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历年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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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解释案件,名词定义,解决方法)

1、商品包装(201310,201404中性包装,201510)

(201310)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

(1)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一方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

(2)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交货总数,但却改变了每件包装内装商品的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已构成违约。

(201404)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健”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问:

我方是否可以接受?

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这是一笔中性包装交易,处方要求我方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2)在处理该业务时应注意: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外是否有第三者已经注册,若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由买方负责”。

其次,要考虑我方品牌产品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若我方商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良好声誉,则不宜接受,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甚至造成市场混乱。

(201510)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制定了唛头。

答:

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约定包装条件的定义

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卖方支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2、分批装运(200910,201010,201210)

(200910)我国某企业紧急出口一批服装到迪拜,共计300公吨,对方企业也已经开好信用证,信用证上要求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

但由于我方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提供300公吨的服装,因此,我方企业按对方企业的要求,在国内组织了其他同类货源,并于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同时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

鉴于该种情形,我方企业是否违约?

银行最终能否议付?

答:

这不构成违约,银行能议付。

由于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地的。

因而,我方企业的做法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属于分批装运,同时,银行也不能拒绝议付。

(201010)我国某企业要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美国,美国企业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纸箱盒装,准许分批装运。

我方企业考虑到工艺品的运输安全,电告美方企业希望工艺品采用木箱盒装,美方企业表示认可,并对原信用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规定,工艺品100箱,采用木箱盒装,不准分批装运。

我方企业认为“不准分批装运”不是美方企业本意,故仍采用原计划实施分批装运。

现请问我方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我方企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方企业可能在要求议付或承兑时遭到银行拒绝。

(3分)因为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3分)我方公司只接受木箱盒装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2分)违反惯例的,银行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2分)

(201210)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08年1月-2月。

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并简述理由。

答:

是违约的。

(3分)是否认定为分批装运,主要看货物是装载一条船上还是两条船上。

(2分)如果识同一条船的同一个航次,货物在两个装运港都装在同一条船上,就可以认定是一批装运。

否则,即被认定为分批装运。

(2分)因此本题不属于分批装运,但是装运时间是3月2日超过了2008年1月-2月的范围,这是违约。

(3分)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载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3、磋商交易步骤(201310,201404,201410,201504,201510)

(201310)我国某出口企业8月2日向法商发盘供应东北大豆2000公吨,限8月8日复到,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于8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当时我方即电话通知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一周后,大豆价格下跌,法商于8月17日来电称“9日电传系在你方发盘已失效时作出,属于无效接受,故合同不能成立。

”你认为法商的说法合理吗?

请分析

答:

(1)法商的说法不成立,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分)

(2)根据《公约》的规定,超过发盘有效期的接受属于逾期接受,原则上的无效的,但只要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是有效的,合同仍可于接收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

(4分)

(3)在本案中,法商于8月9日才接受电传送达我方,属于逾期接受,但我方即刻通知其接受有效,因此,合同便于8月9日这一接受通知送达我方时成立了,法商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以其逾期接受无效的说法否认合同的订立是站不住脚的。

(201404)我国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答:

(1)这案中,合同确已有效达成。

(2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应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又附有调价、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

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

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条件成立。

(4分)

(3)在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

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

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的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及修改的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2分)

(4)美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确立是错误的。

(2分)

(201410)我国某出口公司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

“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答复,由于该商品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我方可告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

(2分)然互可按上涨市价向英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

(1分)

(2)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收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成立。

(4分)

(3)在本案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告失效,而英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

(201504)宁波一家电子公司C准备同阿根廷出口智能电视机一批,于2013年8月1日同阿根廷一家进口商A发盘称:

45英寸智能彩色电视机,每天800美元FOB宁波,5日内复到有效。

A商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C公司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着手备货。

8月10日,A商又来电称其8月8日得接受超出C公司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因此认定合同未生效,要求C公司终止相关行为。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阿根廷A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

(1)阿根廷A商做法不合理(2分)

(2)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2分)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分)

(3)本案例中,阿根廷A商6月8日得接受虽逾期接受,但宁波C公司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2分)所以,合同于6月8日阿根廷A商的接收通知送达我方时生效,阿根廷A商以逾期接受无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01510)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市场价格趋于疲软,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

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答:

(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

(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

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4、运输保险(201110,,20101)

(201110)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

分析:

(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

(1)由于是买方投保仓至仓保险,FOB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交货责任,而货损发生在卖方仓库到码头途中,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买方拒赔有理(2分)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被保险公司拒赔。

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2分)。

卖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2分)。

(2)FOB合同货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越过船舷前的风险(2分),需要另行投保国内陆路运输或其他相应险别(2分)

(201001)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

为什么?

?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

(3)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答: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

该批货物只是部分被抢走,故属于部分损失。

该损失仅涉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

(2)保险公司要赔偿。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条款,海盗行为属于战争险的保障范围。

(3)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货物风险已经转移,所有权也转移,应由买方凭借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5、贸易术语(201101,201210,201504)

(20110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请问法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

合理。

(2分)《通则》规定,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分)“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生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

(2分)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2分)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2分)

(201101)我某出口公司采用租船运输方式,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的手续费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为什么?

答:

需要支付卸货费,(2分)但不支付进口报关的手续费(2分)因为货物以“CIF卸至岸上”成交,(2分)贸易术语变形,即卖方负责卸货费用;(2分)但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2分)

(201210)我国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浦,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

?

(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增加还是减少?

?

(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答:

(1)增加(2分)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

(2分)

(2)当最后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2分)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

(2分)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201504)上海一家企业以DAF贸易术语出口一批商品至巴西,货轮在海上遭遇到大风暴,比预定日期晚了10天才到达目的港,导致交货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5天,这给巴西进口商造成了2万美元的额外损失,巴西进口商以此向上海出口商进行索赔。

问巴西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

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DAF术语下的贸易合同属于重点地交货合同,卖方在制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2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交货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2分)在本案例中,伤害出口商在合同约定交货期的5天后才向巴西进口商交货,属于违约行为,(2分)由此导致巴西进口商的额外损失,应由我国出口商承担。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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