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道路南京政监督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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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道路南京政监督网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

—道路整治工程类

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整治工程类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履行设计质量责任,在工程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项目负责人须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三项以上同类工程设计经验。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建立项目监理部,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施工项目部,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经理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安全员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六〕人员变更

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变更不得超过2人次,并按规定程序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七〕在岗履职

建设单位应每天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不到岗履职的人员责令相关单位更换,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岗履职,离岗超过2天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开工条件

〔一〕开工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环境条件、施工准备、民主整治等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开工条件审查表〔见附件1〕,结果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约谈告知

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并完成备案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

三、工程组织

〔一〕建设统筹

建设单位应根据道路整治内容、环境条件,结合交通组织、工程建设要求,统筹工程各专业建设事项,理清各类综合管线施工、道路病害处理、检查井处理、路灯安装、绿化施工、交通设施安装、路面施工等专业施工平面、立体、时序、逻辑关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进出场时间,保证各专业施工的无缝对接,禁止“围而不建”、“二次进场”、“重复开挖”等现象。

〔二〕施工时序

建设单位统筹各专业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落,禁止超越组织范围的作业;施工单位应保证人员、材料、设备及时投入到位,排定施工时序和施工周期,做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各工序的实施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先深后浅、紧密衔接”的原则,相邻工序之间实施应紧密连续,快速流转,及时释放空间,消除交通、环境影响。

〔三〕单元施工

建设单位应组织排定每天的作业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挂图作战;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个单元每天施工内容,集中力量确保当天任务完成,最大限度地缩短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时间和扬尘源、危险源存在周期。

在交通组织、材料组织、施工力量投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每天的作业计划可安排2-3个单元平行、流水展开。

监理单位应按图检查,每天对每个作业段落实施内容、施工时序、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形成记录。

〔四〕定时清场

为确保交通高峰期市民正常出行,对临时占用的社会通道,施工单位应在每天下午4:

30和上午6:

00两个时点前完成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清,恢复交通通道。

建设、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全线进行巡查,对是否按时恢复快车道、是否不同时占用慢车道及人行道、是否采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等作重点检查,检查情况需填表并经施工单位确认,一旦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五〕工序管理

每道工序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对工序实施条件进行检查,条件不具备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隐蔽验收和平行检验;对于检查井处理、道路病害处理、路缘石铺筑、沥青路面摊铺等关键工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关键工序的首个检验批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检查。

不同专业队伍间发生工序交接的,还应进行工序交接验收并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见附件2〕。

〔六〕样板引路

每道工序正式实施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样板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样板段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编制工序施工操作手册,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班组进行现场培训考核。

每个作业单元内,每道工序第一个检验批施工完成,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该道工序的全面实施。

先行实施的单元,应在工序样板的基础上,及时集成成果,形成样板示范单元,确保样板先行、典型示范。

四、材料管理

〔一〕材料选择

工程所用材料应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示的材料信息登记名录中择优选择供给商;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向材料供给商提出材料技术参数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进场验收

监理单位组织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规格、型号、外观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三〕主要材料

1、沥青混合料

〔1〕对原材料实施专料专供,分仓管理,不得混料。

〔2〕主次干道应采用A级沥青,支路、街巷可采用B级沥青。

〔3〕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应进行专项设计,生产配合比应进行检测验证。

〔4〕粗集料应采用石质坚硬、清洁、不含风化颗粒、近似立方体颗粒的碎石,级配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5〕细集料应采用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级配的人工轧制的玄武岩或石灰岩细集料,SMA不得使用天然砂。

〔6〕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沥青混合料厂家进行驻厂管理,检查材料质量,并随时进行抽测,形成检查、验收记录。

2、透水混凝土

〔1〕水泥:

采用P.O42.5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且为高活性低碱水泥。

--9.5mm粒径的碎石;基层材料级配可参考表1;透水混凝土材料堆积密度1450-1650kg/m3,针片状颗粒<10%,压碎指标<10%,含泥量<1%。

表1透水混凝土基层材料配比

比例

米砂:

瓜子片:

小碎:

中碎

外掺水泥用量〔%〕

筛孔尺寸mm

水灰比

累计筛余量%

2:

3:

3:

2

24

0-5

15-45

33-58

65-85

85-95

95-100

备注

〔3〕基层材料宜采用素色透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面层材料宜采用天然漏骨料透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4〕透水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应采取机械拌制,并配备计量设备。

3、人行道铺装材料

〔1〕可选用同质舒布洛克砖、烧结砖、花岗岩板等。

〔2〕铺装材料应由厂家定型加工,不得现场加工。

〔3〕材料进场应提供强度、耐磨性能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4〕花岗岩板抗压强度不低于80MPa,舒布洛克砖、烧结砖抗压强度不低于30MPa。

〔5〕铺装材料应平整、色泽均匀,规格、尺寸应符合标准要求。

4、路缘石

〔1〕应采用石材或预制混凝土标准块,并统一由厂家定型加工。

〔2〕路口、隔离带、渠化段等曲线段应使用定制模数的路缘石,其曲率半径宜为500mm、1000mm、1500mm、2000mm、2500mm、3000mm。

〔3〕干道路缘石立石宜采用花岗岩材质,石材的技术指标:

吸水率≤0.6%;压缩强度≥100MPa;抗折强度≥8MPa。

预制混凝土路缘石,技术指标:

抗折强度≥Cf6.0MPa、抗压强度≥Cc40MPa;吸水率≤6.0%。

〔4〕路缘石外表边角齐全、线型平顺、外形完好、外表平整、色泽一致。

粘皮、麻面、蜂窝面积不超过20mm2,缺棱掉角部位投影尺寸不超10mm。

长度、宽度、高度允许尺寸偏差在士3mm以内,平整度和垂直度偏差在2mm以内。

〔5〕路缘石出厂应提供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并在产品底部或反面设置明显标识。

5、检查井盖

〔1〕车行道上的检查井井盖应采用承载能力D400及以上等级的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井盖可插入井座深度宜为150mm;人行道上的检查井井盖定制加工,外表材料应与人行道铺筑材料相一致。

〔2〕同一条道路上的检查井井盖标识、样式、图案应统一。

6、管材

〔1〕宜使用钢筋混凝土管,使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的应报环境整治指挥部批准,不得使用化学建材管。

〔2〕进场管材应按规定设置相应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及生产厂家信息等;未设置标识的,不得使用。

7、井室材料

〔1〕检查井应采用混凝土模块砌筑或混凝土现浇,不得砖砌。

〔2〕雨水收水井可采用水泥砖砌筑。

8、水箅盖

〔1〕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上的收水井应使用承载能力D400及以上等级铸铁水箅盖,街巷收水井可使用承载能力C250及以上等级钢纤维混凝土水箅盖。

〔2〕同一条道路上的水箅盖标识、样式、图案应统一。

〔3〕水箅盖尺寸:

长度不小于700mm、宽度不小于400mm。

五、关键环节质量管理

〔一〕路面病害处理

1、道路病害处理前,施工单位应全面摸排病害情况,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注并编号,每处病害应拍摄2张以上能反映整体和细节的照片。

2、病害处理范围不应小于2m×2m,位于道路基层的病害处理部位应用水泥稳定碎石分层填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200mm,位于道路面层的病害应用同粒径沥青混合料填筑;病害处理部位填筑材料应与原状道路作台阶搭接,搭接宽度不少于300mm。

3、对无法保证病害处理范围,机械无法碾压的部位,应采用低标号混凝土或级配碎石灌〔注〕水泥浆填筑,上方应至少设置一层机械碾压的水稳过渡,沥青混凝土面层底部满铺玻纤格栅防裂。

4、每处病害处理完成后,应拍摄2张以上能反映处理效果的照片。

〔二〕沟槽部位处理

1、新建管道和原管道沟槽位置存在沉陷情况时,应对沟槽进行专项设计并做针对性处理。

2、距离路面标高m以外的管道,条件允许的在道路结构层以下设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两侧搭接沟槽边宽度不少于300mm,纵向应分段设变形缝;不具备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条件的,应进行混凝土浇筑或级配碎石灌〔注〕水泥浆回填,道路结构层搭接不少于500mm。

3、距离路面标高m以内的管道,应进行混凝土全包封,最小包封厚度为100mm;包封层与沥青面层间应至少设置一层机械碾压的水稳过渡,搭接不小于500mm。

4、沟槽沉陷病害位置处理前,应拍摄不少于3张能反映病害状况的照片;沟槽回填、处理过程,每道工序拍摄不少于3张反映施工质量状况的照片。

〔三〕检查井处理

1、原状检查井发生结构性损坏的,应重新砌筑或现浇检查井,井周采用低标号混凝土浇筑或级配碎石灌〔注〕水泥浆回填至路面结构层以下,路面结构层部位采用水泥稳定碎石作台阶搭接。

2、原状检查井无基础或井筒深度4m及以上的,应在道路结构层以下设置现浇承载板〔具体做法见附件3〕。

3、管道接入检查井应保证20-50mm管头伸入长度,伸入长度范围内应立模浇筑细石混凝土〔具体做法见附件3〕。

4、检查井处理前,应拍摄不少于1张能反映原检查井状况的照片;处理完成后,应拍摄不少于2张能反映处理效果的照片。

5、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检查井实施“一井一验”,每个检查井形成验收资料〔见附件4〕。

〔四〕检查井井盖安装

1、井盖座的底标高应根据路面厚度、井盖可调高度确定,对于沥青混合料下、中面层需临时开放交通的,应综合考虑临时开放交通、完工状况的井盖可调范围。

2、井盖座应采用高强度灌浆料灌注固定,井盖开启方向与车行方向一致。

3、沥青混合料摊铺前,应对井盖外表涂刷植物油,严禁涂刷柴油,井座侧面应涂刷粘层油。

4、下、中面层沥青混合料摊铺时,井盖部位沥青混合料应整体摊铺,随后取出井盖、在井座内插入护筒,井周补料后采用小型碾压设备压实;上面层沥青混合料摊铺时,井盖部位应一次性同步碾压成形。

上面层沥青混合料碾压前应对井盖外表进行清理。

〔五〕雨水收水口砌筑

1、宜采用平立结合收水方式。

2、收水井井室尺寸应深不小于800mm;宽不小于500mm;落底不小于100mm。

3、水箅盖顶面应与平石顶面齐平。

〔六〕路缘石铺砌

1、路缘石基础及靠背应立模浇筑细石混凝土〔具体做法见附件3〕。

2、花岗岩立石应紧贴铺砌,不宜勾缝;预制混凝土路缘石留缝宽度宜为8-10mm,采用1:

3水泥砂浆灌缝,灌缝密实,勾缝完成用带水软刷收边干净。

3、平石铺筑应自水箅盖向两侧铺筑,不得在水箅盖位置进行收口。

4、路缘石不得现场切割。

5、作为缘石坡道收边的路缘石,应与路面做平,缘石坡道与路缘石顺接。

〔七〕人行道铺筑

1、铺筑料石材料应根据材料尺寸模数先行定位盲道,保证盲道与路缘石之间铺筑材料不需加工;铺筑时,盲道内侧从路缘石向盲道铺筑,盲道外侧从盲道向人行道外边线铺筑,在外边线进行收边。

2、透水混凝土人行道宜采用全透水结构形式,面层透水混凝土厚度不小于100mm、基层素色透水混凝土厚度150mm〔具体做法见附件3〕。

〔八〕配套设施施工

1、各类交通、照明、供电、通信等设施杆、箱体不得设置于车行道上。

2、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各类杆、箱体的基础应低于人行道路面150mm以上;设置于隔离带上的各类杆、箱体的基础应低于填土面500mm以上。

3、每个道路交叉口应预埋弱电管道〔钢管〕,管径不小于100mm。

〔九〕沥青混合料摊铺

1、道路结构不处理的,应对原路面进行弯沉检测,查明道路质量状况,并作为设计目标弯沉值的参考。

2、路面整体铣刨或翻挖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铣刨、翻挖条件进行检查,并填写《路面铣刨、翻挖条件检查表》〔见附件5〕,条件不具备的不得进行大面积铣刨、翻挖;沥青路面铣刨后,3日内应完成沥青混合料摊铺。

3、沥青混合料摊铺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基层路面标高进行测量,形成测量成果。

基层标高偏高或偏低超过10mm的,优先采用调整纵、横坡的方法,如仍不能满足要求,应划定区域,凿除基层重新铺筑;标高偏低10mm以内的,可用沥青混合料摊铺找平,保证面层沥青混合料摊铺厚度。

4、每个段落沥青混合料摊铺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沥青混合料摊铺条件验收,并填写《沥青混合料摊铺条件验收表》〔见附件6〕。

5、撒布粘层油前,基层路面应干燥、洁净、无油渍或杂物,边角部位应清理彻底,无积尘、无积水、无杂物。

路缘石等附属构筑物应采取覆盖措施。

6、粘层油应撒布应均匀、到边;路缘石、井框侧面应安排专人涂刷粘层油,做到均匀、到边。

7、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现场和厂家联动管理,对出厂、到场温度进行管控,并记录。

8、条件具备的应联机摊铺,减少接缝;必须接缝的应尽量做热接缝,且应错缝;冷缝接头宜用铣刨机切缝,并涂沥青预热。

9、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外表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十〕收边收口

1、道路整治边线应与周边建、构筑物边线重合,路面应与周边衔接平顺、到边到角。

2、路面无法到边的区域,应进行景观处理。

*注:

涉及到雨污水管道的参照《南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雨污分流工程类〕》

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综合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应先挖探沟,进一步探明综合管线;如遇不明管线,应立即停工,查明管线性质和权属,采取必要的避让或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施工区域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按经审批通过的交通导行进行围挡设置。

〔三〕施工现场围挡应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图集〔2013版〕》标准设置,围挡应连续封闭,并应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擦洗保洁。

〔四〕施工现场应公示工程总体情况,并按单元划分在每个作业单元公示单元实施计划、参建单位情况、投诉举报等内容。

道路施工需改变居民出行线路、占用停车位和市民活动空间、造成小区停水停气等情况的,应提前3天在公示。

〔五〕施工区域平面布局设置合理;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时序、区域分段、交通疏导等情况动态设置。

材料堆放、垃圾堆放应划定专区;施工作业区出入口设置合理,尽量避开社会通道人流集中区域。

〔六〕靠近居民小区的道路施工应避开居民早晚出行高峰期和休息时间,22:

00之后不得使用凿岩机、风镐、空压机、切割机等易产生较大噪音的设备。

〔七〕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及影响区域保洁,围挡区域外路面应冲洗保洁;施工车辆应保证净车出场;现场堆放砂、石、土方、渣土等易扬尘材料应进行覆盖;工程渣土应当天完成清运,确无法清运的,应集中堆置,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切割、破碎、铣刨、打磨和清扫等易扬尘污染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

〔八〕道路、管线施工应分段、分单元实施。

施工完成后,沟槽、凹坑等部位必须填实整平,采用钢板覆盖,并在两侧设置减速带确保通行安全。

5日内必须完成路面恢复。

〔九〕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十〕建设单位应在现场设置市民接待站,响应市民诉求。

七、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每道工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相关验收资料应同步建立;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每日自查,监理单位每日巡查,并各自形成检查记录。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联合监督组,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和项目周边市民代表参加,并将名单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联合监督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检查责任体系建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组织管理等情况。

2、监督验收工程质量关键环节。

3、平行抽查30%的材料、工序验收。

4、检查考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材料、工序验收工作、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开工条件审查、联合监督组工作开展情况、关键环节首道工序进行监督抽查。

八、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对建设单位以下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1、未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项目负责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未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即开工建设的;

3、未组织综合管线单位进行现场交底的;

4、未统筹各专业施工,造成路面二次开挖的;

5、未组织联合监督组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设计单位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对设计单位以下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建设:

1、项目设计负责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未在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且对现场涉及设计工作的相关事项配合不到位,致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3、未执行本要点相关规定,且因设计深度不足,致使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施工单位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以下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建设:

1、未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项目负责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履职的;

3、开工条件不具备,未通过审查擅自开工的;

4、施工组织管理无序,未按规定开展民主整治、单元作业、定时清场、样板引路等工作,群发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5、未按规定的施工段落组织施工,超越规定段落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执行材料验收制度,材料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7、关键工序管理无序,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群发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四〕监理单位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对监理单位以下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列入环境综合整治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类工程建设:

1、未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项目负责人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

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的;

3、对施工组织管理不力,擅自超越规定段落施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造成不良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4、对材料、工序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的;

5、对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文明施工问题未及时发现处理,造成后果的;

6、对群发性市民投诉、媒体曝光事件负有监理责任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监督人员进行问责:

1、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体系不建立,相关人员不到岗履责等问题未按规定检查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开工条件审查不备案,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施工等问题未按规定检查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3、应该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的首道工序,未按规定检查,并对由此导致严重质量问题负有监督责任的。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采取约谈告诫、不良行为记录、红黄牌警示及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查处;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的,与企业信用挂钩。

附件1:

开工条件审查表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计划开竣工日期

审查内容

1、□交通组织方案已通过审批,并按交通组织和施工条件实施现场围挡、图牌。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批,拟定单元施工组织图,并现场公示。

3、□已建立项目管理部、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已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施工人员已参加施工项目部组织的岗前培训。

4、□人员、设备、材料进行报验手续已完备,现场配备到位。

6、□监理单位已审查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条件,初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管理措施。

7、□建设单位已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资格条件,统筹各类专业施工时序,召开设计交底会、管线交底会。

8、□市民议事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会议结果进行公示。

注:

符合要求的在□中打“√”,并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报审。

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章〕

年月日

监督机构备案意见:

〔章〕

年月日

 

附件2:

交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所属交接批范围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1

按图施工

是否完成设计规定的内容

2

主要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原材料、构配件质保资料及复试报告

砂浆、混凝土试块报告

回填压实度检测报告

验收记录

其他

3

施工实体质量

沟槽〔检查井〕几何尺寸

管顶以下回填质量

检查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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