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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的精品资料申报表讲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0日公布了2013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定为一个主表、五个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并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试点之前我们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文件制定的申报表式样为基础变化调整的。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2008年增值税转型和2011年营改增试点时变动较大。

营改增在全国试点之前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1第6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表样

总局2013第3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包括一个主表和五个附表,即: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公告明确,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省局确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一)必报资料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其必报资料除包括上述纳税申报及附列资料,即一个主表加五个附表外,还包括以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税控IC卡;

3.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件。

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每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填报1个主表+5个附表,而是依据各自的情况分别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才需填报,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第2行由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实际工作中,各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如下:

一般纳税人类型

需要填写的报表

只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即纯货物及劳务纳税人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即纯应税服务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

既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即“混业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

(二)备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为2013年32号公告中所述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7项内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附列填写时应注意事项

(一)名词解释

1.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2.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4.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5.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6.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7.本表及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与附表之间填写事项

1.申报表之间大致的逻辑关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是依据附表一和附表二反映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抵扣数据填报;附表二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明细通过附表五反映;主表中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是依据附表四相关数据填报。

在实际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一般先填写后面的明细表即附表,最后填写主表。

2.纳税申报前期工作及注意事项

(1)即征即退税

有按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手续,才能进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申报。

(2)填表注意事项

新申报表的填写以手工干预为主,纳税人必须熟练、完

整、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

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说明:

(一)该表调整事项

1.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2、4、5、12、13、17、19行及相应栏次,仅限于有应税服务项目的“营改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用填写。

即附表

(一)中凡涉及到的应税服务项目,不论是征税或免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全部都单独列示。

2.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2、13、14列的相应栏次,仅限于“营改增”的并且属于差额征税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3.与旧表相比,新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栏次结构和指标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是行、列指标互换,原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明细”、“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和“免征增值税货物及销售额明细”栏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抵退税”和“免税”栏。

同时由横列指标变成了坚列指标;

二是增加“免抵退”数据填写栏次;

三是合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将征税项目细化为“17%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税率”、“11%税率”、“6%税率”;

四是增加“应税服务”的填写内容;

五是为“应税服务”的差额征税增加了四列即第11至14列;

六是以“其中数”的形式,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和“简易计税办法征税”栏增加“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四行,如第6、7行和14、15行。

七是“简易计税办法征税”中增加了“预征率%”栏次。

4.《附表一》各列填写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应依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填写对应栏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

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本表第6-19栏中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即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反映纳税检查调整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免税等优惠。

(5)第9至11列“合计”:

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注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中,即填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预征率”中。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①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所列计算公式填写,应税服务的扣除项目的,探险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②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不按所列计算公式填写,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③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5.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逻辑关系

序号

主表

逻辑关系

附表一

1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

第1、2、3、4、5行第9列之和-第6、7行第9列之和

2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

第6、7行第9列之和

3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4栏“本月数”

第1、2、3、4、5行第7列之和

4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

第8、9、10、11、12、13行第9列之和-第14、15行第9列之和

5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

第14、15行第9列之和

6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7栏“本月数”

第16、17行第9列之和

7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8栏“本月数”

第18、19行第9列之和

8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

(第1、3行第10列之和+第2、4、5行第14列之和)-(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

9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

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

10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6栏“本月数”

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列第19行数据

11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

(第8、9、10、11行第10列之和+第12、13行第14列)-(第14行第10列+第15行第14列)

12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

第14行第10列+第15行第14列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

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填写说明:

1.在填写有关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栏目时,必须要依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包括固定资产)。

2.运输费用抵扣申报的变化

(1)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征3%抵3%。

(2)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如果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

4.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填写时需要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才能填写。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应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本表在税额上存在以下逻辑关系:

25栏+26栏-3栏=27栏,26栏+2栏=35栏。

6.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目前不填,属于备用项目。

7.关于辅导期的特殊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在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填写。

8.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二》逻辑关系

序号

主表

逻辑关系

附表二

1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

第12栏“税额”

2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

第13栏“税额”

9.附表

(一)与附表

(二)表内逻辑关系

序号

附表一

逻辑关系

附表一

1

第6行第9列

第1、3行第9列之和

2

第6行第10列

第1、3行第10列之和

3

第7行第9列

第2、4、5行第9列之和

4

第7行第10列

第2、4、5行第10列之和

5

第7行第14列

第2、4、5行第14列之和

6

第14行第9列

第8、9、10、11行第9列之和

7

第14行第10列

第8、9、10、11行第10列之和

8

第15行第9列

第12行第9列

9

第15行第10列

第12行第10列

10

第15行第14列

第12行第14列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该附表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存在勾稽关系,即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5列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一一对应。

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在符合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情况下由“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填写,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填报。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注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纳税额减征额时,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也需填报此表予以反映。

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填写说明

(一)纳税申报表《主表》“表头说明”调整:

申报表《主表》“表头说明”修改为: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调整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并且二者是并列关系或平行关系,在附表一中二者是包含关系。

主表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同时也包括应税服务销售额,

主表第2、3栏其中数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没有“应税服务销售额”,即第1栏不等于第2栏+3栏+4栏;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中则包含了应税服务销售额。

(三)开放了两个项目栏:

对原来封闭不填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的“本年累计”分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栏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栏进行了开放(即变成填写项目栏)。

《主表》第13、18栏“本年累计”栏仅限于从事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即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填写,填写营改增试点期初的不得在应税服务销售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

(四)“本年累计”列:

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但“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20.25.32.36.38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等7个栏目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按以说明填写:

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等3个栏目不按各月之和填写,均用于试点初期挂账的留抵税额的核算;(在例题中讲)

2.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按上月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的“本年累计”填写;

3.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与本月数据栏数据相同;

4.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按上月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的“本年累计”填写;

5.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与本月数据栏数据相同。

(五)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注意点:

计算本月“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时,如果有货物和劳务期初挂帐留抵税额的,在计算“实际抵扣税额”时,是当期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本年累计”之和。

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说明:

货物和劳务期初挂帐留抵税额就是通过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消化。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要点

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是并列关系。

数据取自附表

(一),附表一中二者是包含关系。

2.销售额部分(1—10栏)填写注意两点: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第1栏“

(一)按

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栏“免税销售额”等三栏数据均取自附表一。

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表一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8-15栏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总结:

主表第5栏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数,而附表一8-15列却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数,因此主表数据大于等于附表一的8-15列数据之和。

3.在填写第4栏和第6栏“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时应注意: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部分,如果是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能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即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4.第4、6行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包含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应税服务收入仅反映在相应的第1、5、7、8行的合计数中,不反映其中数。

5.在填写第11栏“销项税额”时要注意:

全部数据从附表一“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中提取。

6.第12栏“进项税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7.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项目的填写注意事项:

⑴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因此直接可以从附表一取数。

⑵第21栏、第22栏是平行关系,与销售额的反映是不同的,第5栏和第6栏是包含关系。

8.关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填写说明:

这三个特殊项目栏是为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而特殊设计的,不按公式填写。

(1)单纯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和单纯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均填写“0”。

(2)混业纳税人中所属期2013年7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2013年7月底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均填写“0”。

(3)混业纳税人中所属期2013年7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有金额(即2013年7月底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以上三个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其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是

①试点实施首月的特殊填写方法:

所属期2013年8月(2013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填写时,将所属期2013年7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填入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年累计”中(即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初始化);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中则填“0”。

②以后各期恢复滚动填写方法:

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取自上月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年累计”(即反映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取自上月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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