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财政政策支持出口贸易问题的研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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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财政政策支持出口贸易问题的研究1

关于我国财政政策支持出口贸易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财政与出口贸易关系实证分析 

  近些年,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离不开财政政策的支持,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和出口退税的支持。

财政所有鼓励对外出口贸易的政策,对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出口贸易的发展,带动了财政收入的增加(见表1)。

 

  

(一)对中国财政支持对外出口增长变化的分析。

  表中的数字说明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和出口退税支持。

表中的数字显示我国财政补贴和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的变化,对出口变化有着直接影响。

一是1986年财政补贴加出口退税总额首次超过200亿元(亿元),直至2006年(除1993、1996、1998、1999、2001年外)有16年出口增长都超过两位数,这说明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与出口增长的正相关关系。

二是1988—1990年的“三年承包”,对外出口高速增长是因为补贴和退税都在较高的数额,对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1991—1993年出口增长原因是出口退税增加,国家名义上不给予补贴(企业自负盈亏),实际国家这期间共拨付给出口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补偿金亿元。

这为外贸企业改善出口经营、降低亏损、进一步扩大对外出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四是1993年出口增长率低的原因是当年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致使出口成本上升,出口竞争力降低。

五是1994年取消出口补贴,但出口却达到32%创记录的增长,这是因为人民币汇率并轨和出口退税全面实行,从此出口退税有了制度性的基础。

由于税收征管的问题,当时全国应退的流转税实际征税率平均只有%左右,而退税率达到%,实际是给了出口产品平均3个点的出口补贴。

六是1996年出口增长只有%,而出口退税额却达到亿元。

这是因为1994—1995年出口退税超过实际征收水平,以致财政无力承担,而拖欠企业退税款亿元,有相当比例是财政还前两年的应退税款。

七是1998年出口大幅度回落,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国家财政在支出政策上重点是增加内需,减弱了出口的支持力度。

八是1999—2003年为适应WTO的要求,基本上取消了财政补贴,但由于出口退税力度大,因而这一时期出口呈高速增长态势。

2004年,为实现贸易收支平衡,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但由于以往财政促进政策惯性作用,出口同样保持了高速增长。

2005—2006年,国务院要求退税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因此,这两年出口也保持了高速增长。

  

(二)财政与对外出口关系互动分析。

  从上表中可见,由于财政补贴、出口退税额的增加使出口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他们之间有正相关的关系。

其中,补贴与出口增长之间关系是1994年以前存在正相关关系,1994—1998年补贴大幅度降低,而过去补贴的效应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出口增长率继续提高,导致出口与补贴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

从总体看,出口退税与出口之间、出口与财政收入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拟合优度都在、以上,整体显着性、个体参量显着性都很高,自相关大于1。

  从1979—1998年的20年中,我国出口贸易总额是1949—1978年的倍,1999—2006年出口年均增长率约为%,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约为%,年均出口退税率约为%。

我国出口的高速发展,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这与财政对出口的大力支持分不开。

  二、财政政策支持出口贸易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出口贸易财政支持体系。

  美国对于贸易的管理经历了几次保护、自由、再保护的过程。

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更多地依赖于法律手段,其他各种经济、行政手段往往蕴含在法律体系中。

  1.设立推动出口的机构。

这一点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法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首先,在国际贸易署(隶属于商务部)内设立“美国和外国商业服务”的法定机构,以促进和保护美国在海外的商业利益;授权商业服务官员与美国私营部门的商人和其他人员合作,共同推动美国的出口。

其次,在国务院内以法令形式设立一个“贸易与发展项目”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内的一个独立机构,以促进与海外发展活动有关的出口。

每年拨款500—1000万美元用于该机构的活动。

第三,设立一个由总统和国会领袖任命的12人理事会,以评估国家政策对美国海外竞争力的影响,就政策转变提供建议,并评估私营部门向政府提出的援助请求。

政府允许的理事会开支在1989年和1990年均为500万美元。

  2.财政补贴计划。

美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程度最高的国家,但为了其自身的国家利益,直至今日,美国政府仍通过名目繁多的补贴计划向美国的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补贴。

目前,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各种补贴的经费达800亿美元以上。

尽管美国政府和国会都承诺要逐步减少这些补贴,但实际上基本没有兑现。

1996年,白宫预算办公室提出的拨款补贴经费预算比1995年增加了%。

在1997年的预算方案中,对同时与此6项补贴计划有关的机构和公司的补贴又增长了10%以上,另有8项补贴计划的金额增长了20%甚至更多。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的补贴计划多达100多项,其总开支占联邦政府财政赤字的一半以上。

  美国联邦政府补贴计划主要集中在农业、出口贸易、高技术和能源等四大领域。

其中通过55项补贴计划提供给有关机构和公司的补贴1996年就达377亿美元;1997年为382亿美元,仅用于扩大出口计划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金额就为亿美元。

  3.出口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美国出口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一个通过议会立法设立的独立机构,由参政两院的银行委员会管理,参众两院的独立机构——拨款委员会决定拨款。

其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主要使命是通过出口融资和保险帮助私营企业创造和保持美国的就业机会。

该银行的法定资本金为10亿美元,80年代以后长期亏损,主要靠联邦政府的信誉和财政部的资金支持得以继续经营。

  此外,美国政府还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不仅在国际贸易署内设立企业管理局,由政府每年拨款,用以选出具有出口潜力和打入国际市场能力的小企业,并帮助发展从事出口贸易和管理的公司。

而且还通过法律,允许小企业管理局和进出口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甚至统一管理两个机构的流动资金项目,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保险基金数额,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数量。

  4.税收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在有选择的管辖权地区设立外国公司的美国出口商,销售出口商品所获利益的一部分免征美国税,而国内国际销售公司的出口收益中相当一部分可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

另外,美国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对所有出口产品一直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5.对外援助。

对外援助是美国促进外经贸,特别是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

作为目前发达国家中对外援助最多的国家,美国企业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推销大量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品。

而且,通过向国外重要的发展工程提供援助资金和贷款,换取外国给予美国供应商和承包者的优惠待遇。

  6.其他促进措施。

除以上种种手段以外,美国政府还从多个方面促进出口。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信息、开展出口咨询、组织贸易博览会等,为出口商提供商情服务。

美国支持出口的组织很多,除了国家一级的组织外,各州政府在国外普遍设有商业中心,区一级的行政单位也都成立了区级出口促进委员会,以支持本地区的产品出口。

  

(二)日本的出口贸易财政支持体系。

  总体而言,日本政府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组织保障、出口秩序稳定和出口激励。

其中,多数涉及财政性的政策支持。

  1.出口组织保障。

涉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促进出口组织有官方的出口振兴组织和以政府资金支持设立的官民合作机构。

在日本,前者主要是出口会议和贸易振兴局。

其中,“出口会议”设立于1954年,主要任务是讲授出口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振兴出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商定年度出口目标,表彰对扩大出口做出显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

1970年,该组织改为“促进贸易会议”,成为制定进出口政策的法人机构。

贸易振兴局于1965年由通商局下属的出口振兴部和国际经济合作部合并而成,主要负责有关出口促进的各项活动和政策制定与实施。

  官民合作机构是日本政府用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资金来源中50%以上由政府财政支持。

以日本贸易振兴会为例,其业务范围包括海外市场调研、国际博览和展览、海外宣传和贸易协调等领域。

为推动该组织业务活动的开展,日本政府从50年代起就拨出专款供其增设海外机构,并承担中小企业委托该机构进行海外市场调研的50%的费用支出。

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日本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量也相应地增加。

其中,该组织的海外设施建设、营运和市场调查费全部由政府补贴;人事费、办公费和业务费中政府补贴占75%以上,海外宣传补贴占50—75%。

如1981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就有约10亿日元通过通产省以国库补助金的形式拨付给贸易振兴会。

  2.出口融资。

资本产品和服务业长期官方出口信贷由日本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其条件符合OPEC关于出口信贷协议的条件。

出口信贷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银行间贷款,同时,日本的银行还提供“技术服务贷款”以支持日本技术服务业出口,而且该项贷款同样适用于卖方、买方和买方银行。

根据规定,银行对企业实行优惠利息的息差由财政给予补贴。

  3.出口保险制度。

通产省通过其进出口保险处实施标准保险计划,以担保私人保险机构没有涉足的风险。

目前,这项保险制度经过进一步扩大,发展为包括一般出口保险、出口供求保险、外汇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海外广告保险等制度。

  4.出口税收优惠制度。

虽然经过其他国家的激烈反对,被誉为日本出口税收核心的“出口收益扣除制度”被废除了,但是政府仍保留了一些税收优惠,如针对国内困难企业的机械设备的再出口减税制度、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海外市场的储备制度等。

  5.对外经济援助。

虽然日本的对外经济援助与其他国家及其经济实力相比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但政府的外援工作为促进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商品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带动了部分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也争取到了受援国的优惠政策。

  6.其他出口促进计划。

这部分的财政性支持除了用于外经贸促进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市场调研、营销协助以外,还包括日本外贸组织管理的出口促进公共基金等内容。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日本最早实行政府对出口的扶持促进措施,而且是政府直接介入、干预力度最大的一个。

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持续低迷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落实,日本较少运用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是代之以隐蔽的税收优惠和间接补贴政策。

日本政府还通过低息贷款、特别折扣、所需设备进口关税减免、所需技术进口的优先安排等补助和支持,积极扶持本国产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最终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

  (三)韩国的出口贸易财政支持体系。

  韩国对出口不征收任何税费,而且有很多影响出口的措施。

其财政性促进措施主要为

  1.出口补贴。

在韩国,这种补贴是通过鼓励出口的某些计划实施的,主要有装运后出口贷款和出口免税储备。

转运后出口贷款由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适用产品是工业机械、运输设备、光学与精密仪器等。

同时,韩国税法允许从事出口活动的公司建立免税储备金,以减缓在海外市场开发中产生的风险。

  2.税收优惠。

韩国对外出口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出口的退税制度。

1975年的海关退税制度规定,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所有进口原料所征收的关税和国内间接税予以退还,所有产品均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3.出口保险。

出口保险对所有出口和海外工程合同提供,可以通过韩国出口保险公司获得,而且,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资助的任何亏损可列入政府的预算。

这样的优惠条件对韩国的出口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4.信息服务。

韩国有很多的出口促进机构,如韩国贸易协会、大韩贸易振兴公社等。

它们为韩国出口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包括国外商情报告和咨询等。

  5.信贷支持。

出口信贷由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提供,所有的出口,包括生产出口中间产品的企业均可得到信贷支持。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对各国出口贸易财政支持体系的简单评价与结论。

  1.各国出口贸易的财政支持都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

其中,尤以美国最为突出。

在世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浪潮下,这些自由贸易的“先行者”,通过国内包罗万象的法律体系,将出口贸易的促进措施寓于法律中,使之与世贸规则一致。

  2.仍然采取财政性手段支持出口贸易发展。

其中,以日本和韩国的政府干预最为全面和有力。

这些干预确实促进了相关国家的出口贸易发展,对我国建立财政性出口贸易支持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很少采用直接的财政性补贴,间接补贴成为主流。

为减少与WTO规则的冲突,推进自由贸易,各国已经很少对出口贸易采取直接的财政补贴,而是代之以间接手段。

在直接的财政补贴上,仅限于WTO还没有解决的农业等有限的几个领域。

  4.在政府的职能定位上,更为重视服务功能。

间接的财政性支持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相关机构的建立和信息等服务的提供。

另外,还通过各种基金项目,支持有关的出口贸易活动。

  5.在财政性促进出口贸易发展上,由多个机构协调管理,涉及的部门广泛,国内的相关机构有保证。

例如,在出口促进上广泛应用的信贷、保险就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同机构。

  

(二)政策建议。

  在国家层面,财政性支持包括两个方面:

—是减少财政收入;二是增加财政支出。

对出口贸易而言,我们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设我国的出口贸易财政支持体系。

  1.在减少财政收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税收优惠,包括出口退税、税收抵免、税收缓征等方面。

在大部分国家中,对出口实行零税率被认为是出口产品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而被接受。

这些都不违反国际规则,可以为我所用。

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增加相关措施,促进出口的发展。

  2.在增加政府支出方面,虽然直接的财政补贴被认为与国际规则不符,但仍可以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一,建立我国出口贸易信息服务制度。

要在组织设置、信息收集等各方面保障信息服务的有效提供。

在这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根据需要,在经费上保证国外市场信息收集。

另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官民合作的出口贸易促进机构,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为出口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市场调研、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设立出口贸易发展基金。

当然,这种基金的设立应该包括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内。

在支出上,发展基金应该尽量分项设置,对鼓励和扶持对象应明晰具体。

第三,完善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担保制度。

第四,培育国内市场,从而促进出口贸易。

从世界各国提交给世贸组织的补贴措施来看,对国内产业的补贴尚不在规则的重点约束范围内,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围魏救赵”的方式,建立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体系,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

  另外,应非常强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出口的发展。

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行经验也表明,将出口贸易促进体系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种政策措施实施的有力保障,也能避免与国际规则的直接冲突。

在此基础上,应该将财政性的支持置于出口贸易促进和鼓励的重要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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