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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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模板

福建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切实提高乡村教育基础能力和质量水平,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47号)和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发〔2018〕111号)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是指在校生不足100人的乡村小学和教学点。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确定保留和新增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作为乡村小规模学校(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与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与规范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设置、选址、用地

第五条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实施“十三五”中小学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7〕45号)要求,根据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综合考虑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规划,着力构建与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户籍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教育公平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结构。

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兼顾适度规模办学,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村可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防止适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第七条学校选址应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且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5m2。

第三章校舍、设施

第九条学校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基本教学需求。

教学、生活用房门窗完好,内部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校舍、围墙及其他建筑墙面内外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窗台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

无D级危房。

第十条乡村小规模学校应设有各班独立的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科学实验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及教师办公室、传达值班室、少先队活动室;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旱厕应按学校专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校舍用房配置标准见附表)。

规模较小的乡村小规模学校(50人及以下)校舍可根据适用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第十一条校舍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护栏坚固耐用、高度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校门、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坚固耐用,出入口处设置门卫值班室,能够满足校园安全需要。

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

有寄宿生的,应有满足寄宿生安全、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保障。

第十三条校园内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旗台、旗杆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用电符合安全保障、供水符合卫生标准,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并按防火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备。

第四章教育技术装备

第十五条学校每间教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讲台桌、黑板(或电子白板),按学生1人1桌1椅(凳)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学生年龄段的课桌椅。

实验教学仪器达到基本配备要求,学生分组实验能保证四人一组操作。

图书室生均藏书量不低于25册,并有适应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工具书和音像、数字教学资源等,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

体育、音乐、美术器材、挂图等符合基本教学需要。

第十六条学校应配有球类、田径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

应有符合饮用水安全标准的水源,并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信息技术装备按照教育部“关于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要求,配备一套由大屏幕电视机、计算机及卫星数据接收等设备组成的远程教学系统(天网);学校网络接入带宽不低于20M,并有一间配备远程互动课堂、网络教研设备的多媒体教室;普通教室配有多媒体班班通设备;计算机数量能满足教学要求;广播系统能满足集体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需求。

第十八条学校应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房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教室、宿舍、餐厅及公共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具,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十九条学校应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宿舍安装一键报警装置;门卫值班室应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实行乡镇中心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教育教学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

乡镇中心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实行“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考评。

乡镇小规模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与乡镇中心校开展的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等教研活动。

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根据需要实行校点走教。

中心校要统筹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落实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有条件的学校可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校本课程。

规范学生在校时间、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

充分发挥小班教学优势,采用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强个性化教学和针对性辅导,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思想动态和身心健康,切实提高育人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因地制宜组织学生活动和参加劳动实践,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和劳动观念。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辍学。

关爱留守儿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档案,设立亲情电话,构建协同关爱机制。

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安全和后勤管理。

按要求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机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和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

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机制,以及县域内经验丰富的教研人员、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赴小规模学校开展经常性指导机制。

采取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答疑辅导等方式,保障小规模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

第六章教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班师比核定教师编制,在校生31~100人的,按班师比1:

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教师。

第二十八条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实行教师编制配备与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鼓励返聘优秀退休教师补充人员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无法增编的地区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实行同岗同待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进县域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小规模学校流动。

实行乡镇中心校教师到乡村小规模学校走教制度。

第三十条落实城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

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核准岗位数限制定向聘用。

第三十一条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获得充分的专业提升机会。

县级以上培训要优先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参训,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项目要优先选派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参加。

送培(教)下乡、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研修等活动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

第三十二条完善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依据学校艰苦偏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

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实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同级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体检专项资金,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各级教师表彰表扬活动向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倾斜。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和改造,为乡村小规模学校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使乡村小规模学校达到标准规定各项要求,内涵建设得到加强,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第三十四条教育经费投入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不足100人按100人核定和拨付公用经费,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教学点按照完全小学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乡村小规模学校必配用房配置标准一览表

单位:

m2

用房名称

4班80人

使用面积(㎡)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80

普通教室(4班)

160

多功能教室及辅房(多媒体教室)

100

图书室

40

计算机室

40

学生活动室(科学实验室)

40

二、办公用房

80

行政办公用房

15

教研室

30

安防监控室

20

少先队活动室

15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

108

综合器材室

40

总务用房

20

传达值宿室

20

厕所

28

注:

1.乡村小规模学校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20人测算。

2.普通教室按学校规划班级数设置,每间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m2。

3.本表未包含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的建筑面积,如有寄宿生,另增加相应面积;未含单身教师宿舍、教工值班宿舍及食堂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4.本表为乡村小规模学校校舍建设参考标准,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58m2,具体按照“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安全适用、实用够用”的原则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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