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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劳动合同罚款

没劳动合同罚款

  篇一:

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单位必须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是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则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

  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三、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

  4、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

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

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关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是从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最高就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此时的赔偿最多是该劳动者双倍工资的11倍。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二: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每年都有好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原因就在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本文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湖北省随州市仲裁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

今年前9个月,该市近百家企业由于没有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300余万元。

  XX年6月,该市某金融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聘了10名员工,并口头约定聘期为4年,因担心增加成本,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6月,按照口头约定,单位将10名员工全部解聘。

这批员工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

8月18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这家金融单位补缴10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万元。

据了解,随州有此类企业近百家,他们为用工纠纷多掏了300余万元补偿金。

  据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在随州,不少

  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逃避缴纳各种费用。

但是,双方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并且界定为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补缴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巧顾劳动合同栏目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的介绍。

  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以免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不小心还是出现了劳动纠纷,那么要先了解劳动仲裁法的内容,看看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的,最后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劳动法规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篇三:

【劳动合同法案例】罚款

  【劳动合同法案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也就是说,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如果想要继续保留对员工的罚款权利,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寻找新的法律依据。

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

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

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

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

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56条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篇四:

公司能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公司能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一、公司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不少企业为规范员工行为,往往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中设定一些处罚条款,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其合法性,我们认为:

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罚款法律依据追根溯源来自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第12条规定: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16条规定: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由于我国最初企业形态中并没有私营经济,后来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后,劳动用工方面的立法一直没有跟上,因此在实务中,很多规定都参照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的唯一法律依据,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合同制员工。

XX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规定。

  二、罚款的性质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同样明确用人单位是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国有企业就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中可以设定罚款,同时法律规定罚款的处罚机关和收取机关不得是同一个机关。

因此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对企业员工实行罚款的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

  三、现行劳动法规涉及罚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设置罚款规定,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在规章制度设置罚款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篇五:

员工受到了治安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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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到了治安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核心提示:

员工受到了治安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了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为。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员工受到了治安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了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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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标准-陈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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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

  证和其他证件

  违反《劳动合同法》

  2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定的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

  3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5

  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未将劳动文本交付劳

  6

  动者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

  7

  必备条款

  违反试用期规定使用

  8

  劳动者

  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

  9

  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0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

  偿

  违反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整改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理及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理及处罚规定

  扣押居民身份证的,适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双倍工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条

  经济补偿标准双倍向劳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

  总结人——陈依锋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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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标准

  序号111213

  违法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扣押档

  案或物品

  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

  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

  动派遣规定超规定加班加点违反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违反法规整改依据处理及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九、六十条《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第五十九、六十

  条》

  二条《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三十条

  一款第

(一)项《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四

  第八十五条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十八条第二款

  一款第

(二)项《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法》第三十一条

  一款第(三)项

  处理及处罚规定

  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500元以上XX

  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位被派遣者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141516

  17

  18

  总结人——陈依锋第2页共2页

  篇七:

公司对员工处罚的依据

  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

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目前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哪么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日常工作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行为?

企业如何以合法的行为达到罚款的同样目的?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业界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XX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第二种观点: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业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素养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

  守和自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

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置,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很难管理。

因此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必然的选择。

  基本思路为:

  1.避免罚款字眼的出现,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用人单位不是合格主体,故不宜适用。

  2.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合法性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除了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三个要点,处罚时的要点是金额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被扣金额的合理对应),且这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无法被仲裁或法院所支持;如果处罚的金额超出大众理解的合理度时,仲裁或诉讼环节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

  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尴尬之处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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