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的经济学分析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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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的经济学分析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

温州民间借贷经济学分析——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

温州民问借贷经济学分析

——

基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

◆徐梅

(西南大学,重庆611100)

【摘要】近来温州老板”跑’事件,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危机.本

文从麦金农等人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金融抑制”角度,分析了

温州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

解决温州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1温州;民间借贷;金融抑制;金融改革

今年9月份以来,温州曾发生一天内8家企业老板逃逸事

件,而”跑路’背后尚未还清的高利贷不计其数.在笔者看来,此

次温州民间借贷盛行,企业主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跑路’抑或自

杀的风波,皆因麦金农所言的”金融抑制”所致.

”金融抑制”概述

“金融抑制”是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

初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所谓金融抑制,即政府通过对金融

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

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

落后的恶性循环.

金融抑制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对利率进行严格的管制,硬

性规定名义利率的上限.由于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率普遍较高,

在利率管制下实际利率常为负数.负利率一方面导致储蓄者因

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而不愿将钱存入金融体系,另一方面,低的

贷款利率又刺激了借款者的高亢需求,这就必然导致资金的需

求严重大于供给.金融机构因此只能以”配’方式授信,并进

行资金投机.在信贷资金稀缺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贷款的大多

是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或是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私

营企业单位.大量民营企业,因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

非正式市场和高利贷者,因此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温州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我国”金融抑制”主要表现在官办金融机构垄断了大量的信

贷资源,这些信贷资源无论是使用,还是利率水平,大多并非基

于市场,而是基于行政的指令进行配置,导致很多的民营企业无

法从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根据国内一些学者调差数据显示,就金融供给而言,国有部

门对经济的增长贡献率约为40%左右,贷款却占金融机构贷款

总量的80%.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约为60%,其贷款却仅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

明,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来源于非国有经济的成长.但是,非国

有企业很难得到贷款.在温州市,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

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温州企业

想要生存下去,只能依靠民间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

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民间借贷

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

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

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

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

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

26

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

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

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

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有关民

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

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

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l2章中.其中,第l条规定:

’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

生效.”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

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

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

13Et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

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

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

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

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

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

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

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

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

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

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

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

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

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

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

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

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

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

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

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

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

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

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

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

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

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

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

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

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一)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

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

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

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

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

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l,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

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

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

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

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

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

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

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

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

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

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部

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

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

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

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

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

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

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

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

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

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

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

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

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

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

行为.

民间借贷一分利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几分

利一般是指月利率,比如一分利就是指月利率1%,由此计算出

的年利率为12%二,民间借贷利息有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

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放款人是否应该

退还超过4倍银行利率的利息部分?

’l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

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不是利滚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

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五,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还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

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

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O年.

编辑本段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

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是指将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搬到网

络平台上来进行,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网络借贷

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

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这样的

平台就是最近几年盛行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的

模式起源于:

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欧洲最

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和Prosper提供P2P(人人贷

式)的金融服务的网站——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

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

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

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

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

步,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

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

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

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

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

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

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

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

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4)出借人不得

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

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

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

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5)当事人囚借贷外币,台币

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

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

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

率计息.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

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

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

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O处理民间借贷纠

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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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的是第四种方式: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

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

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

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

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

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

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

证明.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公有经济新36’的《意见》为民

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

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

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

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

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

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

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

编辑本段监管当局警示风险

20l1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目前民间借

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

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

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

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现在由

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

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

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

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

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

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

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并称目前包括浙

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

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

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

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

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

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

称,目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

月息3%一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大企业资金比

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

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

金很紧张.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

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据记者了

解,目前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

的资金成本亦仅有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3%.5%(折成年息

为36%.6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

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

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3】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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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

元,月利率千分之l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

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

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

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

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

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而对于生产企业

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

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

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

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

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但是,上海证券分

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

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

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

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

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

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

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

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2011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

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

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三严”是指:

严格规范贷款用途

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饿生钱”的源头;严

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

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

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

资难’的长效机制.”五禁”是指:

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

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

条件;--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

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

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

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此次温州地区发生

的民间借贷问题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浙江方面的及时应对措

施无疑对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随

着这些措施效果的逐步发酵,企业生产经营已经重新步入正常

轨道.

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

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

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

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

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

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民间贷款公司借贷借款期限灵

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

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民间贷款的

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条件相对较低民间贷款

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

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贷款可以即借即还,适

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民间贷款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

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

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

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

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

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抵押借款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

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

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o到

30%一.节省费用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

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

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不

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

“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

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

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

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按银行的正

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

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l0天左右;而上海民

间贷款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

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

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今年以来,随着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话题.信托网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

责人.问:

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什么样的民间借

贷属于高利贷?

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

民间

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4】.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利民利得财富的融资.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

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

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

击和惩治.问:

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

处罚?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

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

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

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最高法:

要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l1月5日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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