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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与索赔周清课件

工程签证与索赔

周清

一、工程签证与索赔的概念

1)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变更、质量变化、工期增减、损失赔偿、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达成的补充协议(现场签证是原工程合同的补充合同),互相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①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工程签证毫无疑问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因此,工程签证也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获得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②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工程施工过程往往会发生不同于原设计、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从而影响工期和造价。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变化是不现实的。

因这些变化而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这是常理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签证合同双方是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的互相确认。

在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往往认识一致,不需要什么证据,只依据已经发生的变化,工程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2)索赔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有关证据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索赔,发包方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索赔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

(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

(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发包方(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等)承担;

(5)与合同标准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

(6)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证据;

(7)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索赔的法律特征:

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信赖于证据。

工作联系单:

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

工作联系单通常都是使用在不会产生工程费用或不会直接产生严重后果的场合。

比如通知承建商来开会,或者通知停水停电,提醒注意节假日的工作安排等等。

工作联系单由项目经理直接签发给相关单位即可,视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设计变更单:

设计变更单是设计单位就工程设计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文件,任何单位如果有关于设计变更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时,必须与之相符,除非要求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修改的建议除外。

设计变更单是由设计院出具的对于施工图的不足弥补或者修改、变更,工作量较小的时候使用,如果变更比较大,需要重新出图纸;设计变更单是对图纸的补充与完善,与原图具有同等的效力。

设计变量单、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单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常用的三种联系方式,三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有区别又有联系。

工程签证如果与工程变更有关,就必须与之对应,不能随意修改变更意图。

工程签证是施工方出具的关于工程中需要监理、甲方等认证的项目;工程签证单是根据现场实际的一些现场改动。

工程签证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它只是在实际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三者发生矛盾时,应该是:

签证不能与设计变更单矛盾(只有设计单位有资格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内容与设计变更单矛盾时,应该以联系单生效后的变更单为准。

如果没有再变更,应该以原变更为准。

当联系单与签证单矛盾时,应该看与联系单的议定纪录是否矛盾,有矛盾时,一方面看两者生效日期,以后生效的为准;一方面看实际发生情况,以发生事实为准。

结算时,应该要以合同为中心,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以上三单逐一论证是否可调价款。

3)签证与索赔的关系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依靠签证形成的证据支持。

签证贯穿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的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索赔离不开签证,而签证是日后进行索赔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

真正要搞好索赔工作,必须树立五种意识:

a.市场意识;b.法律意识;c.合同意识;d.效益意识;e.管理意识。

4)签证与索赔的作用

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创造效益。

低中标、勤签证(索赔)、高结算。

现代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大部分靠保本价甚至低标价中标,回旋余地较小,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往往甲、乙风险分担不公,把主要风险转嫁于承包商一方(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也非常清楚,鉴于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承包商也只好签订),稍遇条件变化,承包商即处于亏损的边缘,这必然迫使他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

因此索赔实质上是工程实施阶段承包商和发包商之间在承担工程风险比例上的合理再分配。

二、工程签证的类型与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1)工程签证的类型:

a、工期签证:

避免工期罚款的签证;

b、费用签证:

追加工程价款的签证;

c、工期+费用签证:

两者兼而有之。

2)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①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三通一平)、施工图纸是否齐全、会审变更是否已具备、施工方案是否已被批准

②挖土前现场地形、地貌、标高是否确定(绘制方格网)

③水电表的澄清单

④停工或窝工损失

⑤停水、停电签证

施工条件变化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其他零星修改、零星用工

不可抗力(地下障碍物、风雨雪)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特殊需要的机械租赁

设计变更造成材料浪费及其他损失

三、《工程签证单》的填写要求与技巧

签证内容应完整、具体、准确,一般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编号、原因、类别、签认内容、工程量计算、产品规格型号、有关各方签章和签证时间等。

1、每份签证单仅限填写一项签证事实

2、工程名称:

书写内容应该与合同名称相同。

承建商:

要求填写承包单位的全称。

(不能写简称)签证单编号:

业主按顺序编号,以001开始。

工程指令:

在签证单上填写工程指令编号时,要与所附工程指令编号一致。

指令收到日期:

如实填写,以签收日期为准。

完成日期:

填写签证内容施工完成现场经监理及业主项目部等相关验收合格的时间。

3、签证事实详述:

描述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描述指令的类型、编号、主要内容等。

描述签证的主要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完成验收状况。

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及工期天数:

要求填写工作内容及相对应的工程量,工作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当中的项目内容相关名称相符合。

对于工程量要填写计算过程,对于复杂或较多的计算书可以附后。

单位、数量,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相关定额当中的单位相符合。

4、申报签章,承建商应加盖公章或认可的项目章。

审批签章栏,由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人员签署。

5、工程签证的优先原则:

(1)能够附图(如施工图、草图、示意图)说明的尽量避免单纯的文字叙述进行签证;对于一些重大的工程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2)能够签事实的尽量避免直接签结果,包括直接签工程量。

(签证结果尽量在审批表中体现)

(3)能够签工程量的尽量避免直接签单价。

(签证单只能签定工程量,价格在审批表中体现)

(4)能够签单价的尽量避免直接签总价。

6、如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完成量费用金额较大时,建议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具备条件最好能够另签合同。

尽量避免大额增补出现。

(如超过10万元的工程)

7、签证主体是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人。

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承发包双方签证,直接关系到该签证是否有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明确约定签证的主体,要将合同双方各自委派的工程师、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职权范围加以明确。

8、承建商之间的相互索赔事件的处理。

项目施工范围内,承建商之间造成项目索赔事件时,由受损失的一方按时上报,现场审核过程中责任方同时到场一同认定。

认定的工程量及相关费用要与责任方及时签署。

9、在现场签证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准确计算原则:

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工程量要有计算公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实事求是原则:

如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及时处理原则:

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有效签证四要件

1、签证主体:

必须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签字不是签证;

2、签证权限:

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进行必要的授权,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并非有效签证。

如合同约定应当由项目经理提出的,那么以其他人员提出的签证就不符合约定。

如合同约定“设计变更签证需经业主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果仅仅是监理单位盖了公章,那就不符合约定了。

3、签证内容:

必须涉及工期顺延/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准确完备;

4、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

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

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非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的有效签证。

目前,有的工程师的签字环节令人担忧,签字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签字潦草,辨认不清;有的签字评语文不对题,前后矛盾;有的签字的实质性不强,常见的签署签证的方式有:

(1)只签名:

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

(2)签名+“同意”:

“同意”二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究竟是同意什么内容?

没有讲清;严格地说,这种签证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

(3)签名+“情况属实”:

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或未对完成情况及数量进行明确。

所以这并不是签证,至于能否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才能综合认定。

注:

签证形式可以多样,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经发包人认可的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等

四、逾期未签证的后果

1)发包方逾期未给予承包方回复:

发包人一般都不愿意给承包人签证,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比如单价问题:

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

比如工程量确定问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我们去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

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

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

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

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

承包人可以用快件、挂号信、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签证联系单。

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的意见,发包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没有签证、工程量已发生,能否计取工程款: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

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索赔事项是有确凿和充分的依据。

在签证未获成功的情况下,这是承包人第一时间应当要做的事情,这将为成功索赔奠定基础.

工程签证/索赔单报送时必须一式四份,分为签收回执联、审批回执联、报送监理联、报送甲方联(审批方要求增加时按要求增加),其中签收回执联在送达时要求建设方或授权的监理方代表在该联上签收,并由项目合约管理责任人保存至该签证/索赔报告的报送得到有效合理确认。

严禁采用以收发文登记方式处理签证/索赔文件的报送回收。

如建设方或监理恶意拒收时,应采用专递邮件或公证送达等有效方式报送。

五、索赔的分类

索赔的性质:

是完全补偿性的,而不带有任何惩罚性。

它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是双向性的。

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每个工程建设中必然发生且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明示的索赔

默示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

(1)由于工程变更造成额外的工作;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需要修复;(3)恶劣的天气的影响;(4)业主拖延了施工现场的移交;(5)一些意外的原因(非承包商原因)使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未能及时到货。

费用索赔

(1)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或不能发出承包商所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2)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的错误的数据进行放线;(3)对意外风险引起的损坏修理和恢复;(4)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及具有地质或考古学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5)要求的试验是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没有规定进行的,且试验表明工程是完好合格的;(6)业主未能将要求的现场提供给承包商占用;(7)按要求进行了修理、修改、重建或校正等工作;(8)由于增减工程数量或性质致使工程中某项单价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应,而必须改变单价或价格.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

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

六、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

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地下水、地质断层等。

社会事件,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

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4)合同变更

设计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

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

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产生索赔

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不在承包范围内)。

(6)其他第三方原因

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七、索赔的条件

1.索赔的要素。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索赔的三要素: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索赔证据的要求。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或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索赔的证据应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纪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纪录、统计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纪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纪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纪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纪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纪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纪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纪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纪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八、索赔的办理与程序

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5)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2)第一步: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第二步: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第三步: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人提交对发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第四步: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第五步: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商;

第六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步的程序进行。

九、索赔报告包含的内容

(1)题目:

如“关于------事件的索赔”

(2)事件:

详细描述事件过程,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工程部位、发生时间、原因和经过、影响范围以及承包人当时采取的防止事件扩大的措施、事件持续时间、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报告的次数及日期、最终结束的时间等。

也包括双方信件交往、会谈情况等。

(3)理由:

指索赔依据,主要是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合理引用以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

(4)结论:

指出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其大小,主要包括要求赔偿的金额及工期,这部分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

(5)详细计算书:

列明损失费用、工期延长的计算基础、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详细计算过程,以证实索赔结论的真实性。

比如提出10万元索赔,需要提出这10万元是怎么组成的,如误工的人数、每个人工的费用。

(6)附件:

各项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备忘录、会议纪要;

(2)业主认可的原施工计划、各种工程图样、技术规范等;

(3)来往函件,包括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答复等;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

(6)工程照片(照片上应注明日期)。

如工程进度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或工程损坏照片等

(7)气候报告:

恶劣天气的记录,并请监理工程师签证;

(8)工程检查报告、验收报告、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程中停水、停电、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证;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证;

(11)相关会计核算资料。

如工资单、工资报表、收付款凭证、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2)国家政策文件,如相关税收增加的法令。

(13)其他相关材料

十、索赔的技巧

索赔工作既有科学严谨的一面,又有艺术灵活的一面。

对于一个确定的索赔事件往往没有预定的、确定的解释,它往往受制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各自的工程管理水平和索赔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等因素。

因此索赔成功不仅需要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充足的理由和正确的计算方法,索赔的策略、技巧和艺术也相当重要。

如何看待和对待索赔,实际上是个经营承包战略问题,是承包商对利益、关系、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权衡。

首先承包商应防止两种极端倾向:

1、只讲关系.义气和情意,忽视应有的合理索赔,致使企业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2、不顾关系,过分注重索赔,斤斤计较,缺乏长远和战略目光,以致影响合同关系、企业信誉和长远利益。

此外在开展工作时,还要注意以下索赔的策略、技巧和艺术:

1、与业主、监理之间关系沟通的时机。

从签订合同后,工程开工起就必须加强与业主、监理(特别是业主技经、经济监理)的业务、关系沟通,协助业主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

…),建立良好的索赔环境氛围。

2、研究合同、分析合同

从破土动工起,就重点抓工程成本控制与分析工作,组织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经营人员分析、研究合同相关条款,合同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对合同价款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合同价格与实际价格偏差较大的项目,寻找可靠的索赔依据。

3、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时机。

索赔过早提出,往往容易遭到拒绝。

因此索赔方须在合适的索赔时效范围内适时提出。

如果老是担心或害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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