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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011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编制说明

为做好2011年度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汇编(简称:

汇编)工作,及时掌握2011年全国农垦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会计信息,为主管部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修订了本套农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现将有关报表汇编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决算报表

(一)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汇总封面、单户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会垦年汇01表)、利润表(会垦年汇02表)、利润表-其中:

农业企业(会垦年汇02表附表)、现金流量表(会垦年汇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垦年汇04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会垦年汇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垦年汇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垦年汇07表)、基本情况表(会垦年汇08表)、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会垦年汇09表)、农(牧)场债务情况表(会垦年汇10表)、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会垦年汇11表)。

(二)汇编填报范围

包括农垦系统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通过其他办法能够实施有效控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核算报表的所有农垦企业。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1.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

(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2.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或二级企业),包括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地方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予以反映。

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4.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汇编工作要求

上述范围内的企业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完整、准确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及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以2011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为准据实编制报表,保证数据的真实与完整性,做到账实、账表一致。

确保汇编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

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5.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编报日期:

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7.报表审计机构:

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8.审计报告签字人:

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组织机构代码:

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

集团公司本部填列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二级企业本部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填报。

如:

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

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

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4.所属行业码:

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两部分组成。

(1)“行业代码”依据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分为:

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

(2)“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

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5.经营规模:

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

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6.经济类型:

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型。

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其中: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7.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等有限责任公司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

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8.工资管理标识码:

整体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0”;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0”;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针对合并主体而言,如果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0”;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0”,其中: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填“31”,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填“32”。

9.社会保险标识码: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保险等参加情况分别填列,未参加填“0”,参加填“1”。

其他保险是指除上述五项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

10.审计方式:

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包括:

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11.审计意见类型:

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

1标准无保留意见,2非标准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12.设立年份:

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3.上年组织机构代码:

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组织机构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

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4.上报因素:

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

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

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

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

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8)7收购:

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9)9其他:

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上报原因。

15.报表类型码:

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并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

16.行业补充指标表标识码:

按企业与财政部门对口管理关系选择填报,具体内容包括:

01粮食,02铁路运输,03民用航空,04工业、交通运输、邮电,05邮政,06电信,07农口,08文教,09外经,10旅游,11施工,12烟草,13供销合作社,14电力,15石油石化,16境外企业,55其他;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填“00”。

17.备用码:

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省级企业按照农垦局指定备用码填写)

四、资产负债表[会垦年汇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期末余额”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余额”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一般风险准备”等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表内“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已归还投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指标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列。

5.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6.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

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

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应收保费:

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应收分保账款:

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应收利息:

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9.应收股利:

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

反映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存货:

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其他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5.△发放贷款及垫款:

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计算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7.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8.长期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0.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固定资产净额:

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2.在建工程:

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3.固定资产清理:

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4.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5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26.无形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7.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29.长期待摊费用:

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30.递延所得税资产:

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2.△向中央银行借款:

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3.△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根据“同业存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4.△拆入资金:

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5.交易性金融负债:

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7.△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8.应付职工薪酬:

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39.应交税费:

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如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其中:

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40.应付利息:

企业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付股利:

反映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

反映企业应付、暂收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3.△应付分保账款:

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4.△保险合同准备金:

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5.△代理买卖证券款:

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6.△代理承销证券款:

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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