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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地震应急预案

沧州市新华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新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3.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信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次生灾害防御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8、附则

8.1制定、修订与解释

8.2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沧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新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

区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区武装部负责同志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同志

区建设局负责同志

区民政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区财政局、新华公安分局、驻区武警、驻区交警、区安监局、区文教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卫生局、新华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统计局、区农业局、区人防办、区红十字会的负责同志。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协助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并配合省、市地震局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分析震情发展趋势;组织配合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区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

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若我辖区在预报区内,区政府及预报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

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报:

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或发生在首都圈地区(N38.5度—41.0度,E114.0度—120.0度)的4.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级别响应的权限:

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Ⅱ级、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报告

对市辖区及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及有感地震,市地震局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地震局接上一级地震业务部门的通知迅速向区政府报告。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震区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报告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

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市地震部门;区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个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与震区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区地震局报告,经区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有关乡、街道办事处地震机构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部门、各单位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水利、建设、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通信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

协助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

协助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Ⅱ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2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向震区和政府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报沧州军分区;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4.4.2.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履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召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沧州军分区、沧州武警支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

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第二、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第四、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五、组织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六、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第七、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实施跨省、设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4.3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区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启动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区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区地震局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作;应急结束后,向区政府及市地震局汇报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救援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要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协助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地震局协调并建议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救援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负责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新华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医疗救护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并迅速转送医疗单位。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调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和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露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指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区地震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利局、区文教局、区安监局、新华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害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地震局协助市地震局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协助省、市地震局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区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非灾区乡(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地震局、区民政府局协助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进行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区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人员抢救队伍由社区志愿者队伍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当地驻军部队组成;

工程抢险队伍由当地抢险队伍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组成;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由消防部队和行业特种救援队伍组成;

医疗救护队伍由当地急救医疗队伍和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组成;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由区、乡(办)地震机构现场应急人员和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组成。

6.2.2交通运输保障

驻区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它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卫生局、新华工商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驻区武警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新华公安分局、驻区武警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武装部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农业局负责粮食调运供应。

区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做好区政府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做好区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

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火车站广场、东体育场和其它空地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6.2.11涉外事务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宣传部门,配合省、市相关部门接待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信息交流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3.2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3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6.4.1监督检查

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沧州市新华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6.4.2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临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区政府督导有关乡(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同时抄送省、市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地震局了解汇总情况报区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区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并抄送市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区政府。

8、附则

8.1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地震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

区检察院,市人民医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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