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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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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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检查的形式:
1.1、定期安全大检查:
(1)全年于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全厂性安全大检查在车间、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厂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车间组成检查组进行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
(2)每月开展一次班组(科室)安全工作上等级的安全检查。
(3)各作业区、部门由主管安全生产的作业长(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本作业区、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如设备安全、特性设备安全、电气安全等)检查,由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
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安全部。
1.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汛防台、防雷击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并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
1.4、经常性大检查
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班组、各岗位都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巡回检查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班组长、安全员应发动、教育、检查组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5、竣工安全检查
基建、技改、大修等工程竣工投产前,工程负责部门应会同设备科、技术科、安全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竣工投产。
2、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查思想:
查是否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
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进行抵制。
2、查领导:
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日常议事日程,查生产与安全是否作到“五同时”,查基建、扩建和新建的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是否作到“三同时”。
3、查制度:
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到位,查是否存在无章可循或有章无循的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情况。
4、查纪律:
查岗位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查是否有串岗、离岗、睡岗及做与生产无关事情的情况。
5、查隐患:
查生产设备的安装是否完好,查厂房建筑、扶梯护栏平台等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查防火、防毒防爆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查新装置投产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查安全隐患是否整改。
2、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本制度制定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2、本制度引用文件《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3、基本概念与要求
3.1事故的定义及分级
3.1.1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2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两个等级,即:
3.1.2.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1.2.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无死亡的事故。
3.1.5职工伤亡程度分为三级,即:
3.1.5.1轻伤:
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3.1.5.2重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3.1.5.3死亡。
3.2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3.2.1凡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或最早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者要及时准确的逐级上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主要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3.2.2发生轻伤事故时,受伤人员或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单位领导,1小时内单位领导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
3.2.3发生重伤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或受伤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1小时内单位领导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时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
安全主管部门要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2.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工会,并联系就近医院,安全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工会和当地公安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
3.3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3.3.1事故的调查、处理、报批与结案,根据其严重程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3.3.1.1发生轻伤事故:
在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3.3.1.2发生重伤事故:
由生产、保卫、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3.1.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
由公司安委会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经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3.3.2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报告。
3.3.3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组织救治或联系转院治疗,经医院接诊或住院治疗时,医院要出具伤情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时还要出具医疗终结诊断证明。
3.4工伤事故的统计报表
3.4.1事故发生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
3.5职工伤亡事故的建档
3.5.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要建立事故档案。
安全主管部门要将事故资料及上报材料整理保存,并将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材料分类别建档。
3.5.2事故档案材料包括:
3.5.2.1轻伤事故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c)事故现场堪察资料及两人以上旁证材料;
d)事故分析会记录;
e)基层单位的申请报告(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3.5.2.2重伤事故及其以上事故
a)事故调查与分析材料;
b)事故申报报告;
c)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d)事故现场资料及两人以上旁证材料;
e)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各成员职务及单位);
f)主管部门及政府安全部门批复;
g)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处理决定。
4、职责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1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由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
1.2公司每年实行职业安全健康年检制。
1.3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工程劳动职业卫生部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经卫生职业部门签字同意、才能审查、验收。
1.4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责任制。
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分析生产环境提出改善措施。
1.5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触粉尘的时间,定期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体检。
1.6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部门和市(区)安监部门、市(区)建设部门报告。
1.7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报告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1.8如发生职业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对职业病者进行治疗;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视病情轻重予以处理。
1.9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2、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防护
2.1有毒有害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卫生防护装置。
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有害因素,如工作场地降温,工作间密封防尘噪声防护等。
2.2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应和生产设备同步进行。
2.3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在95%以上。
2.4每年接受市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所的检测或有资质的劳动卫生检测站检测,并建立职业健康卫生档案。
2.5检测结果必须在国家允许标准规定值的范围内,并在检测点设置标志牌。
2.6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
3、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监测
3.1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劳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不良有关的有毒有害因素应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标准。
3.2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监控,其监控率不少于95%,工作时间或工作次数,监控在正常的工作范围内。
3.3粉尘或物理因素监控合格率应有90%以上。
3.4粉尘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程度进行分级,不允许存在二级危害,更不能有三级、四级危害因素的存在。
3.5如发现有毒、有害因素超标,应及时进行治理整顿,降低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3.6电焊作业中产生电焊弧光,在电焊作业和气焊作业中,必须使用特制的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并且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手套和高温工作鞋等。
3.7噪声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进行监控,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的防护,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4职业危害培训教育
4.1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
4.2培训教育内容:
⑴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知识。
⑵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⑶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⑷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5、员工健康监护
5.1员工进公司(厂)工作前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才能进入公司(企业)工作。
对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无毒害作业岗位和办公室后勤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5.2一年一次者,体检率应在90%以上,两年一次者的体检率应在85%以上。
5.3规定组织职业病者,可疑职业病者进行复查、治疗或安排其到恰当的工作岗位工作。
5.4在职业性体检中,发现职业性重监护人员,须及时到专科医院就疹。
5.5在每年的五月份到十月份制订防暑降温措施,发放清凉饮料费。
食堂增加凉茶、汤水供应。
5.6公司生产部制订职业防治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卫生事故的发生。
4、建设“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施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