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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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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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

  工伤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项非常严重的事情。

在生活中难以避免发生小意外,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工伤,也就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称之为工伤。

所以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修改前的《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例如交通事故范围不再限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纳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

重点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对本条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提供福利,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

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

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陌生客人对于社区或者写字楼门卫或者保安履行管理职责的不服,对门卫或者保安施加暴力。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

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环卫工人被枯死树枝砸中致伤,户外作业工人被闪电击亡等,在这类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9、“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一是要根据生活经验人性化理解,不能刻板;二是考虑公平性。

举例说明,有一个案例,劳动者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和其他同事在单位门口的饭馆吃完饭才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死亡。

单位否定“合理时间”从而否定上下班途中。

余律师认为,单位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律没有也不能强求劳动者必须在自己家里吃饭,没有也不能强求劳动者先回家后吃饭。

所以,劳动者在单位附近吃完饭后再回家,是劳动者的权利,并没有不妥之处。

当然,如果说这名劳动者如果是下班后去参加娱乐活动(比如唱歌打麻将)或者吃饭时间过长,随后再回家,则可以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是“合理时间”。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

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

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

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

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

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

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

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时山路运送才送到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送到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改前的《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修改后的《条例》第16条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是说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也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举例说明,劳动者开车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严重受伤同时导致三人死亡,该员工负同等责任。

则该劳动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自己受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修改后的《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与修改前的同条同项相比,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一款规定了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及时限。

最后一款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所应承担的责任,但该条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他条文没有规定个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更没有说个人应该自负有关费用。

综合以上条款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而不要求单位对该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断。

因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无论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单位都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期限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

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只有一种那就是不能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工伤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

但个人依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以上是余律师对此条文的理解。

在这里提醒工伤职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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