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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行为,有效运用保险工具,

确保财产和人员的意外事故损失和伤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最大限

度地减少损失,结合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2014〕11 号)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但不包括养老统筹保险、公

益性医疗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等职工福利保险;

财产保险涉及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营业中断险、车辆险

和现金险;

责任保险涉及商业综合责任险、董监高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

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保险业务为济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境内各保险机构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第四条财产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一)财产一切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

1、公司负责经营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

 

2、公司经营管理租用、调剂使用他人的固定资产;

3、法律上认可的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资产。

注 1:

对于调剂的资产,调剂双方要做好财产险投保、退保的衔接,

要统一资产投保、退保时间,避免重复投保和脱保发生。

注 2:

不需保险的财产范围:

1、土地、道路、围墙、护坡、护堤、石灰石矿、砂岩矿、粘土矿、自

建池塘等(原则上不需投保,特殊原因需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2、已报废但尚未办理或已办理待批准的固定资产;

3、低于机损险免赔额的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等,不需投保机损险;

4、无所有权或无管理责任的资产;

5、经过充分论证认为不会发生损失的资产;

6、保险机构限制不得投保的、且不能通过扩展条款进行保障的资

产。

注 3:

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时,必须扩展地震条款。

(二)营业中断险

营业中断险是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的附加险种,分为财产

一切险附加营业中断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附加营业中断险。

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如投保需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报股份财务部

审批。

(三)车辆保险

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2

 

(四)现金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对存放在公司和在营业时间内押送的在营业处所、

银行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的现金和票据,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

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如投保需经公

司办公会审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第五条责任保险范围及险种选择

(一)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第三方(非关联子公司)在使用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及包装袋质

量引发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责任。

在公司营业场所因安全管理不善引发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

害的责任。

(二)董监高责任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非主观

意愿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

起的法律责任而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

公司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险

公司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等需要履行的赔偿责

任。

第三章保险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除社保)由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其

 

3

 

他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协助。

1、财务处负责选择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并审核保险机构提

出的投保方案、费率、保费支出,以及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索赔咨

询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与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协

议或保险代理协议,协议批准后办理投保;负责出险后报案,与保险机

构协调、处理有关出险索赔手续;

2、设备保全处为设备安全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

任人,设备保全处负责各类设备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务

处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设备保全处为备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

任人。

设备保全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

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生产安全处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

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人

员为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处负责该类资产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

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供应处为大宗材料、辅材和工矿配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

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

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供应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

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

 

5、生产安全处为半成品、产成品类存货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

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

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生产安全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

和出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6、供应处为大宗材料、辅材和工矿配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

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

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供应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

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设备保

全处为备件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保管部门主要

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设备保全

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进

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6、生产安全处为存货的安全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人员为第一责

任人。

生产安全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保范围的申报和出险后及时向财

务处报告,并进行原因分析,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保险投保原则、要求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投保原则

1、公司年度保险到期,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若有特殊情况,不采

用招标方式的,需经公司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2、招标原则:

原则上选择 3家以上保险公司进行招标,当地综合

实力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如:

人保、太保、

 

5

平保等)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内,若向地方性保险公司发标需报股份财务

部审批;

3、公司应成立招标或议标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

设备领导、财务处和设备保全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担任组员,以费率、免赔额、索赔率三者最佳结合的管理标杆为目标,

最终确定选择信誉好、服务质量好的大型保险公司;

4、公司与其他公司出现同一地级市联保或区域统保的情况时,参

照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2014〕11 号)执行;

5、公司原则上可选择 1-2 家保险公司承保,最多不能多于 2 家保

险公司;

6、承保公司不得将承保资产通过分保、转保、返点、返利、比例分

摊等方式向内部或其他保险公司以及个人进行分割,但可将承保资产

通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进行再保险。

第八条投保要求

1、公司因存在特殊情况,在投保时与投保原则、投保范围等不相

符的,需经公司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2、公司财产保险投保方案需经区域财务专业小组对公司财产保险

投保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后,报股份财务部及其他相关

部室审批;

3、公司如因受当地保险市场的约束,投保难、费率高,以及设备管

理薄弱,出险频次高、理赔难等情况,需要聘请保险代理人的,需经公

司办公会决议后报股份财务部审批;

 

6

4、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必须严格按照股份财务部下发的协议和扩

展条款模版统一执行,对模版中增加或删除的内容需在保险投保报告

中列明,并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5、截至财产保险到期之日,若存在 3 个月以上出险案件尚未结案

或理赔款项尚未到账的情况,在本年度财产险续保选择保险公司时,不

再优先考虑与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6、财务处要于保险到期一个月前或投产前 1 个月将招议标方案报

送股份财务部审核,股份财务部对方案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7、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在保险到期日前对公司资产进行系统

梳理(其中设备保全处负责梳理设备和备件、生产安全处负责梳理房屋

建筑物、构筑物和存货、供应处负责梳理大宗原材料、辅材和工矿配件)

,将保险投保报告和投保资产汇总表盖章扫描件等资料,按要求提前

15 个工作日报送股份财务部进行审核;

8、考虑到公司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股份公司已投保商业综合责

任险,原则上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险与环境污染责任险不予投保,但由

于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公司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该险种时公司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争取费率的最优化若必须投保的,应

在满足地方政府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争取费率的最

优,并按照要求办理报批。

9、财务处每年年底梳理公司车辆投保、出险和理赔情况,并制定

下一年度车辆投保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对不少于三家保险公

司进行询比价,以确定下一年度车辆承保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公司财

 

7

 

产保险主承保方作为公司车辆保险的承保单位,以充分发挥公司资产

的规模优势,降低保费,提高理赔率。

第九条保险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财产保险的申报和审批

1、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现金险申报及审

批程序

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财务处制定投保方案→股份财务部审核方案

合理性并反馈→财务处组织招议标→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区域财务专

业组审议→股份财务部、机电保全部审核→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

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处办理投保。

联合投保、区域统保参照股份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海股办

〔2014〕11 号)执行。

注:

临时新增的资产投保,由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财务处拟定投保

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审批→股份财务部审核→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财

务处办理投保。

2、车辆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到期 1 个月前)→财务部门制定投保方案→公

司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处办理投保。

(二)责任保险的申报和审批

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董监高责任保险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办

理投保

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8

 

股份财务部申请→品质部会签→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司总

经理审批→股份财务部办理投保。

2、董监高责任保险申报及审批流程

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董秘室会签→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

司总经理审批→股份公司财务部办理投保。

32、安全生产责任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生产安全处提出申请→财务处拟定投保报告→公司

主要领导审批→区域管理委员会审议→股份财务部、矿产资源部生产

调度中心和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司总经

理审批→财务处办理投保。

43、环境污染责任险申报及审批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生产安全处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并拟定投保报

告→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区域管理委员会审议→股份财务部、安全环

保部审核会签→股份总会计师审批→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处办

理投保。

第五章保费支出

第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费用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在预算内列

支。

第十一条为加快保险理赔进度,财务处在支付续保保费前需确

认以前年度保险理赔款是否全部到账,否则不得支付下一年度保费,若

有特殊情况需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六章出险索赔

 

9

第十二条各类意外事故后报案程序

(一)财产险报案程序

1、财产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现金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汇报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通知设备保全处资产管理

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保全处进行初步鉴定→设备保全处短信通知

财务处→财务处报案→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配合保险公司查看现场。

 

2、车辆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短信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报案,在外地或非工作时间

出险,第一责任人可先直接报案→保险公司进行验损立案→短信通知

财务处。

如涉及交通事故,需报交警,由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责任险报案程序

1、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及时报告→财务及时向股份财务部报送出险通知单→

股份财务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董监高责任保险报案程序

第一责任人及时报告→股份财务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送出险通知

单。

23、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一责任人及时汇报→责任单位立即通知→财务处组织保险机构

验损(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股份财务部备案;

 

10

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提交事故经过报告并签字→专业管理部

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及损失额度)→

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事故时,在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前,不得私

自处理现场,确因减少事故损失等客观原因,必须与保险公司沟通,对

现场进行多角度拍照取证后,方可进行处理,财务处判定是否在保险承

保范围内,必要时会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谈判,赔

偿方案经各方会签后有效。

严禁伪造保险理赔资料,进行商业欺诈,谋

取利益;财务处无法准确判定的立即报告股份财务部,股份财务部给予

意见,并指导开展索赔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保险事故,区域、子公司财务处需

与保险公司协调,在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估

损失金额 50%的预付赔款。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理赔材料要及时、准确的提供给保险公司对

出险案件原则上要求 3个月以内理赔款到账,在不考虑残值和免赔额

情况下赔付率要达到 100%。

第十六条公司要充分利用保险延伸服务工具,邀请在合作保险

公司免费对公司进行风险查勘,风控查勘报告须报股份财务部备案。

第七章出险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财产出险,除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性质

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责任和损

失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损失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内

 

11

 

部的处罚参照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财产出险后,根据初步鉴定,损失金额低于 10 万元的,

为一般出险理赔案件,损失金额超过 10 万元低于 50 万元的(含 10 万

元),为较重大出险理赔案件,损失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

为重大出险理赔案件。

公司发生 10 万元以上的出险理赔案件,财务处

需及时向股份财务部书面汇报。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出险后,应及时办理索赔。

出险单位未采取现

场保护措施致使无索赔资料而遭保险机构拒赔的、未及时报险或未提

供出险资料而贻误索赔的、应该得到索赔而未取得索赔的损失,按《设

备事故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考核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资产保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资

产管理实际情况,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管理网络,完善管理体系,使

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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