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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政策

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最新政策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待遇(补助标准)

“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7月16日,国家计生委原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如是说。

这段铿锵有力的话,反复被媒体在报道中援引。

2007年8月,中国出台了一项特别扶助制度,也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当年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并于此后向全国推行。

但当时补助的曜急冉系停咳嗣磕晡1200元。

近年来,“失独家庭”开始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多地政府也在探索逐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

重庆市作为中国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地,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

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可得到3120元扶助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则为2760元。

国家对失独的父母最新政策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待遇(补助标准)

北京市政府透露,未来三年,将通过“暖心计划”,每年为每位失独父母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

该方案最快今年年内就将实施。

在深圳,“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政府补助770元。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

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

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

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

[1]

杭州失独家庭关怀政策

1、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

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

  2、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

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400元,并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3、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

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对失独老人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各类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要给予优先入住。

对选择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民政部门要确保他们优先进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范围,并通过发放家政服务券形式,提供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

  4、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

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给予科学的心理干预,加强心理疏导服务。

[3]

河北省失独家庭政策

5000多“失独”等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金,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不低于150元。

到法定退休年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到达退休年龄独生子女二级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等。

发生独生子女死亡或重大残疾的,由市、县级财政给予1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石家庄失独家庭每月每人635元,全年7620元。

各项补助加起来,失独家庭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仅是从政府领取的补助金每年每人约有8000元,不少县区达到人均每年1万元以上,基本达到当地人均中等生活水平。

[4]

山东省失独家庭政策

2014年山东省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从目前的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

[5]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失独家庭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6]

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通知强调,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此外,还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7]。

5经济补助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8]

6各方评论

中国社会正在快步进入“老龄社会”,从传统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的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失去之后,他们的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

但是,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制度并不完善。

在2001年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为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有法律专家分析,这里的“帮助”不是“责任和义务”,而且“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

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也有很大的伸缩性。

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一至两百元,但在年龄方面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时,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

而这样的经济救助和年龄门槛对于数量庞大的失独家庭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2012年6月,施行1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中国的养老问题再次提上国家议程。

而这份大规模扩容的修订草案并没有给予数量庞大“失独老人”特别的关注。

对于失独群体困境,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认为,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开展对失独家庭的调查,了解他们实际困难和诉求,政府部门要出台失独帮扶政策,只有政策才具有稳定性和普惠性。

伊密表示,失独家庭是整个中国老龄工作中的新问题,国家的老龄政策也应该面对这个特殊的群体出台相应的帮扶方法。

“由于情感方面的受伤,很多失独老人并不愿意入住现有的养老机构,他们喜欢抱团取暖,希望有专门的失独者养老机构,失独者在一起生活,他们彼此心里才会消除芥蒂,但是具体怎么组织实施这就需要政府的探索和磨合。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原副会长苗霞说,如果把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研究好,解决好,对于中国的全民养老就有开拓意义。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乔晓春则从政策层面给出建议。

他认为,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结合了当时的国情,主要是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亟需做的是完善保障制度,“不论是对失独家庭还是丁克家庭,政府应当做的是建立良好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人们因为政策限制或面临生育选择时,没有后顾之忧”。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海涛:

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分类指导,如果是经济能力较强的,可以重点在精神慰藉上予以帮助,比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

如果是经济上有困难的,应该加大扶助力度,保证他们老年衣食无忧。

当他们需要入住养老院时,应当为其提供优先入院的机会。

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失独群体过上幸福生活。

不管怎样,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已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伴随家庭规模缩小和子女相对减少,必须改变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

对那些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安度晚年。

 

                    浅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责任  

    近来,不少“失独家庭”的困囧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我的身边也有多家失

  去独生子的家庭,听他们痛苦的呻吟,看他们一夜白头的绝望,感知他们无人

  分担的精神痛苦,每当节假日,冷冷清清的房间已和快乐绝缘,每当别人的孩

  子从他们的眼前走过,他们会痛苦地扭过脸。

他们的遭遇给同样是独子家庭的

  人们造成不小的心里负担。

    我们是和共和国一同成长的一代人,上世纪50年代,还是幼儿的我们和国

  家一同的经历了百废待兴、艰苦创业的艰辛;60年代初刚开始长身体就遇到自

  然灾害的摧残;60年代后期正当学习知识时遭遇‘文革’浩劫的毁灭;70年代

  被红色狂飙所裹挟,离开父母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好不容易回城参

  加工作,又赶上“计划生育”只生一胎、90年代又遭遇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孩

  子刚上大学,又遭遇教育改革学费高涨,难坏了不少下岗分流失业的家长;磕

  磕绊绊地在动荡年月中苦苦挣扎地把孩子拉扯大,然而,在即将步入暮年之时,

  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又失去了唯一的孩子“独苗”没了,他们的天塌了、地陷了,

  原本想在晚年安享平静的人们,不得不面对失去独子的悲痛,有一位失独母亲

  曾说:

“坟墓里如果是我,该多么幸福。

”的悲怆呼唤,失独了,与社会失去

  了正常接触的扭带,政府说:

提倡社会化养老,失独了,家里只有凄风苦雨,

  政府说:

养老不能靠政府,要提倡居家养老。

孩子没了,家又在何方?

老了何

  处养老?

都是他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到处宣传新24孝,孩子没了,不知又有

  谁该来尽孝,谁又能常回家看看?

    常常收看各地的电视娱乐节目,不知为何中国还有很多的多子女家庭?

  道不是一个国度?

不是一个政策?

最为夸张的是最近在某电视台“红歌会”的

  舞台上,有一个叫‘熊七梅’的歌手,洋洋自得地夸耀着他家的九个兄弟姊妹,

  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有的地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有的地方就不执行“

  计划生育”国策,还有的地方是执行打折。

另一类怪相就是,有钱的人可以多

  生,有权的人就可以钻空子多生;名人可以多生,边远地区的人可以多生,还

  有就是拿了外国绿卡的假洋鬼子就可以在国内一窝一窝地生;难道就是我们这

  些没钱、没势、没权、没名的人,老老实实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吃亏?

  而遵章守纪后带来的风险活该自己买单?

    “失独家庭”他们究竟招谁惹谁了,一辈子要遇受这么多的灾难?

国家如今

  的富裕和强大,不应该总是以牺牲百姓的利益为代价,何时给这些失独家庭一

  个切时的保障,有失独家长说道:

“我们不但为国家牺牲了自已的全部,还搭

  上了子孙后代,自己眼泪流干了,心里滴的是血,活着,就不可能忘却失独的

  痛苦。

”我认为,国家怎么样补偿“失独家庭”都不为过,因为,他们是执行

  国家的政策而面临的困境,况且这么多年来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根本就没

  有什么经济补偿,更谈不上精神上的慰藉,十多年前,在我国失独家庭还只是

  少数的家庭,人微言轻等不来政府的抚慰,如今,不断增加的失独家庭已是百

  万之众了,也是国家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近些年来,一些勇敢的失独家长在不

  断上访后,才有了政府每月的二百多元钱的救助,而在高物价的今天无疑只是

  杯水车薪?

现在国家富了,大把、大把的钱拿去买外国国债而打水漂,大把、

  大把的钱拿去支援外国的建设发扬风格,狼养肥了反过来咬我们都可以,为什

  么单单对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投入,对失独的家庭却如此苛刻。

首先要明确,

  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是一种责无旁贷的“国家责任”:

面对难以回避的各种社

  会风险,不应该由“失独家庭”独自承担,大量失独家庭的产生,其实是当初

  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必然结果,既然是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必然

  “副产品”,政府就应该拿出应有的诚意,为此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这些为

  计生国策做出巨大牺牲的家庭给出一个合理的安排。

如果说,当年没有预见到

  这一政策的所带来的恶果的话,那么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弥补该的时侯了。

依我

  说,应该把失独家庭的衣、食、住、行及生、老、病、死都承担下来,谁叫政

  府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地不严谨,后续政策又没有跟上,让很多的失

  独家庭遭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打击而无力自救,我只想呼吁国家对这些失独家

  庭不要这么吝啬,多一些政策的支持,担当起应有的国家责任来!

 

国家基金救助“失独”家庭

暮年丧独子,天倾西北地陷东南……

  在中国有这样一群人,因为丧失唯一的子女,被称为“失独者”,其所在的家庭,便成为“失独”家庭。

  5月14日,就“失独”家庭的形成原因,与计生政策的关系,“失独”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国家对其负有何种责任,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救助等问题,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

“失独”与“计生”

记者:

从20世纪80年代起,独生子女已历经“独一代”“独二代”,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失独”家庭的出现。

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数量有没有做过官方统计?

  王名:

“失独”家庭,是指因意外、疾病等原因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

关于“失独”家庭数量,目前国内尚无权威统计。

  有人口学家估计,在已出生的近2亿独生子女中,有432万家庭的孩子会在25岁前夭折,有968万家庭的孩子会在55岁前夭折。

另据专家估计,49岁以上死亡独生子女的母亲数量在2038年将达峰值(约110万),而伤残独生子女的母亲数量在2017年将达峰值(约40万)。

有关专家据此断定,中国在不久的未来将产生1000万“失独”家庭。

  目前,社会上较流行的说法是全国老龄办以及民主党派等在2013年全国政协提案中提到的“2012年全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且以每年7.6万的数字新增”。

  最近,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公开报道中所使用的数据是:

“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无论具体规模如何,在这些“失独”家庭中,父母多为50岁以上难以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中老年人,独生子女离去,带给“失独”父母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老无所依的苦果。

  记者:

“失独”家庭数量日益增多,大多数人把原因指向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您认为“失独”家庭的出现和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何关联?

  王名:

“失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以“一胎化”为中心的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有密切关系。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以此为标志,我国启动了以严格控制生育为中心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

该政策实施30多年来,中国人口从9.9亿增至13.5亿,但占世界人口比例从22.1%降至19.3%,中国的人口形势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我和刘大钧委员,自2010年开始,便提出放开二胎的提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与诸多专家和学者对人口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认为: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以“一胎化”为目标的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已经给中国各个方面带来了包括“失独”在内的一系列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必须尽快加以全面调整。

  2013年以来,中央开始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继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撤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决定正式启动“单独二孩”生育新政,标志着我国从严格控制生育转向逐步放开生育的人口政策,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政策调整。

  记者:

正如您所说,“失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以“一胎化”为中心的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有密切关系。

国家在制订计生政策之初,有没有考虑到可能大规模出现的“失独”家庭情况?

  王名:

当初我们是在极为特殊的条件下开始实行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的,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和资源问题,为了中国的改革发展,需要控制人口规模,因此举国上下响应中央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

但我们没有充分估计到人口政策的负效应。

30多年下来,严格控制生育的人口政策带来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独生子女群体。

“一胎化”让家庭风险成几何级数增加。

  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比例的孩子夭折,但在二三胎家庭里,所有孩子都夭折的可能性很小。

  只要还有存活的孩子,父母就有希望和责任继续生活下去,但独生子女一旦失去则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毁灭。

  根据中国的生命表和生育年龄分布,母亲在40至65岁之间孩子夭亡的概率是1/100左右,这样二胎家庭孩子都夭亡的概率就只有万分之一。

相对于二胎家庭,“一胎化”把这个比例提高了一百倍,达到1/100左右。

在这个概率下,几乎每个人周围都会出现“失独”家庭的悲剧。

  “失独”家庭是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

没有“一胎化”及其所带来的大量独生子女,就不可能出现如此大规模的“失独”家庭。

“失独”带来的社会问题

  记者:

暮年丧失独子,家庭不再完整,失独者也失去了传承和保障,同时也带来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您认为这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名:

当前,“失独”家庭逐渐增加正在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任何年龄段人口都有一定的死亡率,个别家庭因种种原因孩子亡故也不可避免。

但在独生子女时代,大量存在且不断增加的独生子女家庭,使得“失独”家庭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普遍化,丧子带来的不仅是少数家庭遭遇的不幸,更成为所有独生子女家庭都可能背负的恐惧和不安。

  “失独”意味着家庭失去了传承与保障,对“失独”的恐惧和不安会因“失独”家庭的出现及增加而迅速蔓延到整个社会,从而形成全社会对“失独”问题的普遍关注。

  一方面,救助措施和试点项目有限,“失独”家庭陷入困境。

2006年以来,“失独”家庭救助措施在10个省市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广,特别是去年中国计生协、全国妇联和个别地方政府也围绕“失独”家庭开展试点项目,但救助标准低、试点时间短、投入资金少、覆盖面小,成效有限。

  不仅如此,截至目前,尚未开展较为全面的关于“失独”家庭现状和基本需求的调查,对“失独”家庭亟须的心理关怀、情感帮助、生活照顾以及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工作还尚未展开,许多“失独”老人不仅在生活上陷入困境,在精神上和社会生活上也陷入窘境,甚至受到歧视。

  同时,“失独”家庭在心理、经济、医疗、社会保障、养老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绝大多数“失独”父母因子女去世而陷入自闭、抑郁而不能自拔,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心理疾病。

一些独生子女因病去世,导致这些“失独”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有调查显示,因子女疾病医疗导致家庭返贫的占到所有返贫家庭的50%以上。

目前,我国仍以居家养老为主,“失独”父母缺乏养老保障;即便选择集中养老方式,“失独”父母也难以进入养老院等养老机构。

“失独”维权和国家责任

  记者:

和以往不同,“失独”后家长不再是独自伤心,而是形成了自助组织“抱团取暖”,“失独”家庭维权的举动越来越多。

您所了解的“失独”群体都采取了哪些社会行动?

  王名:

随着“失独”家庭的增多,“失独”父母们开始积极行动起来。

他们借助移动互联网自我组织起来,在全国互联网上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失独”父母们开展的社会行动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抱团取暖和自我扶助,二是政策倡导和维权。

伴随着他们抱团取暖和自我扶助的受挫,形成了带有更多怨气、更加网络化、更强行动力的集体行动。

  我不太满意卫计委针对赴京表达诉求的失独者的表态。

对待“失独”的上访群众,要做耐心的说服工作,要晓以政策,更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记者:

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对失独家庭承担救济责任”的说法,您怎么看?

  王名:

我还是那句话,“失独”家庭是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

没有“一胎化”及其所带来的大量独生子女,就不可能出现如此大规模的“失独”家庭。

  以“一胎化”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推行的特殊人口政策,对这项政策的后果,国家应当承担责任。

“失独”家庭的父母在陷入年老、疾病等状况而无所依靠时,国家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记者:

量化到具体行动中,国家应该从哪些方面救助“失独”家庭?

  王名:

重视“失独”家庭问题,明确在“失独”问题上不可推卸的国家责任。

  “失独”正在发展成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规模不断扩大,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均面临“失独”风险。

只有停止弊端重生并导致“失独”家庭不断增加的“一胎化”人口政策,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失独”家庭的扩散和“失独”问题的社会化。

  同时,“失独”家庭是“一胎化”人口政策的牺牲者,国家理应承担救助责任。

建议总结各地已开展“失独”家庭救助工作的经验,加快修订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国家层面的救助政策,明确国家责任。

要充分利用中国计生协会及其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计生协,设立统一机构,对口管理“失独”家庭工作,落实国家对“失独”家庭的各项责任。

  建立救助“失独”家庭的国家基金并以之为基础设立非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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