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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发238号

 

长教发〔2010〕238号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行为

严肃请假纪律的意见

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根据国务院、原人事部、原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人员假期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绩效工资计发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长教发〔2009〕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行为、严肃请假纪律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

每次事假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

1、教职工每次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见附件1),交所在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并公示。

2、每次请事假在4-5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交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并公示。

3、每次请事假在6-10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20个工作日,下同)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见附件1),填写《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交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由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并在校内公示。

4、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负责人,请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区教委主要领导批准;请事假在6个工作日以上或者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须经区教委研究同意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本人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不参与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5、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其中,符合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6、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4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病假期限

每次请病假一般掌握在7天以内,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二)请病假条件

1、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3天以内的,应具有街镇卫生院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含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处方等)、收费单据和加盖医院印章的《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

2、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3天以上(不含3天)的,应具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含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处方等)、收费单据和加盖医院印章的《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

(三)病假审批

1、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并公示。

2、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4-6天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交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并公示。

3、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7天至2个月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填写《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交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由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并在校内公示。

(四)病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连续病假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基本工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期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基本工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基本工资,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按劳人薪〔1985〕40号文件规定,病假超过6个月的,还应停发教龄津贴。

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假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5、病假后恢复工作、上班时间很短(3个月内)又请病假者,应将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7、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8、凡未履行病假、延续病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本人结婚,根据渝人发〔1999〕16号、17号文件规定,给予5天婚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视为工作时间。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婚假审批

教职工本人结婚,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见附件1),交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

(三)婚假期间的待遇

在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四、探亲假

按原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的规定执行。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4、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即延长产假)。

5、根据原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二)产假审批

1、女职工请正常产假、男职工请配偶产期护理假,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交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

2、女职工请延长产假,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并附证明材料,填写《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交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学校(单位)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由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并在校内公示。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1、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男职工请配偶产期护理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

2、女职工请延长产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六、丧假

(一)丧假期限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根据渝人发〔1999〕16号、17号文件规定,给予5天丧假。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需要请丧假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见附件1),交街镇教管中心主任、直属学校(单位)校长(主任)审批。

(三)丧假期间的待遇

在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四)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按日扣发,依次累计,扣完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考核后按等次发放。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

(二)对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三)解聘的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教委批复、备案。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条

2、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

教育规范请假意见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0月15日印

(共印80份)

附件1

长寿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条

学校(单位)领导:

我因事由,需要请假天,请假时间从年

月日时起,至年月日

时止。

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学校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街镇教育

管理中心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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