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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

第11期

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2009年2月6日

 

【新春寄语】

2008,欢乐和艰辛握手,

2008,愉悦和忧伤擦肩。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

如今,我们已告别2008,

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09。

新的一年开启新的希望,

新的历程承载新的挑战。

2008,已是终点;2009,必是起点;

我们将:

认清形势,关注热点,

根据需要,解决重点,

加大力量,突破难点,

团结协作,强化优点。

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成立的第十一年,

蓝色盾牌,指引着我们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我们将满怀信心,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综合报道】

监察大队召开春节期间工作部署会

为确保春节放假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使大家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传统佳节。

2009年1月23日下午监察大队支部书记、监察科长周俊虎针对监察员履行的特殊岗位职能要求,保证春节放假期间的大队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召开了春节期间的工作部署会。

他在会上说:

“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市监察总队的具体指导下,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局领导的关心下,通过大家的辛勤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比较放心和满意。

春节临近,目前劳资关系在前期大量准备工作的支撑下,总体态势比较平稳,没有发生大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对欠薪工作处置也比较得力,但是,我们作为劳动执法部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要把各种不利因素想在前,措施订在先,春节放假期间要着力在“二个提高”上做好工作。

一是提高警惕性。

金融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冲击,尽管目前劳资矛盾没有完全凸显,但是我们要保持警惕性和敏感性,特别是春节期间大家要按要求加强值班,值班要保证人在位,车况好,通信畅,大队全体人员手机不得关闭。

对轮到值班临时有事一时走不开的,要及时向大队值班领导汇报,便于尽快做出调整,确保有情况人员能联得上,车辆开得出,事件处置得好;二是提高安全性。

放假期间大队各办公场所要关好门窗,关闭所有电源,消除不安全隐患。

对开车回外地老家过年的同志,要遵章守纪,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注意安全。

春节亲朋好友聚餐大家要控制饮酒,不能过量,特别要禁止酒后驾车。

希望大家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过一个快乐、平安、幸福的春节。

分管副局长黄建春在讲话中指出:

200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对各级政府是一个考验,同样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经受了不小考验。

特别是在面对金融危机对企业产生影响和“新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大队全体人员能够上下一心,齐心协力,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努力调整监察手段,不断在实践中摸索,敢于突破监察工作中遇到的瓶劲问题,全力化解劳资纠纷做好维权工作,体现出较高的整体素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难度加大,取得成绩比较明显。

2008年随着“新法”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渠道进一步畅通,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断上升。

大队在办案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全年检查户数比2007年增加了21.3%,给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执法难度,但是由于处置得力,大队各项工作发展态势良好。

同时加强了对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合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体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追缴和最低工作标准的执行与2007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66.7%、16.8%和50.5%,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注重帮扶工作,帮困送温暖活动开展扎实有力。

一方面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队根据形势需要深入所属企业做好调研工作,并把当前企业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全力为企业开展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活动,把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用活、用足,帮助企业渡过暂性的难关;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扶贫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全体监察员响应“知民情、顺民意、解民忧”千名公务员联系千户家庭活动号召,开展与困难家庭一对一扶贫帮困,全年共送去慰问金20000余元;为四川灾区捐款18075元,捐书36本,捐衣被58件,适时为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和灾区人民送去温暖,为社会奉献一片爱心。

三是监察员办案能力得到了提高,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

在过去的一年里监察员承办的案件数量增加,但案件的质量并没有下降,在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审核中,通过率达90%以上,符合标准体系认证要求。

在抓队伍管理建设上,以“严”字当头,在“实”字上下功夫。

大队支部坚持从教育入手,不断夯实所属人员的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并不定期把监察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将办案过程纳入到大队监督监控之中,通过抓制度的落实,大队监察员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提升。

总之,2008年监察大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离上级的工作标准仍然有不小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树立勇于寻找差距,敢于正视差距,善于缩短差距的工作理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大队2009年的全面建设更上一层楼。

抓重点保稳定扎实做好春节前“清欠”工作

----监察大队召开春节前“清欠”工作形势分析会

为更好解决近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企业欠薪、关闭、减员等难点问题,共同商讨应对之策,确保大队工作平稳、有序展开。

2009年1月19日下午监察大队支部书记、监察科长周俊虎组织召开了大队科室负责人工作会议,重点对拖欠员工工资情况进行梳理和核对,特别是对目前“尚未清欠”且有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的企业做了重点分析,进一步统一思想,寻求应对策略,明确解决途径。

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副局长黄建春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周俊虎科长就涉及拖欠20人(含20人)以上工资,目前尚未“清欠”结案的单位和处置情况做了详实通报。

他要求对拖欠时间长,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已作出行政处理,并移送法院等待执行,但员工工资仍未解决的,要求审理科的同志加强与法院沟通,尽量开辟绿色通道,尽快解决;对经查实有拖欠工资行为,且答应在春节前“清欠”的单位,经办人员要坚持做好跟踪督促工作,以防意外情况发生;对已确认无力支付或老板逃逸的欠薪企业,要加强与街镇、园区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对劳动者安抚和矛盾化解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政府先行垫付和企业欠薪保障金申请准备工作,使劳动者能先期拿到或部分拿到劳动报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副大队长顾林清就劳动保障协管员困难家庭补助情况和2009年街镇协管员轮岗方案在会上进行了商讨。

最后,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副局长黄建春强调指出: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很大挑战,对监察员个人素质和履职能力也是一种考验,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大队全体监察员能同心协力,上下一心,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改变执法手段,做了大量积极有效工作。

特别是欠薪工作的处置取得了明显效果,仅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月16日处置欠薪企业66户,涉及人员3796人,金额达1263.71万元。

尽管目前总体态势比较平稳,但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掉以轻心,要高度关注欠薪问题,全力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准备工作,重点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职责明确,协作有力。

欠薪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处置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化解工作。

对基层政府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顺畅处理途径,防止推诿现象发生,确保事态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二是处置快速,上报及时。

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监察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并把了解掌握的情况,按要求分别向市监察总队、区政法委、局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做好汇报工作;三是取证充分,措施得力。

在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中,要深入一线,全面了解实情,掌握一手材料,保证各种证据材料的准确性、有效性,把调查取证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欠薪保障金垫付机制作用,用足、用活各项政策,使劳动者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

同时他还对监察大队的日常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科室做好2009年工作规划,并对监察大队和劳动协管队伍的管理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维权出击】

做企业的“后盾”当劳动者的“靠山”

2009年1月21日下午1点,离农历春节只有4天时间,在九亭镇某木业(上海)有限公司食堂内,60多名员工排好长龙依次领取工资。

在工资发放现场有区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局劳动关系综合科、九亭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镇派出所及企业所在地的村委会等10多名工作人员。

看着员工喜笑颜开的拿到了拖欠半年之久的工资,在场的工作人员也露出了欣喜之情。

时间回到2009年1月16日下午,该公司二十多名员工到区劳动保障局上访,称该公司已经有半年多没发工资了,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帮助追讨。

其实他们反映的情况早在13日大队已收得到劳动协管员抄报的信息,且已立案调查,并于16日上午调查取证完毕,经查实,该单位确实存在拖欠63名员工2008年5月至12月工资共计53.4万元,监察员已向该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三天内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并按执法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该单位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确实无力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办案人员迅速将该情况向领导汇报。

局领导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现实需求,一方面要求监察员协同局劳动关系综合科同志,按规定程序申请欠薪保障金,可是申请欠薪保障金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眼下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九亭镇政府联系,协商先行垫付问题,通过与镇领导榷商,镇政府同意先按欠薪保障金的标准垫付员工工资,等欠薪保障金到位后予以填补,以解决目前员工生活困境,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临近春节“欠薪”行为的高发时节,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政府不仅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也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思考,急劳动者所急,想企业所想,采取有力措施,寻求最佳方法,用足、用活现有政策,积极稳妥化解劳资矛盾,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暂性难关,体现出特殊时期政府部门愿做企业的“后盾”,甘当劳动者的“靠山”,为建立和谐社会尽心出力。

【协管工作】

2008年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单位建卡户数

监督工作效果

调解工作情况

配合劳动监察情况

监督(化解)户数

追缴综合保险费

补发劳动者工资

各类经济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份)

调解件数

清欠工资

清退押金

加班工资

检查单位(户数)

参加人数(人次)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人数

金额(万元)

方松

774

1439

708

14.14

4

0.16

 

 

 

19

21

2.58

 

 

21

3.72

6

4

永丰

840

2288

1971

40.29

2

0.37

2

0.27

 

12

14

2.19

11

0.25

4

0.44

 

 

岳阳

2017

5430

1326

27.53

 

 

 

 

 

4

1

0.03

3

0.16

2

0.18

2

4

中山

1187

2705

1345

25.46

 

 

 

 

 

4

1

0.24

4

0.15

 

 

 

 

车墩

1211

2367

30801

631.2

194

40.47

31

9.5006

 

60

216

55.98

15

0.40

1

0.13

7

4

洞泾

698

2873

2011

42.04

31

5.28

28

2.53

119

12

70

17.02

17

0.34

 

 

 

 

九亭

1542

5811

21100

431.1

7

0.50

2

0.535

 

5

5

0.20

1

0.05

 

 

366

658

泖港

671

1049

4139

86.37

 

 

 

 

440

4

6

0.48

140

0.70

 

 

 

 

佘山

1264

2708

8073

175.1

12

1.91

 

 

 

4

7

0.74

 

 

 

 

 

 

石湖荡

593

1967

1322

26.13

 

 

 

 

 

11

9

0.69

 

 

9

1.30

 

 

泗泾

954

2469

1804

35.98

 

 

 

 

 

28

301

62.27

1

0.02

1

0.20

34

34

小昆山

797

4097

1111

22.36

34

5.16

24

9.6

28

12

35

9.90

1

0.02

 

 

4

3

新浜

632

1843

2833

57.09

115

15.73

2

1

 

10

101

47.58

3

0.25

 

 

1

2

新桥

1076

6920

1319

26.61

 

 

235

71.86

 

68

241

77.05

16

0.34

1

0.04

39

42

叶榭

1016

1435

2473

49.62

 

 

 

 

 

24

19

2.46

1

0.03

11

1.02

5

2

合计

15272

45401

82336

1691

399

69.577

324

95.296

587

277

1047

279.41

213

2.71

50

7.029

464

753

【案例分析】

拒不提供材料难逃处罚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8日松江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前往洞泾镇的一家用工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并出具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检查。

然而,该单位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前来,监察员多次电话催促单位配合调查,23日该单位委托一名女员工仅带来了几份劳动协议书,其他材料均未按要求提供,监察员耐心向该员工说明情况,让其按照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资料,还将需要提供的资料再次进行罗列,约好时间让其回去准备。

此后该单位一直不露面,监察员只好主动联系受委托的员工,该员工称老板不准许她提供资料,并叫她不要理会监察员。

监察员随即又联系老板即法人代表,希望他能够配合调查,谁知他不但不配合,还在电话中谩骂监察员。

第二天,监察员到洞泾镇劳动协管队了解该单位情况,根据协管员反映,该企业法人代表是一名美籍华人,协管员曾多次上门采集信息,老板都不配合,也不让员工提供真实材料。

监察员考虑到该企业法人早年在国外工作,可能对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理解不透彻,因此,联系了一名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前往该单位再次做工作。

由于法人代表不在,监察员找到单位经理即法人代表的儿子,向其说明情况,希望单位依法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

话没有说完,该名男子却出乎意料的跳起来说:

“你们凭什么要对我单位调查,有什么证据说我单位存在问题,有证据给我看看,没有证据不许查!

”监察员一再强调,对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是劳动监察的职责,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通过调查一定能还企业清白,希望单位予以配合。

谁知该经理非常嚣张,称国外的法律是有证据才能调查,凭什么要企业来配合!

并当场谩骂、驱赶劳动监察人员。

最后,竟然声称心脏不好,头很疼,来干扰监察员工作。

鉴于该单位的恶劣行为,监察员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并采用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调查询问书邮寄给该单位老板,约好时间再次上门监察,同时邀请第三方即区总工会前往。

2009年1月12日监察员和松江区总工会人员如约来到该用工单位,再次向单位宣传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单位配合,并告知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法律后果。

但该单位的法人仍拒绝配合,并且诬陷说监察人员是受举报人指使来报复该单位,一定是从中收取好处,严重阻碍监察人员工作开展,导致案件无法调查,针对该单位的恶劣行径,监察员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合点评]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就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用工资料,并作出解释或说明。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因此本案中的用工单位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可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适格主体,对其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无理阻挠监察工作开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规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7、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吗?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1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职业中介机构哪些行为违法?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6、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7、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8、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9、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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