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15994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397 大小:59.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7页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7页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7页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7页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39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docx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序号

安全隐患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系统、接地与防雷接地;

7

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4.2.1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4.2.1

8

防雷接地电阻

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4.2.2

10

PE线颜色

乱用绿/黄双色线;PE线未可靠连接;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6.13

11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

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11发电机中线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12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13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14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15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2.1

12

接地线规范

接地线不规范;

3.14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5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3.2.9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和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4、3.2.5、3.2.9

13

接地线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连的方式;

3.3.5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3.3.5

2、配电室及自备发电机组;

3、配电线路;

4、配电箱及开关箱;

3

配电箱、开关箱

配电箱的箱门内无系统图和开关电器未标明用途,未设专人负责;

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18.3.2

13

张贴警告标识

在总电源处外未设置闲人禁止入内标示牌;各电箱未张贴警告标识;

在总电源处外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标志牌;各电箱应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4

仓储场所配电箱及开关

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8.5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5、机器、设备用电安全;

1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

机械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保护;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10.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2.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3.1.1

6、移动电器(电焊机等)与手持式电动工具;

2

电焊机

电焊机未单独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和二次侧触电保护器,外壳未保护接零;

9.5.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

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3

3

电焊机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小于5米,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小于30m,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49.5.2

4

防护罩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11.2.4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

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1.2.4

5

防护罩

电焊机未安防护罩;

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9.5.2

8

手套

电焊工未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11.5.7.3手套

要求使用状态良好的、足够干燥的手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1.5.7.3

7、开关、插座及照明用电安全;

8、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9、危险场所电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

5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3.1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5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5.1选型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b)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15.1

7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未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

8.1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8.1

8

接地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接地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1.1.1.1

9

导管布线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导管布线

允许使用的导管:

a)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1.1.1.2

10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8.2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晃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14

可靠接地与静电接地体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

12.1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106Ω。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2.1

15

各类可燃残留物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

14.2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桶内,妥善处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14.2

16

防静电接地线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零线;

6.2.3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2.3

17

防静电接地线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

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6.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2

18

使用导电软管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6.3.11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11

19

静电跨接并接地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6.3.12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

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12

22

外露可导电部分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未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5.1.1

2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

爆炸性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5.5.3

32

静电接地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1

33

导除静电装置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4.2.10

34

静电接地设施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重点部位无静电接地设施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9.3.3

35

静电接地设施

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36

静电接地设施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37

密封线口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2.1.5

38

防爆接线盒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直接连接。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

在非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3.2.1

39

孔洞应堵塞严密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未加以保护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3.2.2.2

40

易燃管道每隔20米设置一组接地线

41

 第62条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

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

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相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0、用电安全管理

1

使用防护用品

电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用品;

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2.3

2

送、停电操作

电工不按规定程序送、断电;

8.3.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一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3.5

3

用电安全规程

未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10.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10.1

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

安全用电隐患整改措施对照表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16-2008

1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

1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

15.《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程》JBJ6-1996

1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7.《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18.《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GB3883.1-2008

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范》GB/T3787-2006

21.《广东省家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2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24.《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2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7.《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HG/T20664-99

2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2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DL409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_3041-2011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序号

安全隐患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系统、接地与防雷接地;

1

低压供电系统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未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线路,采用接零、接地两种保护方式;

TN-C系统未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就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0.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采用TN系统、TT系统和IT系统

4.2.2.1TN系统

b)在TN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安装使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7.0.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GB13955-20054.2.2.1

2

低压电力系统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规定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

3

PE线线径

当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不符合下列要求:

S≤16时,S=S;16<S≤35,S为16mm2;S>35,S/2;

2.2.9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2.2.9

4

PE线线径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其截面不符合如下要求:

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保护时为4mm2;

2.2.10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2.2.10

5

PE线

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混乱。

保护零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零线接头不符合要求;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10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6.1

6

保护零线

保护零线未按规定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3.2

7

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4.2.1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19834.2.1

8

防雷接地电阻

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4.2.2

9

PE与N线

保护零线未单独敷设,并作它用。

使用保护零线作负荷线;

5.1.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5.1.4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1.3/5.1.4

10

PE线颜色

乱用绿/黄双色线;PE线未可靠连接;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6.13

11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接地

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未接地或接零:

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

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其它语言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