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561931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36.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docx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改

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中国•沈阳

 

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日期:

2011年6月

招标公告

 

第一卷投标须知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卷技术规范

第二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卷投标文件

第四章技术部分

第五章商务部分

附:

评标办法

 

 

 

 

第一卷

 

投标须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见相关工程图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计划工期:

2011年7月10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

招标范围:

2

合同方式:

固定报价合同

3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

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3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4项目总监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5企业没有处于被国家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且经营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6企业在最近三年(2008、2009、2010)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7企业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外埠企业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入辽及入抚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将被拒绝投标;

9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企业信息入库,否则将被拒绝投标。

5

投标有效期:

为投标截止期后56天(日历日)

6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为投标截止期后56天(日历日)

7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10%,签订合同前递交。

8

付款方式:

建设单位承诺按工程进度拨付监理服务费

9

投标保证金数额:

2万元(人民币),沈阳地区的投标人以支票方式,其他地区的投标人以汇票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递交。

10

投标预备会及现场踏勘时间:

不统一举行,如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将问题传真至招标代理人处。

1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12

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址:

时间:

2011年6月30日9:

30时(北京时间)

13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6月30日9:

30时(北京时间)

14

开标时间:

2011年6月30日9:

30时(北京时间)

地址: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

本次招标设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将被废除投标资格。

最高限价为。

16

评标办法(见附件)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1.3工程概况及监理工作内容

1.3.1工程概况

1.3.2招标范围:

1.3.3计划工期

工程计划开、竣工时间:

2011年7月10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

1.3.4设计单位为天津市政设计研究院和抚顺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3.5本标段工程投资约为7500万元。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持。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为履行本监理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至少满足“前附表”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禁止同体监理。

3.3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须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3.2投标人在过去3年完成的监理工程的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拟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同时必须承诺中标后,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

3.3.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监理设备情况。

3.3.5投标人提供财务情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审计报告)。

4投标费用

由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等,所有这些补遗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卷技术规范

第二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卷投标文件

第四章技术部分

第五章商务部分

附:

评标办法

5.2投标人须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须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招标人可以补遗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遗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遗文件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8.1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报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8.2本次招标不接受修正报价。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凡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9.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技术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保证金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6)监理大纲

第二部分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及构成分析

10.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56个日历日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须提交“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按“前附表”要求提交。

12.3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尽快退还(无息)。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签署合同书后,及时予以退还(无息)。

12.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12.6.3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书。

13投标预备会

13.1本次招标不统一举行投标预备会。

1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2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须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14.3全套投标文件须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后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证明并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2内层、外层包封都须写明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在内、外层包封上还要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书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人须在“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人。

16.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开标

18.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进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均须在场,并携带身份证和有效证明资料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有关部门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编制顺序是否正确,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8.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标记的;

18.3.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18.3.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印鉴的;

18.3.4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8.3.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18.3.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18.4招标人当众宣布投标文件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0资格复验

在评标前须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复验,经资格复验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就上述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须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监理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招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此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标书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

经投标人确定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4.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企业信誉及业绩、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

(由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所以,评标侧重于反映技术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及企业信誉、业绩。

24.3本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

八、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中标通知书

26.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人将中标通知书发送给中标人。

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监理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

同时,招标人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2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合同的签署

27.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交纳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27.2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卷

 

技术规范

 

 

 

 

 

 

 

 

 

 

 

 

第二章技术规范

 

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第三卷

 

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见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招标文件

⑤投标文书

⑥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等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