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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xx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增强我区广播电视播出系统防范干扰破坏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条例》、《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湖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襄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属地管理。

在区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乡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中心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辖区及本预案的要求,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快速处置。

(2)平战结合、等级保障、综合防范。

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日常运行和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

(3)联络畅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播出单位、各乡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中心应随时保证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

(4)职责分明、团结协作。

在安全播出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相关科室、部门担负起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支援配合。

2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2.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由广播电视系统内安全播出系统和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构成。

本组织体系的运行机制是:

以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为主线,在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应急联动,迅速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2.2xx区委宣传部成立安全播出指挥部。

安全播出指挥部由xx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总指挥,主管的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日常工作由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成员由办公室、新闻科、宣传科、乡镇广播电视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3xx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职责  

  认真落实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广电总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负责涉及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市局、区委、区政府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调度机制,确保各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科室播出期间政令畅通。

2.3.1制定完善播出应急预案。

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2.3.2全面了解全区广播电视传输和播出资源情况及动态。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改进工作。

2.3.3对威胁广播电视安全的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汇总、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区分管领导和向相关部门通报。

2.3.4督察播出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演练。

2.3.5建立重要活动期间广播电视信号调度传输机制,确保重要播出、重大转播活动期间的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传输。

2.3.6负责制定在紧急状态下的调度流程,发生预案内的紧急情况,立即按照调度流程,执行安全播出预案。

2.3.7在总局、省局、市局确定的安全播出保证期内,落实播出任务,安排值班,随时了解和掌握全区播出情况,发生重大播出和安全问题应立即向区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并提交事故报告。

2.3.8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性设备事故只报告分管领导;当遇到“法轮功”分子干扰等重大安全播出事故时,及时向区610办公室和区委主要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分析并及时做出事故处理意见。

3预警和预防

3.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与区610办公室、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境内外信息动态,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调度指挥部及时调度值班电话或投诉受理中心收到的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的举报信息。

3.2密切注意各类预警信息和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当地灾害情况的预报。

当收到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报告上级单位。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要主动向有关检测预报机构了解最新情况。

3.3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安全播出部门应加强预防警戒工作,强化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

特别要加强技术、重要设备、供电、通信的保障工作。

3.4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强人员队伍管理和培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

4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广电总局和湖北省广播电视局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以下各级突发事件时,均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安全播出有关部门应服从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4.1.1中央广播电视8套以上(含)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1.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1.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4.2.1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或40%~80%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2.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省级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2.3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中央或省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省范围的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2.4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4.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4.3.1中央广播电视的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3.2中央及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3.3非法攻击和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5应急报告

5.1发生下列事件后,值班人员在向当地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同时立即通过电话向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随后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送上一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5.1.1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5.1.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5.1.3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5.1.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5.1.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5.2安全播出指挥部应于事发后逐级上报事件书面材料。

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项内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5.3接到市广电检测中心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襄樊市广播电视局报告调查情况。

5.4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露。

5.5其他事件或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按照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广播电视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规定》执行。

6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包括相应程序启动、信息报送和处置,调度指挥控制、应急处置、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等。

6.1.2本预案的启动由xx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

xx区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对xx区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1.3当出现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突发事件时,要遵照应急报告程序和规定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紧急请示,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请示给予及时批复。

6.1.4突发事件发生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性质,确定突发事件等级。

  6.1.5根据事件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在确定范围内相应启动全部或部分应急预案。

  6.1.6应急预案启动前,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1.7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所在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

  6.2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

  6.2.1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动所有应急备用设施保证中央和省市重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6.2.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负责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紧急情况下的报警信息、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

  6.2.3当发生危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人生安全的不可抗拒事件时,本着先保人,后保设备,在保证人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保证安全播出。

  6.2.4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各种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国家紧急报警信息,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畅通。

  6.2.5在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启用相应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确保紧急状态区域内广播电视的播出与覆盖。

7应急保障

  7.1资源及技术保障

  7.1.1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资源配置情况,要派专人进行资源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统计和评估,利用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手段保证各个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

做好科学的维护、管理、补充和更新工作,保证资源的完整有效,并随时准备根据相关调度指挥机构的指令对资源实施快速调用。

  7.1.2广播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施有效的节目检测手段。

  7.1.3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必须保证具备两种(含)以上中央和省一套节目源。

  7.1.4播出单位应根据播出需要建立备份库,并具备必要的测试工具和仪器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7.1.5区网络中心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检人员和专用车辆及抢修工具、仪器定时定点巡检各段光缆线路。

  7.1.6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需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施监听、监看、检测手段。

  7.1.7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应具备有效的信号源监测和快速切换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因广播电视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7.1.8安全播出指挥机构和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应安装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终端。

  7.2联络调度保障

  7.2.1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所辖区域的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

  7.2.2播出单位机房必须具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和所属单位内部电话。

  7.2.3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技术负责人、办公室人员等作为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必须手机24小时开机。

  7.2.4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的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畅通,确保调度指挥渠道畅通。

  7.2.5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故障的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市局技术中心。

  7.2.6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指配专用的车辆、通讯等工具,以便应急调度指挥之用。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管理工作是评议单位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播出管理要求、应急处置不当、发生安全问题等不符合安全播出保障要求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安全播出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安全播出问题的举报人员给与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8附则

8.1本预案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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