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588396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事堂制度辨证.docx

政事堂制度辨证

政事堂制度辨证

王超

唐代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体制,中书主出令,门下掌封驳,尚书主奉行(注:

见《困学纪闻》卷一三《三省递重之由》注引王鏊《震泽长语》上。

),这是人所熟知的。

但是,作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政事堂,却很少为人所知,至今并没有被完全正确地认识。

究其根源,早在唐代曾经做过宰相,又是研究唐制的专家杜佑,对于当时国家机构之紊乱,即已感到“繁而难理”(注:

《旧唐书·杜佑传》。

)了。

后世学者,既震于杜氏《通典》之权威,复限于《六典》、《两志》(注:

《通典·职官典》、《大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与《新唐书·百官志》详载唐一代国家机构的组织,唯独于政事堂制度的记载极为简略。

)所载政事堂制度之简略,于是延误千载,含糊不确之论,时有所见。

一九七九年版新《辞海》“政事堂”条,是这样解释的:

“政事堂 唐宋时宰相的总办公处。

唐初始有此名,设在门下省,后迁到中书省。

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改称中书门下,因宰相名义上即为中书门下省长官之故,下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注:

见新《辞海》缩印本,一九七九年版一四六六页《政事堂》条。

)这是把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仅仅看作是“宰相的总办公处”,把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看作是宰相开会办公的场所,其谬误亦大矣!

《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载有《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以下简称《初探》)一文,是多年来专论政事堂制度所仅见的一篇文字,读后颇有启发。

但《初探》一文,对于政事堂制度一些根本问题,如:

政事堂创始的时间,政事堂制度的形成,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即政事堂的职权、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及会议主持者、权力凭证,政事堂的性质,政事堂制度产生的政治历史背景,等等,也还没有探索清楚。

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撰文考辨,以就教于方家通人。

  一

关于政事堂创始的的时间,历来说法纷纭,莫衷一是。

具有代表性的记载有两种:

一是唐代人李华写的《中书政事堂记》,认为政事堂始于唐高祖武德年间;二是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含含糊糊地说是“其后又置政事堂”,推其事当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注:

《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门下省》。

)。

笔者于一九八○年曾撰文《三省制度考略》(注:

王超《三省制度考略》,载《学术月刊》一九八一年第一期。

),那时我对政事堂创始的时间,同意《文献通考》的看法,认为是在贞观年间。

根据就是《通考》的一段记载:

“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注:

《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

)查《贞观政要》和《资治通鉴·唐纪》(注:

见《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

),这是唐太宗贞观元年的事。

近两年来,笔者看法有所改变,认为政事堂创始的时间,应该向前推,至少要推到唐高祖武德年间。

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云:

“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故长孙无忌起复授司空,房玄龄起复授左仆射,魏征授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

”(注:

《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本第六四册。

)这段记述,点明了三个事实:

(一)“自武德以来”已有政事堂。

“自武德以来”,当然是指“自武德年间”以来,而不能理解为割去“武德年间”的“武德以后”(注:

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见《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

),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自武德以来,宰相已“常于门下省议事”。

既是已“常于”,就可以肯定不是什么新制度;既不是新制度,当然就不会是“武德以后”才有政事堂。

(三)自北朝以来,门下省地位特重,“诏旨之行,一由门下”(注:

《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

另见《初学记》卷一二《侍中》第一。

)。

因有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的惯例,“故长孙无忌”,就是说,“所以”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征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

这里是无论如何得不出因为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才有政事堂的结论来的(注:

姚澄宇《唐朝政事堂制度初探》,见《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三期。

)。

其次,《资治通鉴》云:

“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

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注:

《资治通鉴》卷二○三《唐纪》一九高宗弘道元年十二月。

)既成“故事”,表明这种做法已经成为国务活动中的一种习惯法。

所以,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故事”与“制度”往往是同义语。

因为有此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故长孙无忌等三大臣才“皆知门下省事”。

因此,无论从国务活动的常规制度看,还是纯从语法结构去分析,都说明政事堂之设立早在贞观之前,而不可能是在长孙无忌等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的同时(注:

《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即把长孙无忌等三大臣“皆知门下省事”作为小注附在“谓之政事堂”之后。

)。

再次,从隋唐制度渊源于北朝考之。

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论述隋唐制度渊源时指出:

“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注:

《隋书·百官志·序略》。

),‘(隋)高祖践极,复废周官,还依汉魏’(注:

《隋书·百官志·序略》。

),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注:

《新唐书·百官志序》。

《旧唐书·职官志序》略同。

)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

”(注: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新一版第八四页。

)唐初多沿隋制。

实行宰相集体议事制度,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注:

《新唐书·百官志》云:

“初,唐因隋制,以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

”),不能没有议政场所,所以,“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并且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注:

《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

)。

这时政事堂,所以设在门下省,是因为自北朝以来,“诏旨之行,一由门下”,“军国大政,万机之事,无不预焉”(注:

《魏书》卷二一《高阳王雍传》、《彭城王勰传》。

)。

可见,在北朝时门下省权尊势隆,在国务活动中自然成为军国大政决策之所。

因此,政事堂议政起始的时间,只能往贞观、武德以前推,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在武德以后的贞观年间。

《通典》与《旧唐书》均载:

“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

”(注:

《通典》卷二一《职官·宰相》;《旧唐书·职官志》二《侍中》条注。

《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同。

)“旧制”,即已表明不是新制,而是过去很可能是北朝或隋以来已有的制度。

《旧唐书》多以国史实录编写成书,“旧制”是唐初人对北朝以来旧制的习惯用语。

最后,从唐代宰相制度的演变考之。

唐初制度,以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议政场所即为门下省的政事堂。

故时人一般皆以三省长官为真宰相,而真宰相参加政事堂商讨军国大政,乃有当然资格(注:

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

)。

但唐代宰相,一如隋代,自始就不限于三省长官。

隋代柳述以兵部尚书参掌机事,裴矩、裴蕴以黄门侍郎知政事,已开他官兼任宰相之风(注:

《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云,“(隋)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

”另参见《通典》卷二一《职官典》三,《历代职官表》卷三。

)。

到了唐代,此风更盛,《新唐书·百官志》云:

“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

”(注:

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

)《新唐书·宰相表上》序亦云:

“唐因隋旧,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已而又以他官参议,而称号不一,出于临时,最后乃有‘同品’、‘平章’之名,然其为职业则一也。

”(注:

见《新唐书·百官志》,同书《宰相表》上。

)又,叶梦得《石林燕语》云:

“唐初宰相,未有定名,因人而命,皆出于临时。

其后高宗欲用郭待举为参知政事,以其资浅,故命于中书门下同受进止平章事。

”(注:

《石林燕语》卷三。

)可见在唐代,凡曾加有以下职衔者,均为宰相,即“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参议得失”、“参议朝政”、“参预机密”、“参知机务”、“知政事”、“知门下省事”、“平章政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等。

所谓“同中书门下三品”,本来因为中书令、侍中都是三品官,现在欲使秩卑的人参知政事,故立此号,令与中书令、侍中地位相等,沿用既久,因而失去本来意义,纵是二品以上的官,也必须加“同三品”之号,方为宰相,方可入政事堂议政(注:

《新唐书·百官志》云:

“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

”另参见《唐会要》卷五七《左右仆射》条、《文献通考》卷四九、《历代职官表》卷三。

)。

所以,即令长孙无忌、房玄龄、魏征这样有权位的大臣,也必须加上“知门下省事”的职衔,才在制度上取得参加政事堂议政的资格。

以上我们追述唐代前期宰相制度之演变,其目的在于说明:

门下省政事堂议政制度在前,而“知门下省事”之类的名号演变在后,是确定无疑的。

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确定:

唐代政事堂议政制度,至迟始于唐高祖武德年间,很可能在北朝、隋代即有此制,而不可能是创始于唐太宗贞观年间。

  二

尽管宰相于门下省政事堂议政,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已成为制度,但由政事堂议政发展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却经过了一百年左右的漫长岁月。

《旧唐书·职官志》载:

“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

(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遂移政事堂于中书省。

(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也。

”(注:

《旧唐书·职官二》注。

)这就非常清楚地点明了政事堂制度形成的三个发展阶段,兹分别考察辨证如下。

第一阶段:

自唐高祖武德年间到唐高宗末年(约公元618-683年),为门下省政事堂议政时期。

在这个发展阶段中,虽然政事堂始终设在门下省,但作为一项制度,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

武德年间,可以说政事堂纯为宰相议政场所,如同现代的“会议厅”一样,并非理政办公之地。

这个时期的政事堂,所以一直设在门下省,主要是因为自北朝以来,门下省权重势隆之故。

贞观年间,由于中书出令与门下封驳之间发生流弊,不是知非不纠,就是互相责难,影响了政府效能。

唐太宗看到了这种情况,曾对黄门侍郎王珪说:

“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

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注:

见《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

)鉴于隋亡的教训,唐太宗整顿了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凡“留文武总六百四十三员”(注:

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贞观元年》。

)。

为了防止政府机构随意扩大和官员冗滥,唐太宗还用法律制度加以保证。

同时,他又提高政事堂地位,改变国家总枢机构中政务活动的某些程序。

贞观以前,诏敕虽多由中书出令,但承受者多,拟进者少,故宰相议政,多不在诏旨拟定以前,而是在诏旨拟定之后。

诏敕之下,事先议论少,事后检查多,所以政事堂之初设于门下,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此。

贞观以后,中书舍人“五花判事”,中书省权职渐重,中书令于定敕之前,多提前于政事堂讨论(注:

参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纪·贞观三年》。

)。

于是政事堂地位日渐提高,遂成为宰相议决政务的最高会议。

前引《通考》所载:

“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注:

《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

)其基本点,是把贞观年间“先于政事堂议定”,即议决朝政,同武德年间“常于门下省议事”相区别。

由一般“议事”到“议定”朝政,这无疑是政事堂地位的明显提高。

而不可以把“其后又置政事堂”一句断章割裂,来说明在贞观年间刚刚创立政事堂,这是不妥的。

关于中书舍人“五花判事”,王夫之认为这是“会议之始”。

他在《读通鉴论》中说:

“唐制:

军国大事,中书舍人各陈所见,谓之‘五花判事’,而宰相审之,此会议之始也。

”(注:

《读通鉴论》卷二○《唐太宗》五。

)什么“会议之始”呢?

《资治通鉴》说得明白:

“故事:

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

上(太宗)始申明旧制,由是鲜有败事。

”(注:

参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纪·贞观三年》。

)王夫之没有注意“上始申明旧制”一句,既是“旧制”,就不会是“会议之始”。

“上始申明旧制”,足以说明贞观年间宰相议政,仍在门下省政事堂,而且,虽然中书渐重,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的“旧制”并未改变。

第二阶段:

自武后光宅元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684-723年),为中书省政事堂时期。

这个时期,政事堂始正式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最高国务会议。

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执政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云:

“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注:

《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本第六四册。

)《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亦云;“永淳三年(即光宅元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

”(注:

《资治通鉴》卷二○六《唐纪·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载:

十二月,丁巳,高宗崩。

甲子,中宗即位。

甲戌,以裴炎为中书令。

“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

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旧唐书》卷六《武后纪》云:

中宗嗣圣元年(684年)一月,废中宗。

二月睿宗立,改元“文明”。

九月改元“光宅”,十月丙申杀裴炎。

据上可知,裴炎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既不是高宗永淳二年七月(旧唐书),或永淳三年七月(唐会要),也不是武后光宅元年(李华《中书政事堂记》),而是在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十二月六日之后,此时高宗已崩,中宗刚即位;至迟不会迟于他同武后合谋废中宗、立睿宗的前后,即中宗嗣圣元年一月,睿宗文明元年二、三月间。

)宰相既商讨议决军国重务于政事堂,而草拟诏敕之责在中书。

为便于政务推行,于是政事堂遂由门下省迁至中书省。

这是贞观中期以来,中书地位日重门下权势渐削的必然趋势。

裴炎自侍中改任中书令,执政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并非裴炎一己之私意,乃是制度发展所使然。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云:

“自高宗以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

”侍中与中书令同为中央决策机构中书、门下省长官,秩皆三品,何以侍中必加“同三品”衔,方为真宰相,得参加政事堂会汉,而独于中书令“则否”?

看似十分乖谬,其实乃是制度在渐渐变化矣!

所谓“天河暗转,必有其迹”,此之谓也。

政事堂迁至中书省后,在制度上明显的变化,是宰相于政事堂议决政务时,有轮流“秉笔”或“执笔”之制。

《新唐书》卷一一七《裴炎传》云:

“旧,宰相议事门下省,号政事堂,长孙无忌以司空,房玄龄以仆射,魏征以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炎,以中书令执政事笔,故徙政事堂于中书省。

”同书卷一二三《韦巨源传》亦云:

“神龙初,(巨源)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

时要官缺,执政以次用其亲,巨源秉笔,当除十人,杨再思得其一,试问余授,皆诸宰相近属。

”可见这个时期秉笔宰相之常务,乃有三项:

(一)诸宰相议政时,主持会议;

(二)会议之后,总其纪录;(三)秉笔之日,坐政事堂办公。

其次,武则天时改中书省为凤阁,门下省为鸾台。

凤阁鸾台即中书门下,合政事堂实际已成为一体,成为权力很大的相府了。

“垂拱三年(公元687年),或诬告(刘)祎之受归诚州都督孙万荣金,兼与许敬宗妾有私,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

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

’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时年五十七。

”(注:

《旧唐书·刘祎之传》。

另见《资治通鉴》卷二○四《唐纪·则天后垂拱三年》。

)以武则天那样的专横残暴,欲以莫须有罪名惩处刘祎之,而诏敕未经凤阁鸾台政事堂讨论议决,致引起刘祎之的强烈抗议,可见政事堂的权力已经很大,地位已有显著提高。

第三阶段:

玄宗开元十一年以后,政事堂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

(《旧唐书·职官志》云:

“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也。

”(注:

《旧唐书·职官志二》门下省注。

)《册府元龟·宰辅部》亦云:

“开元中,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印为‘中书门下之印。

’”(注:

《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部》总序注。

)《旧唐书》“政事印”下多一“改”字,说明政事堂原来以议政为主,还未完全成为权力机构,故无专印。

开元中“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始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乃置专印。

又,《新唐书·百官志》载:

“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

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注:

《新唐书·百官志》,《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略同。

)至此,政事堂制度始备。

在开元以前,政事堂内部无任何分司之组织,其地位虽日益重要,井渐由会议厅转变为宰相最高囚务会议,然尚难确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直到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列五房以主政务,于是遂有其所辖部门与属官,“中书门下政事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至此乃备矣;作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乃完全确立。

  三

历史表明,政事堂作为唐代一项带有根本性质的政治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政事堂的职权。

毫无疑问,开元以后,政事堂已经合中书门下两省而为一个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无疑拥有中书门下两省之职权。

《唐六典·中书省》云:

“中书令之职:

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

”(注: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旧唐书·职官志》同。

)《唐六典·门下省》又云:

“侍中之职:

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

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

”(注: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

《太平御览》引《唐六典》“门下省”条“所谓”作“盖以”。

)可见中书门下职掌乃是“佐天子而统大政”,是“统和天人,以和万邦”。

这实际上是宰相之职。

如今政事堂“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职权之重,权势之隆,可以想见。

诚如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所述:

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复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

臣不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与,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诛之。

事不可以轻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剥害于人,财不可以擅加于赋,情不可以委之于倖,乱不可以启之于萌。

法紊不赏,爵紊不封,闻荒不救,见馑不矜,逆谏自贤,违道变古,此堂得以杀之。

故曰:

庙堂之上,樽俎之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钺,有鸩毒,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

(注:

见《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广雅书局刊本第二○○册。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华《中书政事堂记》:

“逆道于仁”作“人”;“兵不可擅兴”作“擅诛”;“权不可擅与”作“擅施”;“法紊不赏,爵紊不封”作“代紊不赏,削紊不封”;等等,错漏几不可读。

见清嘉庆年间刊本。

观此可知,开元以后之政事堂,赋政四海,允厘六职,统和天人,总齐机衡,已为朝政之本。

(二)政事堂的组织。

政事堂分正堂与后院两部分:

正堂为宰相办公室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秘书处,分设五房办公,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和刑礼房。

《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载: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都堂也。

”(注:

参见《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卷二五七《公辅部》杂录二引《却扫编》。

)《新唐书·崔元综传》云:

“元综,天绶初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

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带,终日不休偃。

”(注:

《新唐书·崔元综传》。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天授初”。

)正堂之后,列有五房秘书处。

《新唐书·百官志》云:

“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

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注:

《玉海》卷一六一同。

)又,《玉海》“宋朝枢密院”条云:

“开元中,设堂后五房,而机密自为一司,其职秘独宰相得知。

”(注:

见《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院》条。

)由此可证政事堂秘书处五房官属,是设在中书门下正堂之后,为诸吏史治事办公之地,入品者可为五房之长(注:

参见金毓黻《后堂官考》,载《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

)。

五房僚佐所掌虽属秘书工作,但因其多为国家机密大事,权位很重。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宪宗元和元年”载:

“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胡注云:

堂后主书,即今之堂后官也),与知枢密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杜佑、郑絪等皆低意善视之。

”像滑涣这样作势弄杖者,固属不多,但也说明五房僚佐地居权要,宰相亦未可小视。

政事堂在唐代中央机构中的地位,可用示意图表示如下:

{K23C156.JPG}

(三)参加政事堂会议人员。

参加政事堂会议者,唐初为三省长官;高宗以后,为中书门下长官,或带“同三品”、“平章事”、“参知政事”等衔官员。

中书舍人和堂后五房长官因工作关系,经执笔宰相同意,亦可参加会议。

政事堂会议与朝议不同。

政事堂是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权力机关,必须宰相才能参加。

朝议为皇帝临朝时与诸大臣之议论,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与议。

朝议所议之事,据记载多为军务大事,盖以军务关系国家至大,必须皇帝临朝议决。

《旧唐书·严绶传》云:

“(元和)九年,吴元济叛,朝议加兵,以绶有弘恕之称,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东道节度使,寻加淮西招抚使。

”(注:

见《旧唐书·严绶传》。

)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政事堂会议与廷议亦不相同。

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廷议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

《旧唐书·刘文静传》云:

“文静自以才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

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是,文静必非之,由是与寂有隙。

”(注:

《旧唐书·刘文静传》。

)又据《新唐书·姜晦传》云:

“(晦)为吏部侍郎,主选。

……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

始,晦革旧示简,廷议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

”(注:

见《新唐书·姜晦传》。

)《旧唐书·王唆传》载:

“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

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

”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

《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公卿廷议”之事。

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政事堂会议执行主席。

通常是中书令取旨后,于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开会时有一执行主席,称“执笔”、“执政事笔”。

讨论结束,秘书处协助“执笔”综合整理成诏敕文书,然后奏闻画敕。

执行主席轮流担任,有时一人一天,有时一人十天。

《唐会要》云:

“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

”(注:

《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

)《新唐书·崔佑甫传》云:

“始肃宗时,天下务剧,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还第,非大诏命,不待遍晓,则听直者代署以闻。

”《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云:

“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注:

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故也。

”(注:

《资治通鉴》卷二一九《唐纪》三五《肃宗至德元载》。

)上引“分直”、“更直”、“听直”之“直”,即轮流值班,意思是说宰相在政事堂要轮流值班。

而“秉笔”、“执笔”、“执政事笔”者,是指有会则为会议执行主席,无会则为值班宰相,负责处理日常公务或“承上旨”。

由上可见,在肃宗以后,宰相执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