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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管理制度范本模板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结帐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条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2、

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钱金额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注意: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的须注明其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

签订销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得随意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举例)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三、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举例)

 

 

 

标的超过去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

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上述各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

批准、

 

 

 

 

 

 

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它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和时间的约束。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如期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

 

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之实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六、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

 

 

 

 

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

其它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尽量在1天内作出:

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

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

 

 

 

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的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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