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609848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皖军转[2002]1号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3个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原则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管理原则,即由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管理。

(二)配偶在省直、中直驻肥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由合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安置原则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安置计划向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出。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师(旅)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到所在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省财政部门作出预(决)算,会同省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省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退役金的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二)省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三)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发放清单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政策规定,享受当地行政机关与部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

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住房补贴发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本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代为收缴,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帮助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协助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办单位,并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七、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和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四)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丧葬补助费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发放由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要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六)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登记制度。

为了掌握情况,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必须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取消有关待遇。

(八)配偶在省直、中直驻肥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合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可根据接收人数和工作任务,调整或适当增加事业编制,设立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二)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管理办法。

2、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确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负责审查档案、下达安置计划,发出报到通知。

3、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监督和调整工作。

4、协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5、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就业工作,组织择业登记。

6、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

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7、负责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对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和退役金发放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辖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统计、预算、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

2、负责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工作。

3、组织实施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转与存放工作。

5、负责对本地区各县(市、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6、协调解决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组织管理工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纪守法。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员的,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党员管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员的,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街道、乡镇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形象,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建设厅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二年三月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