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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编历年考点

导论

一般法律原则

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

包括两类:

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国际习惯

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国际惯例被承认为法律者的构成需要两个要素:

1、物质要素,需要有一般实践的存在,即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种一般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行法:

1、 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要领很早就存在了。

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

一是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二是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三是公认为不得损抑;四是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法主体:

1、 即国际人格者,指国际法伤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2、 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3、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

国家:

1、 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2、 需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3、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主权:

1、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利。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 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由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人民有属人最高权。

3、 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4、 国家主权也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亦受国际法约束。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存在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自愿宣布永远奉行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

二是其中立化要得到国际条约的保证。

 

国家的继承

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在国家继承中,其权利和义务被取代的国家为被继承国,取代前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为继承国。

 

国家承认:

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国家主权豁免:

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其根据是主权平等独立,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

 

国家责任:

1、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 一般以国家的行为是否违反其所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作为确定国家责任的基础。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1、 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确定的国家领土是国际法上国家必须具备的四要素之一。

2、 国家领土有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四部分组成。

 

国家边界:

1、 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太空的界限。

2、 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层边界。

国际法上的个人

***最惠国待遇:

1、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2、其作用在于使其他国家地位相同。

3、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一般是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互相给予的。

在边境贸易、关税同盟等情况下可以例外。

 

**国民待遇

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引渡:

1、 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2、 国际法上,国家间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3、 按照通常规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也不予引渡。

 

**庇护:

1、 国家允许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住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后者主要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军用飞机等对于所在地国家前来要求避难的人给予保护,但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意义。

2、 庇护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

 

难民:

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回到原籍国而受该国保护的人。

海洋法

过境通行权:

1、《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权。

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端连接的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国际性航道。

2、所有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3、是为了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领海基线:

1、 领海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诉安县,同时也是划定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起算线。

2、 领海基线主要有两种:

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是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外缘选定若干基点,然后用直线将相邻的基点连接起来所形成的折线。

 

领海的无害通过:

1、 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是对沿海国领海主权的一种限制。

2、 这是一项根据长期国际事件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国际海底区域:

1、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亦即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

2、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应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法

否决权:

联合国安理会对非程序事项表决时,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联合国专门机构:

1、 是联合国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2、 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但是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保护

1、 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2、 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3、行使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可以归因于所在国国家

  2)受害人需持续持有保护国国籍

  3)受害人需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赔偿

 

外交团:

1、 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

2、 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其作用主要在礼仪活动方面。

3、 不得从事政治性的活动或者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特别使团:

一个国家经一个国家的同意和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

全权证书:

1、 由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2、 全权证书应该是书面的,并说明代表的权限。

条约法

****条约的保留

1、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 保留适用于多边条约允许保留的部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保留:

一是条约本身禁止保留;二是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三是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合。

条约的解释:

1、 是指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按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明。

2、 条约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按照效力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

情势变迁:

1、 当事方缔结条约时是以假定缔约时的情势继续存在为依据的,即“一切条约都假定不变原则”,在条约缔结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致使缔约一方不能再履行条约的义务,该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2、 不能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情况:

确定边界的条约;情况的基本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改过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和废除有关条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斡旋

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报复:

1、 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

2、 报复应当符合对称性的要求,不超过必要限度。

3、 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处理国际关系,否认了报复的合理性。

4、 报复行为必须在谈判破裂后方可施行,并且不能损害第三国利益,目的达到后,报复即行停止。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 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构的请求,就起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2、 咨询意见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应予以执行。

 

第二编 查缺补漏

国际法编纂:

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做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边境制度:

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海洋法:

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公海: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

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查:

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司法解决: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第三编据说不考

国际人权法(狭义):

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战争法:

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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