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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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样本
一.建筑防排烟普通规定
1.1
建筑中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
4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排烟设施:
1
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房间;
2
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00m2或一种房间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多层建筑设立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00m2或设立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高层建筑内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立在地下一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4
长度超过20m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不不大于40m地上疏散走道;
5
中庭;
6
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不不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不不大于1000m2地上丙类仓库;
7
汽车库。
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适当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适当不不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适当不不大于15m/s;
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7m/s;排烟口不适当不不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10m/s,公共汇集场合不适当不不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3m/s。
1.6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送风机宜设立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她部位隔开。
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立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边护构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风机周边应有不不大于600mm操作空间。
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办法,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
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畴内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补风管道不适当穿过防火分区或其她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当必要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立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动作温度可为280℃。
1.9
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下方,且高差不适当不大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适当不大于10m。
最新修订防排烟设计规范(修订稿)
一.建筑防排烟普通规定
1.1建筑中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前室;
1.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00m2或一种房间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立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不不大于200m2或设立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高层建筑内设立在首层或二、三层以及设立在地下一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4长度超过20m疏散走道;多层建筑中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长度不不大于40m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层民用建筑及高度不不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积不不大于1000m2地上丙类仓库;
7汽车库。
1.4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风道不适当采用土建风道;当防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1.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适当不不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适当不不大于15m/s;
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7m/s;排烟口不适当不不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10m/s,公共汇集场合不适当不不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适当不不大于3m/s。
1.6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送风机宜设立在通风机房或室外屋面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隔墙和1.5h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她部位隔开。
若确有困难时,可设立在吊顶等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边护构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烧体,风机周边应有不不大于600mm操作空间。
若风机设在屋面上,应有防护办法,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等进入。
1.7防烟与排烟管道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畴内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以保证火灾时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正常工作。
1.8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用于机械排烟补风管道不适当穿过防火分区或其她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当必要穿越时,应在穿过处设立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防火阀动作温度为70℃,补风管道防火阀动作温度可为280℃。
1.9防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下方,且高差不适当不大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适当不大于10m。
二.自然通风方式
2.1 按1.2条规定需设立防烟设施部位且开口外窗面积满足自然通风规定期,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居住建筑外,靠外墙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阳台、凹廊可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2.1-1);
3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居住建筑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启动窗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如图2.1-2)。
2.1-1 带凹廊防烟楼梯间 2.1-2 两个不同朝向有启动外窗前室或合用前室
2.2 需设立排烟设施场合,如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 按本办法1.3条中规定需设立排烟设施地下和地上房间等;
2 多层建筑中中庭及高层建筑中净空高度不大于12m中庭;
3 建筑面积不大于m2地下汽车库。
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场合,其自然通风口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不大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不大于3.0m2;
2 靠外墙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启动外窗总面积不应不大于2.0m2,且顶层可启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0.8m2;
3 中庭、剧场舞台可启动外窗总面积不应不大于该部位建筑面积5%;
4 需要排烟疏散走道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走道面积2%;
5 需要排烟房间可启动外窗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面积2%;
6 其她场合,宜取该场合建筑面积2%~5%。
7 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0m2且净空高度不不大于6m大空间场合,不应不大于该场合地面面积5%;
2.4 自然排烟口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在排烟区域顶部或外墙上。
当设立在外墙上时,排烟口底标高
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度1/2,并应有以便启动装置,同步自然通风口启动方向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启动;
2 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当室内净高超过6m、且具备对流条件时,不适当超过35m。
2.5 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0m2且室内净高不不大于6m时中庭、展览厅、观众厅、营业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场合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她电动设施控制启闭自动排烟窗。
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步应设立便于操作手动启动装置。
2.6 设立在外墙上自动排烟窗其净面积按下列规定拟定:
1 当开窗角度不不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2 当开窗角度不大于70°时,其面积近似按公式(4.9.6)计算窗有效排烟面积:
(2.6)
式中 —有效排烟面积(m2);
—窗面积(m2);
—窗启动角度。
3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
按启动最大窗口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按
窗有效面积计算。
窗有效面积为窗净面积乘以系数。
依照实际工程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窗 图2.6
时,系数取0.6;当采用普通百叶窗时,系数宜取0.8。
三. 机械防烟(加压送风)
3.1 建筑中下列场合应设立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采用自然排烟办法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高层建筑封闭避难层(间);
5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前室;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某些运用可启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某些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立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3.3 当建筑地下某些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本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不大于10m时,设立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本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不不大于10m时,所设立封闭楼梯间在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门或有不不大于1.2m2可启动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拟定。
惯用基本计算办法如下:
1 压差法:
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正压值所需送风量。
(3.4-1)
式中 —加压送风量(m3/h);
0.827—漏风系数;
—门、窗缝隙总有效漏风总面积(m2);
门缝宽度:
疏散门 0.002~0.004(m)
电梯门 0.005~0.006(m)
—压力差(Pa);
疏散楼梯间取 40~50Pa;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取 25~30Pa
—指数(普通取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2 启动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送风量:
(3.4-2)
式中 —加压送风量(m3/h);
— 一樘门启动断面积(m2);
—启动门洞处平均风速(m/s),取0.7~1.2m/s;
—背压系数,依照加压间密封限度取0.6~1.0;
—漏风附加率,取0.1~0.2;
—同步启动门计算数量;
对于多层建筑和20层如下高层建筑取2,20层及20层以上取3。
注
1,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按计算数值乘以1.50~1.75拟定,启动门时,通
门风速不应不大于0.7m/s
2,在多层建筑中,若地下仅有一层疏散楼梯间,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公式中n取1,通过门洞处风速v应恰当加大,宜取0.9m/s~1.20m/s。
计算数值直接取用(不与表3.4比较)
依照以上公式3.4-1)和(3.4-2)分别算出风量,取其中大值,再与表3.4
规定数值相比较,取其中大值作为系记录算加压送风量。
表3.4 机械加压送风量
序号 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图示
<20层 20~32层
1 对防烟楼梯间加压
(前室不送风) 高层 25000~30000 35000~40000
非高层 25000 —
2 前室或合用前室自然排烟(防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对防烟楼梯间加压 高层 25000~30000 35000~40000
非高层 25000 —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楼梯间 高层 16000~0 0~25000
非高层 16000 —
合用前室 高层 1~16000 18000~2
非高层 13000 —
4 消防电梯前室 高层 15000~0 2~27000
非高层 15000 —
5 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
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 高层 2~27000 28000~3
非高层 2 —
注:
1.表3.4风量数值系按启动宽×高=1.6m×2.0m双扇门为基本计算值。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
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拟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
拟定。
启动门时,通过门风速不适当不大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用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拟定。
3.5 封闭避难层(间)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米不不大于30m3/h计算。
3.6 在改建工程中,当不具备设立加压送风竖井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超过15层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送风方式,送风口服务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10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宜比计算数值或表3.4中送风量增长20%,加压送风口不适当设在首层。
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压差应为40~50Pa;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压差应为25~30Pa;
3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前室与走道之间压差应为25~30Pa;
3.8 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或3层设立一种;合用一种风道剪刀楼梯应每层设立一种;每个风口有效面积,应按风口数量均分系统总风量拟定;
3.9 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立一种,每个送风口有效面积,普通按火灾着火层及其上下相邻两层三个风口均分计算拟定(启动门时,通过门风速不适当不大于0.7m/s),也可设定为火灾时着火层及其上一层二个风口均分计算拟定;
3.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需注意:
1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适当设立在被门挡住部位。
2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立。
3 建筑层数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种风道,其风量按两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立。
塔式住宅设立一种前室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立加压送风系统。
5地上和地下某些在同一位置防烟楼梯间需设立机械加压送风时,加压送风系统宜
分别设立。
若合用一种风道时,风量应叠加,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规定。
6 前室加压送风口为常闭型时,除设立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且与加压送风机联锁自动装置外,尚应设立现场手动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宜设在距地面0.8~1.5m处。
7 前室加压送风口为常开型时,其前室应采用带启闭信号常闭防火门。
并应在加压送风机压出段上设立防回流装置或电动调节阀。
8 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立,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管上设立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避难走道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不大于1.2m/s计算拟定。
9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场合不应设立百叶窗,不适当设立可启动外窗。
系统加压送风量应计算窗缝漏风量。
10 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可采用自垂百叶式或常开百叶式风口,并应在加压风机压出段上设立防回流装置或电动调节阀;
3.11 加压送风系统余压值超过3.7条规定数值较多时,宜设立如下超压装置:
1 设立泄压阀,且在穿越防火墙处设立70℃防火阀,泄压阀板启动面积可用如下公式计算:
(3.11)
式中 —泄压阀阀板启动面积(m2);
—加压送风量(m3/h);
—当疏散通道门关闭时,加压部位保持一定正压值所需送风量(m3/h),即
按3.4条1款所计算出数值;
2 采用旁通阀
1)在楼梯间恰当位置设立压力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旁通泄压阀,调节
楼梯间余压值。
2)在每层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立压力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旁通泄压阀,调节加压送风前室或合用前室余压值。
3)采用变频风机。
3.12未能设立在独立管道井内加压送风管采用金属风管时,其厚度δ≥1.6mm,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0h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四.机械排烟
4.1 本办法1.3条设立排烟场合中,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立机械排烟设施。
4..2 需设立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超过6m场合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适当超过500m2;车库不适当超过m2;
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普通不应跨越楼层,某些状况下,如楼层面积过小,容许将各种楼层划分为同一种防烟分区,但不适当超过3层;
3 对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等有特殊用途场合,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4 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不大于500mm构造梁以及顶棚吊顶下凸出不不大于500mm不燃烧体来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其她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高度不适当不大于2.0m;
5 当防烟分区建筑面积超过规定,且设立挡烟垂壁确有困难,可将排烟区域防烟分区划提成几种承担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排烟系统,几种系统风量总和应为整个排烟区域排烟量,但各排烟系统应同步动作;
6 同一种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3 机械排烟系统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立;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与垂直风管连接水平管道应设280℃能自动关闭防火阀;
3 水平排烟管道穿越其她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立280℃能自动关闭防火阀,其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不大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若必要穿越时,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不大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 垂直管道宜设立在管井中,其管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h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要设立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
5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6 车库宜按每个防烟分区设立;
7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立。
当合用时,必要采用可靠防火安全办法,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有关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启动排烟区域有关排烟口(阀)和排烟风机,并在75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2)系统管道、风口、阀件和风机等均应满足排烟系统规定;
3)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
8 运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上设立烟气入口颈部烟气速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排烟口(阀)设在非封闭吊顶内时,吊顶内开孔率不应不大于吊顶净面积25%,且应均匀布置;
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不大于150mm距离;
10 排烟支管上应设立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排烟防火阀;
4.4 设立机械排烟设施部位,其排烟风机排烟量应符合表4.4规定。
表4..4 排烟风机排烟量
条件和设立场合 单位排烟量(m3/h.m2) 换气次多次/h 备注
肩负1个分防烟分区 ≥60 — 风机排烟量不应不大于7200m3/h
室内净高不不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空间 ≥60 —
肩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120 — 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拟定
中庭 体积≤17000m3 — 6 体积不不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不大于10m3/h
体积>17000m3 — 4
剧场观众厅 90 13 取两者中大值
汽车库 6
4.5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立,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阀)启动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 排烟口(阀)设立宜使气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其安装位置应设立在顶棚或接近顶棚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最小距离不应不大于1.5m。
设在顶棚上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距离不应不大于1.0m。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中排烟口(阀)应呈启动状态,其她防烟分区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在多层建筑中,设立机械排烟系统地下、半地下场合,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和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2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立在疏散走道;其排烟量由疏散走道面积和需排烟各个房间面积比较,按其最大面积每平米不不大于120m3/h计算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