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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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188-2008J11242-2008

 

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andOperation

OfTianjinStreetlightsInstallation

 

2008-07-09发布2008-09-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科教[2008]626号

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颁布《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

运行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天津市道路照明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方便人民生活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天津市路灯管理处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DB29-188-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8年9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工程中有不明之出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路灯管理处。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九日

前言

为规范天津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统一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照明功能,创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美化津城、靓化津城的目标,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由天津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路灯工程建设;4.路灯运行维护管理;5.路灯节能;6.路灯监控终端选用。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天津市路灯管理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41号,邮编:

300151,电话:

24340230)

主编单位:

天津市路灯管理处

主要起草人:

温涛黄泽一贾竞一泰建民周琨

崔阴梧杨沂升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路灯工程建设…………………………………………………………………7

3.1一般规定……………………………………………………………7

3.2路灯主要电气设备选型……………………………………………14

3.3路灯工程施工技术和验收…………………………………………16

4路灯运行维护管理…………………………………………………………46

4.1运行维护原则………………………………………………………46

4.2路灯设备运行………………………………………………………46

5路灯节能……………………………………………………………………48

5.1路灯节电器选用要求………………………………………………48

5.2单灯节能……………………………………………………………49

5.3半夜灯节能…………………………………………………………50

5.4供电线路节能………………………………………………………51

5.5节能标准……………………………………………………………51

6路灯监控终端选用…………………………………………………………53

 

1总则

1.0.1为确保天津市道路照明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方便人民生活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指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道路照明的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1.0.4道路照明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0.2快速路express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主干路major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次干路collector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支路local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2.0.6居住区道路residential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7常规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

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8高杆照明highmast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9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ighmast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10截光型灯具、半截光型灯具cut-offluminaire、semi-cut-offluminaire

截光型灯具是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

半截光型灯具是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

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灯具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非截光型灯具mon-cut-off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2.0.12泛光灯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

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3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4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5灯具的安装高度luminairemounting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2.0.16灯具的安装间距luminairemounting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

2.0.17悬挑长度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8路面有效宽度effectiveroad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

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

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

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19诱导性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20路面平均亮度averageroadsurface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个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1路面亮度总均匀度overal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2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3路面平均照度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4路面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5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

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6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27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28阈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

标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29光通量luminousflux

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向周围空间辐射的能引起视觉反应的能量,即可见光的能量。

2.0.30照度illuminance

表示被照面上光的强弱,以被照场所光通的密度来表示。

2.0.32环境比surroundratio

车行道外边5m款的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交会区conflict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

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2.0.35远动终端remoteterminal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3路灯工程建设

3.1一般规定

3.1.1道路分类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辆使用的机动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使用的人行交通道路照明两类。

依据现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结合天津市城市道路实际情况,将道路分为主干道(含快速路)、次干道、支路三级。

3.1.2机动交通道路照明应满足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等评价指标。

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3.1.2。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表3.1.2机动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类型

道路级别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

TI(%)

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

平均亮度

Lav(Cd/m2)

总均匀度/

纵向均匀度

平均照度

Eav(lx)

均匀度

Emin/Eva

快速路、

主干道、

迎宾路、

行政和商

业中心的

道路、大

型交通枢

纽等

1.5~2.0

0.4/0.7

20~30

0.4

10

0.5

次干道

0.75~1.0

0.4/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3.1.3人行交通道路照明应满足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以及垂直照度等评价指标,标准见表3.1.3。

表3.1.3人行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

交通量

区域

维持平均水平照度

(lx)

最小水平照度

(lx)

最小垂直照度

(lx)

交通量大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交通量中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交通量小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3.1.4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交会区域道路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av,

(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3.1.5表3.1.2、3.1.3、3.1.4中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

3.1.6常规照明灯具布置

常规道路照明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单侧布灯;

——双侧交错布置;

——双侧对称布置;

——中心对称布置;

——悬索布置方式。

新设或改造后的道路路宽在15m以内(混合车道)采用单侧布灯;路宽在15m以上,分车道双隔离带应采用双侧(在隔离带)布灯方式(对称或交错);当中有一个隔离带采用一排双挑式灯;无隔离带在便道距侧石0.5m双侧布灯方式(对称或交错);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3.1.6的规定;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应超过15度。

表3.1.6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灯具配光

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灯方式

安装高度H

(m)

间距s

(m)

安装高度H

(m)

间距s

(m)

安装高度H

(m)

间距s

(m)

单侧布置

H≥1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路面有效宽度。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1.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

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

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3.1.6-1);

5)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

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3.1.6-2)。

2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3.1.6-3),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

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3.1.6-4);

3)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3.1.6-5);

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3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执行。

3.1.7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3.1.8居住区道路照明

1居住区人行交通道路的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辨别方向,其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不宜过高;

2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灯杆位置、光源和灯具及其照明方式的选择要恰当,灯具安装高度应大于3m;路灯照明灯具可采用功能性与装饰性灯具两种,其中功能性灯具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密封性能好的灯具,装饰性灯具选择应与小区环境、建筑物相匹配,光线照射角度应进行有效控制,并使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居住区路灯照明光源应选择小功率的气体放电灯,宜使用高压钠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居住区的路灯应采取常规照明方式布灯。

路宽在10m以内的道路,其灯杆的高度不应超过10m的金属灯杆为最佳。

3.1.9道路植物绿化与道路照明

1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功能。

植树时,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和路灯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避免或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2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在路灯地下管线和设备附近不宜挖掘种植树木,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避免影响路灯设备的安全运行;

3对市区内现有的道路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功能的路段,路灯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充分协商,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修剪树叶,以消除或减少对灯光的遮挡。

3.1.10高杆灯照明

1采用高杆灯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灯具的结构形式及其配置方式,并合理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

2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

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3灯杆不允许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中心对称布置的形式主要适用于非机动车道路;

4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3:

1为宜,不应超过4:

1。

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4:

1为宜,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

5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度;

6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与环境协调。

3.2路灯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3.2.1设备选型通用要求

1资质要求

所选用的产品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核准的检测中心进行的型式试验。

2环境技术条件要求

设备环境技术条件,见表3.2.1

表3.2.1环境技术条件参数表

序号

项目

技术参数

1

海拔高度

<1000m

2

环境温度

3

多年极端最高温度

50℃

4

多年极端最低温度

-25℃

5

日照(风速0.5m/s)

0.1W/cm2

6

覆冰厚度

20mm

7

最大风速(注1)

34m/s

8

最高相对湿度(25℃时)

≤95%

9

抗地震能力(注2)

10

水平分量

0.2g

11

垂直分量

0.1g

12

最大日温差

25K

13

噪音水平(注3)

85dB(连续性)90dB(非连续性)

注:

1.取离地10m高,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

2.天津地区一般地震烈度不超过8度,个别地区经专题调研论证后可提高要求。

3.输变配电设备噪音水平除满足上表所示最低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环境评价要求。

4.本表为变配电设备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3.2.2路灯主要电气设备选用应参考附录A所列出的相关标准,另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变压器

1)路灯变压器宜采用三相变压器供电,不宜采用地埋式变压器;

2)路灯变压器应采用节能型变压器。

2电缆

1)电缆的选型要求:

——10kV高压电缆截面积不应小于3×50mm2;电缆绝缘必须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内护套采用挤压型线形低密度聚乙烯护套;

——低压电缆的主绝缘为交联聚乙烯;电缆的外护套为聚氯乙烯;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2)电缆附件技术要求:

——电缆附件额定电压:

1kV(Um=1.2kV)-35kV(Um=40.5kV)

——导体最高工作温度:

正常运行温度:

90℃

短路时(最长持续5s)温度:

250℃

——电缆附件具有良好的绝缘、密封性能和导体连接性能,容易安装;导体连接管材质必须满足《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GB14315)的规定;

——终端采用热缩式或冷缩式,泄露距离满足各污秽等级要求的爬电距离。

3灯杆

新设或改造的路灯宜采用美观、轻便、新颖的圆锥形金属灯杆,无环型焊缝,并做好防腐处理。

4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1)路灯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动车道应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的功能型灯具,常规灯具效率不低于75%,泛光灯效率不低于70%的灯具;市中心、商业中心、步行街选用灯具时应注意功能性与装饰性相结合;在选择灯具时应优先选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一般不小于IP55的标准;

2)在道路照明系统灯具的选择中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应有较高的灯具效率

——合理选择灯具的配光

——选择维护系数高的灯具

5光源

道路照明光源应选择气体放电灯,宜使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3.3路灯工程施工技术的验收

3.3.1架空线路

1导线

1)架空线宜采用绝缘线,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进行导线外观检查,不应存在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2)绝缘架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相导线上的承力接头不应超过一个。

3)导线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距离不应小于0.5m。

4)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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