔异闻o"C51](《安帝纪》)由此可见,下面推举上来的人大多是平庸之辈。

这种取士制度,纯为富豪地主阶级的专利品,他们凭借虚名得入选,从而进身官场,而广大富于真才实学的人则被排斥在政权之外。

再次,随着吏治的腐败,察举形同虚设。

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吏治的败坏,察举“以族为德,以位为贤”,“贡举则以阀阅”为准。

当时察举由中央和地方的世族、门阀所操纵,朋党勾结的风气无处不在。

同年被察举者互称“同岁”,同岁者结党营私。

广汉太守五世公与司徒长史段辽叔是“同岁”,竞不顾段的长子“才操卤钝”,举为孝廉,引起社会舆论哗然。

五世公转任南阳太守,又以私情连举其“同岁”蔡伯起弟琰、伯起子瓒为孝廉。

当时“瓒十四,未可见众”,尚不够应举年龄。

尚书台任命瓒去做县令,而瓒才说“臣甫弱冠,未任宰御”,(《过誉第四》)乱中露出底细。

此类典型在东汉何止一例。

而一般下层地主子弟为挤入选举,送礼行贿,“伪饰德操”、沽名钓誉者,就更是司空见惯了。

外戚和宦官也纷纷钻“察举”之机,营私舞弊,利用“察举”巩固自己的权势。

有一年,河南郡举孝廉六名,其中五名为贵族所请托。

河东太守史弼,主持察举公道,不理宦官侯览“书命”,竞遭侯览诬陷入狱,欲置之死地。

后经人行贿,才“减死一等,论输左校。

”旧(<史弼传》)

在这种情况下,察举者和被察举者形成一种不正当的关系,“举子”视举荐者为“恩主”,生为之报效,死为之服丧。

官僚、贵族为增强自己的政治权势,和举子抱成一团。

在此基础上,逐渐促使世族地主集团的形成。

西汉末年,特别是到了东汉后期,以世族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迅速膨胀,察举的弊端是重要原因。

这表明察举制已失去其进步意义,逐渐走向自己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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