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基本单位名录主录库管理实施细则十月一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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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本单位名录主录库管理实施细则十月一日1

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集中、统一和规范管理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严格“三上”企业入库审批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单位名录数据质量,确保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需要,确保统计改革发展和统计“一套表”制度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四川省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统计局特制定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原则

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统一单位标准,是指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标准界定单位性质及类别。

统一单位管理,是指按照“先进库,后有数”的原则,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单位;涉及调查单位进入、退出和规定事项的变更,涉及各级统计局向有关专业和政府部门(行业)提供单位名录等调查单位管理工作,由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统一工作流程,是指按照“要进库,走程序”的原则,各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三上”企业入库审批工作按照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

统一软件平台,是指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一库在线”、维护更新、适时监管。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原则上按其经营地进行统计。

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范围

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范围包括我省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项统计调查单位名录,主要分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等。

(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

“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全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活动的企业。

(二)“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

“三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上述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除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非企业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包括符合三上标准、纳入有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四)住户和建筑物名录管理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流程

(一)统一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川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四川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全省一库、在线维护”管理模式。

基本单位名录库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各项统计调查信息,严格执行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逐步规范和完善名录维护更新流程,最终建成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统计局要按照“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二)补充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

省、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共同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的调查、核实、补充和完善工作。

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维护、实时更新的基础前沿作用,及时实地核实、调查、完善单位基本信息,确保新增单位及时入库、退出单位及时出库、变更单位及时维护,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单位真实、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三)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分为全面维护更新和部分维护更新。

全面维护更新,是指在经济普查年份利用单位清查资料更新名录库单位基本信息,并在经济普查结束后利用普查资料全面更新名录库主要数据。

部分维护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统计调查对象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各种专项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1.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

第一步,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按制度要求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政务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单位注册登记基本信息,从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获取“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单位变动情况和资料;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单位资料收集、整理后逐级反馈至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第二步,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级收集及上级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以及相关专业科(室)提供的单位变动情况,将单位基础资料反馈给乡镇(街道)统计机构。

第三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按照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反馈的单位基础资料和本地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实地核查,对新增单位发放基本单位情况表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更新或剔除,对“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严格按照“三上”企业入库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同时,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新开业,或因合并、拆分等形成的新增单位信息,更新除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统计调查机构外的其他变更单位信息。

第四步,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维护更新的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通过;对新增、变更及注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单和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县(市、区)统计局相关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整理上报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第五步,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对市(州)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管理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

对新增、变更及注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单和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市(州)统计局相关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通过后,由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整理上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第六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对省级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管理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对新增、变更及注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单和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通过后,由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整理上报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主管机构(普查中心)审定批准。

第七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统计局最终审定批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统一调整专业年(定)报标识,更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统计调查机构发生变更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相关信息。

2.通过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更新“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主要流程。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在报告期后15日内反馈提交到本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变更资料信息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在报告期后20天内完成。

3.通过各项专业统计调查维护更新“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主要流程。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将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反馈提交到本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省、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变更资料信息逐级反馈下发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根据反馈资料对新增单位发表调查,对变更和消亡单位进行实地核实后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三上”企业入库审批工作流程

(一)季度审批范围、时间和材料。

1.季度审批范围。

新开业并达到统计标准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开业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原因产生的新“三上”企业和需要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2.季度审批时间。

每年1、4、7、10月20日至30日,由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一次性将新增“三上”企业入库审批材料上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在下月30日前,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反馈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将全省“三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和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推送加载进入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

3.季度审批材料。

(1)新开业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为纸质、按序装订成册)

①企业(个体经营户)申请入库季度审批登记表(附表1);

②企业法人(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审批期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⑥能够证明企业达到“三上”统计标准或个体经营户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有关材料。

如:

新建投产工业企业的开工月份、主要产品及其设计能力相关信息资料,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⑦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造成企业发生变动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为纸质)。

①企业申请入库季度审批登记表(附表1);

②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③需要退出的原企业基本情况、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主要数据影响的说明材料;

④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二)年度审批范围、时间和上报材料。

1.年度审批范围。

原“三下”企业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辖区(由于单位迁移使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的变更)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

2.年度审批时间。

年度审批共2次,第一次年度审批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30日(期内上报1次),第二次年度审批补充调整时间为12月20日至次年1月5日(期内上报1次),由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新增“三上”企业入库审批材料上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当年12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前,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最终审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反馈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将全省“三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和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推送加载进入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

3.年度审批材料。

(1)原“三下”企业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企业,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和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全部为纸质、按序装订成册)。

①企业(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附表2);

②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达到或已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的材料,能够证明个体经营户退出专业年(定)报统计的材料。

如:

破产企业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吊销或注销企业(个体经营户)要提供吊销处罚决定书或工商部门在报纸上登载的吊销企业公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③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2)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辖区(由于单位迁移使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的变更)等主要事项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全部为纸质)。

①企业(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附表3);

②企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⑤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

⑥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其他能够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

⑧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三)审批工作流程。

1.企业申报。

符合审批范围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由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申报,或由当地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协助申报。

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收集、审核和上报材料。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季度审批登记表(附表1)》或《年度审批登记表(附表2、3)》以及企业相关审批材料,严格认真进行审核和实地现场核查。

由乡镇(街道)政府主管领导和统计机构负责人在《季度审批登记表》或《年度审批登记表》中签字并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随同企业相关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档案卷宗。

3.县(市、区)统计局接收、审核和上报材料。

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县(市、区)统计局各专业分专业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组织经信局、建设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口审查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部门联合调查等方式全面核查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经县(市、区)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由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名录库主管领导、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相关专业在《季度审批登记表》或《年度审批登记表》中签字并盖县(市、区)统计局公章,由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审批材料上报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档案卷宗。

4.市(州)统计局接收、审核和上报材料。

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县(市、区)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市(州)统计局各专业分专业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市(州)组织经信委、建设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口审查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委托调查、部门联合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全面核查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经市(州)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由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形成《增减变动一览表(附表4)》(Excel电子版和纸介质),市(州)统计局局长、名录库主管领导、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相关专业在《增减变动一览表(附表4)》中签字并盖市(州)统计局公章,连同新增、变更、退出企业审批材料统一上报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档案卷宗。

5.省统计局接收、审核、上报材料和反馈企业名单。

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省统计局各专业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召开季度和年度会审汇编会议,组织市(州)交叉审核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委托调查、部门联合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核查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经省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由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形成《增减变动一览表(附表4)》(Excel电子版和纸介质),省统计局局长、名录库主管领导、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相关专业在《增减变动一览表(附表4)》中签字并盖省统计局公章,连同新增、变更、退出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主管机构(普查中心)审批。

国家统计局审批反馈后,由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统一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推送加载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建立健全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档案卷宗,及时向市(州)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反馈“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审批信息。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职责

(一)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规划、技术标准、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2.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工作。

3.负责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地税、国税、质检、政务中心等具有行政登记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联合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和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定期交换行政登记资料,为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4.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单位名录的更新维护情况;检查指导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实地现场核查单位基础信息。

5.负责审核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之间、表种之间的逻辑关系,组织协调各专业补充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

6.负责接收、整理、审查和报送“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新增、变更和退出基础资料;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解决辖区内单位临时代码问题;建立健全单位相关资料档案卷宗;及时反馈单位审批信息。

7.负责向本级统计局内相关专业处(科、室)提供各项年度和定期统计调查单位库,以及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8.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核查工作,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工作。

9.负责管理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软件,对本级统计局内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10.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名录库建设日常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更新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二)统计局各专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审核企业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对有疑问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

2.负责确认名录库中本专业范围内所有调查单位的专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

3.负责实时动态监管本专业“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的更新维护情况,及时将专业调查变更资料提交本级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由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补充和完善单位名录基本信息,确保单位名录指标完整、数据准确,及时更新维护。

4.参加基本单位名录库和“三上”企业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三)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中心、站)工作职责。

1.负责部署本级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负责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3.负责做好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

1.省统计局根据各地名录库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名录库数据质量状况和核查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巡查和专项核查,加大督查力度。

省统计局的统计巡查、核查和检查结果,将作为统计数据协调性评估依据。

省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制度设计管理办公室和数据采集中心全面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工作制度,加大基本单位名录库核查工作力度,定期通报名录数据维护更新和“三上”企业入库审批工作情况。

2.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要跟踪“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三下”企业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使用情况,整理名录库用户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三上”企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和抽样框的数据质量。

3.各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名录库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按季度对所在辖区内的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4.各级统计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制度。

通过核查评估名录库数据质量,解决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与使用存在的问题。

对“三下”企业中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查,提高“三下”企业名录库的数据质量。

5.各级统计局要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检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核查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6.各级统计局要把名录库工作纳入统计执法检查内容,建立名录库建设管理弄虚作假举报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案件。

各级统计局纪检监察、法规、设计管理等机构要配合本级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开展名录库核查工作。

7.新增“三上”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台账,有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具有国家认定的统计从业资格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保证统计工作需要的统计设备,具备网络报表条件。

七、基本单位名录库使用管理

1.各级统计局要牢固树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以用促建”和数据资源理念,不断拓展名录库开发应用思路和应用方式,建立健全名录库应用工作机制。

各地要紧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部门行业管理和区域经济规划,针对性提供单位名录信息、行业发展信息、专题分析和课题研究报告,服务于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和部门行政管理;要全面服务于统计业务工作、一套表改革、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全面提升统计数据采集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要适时开发基本单位年鉴、基本单位公报、行业发展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建立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满足社会公众对单位名录数据的需求。

2.各级统计局要全面推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向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延伸、向部门拓展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和名录库管理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熟悉名录库工作且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名录库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保持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

3.各级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考核评比表彰工作机制,由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统计局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的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年度表彰。

4.各级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名录库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名录库中涉及的调查单位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编印出版。

有关专业或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名录库中调查单位信息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

要规范审批流程,严格限定用户对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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