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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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煤矿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乡镇煤矿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规定报送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或者通风系统图的,给予警告,限期报送;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报图纸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由于所报图纸弄虚作假导致与相邻煤矿贯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仍未报送的,或者无相关图纸资料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二、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定期排查,但未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未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一)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并处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或者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煤矿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限10日内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3名以下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四)3名以上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

六、未遵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当日改正,并按下列基准进行处罚:

(一)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带班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七、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基准进行处罚:

(一)未做到人手一册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手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放安全手册收取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同时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两种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发放安全手册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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