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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七年七月

1项目背景

随着我省实施“退二进三”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许多工业企业因搬迁、转产、停产或倒闭,在城市中心遗留、遗弃了大量的退役地块。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着力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效,截至2015年针对六大重点行业我省共整治完成企业5740家,其中关停企业2250家,搬迁入园企业1067家;针对特色污染行业整治完成企业3.6万余家,其中关停企业24813家。

这些污染企业的关停有力的遏制了我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这些留存的工业地块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废料和副产品的无序堆放和倾倒弃置以及有害废水渗透,导致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污染地块。

这些污染地块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其也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构成着持续性的威胁,因此对这些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已经成为了我省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

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修复验收三大过程,其中修复验收工作是该项工作的最终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的工作也一直缺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指导,直到近几年才逐步获得重视。

2014年2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项技术导则,这些技术规范的发布,对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对于修复验收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仍处于缺失状态。

由于国家层面技术规范的缺失,一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作开展较早的省市已经开展了效果评价技术规范的相关研究,并出台了相应的地方级技术规范。

如北京市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上海市也于2014年发布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这两个地方规范对验收工作的总体框架和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不同类型修复技术具体验收方法的规定仍较为粗略,另外对于地块的回顾性监测和后评估也缺少相应的规定。

我省2016年12月发布的《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也提出进一步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制度建设,要求“2017年底前,制订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因此对于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验收方法进行细化研究,编制我省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是我省今年环保的重要工作之一,对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工作简况

2.1任务来源

随着我省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城市土地功能区布局也不断呈现着变动与调整。

为加强污染地块在二次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示,配合《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浙江省环保厅设立了《浙江省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由浙江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承担课题研究工作,该课题从环保管理和风险管控的角度,污染地块修复工程效果评价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2017年6月12日,浙江省环保厅在杭州组织了《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立项评审会。

来自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等单位的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一致认为标准立项十分有必要,并建议标准名称改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2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为《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为:

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张婧宇。

2.3起草小组的成立

为保证本标准的制定质量,力求标准符合科学发展与切合实《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标准实施后能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实施和验收具有指导作用,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在开展大量资料收集、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国内、外有关经验,并广泛听取国内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相关专家的意见,起草编制完成《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草稿。

3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确定了《标准》制定的四项原则。

(1)适用性原则。

通过参考国内外相关的污染地块验收相关技术资料,结合浙江省实际特点,将符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的地块修复验收技术体系及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列入《标准》。

(2)最佳性原则。

根据不同的地块特点和修复技术模式,科学分析开展效果评价的关键节点和评价方式,以选取最佳的验收评估模式为目的,保证评价方法科学合理且具有可行性。

(3)符合性原则。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国家、行业标准的必要补充,部分条款严于国家标准。

(4)前瞻性原则。

充分考虑我省污染地块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重点解决污染地块效果评价方法缺乏一致性的问题,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尽可能与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相一致,避免起点过低。

4标准内容的制订依据

4.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效果的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价。

4.2标准的特点与创新点

本标准充分参照借鉴了国内外现有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进调整。

本标准的创新点在于,既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框架和总体思路,又在选用相关参数的过程中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在编制过程中,既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又考虑到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3标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总署颁布的《国家名录内的污染地块验收流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在污染地块效果评估方面的最新进展,并在调研了国内在污染地块(土壤)的调查、评估、修复方面的研究探索、案例实践经验及管理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污染地块修复效果检验相关技术规范较为完善,并且和前期的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效果评估针对性强,对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精细化管理水要求非常高。

以美国超级基金(Superfund)为例,根据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2011年发布的《国家名录内的污染地块验收流程技术规范》(CloseOutProceduresforNationalPrioritiesListSites,OSWERDirective9320.2-22)显示,仅根据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对象的不同,就可分为4类不同评估情景,包括污染源去除、污染源去除及地下水修复、地下水及地表水治理与恢复、制度管控(非工程措施);而对于风险管控类的污染地块,又可分为边治理边使用、基于长期修复的工程措施、长期监测和运行三类。

此外,根据评估的内容、对象及目标不同,美国的超级基金污染地块效果评估还可能会开展基于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污染相关责任方完成情况的评估、联邦设施所属污染地块效果评估等。

国内目前污染地块效果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北京市和上海两地发布了相关的评估技术规范(北京于2011年正式发布了地方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上海于2015年正式发布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此外重庆的效果评估技术规范正在编制过程中,环保部也正在开展《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草案)》的编制工作。

北京和上海的效果评估(验收)技术规范在框架设计上基本相同,上海的技术技术规范出台时间更晚一些,对部分流程进行细化。

重庆的效果评估技术规范也是基本沿用了北京技术规范的框架和内容。

环保部目前在编制的《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草案)》则是在借鉴北京市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场地修复”、和“后期监测建议计划”的内容。

标准起草小组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效果评估(验收)技术规范后,提出了浙江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的框架,并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类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提出了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

4.5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资料整理是以明确效果评估关键因素为目的,对开展效果评估的治理修复工程地块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的过程,是展开科学、合理和客观评估的前提。

本标准主要参考国内环保部、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及美国环保部相关修复验收技术规范/指南/导则中关于资料收集与审核分析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修复类项目效果评估对用地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等资料收集的要求,并以防止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生产环境风险为目的设计了风险管控类项目资料整理的内容。

现场踏勘是在资料整理完成后,根据资料中描述的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的相关情况,由效果评估机构组织人员对实施治理修复工程的现场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现场与资料描述一致性的过程。

本标准主要参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4)、《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环保部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草案)》,以及美国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相关导则关于现场踏勘的范围、主要内容、重点、方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了本规范中现场踏勘的工作内容。

4.6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

本标准充分借鉴了《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环保部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草案)》等国内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关于效果评估对象、范围的要求,同时借鉴了国外相关技术导则关于效果评估时间段和周期的内容,我省实际提出了适合我省的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

4.7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的核心是确定效果评估采样布点要求。

本标准针对不同的项目和评估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4.7.1修复类项目的效果评估

4.7.1.1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确认

对于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验收,目前公认的方法是对清挖后基坑的底部和侧壁进行采样确认。

目前,上海、北京、重庆等地的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对污染土壤清理后基坑的验收采样数量均有相应的设计。

各技术规范的点位数量设置如以下表格所示。

(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针对异位修复清挖的基坑进行和基坑侧壁和底部的布点(见表1、表2)。

对基坑侧壁布点横向采样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m,在每个横向单元划分均匀9段采集9个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当挖掘清理深度不超过1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清理深度大于1m时,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对于基坑底部的采样则主要采样了网格布点法

表1上海导则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数量

基坑区域周长(m)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50

4

50~100

5

100~200

6

200~300

8

>300

以40m为一个采样单元

表2上海导则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数量

基坑底部面积(m2)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100

3

100~500

4

500~1000

5

1000~1500

6

1500~2500

7

2500~3500

9

3500~4500

12

>4500

不超过20m×20m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

(2)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对于异位修复清挖后基坑的验收采样内容(表3、表4)包括:

根据侧壁周长选择采样点的数目,采取等距离布点方法。

根据基坑的深度超过1m时不分层采样,超过1m时则进行分层,以1~3m为一层,上层采集深度为0~0.2m。

对于基坑底部的布点同样采用了网格布点法。

表3北京导则侧壁采样点数量

基坑区域周长(m)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100

4

100~200

5

200~300

6

300~500

7

>500

8

表4北京导则坑底表层采样点数量

采样区域面积(m2)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100

1

100~500

2

500~1000

3

1000~1500

4

1500~2500

5

2500~5000

6

5000~1000

7

10000~25000

8

25000~50000

9

50000~100000

10

(3)重庆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重庆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对于污染土壤清挖后的基坑,针对基坑侧壁和底部的采样也提供了采样数量的判断表(表5、表6)。

其采样点位的布设方法基本与北京和上海的导则相同,但对于较大面积的基坑,其设定了每个采样点的最大代表面积,从而保证了较大基坑的采样密度。

表5重庆导则中对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最低数目

基坑区域周长(m)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50

3

50~100

4

100~200

5

>200

按照HJ25.2-2014中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每段最大长度不超过40m)

表6重庆导则中对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最低数目

采样区域面积(m2)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

<100

3

100~500

4

500~1000

5

1000~1600

6

1600~2800

7

>2800

按照HJ25.2-2014中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网格面积不大于20m×20m)

总的来看,现有的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验收规范基本采用了判断表的方法,根据基坑底部的面积以及基坑侧壁的长度选择相应的采样点数目进行布点。

针对异位修复地块基坑底部的采样布点,“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表1)和“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表2)均采用网格布点法。

其中北京市规定了采样点起点,可采用公式计算出不同采样点之间距离,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对异位修复土壤基坑的采样点密度更大,要求采样单元原则上网格大小不超过20m×20m。

在侧壁的采样布点上,上海导则比北京导则的规定更加详细,并提出在每个横向采样单元均匀划分9段,并在每段剖面表面采集1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的采样方法。

本技术规范基本沿用了采用判断表确定采样数量的方法,对采样数量进行了部分的调整,包括设定了较高的初始采样点位数,如基坑底部面积在500m以下的均需要布设3个采样点,100m以下周长的需要布设4个侧壁采样点。

同时参考重庆导则设定了每个采样点的最大代表面积,从而保证了在较大基坑面积条件下的采样密度。

4.7.1.2异位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对于异位修复后的土壤,上海导则中规定以500m3为一个采样单元进行采样,并可分别采集表层、中层和下层的样品制备混。

重庆市的导则对于异位修复后的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采集混合土壤样品,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超过500m3,每个样品的混合点位不少于5个。

异位修复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每500m3采2个非混合样。

参考以上两个导则,本导则推荐500m2作为均质性较好的修复技术的采样密度,200m2作为均质性较差修复技术的采样密度,并推荐了专家判断法,对均质性较差的土堆的修复薄弱部位进行采样。

4.7.1.3原位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对于原位修复区域的验收,其平面布点的点位数量,北京和上海导则主要依照基坑的底部布点方法进行设置,重庆导则中则参考了HJ25.2-2014的布点要求,即原则上不超过1600m2设置一个采样点。

本导则考虑到土壤的异质性和原位修复的不确定性,设置了相对基坑采样较高的采样密度,并要求每个采样单位的网格原则上不超过20m×20m。

在原位土壤采样深度上,主要参考侧壁采样分层的方法,除表层土壤以外以3m作为一个垂向采样单位进行分层采样,同时考虑到原位修复对污染区域的地质扰动及可能导致污染的纵向迁移,其采样的深度范围需要涵盖污染区域的上层,两个污染区域之间的夹层至最大污染深度。

4.7.1.4白区验证性调查

白区验证性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进行验证,这些可能的二次污染主要包括在污染土壤和固废堆存过程导致的污染下渗和散落、尾水尾气处理过程的污染物泄漏和沉降、运输过程中土壤和废物的遗洒、异位处理工艺过程中(如热脱附、化学氧化等)产生的废气废渣污染等。

对于这些区域的布点主要在区域土壤的表层进行布点,对于污染判断较为严重的可进行纵深的采样。

另外对于调查确定非污染区域,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开展相应的验证性调查。

对于疑似二次污染区域的勘察工作需要参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的5.2章节中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勘察过程中建议结合现场情况并借助现场快速监测仪器确定疑似污染区域。

对于采样点位及方案的设计参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的6.1章节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推荐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系统布点法。

4.7.1.5回填土的要求

对于场地中基坑需要采用外来土壤回填的,对于回填土也需要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以保证回填场地的为清洁土壤,从而不产生额外的环境风险。

从回填土的来源来考虑,原则上要求其不能来自基本农田、受污染的建设用地、滩涂地、人工回填地等区域。

对于回填土壤其不应有异味,其可能的污染物含量需要对取土区域进行采样,采样验证的方法可以参考HJ25.2-2014中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进行。

4.7.2风险管控类项目的效果评估

对于暂时不进行修复的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地块,其采用风险管控技术对场地的环境风险进行消除。

由于国内外现有技术规范并未针对性的提出风险管控类项目的验收方法,因此本规范将参考修复类项目的效果评估方法采用工程实施审查、采样检测评估的方法对风险管控类项目的效果进行相应评估。

本技术规范主要从几个方面对风险管控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管控工程的实施效果、风险管控区域的定期监测以及地块回顾性的评估监测。

4.7.2.1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

风险管控工程的实施效果评估主要针对风险管控工程的施工符合性进行审核和评价。

常见的风险管控工程类型包括物理阻隔工程和化学阻隔工程,物理阻隔主要是通过建立阻隔墙、铺设防渗膜等对污染区域进行物理包裹,减少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场地向外扩散,化学阻隔是指通过建立阻隔墙和阻隔区域的方式利用化学或生物的降解方式减少污染物向外扩散。

考虑到工程实施过程中会开展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相关工作,因此对于风险管控工程的实施效果主要是通过过程材料审核进行工程符合性的评估。

另外对于部分工程参数可以考虑开展现场取样或测试的方式确定其工程实施效果,如水泥阻隔墙的桩体强度、防渗膜的气密性、渗透性反应墙的污染物通过消减率等。

4.7.2.2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和回顾性监测

对于风险管控区域的定期监测以及地块回顾性的评估监测,主要从污染源角度考虑,将主要参考现有场地调查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和采样方法进行风险管控类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的采样设计。

由于采用风险管控项目,其地块内将不能用作后续工业、商业或住宅的开发,其主要的环境风险在于地块内污染的向外扩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扩散途径。

1)污染物随地下水向下游迁移扩散;2)污染物随场地内或临近的地表水下地表水下游扩散;3)污染物挥发或随颗粒物向外扩散,因此需要针对以上几个污染扩散途径,设计风险控制项目采样验收方法。

对于地下水污染扩散控制效果的评价需要考察地下水中污染物向下游迁移的阻断效果,可以参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8)中对于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方法。

对于大气污染扩散控制效果的评价需要考察地块周边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情况,大气污染物包括了具有挥发性的有机污染物,颗粒物以及空气的异味。

对于地块周边大气监测点位的设置则主要参考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中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该部分的大气监测结果,可参考工业企业相关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进行评价。

对于地下水污染控制效果的评价主要是为了确认地块污染物是否通过地表水流向外扩散。

地表水的具体采样方法参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其监测污染物需要包含地块的特征性污染物及地表水的常规性监测指标。

对地表水的评价则主要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进行。

4.8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本技术规范的现场采样要求沿用了《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同时,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和《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一般性样品的质控要求参考自美国怀俄明州2000年出台的《SoilConfirmationSamplingGuidelines》,对于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样品的质控要求,则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倍,保证样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实验室检测要求的参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和《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4.9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方法的确定

4.9.1修复类项目

修复工程就是以去除污染物为主要目标,降低污染物的浓度或彻底去除污染物以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其中,修复效果评估方法主要有逐个对比法和t检测评估法。

逐个对比法适用范围广,无样品数量限制,对于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样品均适用;t检测评估法是一种统计评估方法,适用于呈正态分布的样本,对地块土壤、地下水等样品均一性及样品数量要求极高,使用条件苛刻。

本标准借鉴了《北京市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修复效果评估以修复方案提出的修复目标值为评估标准。

但是本标准未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评价,而是考虑实际可操作性及土壤的异质性问题,最终选取逐个对比法,对地块点位逐一评价,使所有点位所有目标污染物浓度均达到治理修复目标,保证地块安全利用。

4.9.2风险管控类项目

风险管控工程是以防止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为目标,切断污染物与敏感受体的暴露途径,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最终达到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不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的要求。

该类项目的评估方法依然采用逐个对比法,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评估次数;通过多批次评估,以确保管控工程措施满足长期风险可控的要求。

由于国内目前并未出台风险管控类项目的定期监测评估和回顾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而国外的技术规范可操作性也较差,因此本标准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和走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风险管控类项目验收的技术要求。

(1)定期监测评估的周期不少于3个月,因此累计3次定期监测评估合格理论上可以在6到9个月内完成,保证监测周期既具备一定的弹性,又避免过快结束监测导致污染地块中污染物浓度反弹。

(2)定期监测评估合格作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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