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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书本内容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
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
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约20%
物权约14%
债权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
民事责任约14%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3
判断、选择简单。
简答难度大点。
资料分析考的是常考点:
1物2卖,未成年人遗嘱无效问题
对学法出身的人来讲,难度不是很大。
对非科班出身的,还需再花功夫!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背
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背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了解
是指民法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了解
(1)制定法
(2)习惯法(经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
3.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开始生效时间:
一种是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开始生效
一种是民事规范的文件中,单独列一条说明该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失效时间:
1.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完成后,该法规效力自然终止
2.在公布新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部分效力终止
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
2.民法上的溯及既住效力:
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范围(驻外使馆、境外飞机,船只)
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分布的法规,只对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境内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除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享有的),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但有时例外。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了解
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背
是指在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必须尊守,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能够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2)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
(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3)公平原则
第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是公平的;第二,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不能显失公平;第三,民事主体在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是公平的。
(4)等价有偿原则
指就当按照价值规律交换的原则。
第一双方支付对价。
第二,双方利益相当。
第三,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加害人应给予相当赔偿。
(5)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中必须实事求事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使用权力超过界限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背
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背
1.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背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内容:
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背
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
2.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2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理解
1.公力救济:
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请求对其权利进行的保护
2.私力救济:
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权利。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等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理解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为满足另一方的利益面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分类: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等。
(五)民事法律事实理解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偿还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
批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
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理解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理解
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身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理解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从公民出生时开始,死亡是终止也是唯一原因。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背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背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定年龄(18,16周岁以上不满18的以自己劳动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当事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理解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
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2.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
第一,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1.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结束战争之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
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财产作为遗产处理。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重点
(1)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指定监护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可以由口头方式。
自接到通知后第31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服的在指定通知次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在提起诉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重点
1.保护扑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了解
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人事商业的经营单位。
责任:
1.自然人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已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俩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由部份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由这部份人承担。
3.家庭成员某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但实际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份由家庭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了解
概念:
是指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财产责任:
1.个人出资的,独立经营,收益归已的,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承担。
2.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如果是部份成员的,就由这部份成员承担。
3.家庭成员遗著本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但但实际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份由家庭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八)个人合伙理解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特征:
1.是两个以上的公民的联合体。
2.以合伙合同为依据。
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入伙与退伙
(1)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
入伙概念:
是指非合伙人加放入已存在的合伙团体,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退伙的概念和退伙的原因
概念:
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从而柜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原因:
1.协议退伙2.声明退伙3.法定退伙
3.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特点:
1.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3.连带责任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团体2.拥有独立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1.本国法人2.非本国法人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终止是终止。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力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背
概念:
是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内容: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要为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负责。
3.法人应负非法活动责任。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掌握
变更:
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方面的重大变化。
终止:
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
清算:
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
1.法人变更的情形掌握
1.法人的分立2.法人的合并3.法人的组织性质发生变化4.其它事项变更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概念:
是指对终止的法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算,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后果:
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掌握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重点
1.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2.特殊成立要件:
如:
标的物的授受(物品交给)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掌握重点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权利义务生效或失效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就是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3)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2.解除条件3.积极条件4.消极条件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2)所附期限的特征
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3)所附期限的类型
1.延缓期限2.解除期限3.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掌握理解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理解
概念:
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因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时,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2.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4.追缴财产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类型理解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全面理解
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代理的其它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
即代理人不亲自办理代理事务,而授权第二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某些事务。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掌握
1.共同原因:
1.本人死亡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宝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
(六)无权代理掌握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是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并欲将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的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1.代理权之终止代理2.超越代理权限之代理3.没有代理权限之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撤销权
3.被代理人拒绝的,由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
3.表见代理掌握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其因被代理人的原因所具有的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客观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
(最终标准)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和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之间,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前都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七、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掌握理解
1.时效的概念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2.时效的类型
(1)诉讼时效
(2)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掌握
1.诉讼时效的概念掌握
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胜诉权的时效。
2.诉讼时效的意义
1.有得于社会经济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审理安全,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年代久远而证据毁损,无法确定。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问的区别掌握领会
1.法律后果不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3.期间不同
4.诉讼时效的种类掌握
(1)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
5.诉讼时效的计算掌握理解
(1)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4)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延展。
6.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和种类理解
概念:
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
种类:
约定期间、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2.期限的法律意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2.决定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
3.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掌握
1.法定期限:
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起止时间点即始期得终期
指定期限:
由有关定权的机关作出的指定文书确定始期和终期
约定期限:
则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始期和终期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它性财产权。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4.物权是排它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特征:
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分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不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分类掌握
1.自物权
2.他物权: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变动掌握
1.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2.物权变动的类型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概念: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主权:
权利人可以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恒久权:
具有恒久性财产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全部或部分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1.么法上的限制2.公法上的限制
2.所有权的权能重点
(1)占有:
即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
非所有人占有可分为1.合法占有(所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干涉)2.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占有
(2)使用:
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坏该物或变更该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利用
(3)收益:
收取由物产生的经济利益:
法定孳息(利息)和天然孳息(牛奶)
(4)处分:
决定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
是指所有人变更或消灭其物而实现其利益的行为。
(对物质方面)
法律上的处分:
是指变更或消灭对其物的权利的行为。
(权利方面)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所有权的取得理解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要返还,无主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