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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初稿》

1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厂各项防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实现“一流”企业,特制定本措施。

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和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以及义务消防组织。

1.2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由厂消防队和所管辖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消防水源畅通,设施完好。

1.3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由厂保卫科负责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要求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4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1.4.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一般指燃煤区、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1.4.2要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必须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并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悬挂明显标志牌,其主要内容是: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1.4.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1.4.3.1防火检查制度要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1.4.3.2防火检查要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1.4.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4.1动火级别分以下两级。

a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b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4.4.2动火审批权限如下。

a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b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c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4.4.3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消防队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4.4.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b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d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e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f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或安监部。

1.4.5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4.5.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4.5.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1.4.5.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4.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4.6.1油车停靠的区域。

1.4.6.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1.4.6.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1.4.6.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1.4.6.5卸油站、油库、燃油泵房、#1、#2制氢站、氧乙炔站、制氧厂、液化气站、电缆间及遂道。

1.4.6.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1.4.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1.4.8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1.4.9动火工作票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10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所属检修部负责人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1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5电缆防火

1.5.1电缆夹层、隧(沟)道、竖井内的电缆设施必须完善,火灾报警系统要完好,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5.2消防主管部门每周对生产现场的消防设施、每月对电缆沟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整改完善。

1.5.3每天的下午班由当班运行人员对电缆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1.5.4在每年的“春、秋查”活动中,由消防主管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组织发电部、隆源公司、检修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厂电缆沟及电缆设施进行两次全面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1.5.5电缆夹层、竖井、电缆沟的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并上锁。

钥匙至少要有三把,并要妥善保管。

1.5.6在通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用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1.5.7下列部位应设阻火墙,并配备着火后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门。

1.5.7.1公用主隧道、缆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1.5.7.2通向主控制室、配电室入口处。

1.5.7.3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100m处。

1.5.7.4火电厂对应于母线分段处。

1.5.8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1.5.9缆沟、夹层、竖井等巡视部位,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要求电缆沟照明电压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1.5.10电缆各沟道盖板应保持完好,靠近含油设备(电缆终端或电压、电流互感器等)处的电缆盖板应密封处理。

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积水、不积粉尘,沟内严禁堆放杂物。

1.5.11输煤皮带栈桥墙上电缆应无积粉,做到随积随清。

1.5.12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1.5.13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1.5.14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1.5.15检修部及其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电缆头的制作工艺和质量检查。

在制作电缆接头的全过程要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确保制作质量,并经有关试验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方可投入运行。

1.5.16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热体管路上,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1.5.17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在电缆头两侧2~3米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1.5.18工程部及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在验收竣工的施工电缆时,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切实把好电缆验收质量关。

1.5.19运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测温工具,将配电间隔内的电缆线鼻子的运行工况列入设备的巡回检查内容。

1.5.20检修部电气专业要加强对电缆(含电缆及线鼻子)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按规定做好预防性试验工作。

1.5.21如需在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电缆设施处开展检修工作,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1.5.22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做好阻燃措施。

1.5.23在热体区域(厂房)登高检修,搭架的沙杆、脚手架必须及时拆除。

热体区域不得存放可燃物质。

1.5.24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1.5.25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1.5.26对于新建、扩建的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5.27严格按正确的电缆设计施工,做到布线整齐。

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5.28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5.29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5.30要严格执行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回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6汽机油系统防火

1.6.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6.2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6.3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

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6.4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6.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道、阀门保温层。

1.6.6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6.7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6.8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6.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1.6.10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6.11油区的各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防火制度要建全。

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带入油区,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7燃油罐区及锅炉系统防火

1.7.1所有油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

1.7.2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

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1.7.3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7.4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7.5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

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架空线。

1.7.6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

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1.7.7油区输卸油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7.8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7.9燃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1.7.10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7.11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7.12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8制粉系统防火

1.8.1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

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8.2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磨煤机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1.8.3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

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8.4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启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1.8.5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汽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以防积粉自燃引起火灾。

1.9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9.1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

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9.2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

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8%,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

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9.3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

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9.4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密封油不准中断。

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

主油箱上的排油烟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

如排油烟风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9.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

1.9.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

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9.7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

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

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1.9.8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水检查。

1.9.9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经测定、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1.9.10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

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1.9.11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

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9.12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9.13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1.9.14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9.15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10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10.1严格劳动纪律与岗位责任制。

无论输煤皮带运行与否,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交接班。

坚持巡回检查,定期清扫、冲洗,不得擅离职守。

1.10.2储煤场应定期检查存煤自燃情况,发现自燃及时消除,并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运往皮带。

1.10.3甲、乙两侧皮带按《运行规程》规定轮换运行。

皮带长时间停运,皮带上面不得留有存煤,并在停运前将所有通到皮带上部的落煤管、漏煤斗和除尘用的通风管内的积粉、积煤清理干净,防止自燃。

1.10.4要求输煤皮带通廊坚持每班水冲洗地面。

除尘系统要经常投入使用。

冬季也应保持水冲洗地面和除尘系统投入率,有缺陷必须及时处理完善。

1.10.5严格执行输煤系统定期清扫制度。

通廊、电缆上面,运煤转动机械的外壳,保持清洁不积粉。

清扫的积煤不准放到停运的皮带上。

1.10.6加强输煤电缆事故的预防,消除电缆老化缺陷。

避免机械损伤,消除电缆积粉,定期做预防性试验,控制电缆过负荷。

1.10.7输煤消防系统、器材定期检查、试验,有缺陷的及时处理完善。

平时不准任意解列消防系统,并做为输煤交接班内容。

1.10.8输煤皮带应采用阻燃皮带。

1.10.9加强对两台斗轮机、两台翻车机油系统的防火检查,要求各油泵油管不漏油、不渗油,设备平台地面无积油、积粉等。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2.1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2.1.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调度员或值长的命令执行,下令要清楚、准确。

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2.1.2下令人应使用专业技术用语和设备双重编号,在下令前互通姓名,下令内容应录音,并作记录。

2.1.3受令人复诵无误后,下令给专业值班员填写操作票。

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注明操作顺序号。

如一份操作票有多页,页码按顺序编号。

2.1.4操作人员在填写好操作票后,再审核一遍,签名后交监护人审查。

监护人审查无误后签名,然后交值班负责人审阅签名,合格后交值长签名。

2.1.5操作中应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操作完一项在其后划“√”,全部操作完毕后向值班负责人交令。

2.1.6就地拉开关、刀闸时,应戴相应电压的绝缘手套。

拉合刀闸的瞬间不得观望。

雷雨天应尽量避免操作,如需操作,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使用带防雨罩的拉闸杆。

带电装拆高压熔断器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触电和短路安全措施。

2.1.7已执行的操作票加盖“已执行”印章,否则加盖“作废”章,上述操作票存三个月备查。

2.2装拆地线操作和闭锁装置管理

2.2.1装设接地线应牢固并接触良好。

装接地线前应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安装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时与之相反。

2.2.2加强防误闭锁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试验机械和电气闭锁。

建立完善的闭锁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

2.2.3防误闭锁装置不允许随意退出运行。

停运超过2小时以上的,需经总工程师批准。

短时停运,需经值长或电气专工同意。

2.2.4落实防误闭锁装置专责人。

向公司安全部、检修部、发电部反馈防误闭锁装置运行情况信息。

2.2.5成套高压开关柜具有良好的“五防”功能,即:

防止误合、误分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电挂地线或带电合接地刀、防止带地线合开关或刀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2.2.5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使用断路器或开关的辅助触点。

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2.2.8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发电、检修和检验等部门认真落实该措施。

检验部门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对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3.1防止超温超压

3.1.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运行人员监盘要认真细致,精力集中。

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1.2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发电部在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

发电部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3.1.3对锅炉的前屏、后屏、高温过热器、高温再热器、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热工专业应对其温度测点进行定期校验,确保其指示正确。

3.1.4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严格按规程进行。

3.1.5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1.6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1.7加强对空排汽电动门和事故放水电动门的定期试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打不开。

3.1.8加强对汽包水位计的校对和消缺维护工作,确保其安全准确可靠。

3.1.9如遇有特殊情况时解列安全阀,应采取降压运行等防范措施。

3.2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2.1加强化学监督工作,确保我公司各项汽水品质指标在规程规定范围内。

汽水品质不合格,短时间内不能处理好的,应申请停机处理。

3.2.2汽机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

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原因,严重时应申请停机处理。

3.2.3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2.4化学专业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制定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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