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docx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文档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裁量基准(附件),是指依法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裁量权限制的参考基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案情复杂,情节特殊,不宜适用本制度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议定,并制作《审议记录》备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裁量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单位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
(二)被处罚单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特殊时期,群众投诉多的。
同时兼有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累计,但从重的幅度不得超过一倍,并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六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被处罚单位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二)被处罚单位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
(三)被处罚单位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
(四)被处罚单位规模小、经济承受力差(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及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
同时兼有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累计,但减轻的幅度不得超过50%,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第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
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类
(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予罚款的,按以下幅度裁量:
按月度排污费数额按三倍计算,超过10万元的,不低于10万元(月排污费大于10万元的,不得低于月排污费)处罚;不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按上限处罚。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予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征收排污费的,按以下幅度裁量:
罚款按月度排污数额五倍计算,超过20万元的,不低于20万元(月排污费大于10万元的,不得低于月排污费的二倍)处罚;不超过20万元的,原则上按上限处罚。
(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以下幅度裁量:
1、4吨以下(含4吨)锅炉及其它小燃煤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1—2万元罚款;
2、4吨以上锅炉及其它燃煤设施及5吨以下(含5吨)工业窑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2—5万元罚款;
3、5吨以上工业窑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5—10万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类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责令和限期外,按以下裁量进行罚款(单位:
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
一般
较严重
严重
未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重新报批,擅自建设,逾期不补办
5—8
8—15
15—20
“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5—8
8—15
15—20
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
1—3
3—4
4—5
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验收的,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
1—3
3—4
4—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
5—10
10—30
30—50
其他
2-3
4-6
7-10
1、一般、较严重、严重的认定:
违法生产所得、环境影响程度、项目投资金额、生产规模、项目涉及污染种类凡有一项达到严重,以严重计;凡有一项达到较严重,以较严重计。
2、污染种类按水、大气、噪声、固废、放射计。
类别
一般
较严重
严重
违法生产所得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环境影响程度
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投资金额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
生产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项目涉及污染种类
1项
2项
3项及以上
三、违法建筑施工类
(一)违反相关规定,按以下幅度裁量:
施工单位无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未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载明规定事项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在苏州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产生噪声污染的;在“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场地,昼间的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实施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未尽公告义务的等行为,应当依照《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进行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违法夜间施工
1、首次违法夜间施工的(不含中、高考等敏感期间),按以下规定处罚(单位:
万元):
55以上60以下(不含55,含60)
60以上70以下(不含60,含70)
70以上75以下(不含70,含75)
75以上
(不含75)
22:
01-22:
30
1.5—2
2—3
22:
31-23:
30
2-2.5
2.5—3
23:
31-5:
30
2.5—3
3
5:
31-6:
00
1.5-2
2—3
2、2次以上(含2次)违法夜间施工及在中、高考等敏感期间违法夜间施工的,应当从重(3万元)处罚。
违法夜间施工及在中、高考等敏感期间违法夜间施工的,应当加重处罚。
四、拒报、谎报排污申报事项类
(一)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按以下幅度裁量:
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的,处0.1万元罚款;
2、营业面积1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5万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处0.2万元罚款;
3、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处0.3万元罚款。
(二)工业项目,涉水项目处1—10万元罚款,其他项目处0.5万元—1万元罚款。
五、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类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排放油烟、噪声扰民的,按以下幅度裁量:
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的,处0.1万元罚款;
2、营业面积1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5万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处0.1--0.3万元罚款;
3、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处0.3万元以上罚款。
六、固体废物类
(一)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危害程度按下表分成A、B、C、D四类。
危害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废
物
种
类
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农药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含多氯联苯类废物、新化学品废物、爆炸性废物、含铬废物、含砷废物、含镉废物、含汞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有机磷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其他废物(专指900-999-49))
危险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硒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废有机溶剂、含钡废物、其他废物(不包括900-045-49、900-999-49)
一般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有机树脂类废物、其他废物(专指900-045-49)
一般废物(除危险废物)
(二)违反固体废物规定的按下表裁量(单位:
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
金额
具体处罚金额
环境违法程度
类别
A
B
C
D
1
不按规定申报固体(危险)废物或申报登记弄虚作假的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年以下
1—3
1—2
0.5—1
0.5
10—100吨/年
3—10
2—8
1—6
0.5—5
100吨以上
10
8—10
6—8
5
2
擅自转移D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
——
造成环境污染
未造成环境污染
10吨以下
——
——
——
1—3
1
10—100吨
——
——
——
3—10
1—4
100吨以上
——
——
——
10
4—5
3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
1—2
1
0.5—1
10—100吨
2—10
2—8
1—6
1—5
100吨以上
10
8—10
6—8
5
4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
1.5
1
1
10—100吨
2—10
1.5—8
1—6
2—5
100吨以上
10
8—10
6—10
5
5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
尚未出现环境污染
产生环境污染
100m2以下
——
——
——
2
4
100—10000m2
——
——
——
2—5
4—10
10000m2以上
——
——
——
5
10-20
6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2
1—2
1
——
10—100吨
2—5
2—4
1—2
100吨以上
5—10
4—6
2—4
7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2
1—2
1
——
10—100吨
2—8
2—6
1—4
100吨以上
8—10
6—8
4—6
8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2
1—2
1
——
10—100吨
2—8
2—6
1—4
100吨以上
8—10
6—8
4—6
9
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2
1—2
1
——
10—100吨
2—8
2—6
1—4
100吨以上
8—10
6—8
4—6
10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1—2
1
1
——
产生环境污染
2—5
1—4
1—3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5—10
4—10
3—10
11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制定预案,但未发生环境污染
1
1
1
——
因未制定预案而发生环境污染
2—5
2—4
2—3
因未制定预案而发生严重环境污染
5—10
4—10
3—10
12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2
2
2
1
产生环境污染
2—10
2—8
2—6
1—5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10—20
8—15
6—12
5—10
13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4
2—3
2
——
10—100吨
4—20
3—15
2—10
100吨以上
20
15
10
14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2—4
2—3
2
——
10—100吨
4—20
3—15
2—10
100吨以上
20
15
10
15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缴纳金额倍数
2—3(倍)
1—2(倍)
1(倍)
——
16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代处置费用倍数
2—3(倍)
1—2(倍)
1(倍)
——
17
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或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的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五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
1
0.5
——
10—100吨
1—5
1—4
0.5—3
100吨以上
5
4—5
3—5
18
利用危险废物单位,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委托他人利用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
1
1
——
10—100吨
1—5
1—4
1—3
100吨以上
5
4—5
3—5
19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倍数
2—3(倍)
1—2(倍)
1(倍)
——
20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
——
——
1
产生环境污染
1—5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5—10
21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2
1.5
1
0.5
产生环境污染
2—8
1.5—6
1—5
0.5—3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8—10
6—10
5—10
3—10
22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4
3
2
1
产生环境污染
4—10
3—8
2—6
1—5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10
8—10
6—10
5—10
23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2
1.5
1
0.5
产生环境污染
2—8
1.5—6
1—5
0.5—3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8—10
6—10
5—10
3—10
24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2
1.5
1
0.2—0.5
25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五万元以下
一般环境污染
——
——
——
1—2
严重环境污染
2—5
26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
——
10
8—10
5—8
——
27
未经许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擅自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处违法所得倍数
2
1.5
1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
8—10
6—8
5—6
——
28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处违法所得倍数
2(倍)
1.5(倍)
1(倍)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
超20%—50%
6—8
5—7
5
——
超50%—100%
8—10
7—10
5—8
超100%以上
10
10
8—10
2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获得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处违法所得倍数
2(倍)
1.5(倍)
1(倍)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
8—10
6—8
5—6
3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
未产生环境污染
5—7
5—6
5
——
产生环境污染
7—10
6—10
5—10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10
10
10
31
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0吨以下
1
1
0.5
——
10—100吨
1—5
1—4
0.5—3
100吨以上
5
4—5
3—5
32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产生环境污染
5—10
4—8
3—6
2—5
产生严重环境污染
10—20
8—16
6—12
5—10
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七、辐射类
(一)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性质、危害程度分类:
1.密封放射源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2.射线装置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4.电磁辐射设施分为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及纳入管理的其他电磁辐射设施(设备)
(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按下表裁量(单位:
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金额
环境违法危害程度
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或甲级工作场所
Ⅱ、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或乙级工作场所
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或丙级工作场所
1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倍)
2-4(倍)
1-2(倍)
无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2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倍)
2-4(倍)
1-2(倍)
无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3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倍)
2-4(倍)
1-2(倍)
无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4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倍)
2-4(倍)
1-2(倍)
无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5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5(倍)
2-4(倍)
1-2(倍)
无违法所得或不足十万元的,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7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8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9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11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12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13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14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五万元-十万元
8-10
6-8
5-6
15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
一万元-十万元
7-10
4-7
1-4
16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一万元-十万元
5-10
1-5
----
17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二万元-二十万元
14-20
8-14
2-8
18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二万元-二十万元
14-20
8-14
2-8
19
造成辐射事故
五万元-二十万元
15-20
10-15
5-10
20
擅自收集、运输、处理、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或者放射性废物以及放射源
十万元以下
7-10
3-7
1-3
23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二万元以下
1.5-2.0(包括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
1-1.5
0.5-1
24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万元-二十万元
12-20(含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
6-12
1-6
2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
一万元-二十万元
12-20(含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
6-12
1-6
26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
五万元-二十万元
15-20(含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
10-15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