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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汇总.docx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汇总

原题如下:

白云拍卖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下面是该公司与委托人高大鹏签订的一份委托拍卖合同。

请仔细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高大鹏  住××市学府路38号,联系电话:

××××××

拍卖人:

白云拍卖公司

注册地:

××市丰收路123号吉祥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常宁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愿将位于本市幸福路21号面积56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祖传唐三彩骆驼一对、当代某著名画家创作的山水画一幅、“奔驰”牌小轿车一辆委托拍卖人依法公开拍卖。

第二条 拍卖方式为有底价(保留价)拍卖。

第三条拍卖人应于2007年8月8日之前完成对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标的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或质押。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在委托拍卖期间,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再行委托其它拍卖人进行拍卖。

3、委托人有权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到拍卖会现场观看,但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4、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当将上述标的中除门面房外的其他标的物交拍卖人保管,以便进行标的物展示。

第五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应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委托人一份。

2、本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制定出适合本次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做好招商宣传及竞买人的登记工作。

3、拍卖人有权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保留价确定后,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4、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权终止本合同。

5、拍卖人应对委托人的身份和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拍卖人对委托人移交的标的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拍卖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佣金和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2000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保管、运输、公告等项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在拍卖会结束后多退少补。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15%,由拍卖人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3、拍卖会前因委托人原因撤销拍卖标的、中止或终止拍卖时,委托人应支付拍卖人因拍卖活动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拍卖标的物交付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拍卖人将标的物实物移交给买受人,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拍卖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5日内,将扣除拍卖佣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拍卖成交款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按成交价金额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2、拍卖人保证在每个标的物的保留价价位上有竞买人应价,如竞买人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则将该拍品按保留价拍归拍卖人所有。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本,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

高大鹏                    拍卖人:

白云拍卖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常宁

合同签定日期:

2007年8月2日

拍卖师资格考试注重对实际能力的考查,这一趋势和特征不仅体现的《案例分析》这一科中,拍卖技巧考试是考实际操作能力的,这一点自不用多说。

从今年起,《拍卖经济学基础》的题型也将有重大改革,其中一个改革趋势就是要偏重对考生实际能力的考核。

根据《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大纲》的规定,今年取消了原来的名词解释、填空、判断等传统的考记忆力的题型,试卷将由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和综合能力题构成,尤其是新增加了“综合能力题”,其目的就是要加重对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

“综合能力”题的具体内容将由《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老师给大家解释,我今年不参加《拍卖经济学基础》的辅导。

但我的博客上有一些关于《拍卖经济学基础》的文章,也许会对大家复习有一定的帮助,大家可以上我的博客上去自由下载。

但仅供大家复习使用,不要采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措施。

另外,我们中央财经大学刚刚成立了“拍卖研究中心”,《拍卖经济学》是我们研究生班的重要课程,大家手中拿到的教材,就是在我们研究生班的内部教材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我们中心现在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收会员,感兴趣的同志可以来报名。

我们正在筹建中心自己的网站,网站建成后,研究员关于拍卖经济学的许多文章都会在网站上发布,不过对今年的考生来讲,不一定能赶得上了。

附带讲一下,由于编写和出版时间仓促,在《拍卖经济学基础》出版发行后,考生在复习时,陆续发现了教材中存在的一些文字错误,我的博客上专门开辟了一个“教材纠错专栏”,欢迎大家纠错。

明天请大家上课时带《拍卖经济学基础》来,我来给大家具体说明一下。

这是我要讲的第五个特征。

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

案例分析的考试重点是拍卖法以及与拍卖联系比较紧密的一些法律。

但是拍卖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拍卖法颁布也才10年多。

拍卖业还很不成熟,对拍卖理论研究还非常肤浅,而且研究人员也非常稀缺。

实践中,对于拍卖法还存在许多争论,有许多问题到今天为止仍没有定论。

因此,在考试命题问题上,就必须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没有争议的或认识一致的问题来考试。

我在写《案例分析教材》时,将关于拍卖法的争议分为了三种类型,对不同的类型的争议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

第一类争议是认识错误造成的争议,这些争议实际上可以用现有理论解释清楚的。

我在写教材时就通过分析点评尽量予以澄清和解释。

这类争议事实上已经不是争议了。

可以纳入考试的范围。

比如拍卖的竞价条件问题,即一个竞买人是否可以拍卖的问题。

第二类是拍卖界有争议,但是没有本质上的分歧。

对于这类争议,我在写教材时就采用了拍卖界的通说。

比如落槌的同时又有人应价,拍卖是否成交的问题。

这类争议问题是可以考试的,只不过要以拍卖界大多数人的“通说”为评分标准。

第三类争议是由于立法上缺陷造成的争议。

这类争议在拍卖法修订前无法解决。

这样的问题就在教材中点出,或者仅作为每章节后的思考题供大家思考。

如拍卖师主持权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强制拍卖中的佣金比例等。

这一类争议不会成为考试对象,但是这些内容是可以作为“干扰信息”来使用的。

大家可能已经发现了,今年的案例分析教材与去年的教材实际上是不完全一样的。

去年考试结束后,我对教材做了细微的修订,主要是删除了个别存在争议的案例。

比如公告时间的计算方法问题。

这是我要讲的第六个特征。

七.全面考查,不漏细节

考题的第七个特征是“全面考查,不漏细节”。

我举去年的一个单项选择题来说明这一特征,大家感觉一下案例分析考试考得有多细,细到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的程度了。

例题:

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

出于开展业务的需要,长城拍卖公司计划成立一家分公司。

下列关于长城拍卖公司成立分公司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B.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

C.长城拍卖公司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D.长城拍卖公司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二亿元人民币

这是去年案例分析的第一道单项选择题,也是全试卷的第一题。

考点是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对于这个题考生首先要明白它考的考点属于哪一个或哪一些大的法律。

然后要确定是哪一个或哪一些法条。

大家先不要急着看书,每个人先做一遍,然后我们再来分析,看你做的对不对,如果错了,要明白为什么错了。

哪一个或哪一些法律规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呢?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那一些条文做了具体规定的呢?

《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

请大家参见《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

这个案例考查的考点是如何正确理解《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中的第六项的含义。

我们逐个来分析一下这些选项。

选项A的错误在于“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是“两年”不是“三年”。

“三年”的要求是“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

注意这个信息在“案情”中是告诉过我们的,不过不是直接,而是间接“披露”的,因为案情告诉我们长城拍卖公司成立于2003年,它隐含的信息是该企业已经经营满三年了。

所以每一个字包括每一个数字都不是多余的,更不是随便安排的,都有它要传达的信息。

根据我统计的结果,选A的考生占13.7%。

选项B的错误在于“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

这里将法条中的“超过”偷换成了“达到”,可见考试有多么的细。

不少同志只记住了5000万这个数字,没有留意5000万的前提是什么。

选B的考生也是13.7%;选项D的错误和B的错误是一样的,将“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偷换成了“成交额达到二亿元人民币”。

选D的考生占了7.8%。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选项C。

这是去年的第一道案例题,从试卷“由易到难”的规律来看,这应该是最容易的一道题目。

去年这道题的正确率是64.7%。

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去年考前辅导时,就有学员有过疑问,说法条中给了两个自相矛盾的规定,一方面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又要求“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是不是印刷错误啊?

我说,你不要只看文字,你再仔细看看这个条文的标点符号,这一个条文有两句话,中间用的不是逗号,而是分号,为什么要用分号呢?

经过这一解释,大家恍然大悟。

可见,标点符号也是有含义的。

除了考试注重细节外,考试还是非常全面的。

可以说案例分析考试就法律条文的意义上讲,不存在所谓的重点法条问题。

尤其是拍卖法,可以说每一个法条都可能考试,而且重复考试的几率很高。

所以我在考前辅导中从来都不划考试重点。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七个特征。

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

下面我简要总结一下案例分析试题的最后一个特征,即紧扣大纲,以教材为核心。

如何理解这一特征呢。

我们现在有了大纲和教材,但大家一定要正确对待和使用大纲和教材,因为考试是可能超出教材的。

去年当我提醒大家考试会超出教材时,好多学员不能理解。

问:

既然有了教材,为什么考试还有可能超出教材呢?

对于这些疑问我今天在这里再说明一下。

我说的考试会超出教材主要指两个方面:

一是考试的案例不一定是教材中的原案例;二是考试涉及到的法条范围比教材大。

因为案例教材与一般的理论教材不同,内容总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穷尽所有案例。

首先,考试案例会超出教材案例。

作为案例分析的教材,所选择的案例只能是典型案例,数量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拍卖案例。

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应该是教材中的内容,但是考试的案例本身不可能采用教材中的原案例,而是命题人员选择和加工的考试案例,考试案例与教材案例是有区别的。

教材选择的案例有所侧重。

按照原有的编写规划,这本教材共设计了24个章节,除了现有的12个章节对反映拍卖共性的问题运用案例进行分析外,还有12个章节是按照不同拍卖标的物进行的案例分析,比如文物艺术品、机动车、房产、土地、证券、无形资产等。

在编写的过程中,考虑到时间的紧迫以及教材作为考试用书的篇幅,决定选择其中总论的部分章节作为考试教材的内容。

因此,教材中选择的案例侧重于拍卖共性的案例,拍卖个性的案例,即各种不同拍卖标的的案例数量较少。

但是涉及不同标的的拍卖知识也是要考的,虽然占的比重较小,但是也不能忽略。

其次,考试涉及的法律法规会超出教材的范围。

教材中每个案例后都附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只是与典型案例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关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大家在复习时要以<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为主,当然教材中所附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复习重点。

教材中每一章都由多个案例构成,每个案例实际上包含五个部分:

分别是典型案例、基本问题、要点提示、分析点评和相关链接。

去年有不少同志问过这样一个问题:

书中内容这么多,哪些才是复习重点呢?

考试答题的时候,是否也要像书中的案例那样写很多才行呀?

这一点请大家认真看一下“导论”中第四部分,即“教程的体例安排”,这里将五部分的不同作用都作了简要介绍。

1.“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直观形象地再现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在拍卖实践中的多样化反映。

2.“基本问题”是依据典型案例,结合考试大纲对掌握知识程度的要求归纳出来的,是通过学习案例本身必须要掌握的核心知识。

3.“要点提示”是对基本问题的提示性解答,其主要作用在于引导大家学习和掌握拍卖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在考试答题时,考生回答问题至少要达到这个程度。

4.“分析点评”是对案例所涉及理论和知识的详细分析和扩充,是运用拍卖法基本原理和知识对相关问题的归纳、总结和对不同观点的分析点评。

这是每个知识单元中最重要的内容,其范围不限于典型案例所直观反映的知识内容。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分析点评所涉知识的范围,一般在正式分析点评之前,我会用一句话对每个典型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进行简要归纳。

所以,这句归纳的话很重要.

考虑到拍卖活动涉及到的法律规范非常广泛,为了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掌握除了拍卖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与拍卖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在每个知识单元中特意安排了“相关链接”这样一个内容,其主要作用是对案例及分析点评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条文和知识背景的汇集。

这部分原来叫法条链接,考虑到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行业惯例,链接的也不限于法律条文,所以改为相关链接。

这也提醒大家,考试案例的分析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可能涉及到行业规范。

答题时至少要回答到要点提示的程度,但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范围不会局限于“要点提示”这么小的范围,大家要认真掌握每一个案例中“分析点评”所涉及的知识和理论。

同时,考试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也不限于教材中的“相关链接”部分,而应当以《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为主。

虽然考试的案例和涉法范围可能超过教材,但是从19期考试情况来看,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解题方法、思路和原理主要还是教材中的内容,所以考试仍然是以教材为“核心”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教材中所收录的“典型案例”一般不会是考试案例,至少不会是考试案例的原题。

大家一定要明白教材中典型案例的作用,要活学活用,不要死记典型案例的案件情节和人物故事,而要重点掌握典型案例所反映的拍卖法原理和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以上就是我对案例分析考题八个特征的简要归纳。

拍卖案例分析题型

拍卖案例分析题型分为:

选择型案例分析和传统型案例分析。

选择型案例分析分为:

单项选择(四选一)和多项选择题(四个选项)。

传统型案例分析分为:

简答题、判断题、分析题、综合体。

一、单项选择题

1.拍卖公司成功举办了2007年的春季拍卖会,本场拍卖会上的拍品很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指定公务拍卖的是()。

【第19期】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对两台依法没收的录像机的拍卖。

B.某国有企业破产中委托的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C.海关部门委托的对三辆依法查处的走私轿车的拍卖。

D.人民法院委托的对一套充抵罚金的房产的拍卖。

【《拍卖法》第9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答案:

B】

2.长春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共有机动车、房产、机械设备、商标使用权。

拍卖活动结束以后,经他人举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得知认定该场拍卖会上存在恶意串通现象,下列关于恶意串通以及他的法律处罚的表述正确的是。

()【第19期】

A.只要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中发上了恶意串通,那么整场拍卖会无效。

B.如果只有一个拍卖标的在拍卖会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必然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标的的拍卖效益。

C.即使有一个标的在拍卖中发生了恶意串通,那么该标的的拍卖无效

D.无论竞买人参与了哪一个标的的拍卖的恶意串通,都应对他处以本场拍卖会中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答案:

C】

(一)恶意串通的定义:

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恶意串通的类型:

1、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2、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3、竞买人、委托人和拍卖人三方共同的恶意串通。

4、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三)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拍卖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的构成条件,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这是历年考试的一种常见问题。

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呢?

恶意串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本身是民法上的一种一般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上的规定,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是恶意串通,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恶意”本身就是指主观上的故意。

2.看有无恶意串通的行为表现,既对拍卖人讲,有无故意泄露拍卖信息、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行为,对竞买人而言,有无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

3.看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

关于恶意串通的行为的表现主要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⑴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⑵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⑶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之间其他恶意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

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

第十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⑴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⑵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⑶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比如,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

但是从历年拍卖师资格考试来看,只要具备行为和损害结果两个条件就可以了。

因为我们很难举证证明一个人是否主观上是故意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所以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当然这种推定只适用于考试,在真正的诉讼中可能是行不通的,这就是为什么拍卖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在现实中很少能行得通的主要原因。

真正以恶意串通为由来追究竞买人责任的情况很少。

四、恶意串通的后果和责任:

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是由拍卖法第65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从这一规定来看,恶意串通行为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⑴就拍卖本身的法律效力而言,拍卖无效。

这是拍卖法中唯一明确规定拍卖无效的地方。

不论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只要构成恶意串通,拍卖本身就是无效的。

⑵构成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

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要掌握两个小问题:

一是谁来追究行政责任,即行使权力的主体,按拍卖法规定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不同的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和起算基础是一样的,方式都是罚款,起算基础都是最高应价。

但是计算的标准不一样。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而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长城拍卖公司接受吴某的委托拍卖一辆二手汽车,买受人郑某竞得后发现该车有质量问题,要求长城拍卖公司退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第19期】

A.委托人吴某在委托拍卖时有义务向长城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B.长城拍卖公司有义务在拍卖前向所有的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C.如果属于委托人的责任,长城拍卖公司向郑某赔偿以后向吴某进行追偿。

D.如果长城拍卖公司对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话,那么郑某要求赔偿的诉讼无效

【《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27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答案:

B】

二、多项选择题

1.张某是蓝天拍卖公司的注册拍卖师。

下列关于张拍卖师在主持拍卖会时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该尽到的义务不正确得有。

()【第19期】

A.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B.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C.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张拍卖师应当宣布停止拍卖会。

D.拍卖成交以后,张拍卖师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

【《拍卖法》第19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50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52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53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答案:

BCD】

2.蓝天拍卖公司招聘了一批名牌从业人员,王拍卖师作为蓝天拍卖公司比较老的拍卖师经常给拍卖从业人员讲解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下列王拍卖师的观点中错误的有。

()【第19期】

A.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不得变更企业注册单位。

B.拍卖师除了在自己注册的企业工作外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C.拍卖师不得已自己的名义参加自己注册的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

D.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与他人使用。

【《拍卖法》第14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2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管理办法》第27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28条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

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0条拍卖师是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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