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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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整体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特制定本部法。

第二条制订本部法的依据: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部发〔2002〕206号文件《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部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质量要求文件、通知及本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及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企业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

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

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管理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监管部在质量管理方面有监督管理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授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稽查。

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承包人、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包括人员机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预防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岗位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使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一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指导生产。

做到“先测后产,先检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一)全方位控制:

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全过程控制:

每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和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三)全员控制:

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严肃工作作风,规范质量行为,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坚持质量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三条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监管部依照相关工程质量管理部法,实行工程首件制度,即合同段在每一个分项工程中选择第一个施工项目作为首件工程,并将首件工程的每一道工序作为首件工序,对每一道工序拟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工艺方案,该方案必须按权限报驻地部、监管部审批,只有在取得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责任主体,承担首件工程自评责任,评价时提供施工工艺措施、自检资料、首件工程施工总结、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责任人;驻地部负责首件工程质量的评审责任,并提交该首件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审意见;首件工程认可的检查用表由监理单位提供,须采用附表申报格式,并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被认可的首件工程应在现场设立明显标识;监管部总监理工程师部公室对认可的首件工程进行抽查和监督。

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内实外美效果(首件制工程认可制实施部法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及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继续开展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以全面提高混凝土质量,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确保混凝土工程内实外美。

第十五条监管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框图

 

宣曲高速公路监管办组织机构框图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

查处并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实施。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三章工程质量的控制

第十八条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基建〔2010〕91号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第三方试验检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相关部门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第十九条任何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质量控制(隐蔽工程必须有影像记录)。

 

工程开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分部、单位、合同段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第四章关键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条对填前处理、路基填挖结合部处理、路基填筑、路床加强层填筑、软土及软弱地基处理、三背回填等直接影响路基稳定性和强度的关键工序,对不良地质地段、高挡土墙、桥梁、高边坡、高填方及路面等直接影响整体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要采取严格的施工工艺控制措施,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滑坡、断层、软基、溶洞等不良地质地段,应认真核对设计资料,分析设计是否符合实际。

如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二十二条渗水、岩溶、软基等特殊地质地段要重点加强设计和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严格检验和处理挡土墙、涵洞、桥梁等构造物的基坑,确保基底地基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圬工砌体的石料规格、支砌工艺、砂浆强度,砂浆必须采用砂浆拌合机拌合,其中,上挡墙(含护面墙)和立交区视线范围挡墙的镶面石外露面的四条边必须用切割机切出1~2厘米的切面,外露面必须修凿,要求留有凿痕,凿痕统一向一个方向并与水平线成45度角,每10cm宽度须有四至五道凿痕;除外露面以外的四个面以切面为基准面,凿打平整;镶面石的砌缝勾为凹缝。

上挡墙、护面墙的水平缝(层)的坡度必须与路线纵坡基本一致,沉降缝两边的勾缝须对应吻合,不能上下错开。

圬工砌体的沉降缝,无论从上到下,从里到外,都必须保证成一条直线(垂直贯通),严禁出现曲线、折线及咬口现象,缝宽2~3cm。

挡土墙或拦砂坝的泄水孔、墙背回填严格按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挡墙背、涵台背、桥台背回填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回填。

回填必须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矿碴、天然碎石土、碎石土等,下同)分层填筑,使用专用机械进行压实,每层松铺厚度小型机械压实不大于15厘米、大型压路机压实不大于20厘米。

三背回填材料含石率达到规范规定而无法检测压实度时,经监理工程师报经监管部同意后可采取工艺控制法施工,但必须做好工艺记录(包括材料、层厚、压实机具、压实遍数、外观等)。

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压实,均须保证填料达到密实平整,从根本上消除因三背回填不合格而产生路基下沉、开裂变形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桥涵工程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必须使用具有自动计重功能,并经检验合格的混凝土拌和设备集中拌合。

大面积混凝土应使用单块面积不小于1.5m2组合而成的钢模板;桥梁上、下部混凝土结构工程,外表光洁、内部密实。

(一)预制场

预制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施工标准化的规定,并满足相关验收要求。

(二)梁、板预制

1、所有结构混凝土浇筑使用的钢模板,必须采用经监管部考察后认可的全新加工定型面板厚度为6mm的冷轧钢模板。

钢模板接缝必须采用搭接缝并采用定位销定位,浇筑前认真对模板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模板安装位置、尺寸、稳定性、接缝密实符合要求。

2、经过硬化处理的底模顶必须铺一层不小于6mm钢板。

3、钢模板必须使用建筑模板脱模剂,严禁使用废弃机油作为脱模剂。

4、钢筋加工须采用数控设备进行加工。

垫块采用不低于结构物本身强度的高强度混凝土垫块。

5、梁、板预制须采用自动喷淋设备进行养生。

湿接缝衔接处混凝土全断面须进行凿毛,梁板顶面横向拉毛深度不小于5mm。

(三)梁板张拉、注浆

1、预应力张拉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梁、板张拉采用智能张拉数控设备,用压力传感器进行张拉力控制,通过位移传感器进行钢绞线伸长量的同步量测,电脑控制两端同步张拉和数据自动记录,有效保证预应力准确到位和控制误差。

3、注浆采用大循环智能压浆设备,通过循环压浆,智能控制灌浆压力和浆液水胶比,有效保证压浆密实。

4、预应力管道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装入内衬管,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方能穿入钢铰线,防止波纹管破裂漏浆阻塞管道。

(四)梁板吊装、就位

1、严禁使用人字扒杆吊装任何梁板。

必须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架桥机进行吊装,同时满足设计、安全和施工规范要求。

2、梁、板就位时的临时支座必须采用砂筒,T梁架设就位正确、横隔板齐整。

(五)墩柱混凝土质量检查及养生

墩柱施工必须设置步行梯,30m以下墩柱混凝土施工,采用常规覆盖塑料薄膜养生,并在墩柱顶设置养生桶进行滴灌养生。

大于30m高度以上的部分墩柱混凝土养生,采用喷洒混凝土养护剂方法养生。

(六)加强桥梁施工薄弱环节的管理

翼板及横隔板预埋连接钢筋的长度、数量和位置准确。

湿接缝处混凝土在浇筑前须凿毛,负弯矩区波纹管预埋位置准确。

第二十七条路面施工之前必须对路基进行严格的转序检测验收。

严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路床的强度及其均匀性(弯沉值的偏差系数)。

级配碎石底基层用料在铺筑前须进行洒水闷料。

级配碎石底基层、水泥稳定基层用料须用拌合机拌和,摊铺机分层摊铺一次性碾压成型,严格控制水泥剂量,尽量减少水泥稳定基层开裂现象,确保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面层必须使用性能优良的机械拌和、摊铺。

自动找平、预热、振动装置不正常的摊铺机严禁使用。

第五章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一)承包人应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负责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

(二)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承包人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的明显错误决定有责任向驻地部或监管部提出书面材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由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决定造成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一)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依据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因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承包人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技术交底,使其掌握施工工序、工艺、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明确质量目标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经批准后指导施工。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部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

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齐全、及时。

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承包人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有原始资料必须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管部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水环保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未经监管部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做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查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方案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做到独立、公正、有效开展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章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基建〔2010〕91号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第三方试验检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监管部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质量缺陷处理、修补与加固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与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二)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因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监管部批准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四)对因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经监管部批准后,由承包人进行修补,产生的费用按设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由责任单位按比例承担。

(五)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监管部批准后,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无能力、不及时进行修补、加固,监管部将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工程的修补技术方案,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倒塌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

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当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上报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同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监管部。

(二)监管部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由承包人按批准后的修复方案进行施工。

(三)对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将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驻地部、监管部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监管部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监管部备案。

(三)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奖励与违约

第四十三条监管部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定期组织质量、进度、安全、水环保等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

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做得好的承包人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金来源为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奖励基金。

第四十四条检查组由监管部、监理单位、承包人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综合评价等内容进行检查评比。

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按照分数高低顺序排列名次。

第四十五条奖励、处罚

(一)监管部将按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对受奖励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阶段目标优胜(先进)施工单位”、“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阶段目标优胜(先进)监理单位”、“先进个人”奖牌及奖金,并发文通报表彰。

(二)检查评定结果为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按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和通报,并在年度企业信用评价时,按照《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10〕102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者将调整施工任务直至终止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和违约行为,将按照《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违约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部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文件同步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部法由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监管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本部法适用于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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