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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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

“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

”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

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

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

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

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

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

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同时,条件说试图以故意、过失限制因果关系范围。

但这种观点是否合理,也还存在问题:

按条件说,只要存在条件关系,就可以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而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具有违法性。

但是,将偶然或者经异常途径发生的结果视为法律所禁止的,并不妥当。

【案例6】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

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残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按照条件说,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不会受刺激后突然发病,所以,因果关系存在。

按照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客观说,乙属于体质特殊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也存在因果关系。

而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由于行为人甲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由于一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案例7】甲、乙产生口角纠纷,甲按住乙的头部,患有脑动脉瘤在乙本能地下蹲,但很快倒地死亡;A、B因为纠纷而争吵,A用拳头打B一下,B因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倒地死亡;甲虐待乙,后者受刺激过于兴奋而死亡。

在这些案例中,都应当承认存在因果关系。

只是在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案例8】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面三刀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9】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

两个小时后,乙被溺死。

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10】甲坐公共汽车从某市的A地到B地。

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车拥挤,甲在车上只得一直站在车门口。

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乙叫甲往车厢里挤,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车。

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

后来,司机丙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快步上前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

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案例11】A重伤B,B住院时遇地震死亡,A是否对B死亡的后果负责?

【案例12】A追杀B,B无奈狂奔逃命。

B的仇人C早就想杀B,偶然见B慌不择路,因A尚未赶到时,即向B开枪射击,致B死亡,然后逃离现场。

死亡后果应该由C负责。

B的死亡和A的追杀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A的追杀行为导致B死亡的概率很高。

【案例13】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

李某在医院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一定失误,李某因伤口感染死亡。

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案例14】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

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中后,发现H及其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压制被害人S的反抗后,到处搜寻财物。

甲在对另一被害人H使用暴力过程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

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甲对乙隐瞒杀人事实。

乙是否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5】欧洲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么做,4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

事后发现,即使是拥堵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然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

因为行为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而制造了危险,但由于改为现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发现,要维持工业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允许这样的危险,所以该危险谈不上不被允许。

当然,如果老板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6】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火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4人死亡。

但是,如果B以低于限速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很可能会撞死A等4人,就可以排除B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如,医生甲在知道病人对乙奴佛可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奴佛可卡因,结果造成了病人死亡。

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可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8】卡车司机甲为保持安全距离,因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驾驶者乙,因为醉的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

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就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9】A违章驾车导致撞车,汽车的猛烈撞击声把路旁的行人B吓死,A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C违章超车,导致旁边车道的驾驶者D心脏病发作死亡,能否对C进行客观归责?

E在漆黑的夜晚骑着照明设备损坏的摩托车,在同样驾驶摩托车的F后面行驶,F的摩托车撞上在前面行走的G,并致其受重伤。

能否要求E对G的重伤负责?

【案例20】甲明知乙争强好胜,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和最强的对手丙比赛,乙被丙摔成重伤。

在乙住院期间,因仇人丁乘人之危,将乙杀害。

甲对乙的重伤还是死亡负责,或者根本无须负责?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条件

【案例1】两个被告人打算以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取财物,但担心被害人死亡,而试图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在未获成功时,被告人在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

在此过程中,一个被告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觉而制止。

取材目的达到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经回天乏术(德国著名的“皮带案”),被告人的罪过是什么?

【解析】放任。

【案例2】甲、乙二人站在山顶,尖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

“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

”乙说:

“能有那么巧”?

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对于本案,有学者认为是放任,因为行为人对于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持认可的态度。

【案例3】A开车正常行驶,车轮轧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人B的脑袋,到致其摔倒后脑溢血死亡。

虽然交通规则防止汽车相撞或者撞向行人,这种具体的结果是驾驶者必须要预见和避免的,但是A对死亡结果没有具体预见,不成立犯罪过失。

【案例4】手术小组中的主刀医生A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B为安医院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做手术时,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C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后果。

A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解析】A存在过失。

【案例5】母女俩在汽车专用道上弯腰系鞋带,一辆超速行驶的卡车撞死女儿,同时将母亲卷入汽车底盘。

司机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铸就而驾车飞奔,将被害人拖行500米,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原因是被害人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被分配的相应风险。

我认为,二审结论是合理的,其充分考虑了危险分配的法理。

【案例6】某正在施工的隧道进水,岩石松动,随时有可能塌方,A为将价值200万元的机械抢救出来,下令工人冲进隧道抢运,只是发生塌方,致3人死亡(“隧道塌方致死案”)。

A构成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解析】过失。

【案例7】在年会射击比赛时,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射击女演员头顶的酒杯而击中女演员,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打赌射击案”)。

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解析】故意杀人。

【案例8】卡车司机B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B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B,B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B车左侧时,B对坐在副座的乙说:

“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B驾车逃离(“开赌气车撞人案”)。

B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过失。

【案例9】行为人欲打电话敲诈勒索甲,但是错拨电话到乙家恐吓乙,并取得乙交付的财物,所知与所为不完全相同,按照具体符合说是认识错误,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对甲)和过失敲诈勒索罪(对乙),但是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过失的敲诈勒索罪。

所以,对行为人只能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处理。

【案例10】行为人欲杀A而对其开了一枪,结果杀死A、B,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A)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B)。

如果根本未击中A,只击中B,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A)与过失致人死亡(对B)。

这样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看,难以为人接受。

【案例11】甲对准张三开枪,由于枪法不准,将站在张三附近的李四打死。

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将李四误认为是张三而将其杀死,因而有别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偏差,造成了与本欲侵害客体不相符的另一课题的侵害结果。

又如,A以砸毁B室内财物的意思对准B家的玻璃窗扔石头,但是石头击中C家的玻璃窗,毁坏了C的财物的,也是方法错误。

【案例12】甲为杀人而先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重伤昏迷,甲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抛弃被害人到海边,被害人醒后吸入沙砾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评价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而应该直接以一个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13】A故意伤害B,导致B重伤昏迷。

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以为B已经死亡,就肢解B的“尸体”。

事后查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

C想犯的是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尸体客观上并不存在,对于C所认识的事实,可以成立侮辱尸体罪的未遂犯。

实际发生的结果是B死亡,但C对于符合被害人四万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没有认识,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可能成立过十字人死亡罪,对C应当按照侮辱尸体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案例14】甲以为留在长途汽车座椅上的高级皮包是刚才下车的乙的遗忘物,于是就拿起来提前下车逃走了,但是,该批宝石到汽车尾部卖票的售票员丙暂时放在座位上的财物。

由于甲想犯的是侵占罪,实际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两罪有重合关系,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侵占罪。

第八章犯罪排除要件

【案例1】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行为,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

甲是否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甲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2】A假借省纪委的名义向官员B寄信,试图敲诈B现金10万元。

B对此非常恼火,在想方设法得到A的地址后,B指使C带领3名下属冲入A家,将A关在室内,把其打得头破血流。

A情急之下,拼命反抗。

C等人见A居然敢反击,下手更狠,A由此受重伤,B等人遂逃离现场。

事后,B、C主张:

A是敲诈勒索罪犯,在A对C等人进行侵害时,C等人实在正当防卫,无须对A的重伤结果负责。

B、C的说法有无道理?

【解析】A有权对C等人行为实施正当防卫。

B、C等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3】司机完全依据操作规程进行了必要的观察后倒车,但有一个6岁小孩飞奔而来,出现在车后。

对此意外事件,他人仍然可以对此进行正当防卫。

再如,刑满后不予释放的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方式的侵害,被关押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案例4】A驾驶汽车带精神病人B就医途中,B突然袭击A,抢夺A的方向盘时,就必须承认A的正当防卫权;又如,甲偶然和患有精神病的邻居乙坐电梯上楼,但突然发生断电事故导致电梯骤停,极其烦躁的乙开始攻击甲,甲当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精神病人的侵害,虽然因其不具备责任而不成立犯罪,但是,对于其行为在客观上必须给予违法性评价,这是毫无问题的。

虽然A,甲都知道侵害者的精神状况,但是,在其完全不可能进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不将其正当防卫正当化,对于保护法益明显不利。

【案例5】A持枪对准银行职员B:

“赶快给我20万元现金。

”B说:

“没有这么多钱。

”一边敷衍A,一边悄悄按动报警装置。

赶来的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开枪击毙歹徒。

事后查明,A所持枪支为玩具枪。

对于警察行为的处理就需要从假想防卫的角度加以考虑。

【案例6】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张某,张某顿生淫心,要求与李某发生关系,遭拒绝后,张某拔出水果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

强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某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

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解析】在本案中,张某强奸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李某遭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经形成,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防卫人的行为应当属于事后加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7】甲叫了一辆出租车,说去某地,当车行至偏僻处,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刀子对女司机实施抢劫,得手后,甲关掉乙的汽车发动机,拔了车钥匙,并威胁乙道:

“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把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

”甲下车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向甲追去。

追一段后,乙追上了甲,并用车去撞甲并高声呼救。

甲被撞倒爬起来再跑,乙又驱车撞甲,最终甲被闻声而来的群众和警察的围捕下落网。

甲因被乙的车撞而致伤(轻伤),甲表示自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同时要求就被撞伤一事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解析】甲对乙实施抢劫,并实际取得了财物,抢劫行为已经既遂。

但是,甲还处于逃跑过程中,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向甲追去,并用车撞甲,仍然属于在(广义的)现场为夺回财物而对不法侵害人使用暴力,乃是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为,即使甲因此被撞成轻伤,也不能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乙的防卫行为和甲的抢劫行为之间的相当性仍然应当被肯定。

所以,从本案中可以的出这样的结论:

抢劫犯使用暴力窃取财物,即使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但被害人为夺回财物,而当场对抢劫犯使用暴力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成立正当防卫。

【案例8】甲准备开枪杀乙,而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基于杀人故意开枪将甲打死,客观上制止了甲杀害乙的犯罪行为。

丙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虽然丙客观上制止了甲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丙的杀害行为是出于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的,故难以成立正当防卫。

【案例9】不法侵害人A基于伤害的意思,使唤B豢养的狼狗供给C,C情急之下反击,将B的狗砸死,对C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C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竞合,因为B的财物是A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C反击时砸死B的狗,实际上是针对A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所以成立正当防卫;同时,C的行为对于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B而言,构成了B的财产侵害,属于C在遭受危险时让第三人承受损失,所以,对B而言,C成立紧急避险。

在违法阻却事由竞合的情况下,对于C的行为解释为正当防卫可能更为妥当。

【案例10】甲对准乙开枪,乙一边躲避,一边向甲扔石头。

乙扔出的一块石头在空中裂为两半,其中一半砸中偶然从现场经过的丙,导致丙重伤。

对乙如何处理?

【解析】作者观点,将乙针对甲实施防卫,附带导致丙受损的行为解释为正当防卫可能更为妥当。

当然,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案例11】M护送满载的客车去火车站,快到车站时发现铁路路基附近有一群少年。

在车驶近站台时,几个少年开始向客车扔石头。

为了避免损坏客车,M开始手边的金属物品向少年们扔去,其中一件东西造成了一个少年重伤。

M是存在犯罪故意?

在这里,M的目的是避免客车的损坏,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无罪的目的),他内心默许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M在近距离扔金属重物时预见到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虽然他并不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所以,其成立间接故意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案例12】出租车司机甲在被伪装成乘客的歹徒乙以刀威逼索要财物时,迅速将车停下并奋力反抗,两人滚出车外。

司机甲将刀夺过并将歹徒乙扎伤,乙见势不妙,抽身上车准备开车逃跑。

甲追上前,一刀将乙扎死。

对本案,法院就不能依据刑法刑法第20条第3款宣告甲无罪。

甲在遭受抢劫与乙打斗过程中,生命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但是,在乙针对方为人甲的人身实施的暴力侵害已经结束,试图抢劫其汽车逃跑时,只是方为人的财产安全受到暴力侵害,特殊防卫的前提已经丧失,应成立防卫过当。

【案例13】甲以盗窃罪的故意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救出了被乙误锁在车内、濒于窒息的乙的3岁儿子。

对此,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甲没有避险意思,不能成立紧急避险,而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甲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无论其有无避险意思,都应当成立紧急避险。

【案例14】在已经的直线与昏迷的患者A由于宗教上的原因而可能拒绝输血时,医生B仍然给予其输血的救治的,主观说认为不能成立推定的承诺,但是客观说则持相反的见解。

又如,甲把乙已经失去知觉的乙从已经着火的汽车上救下来,但在救援过程中造成乙轻伤,乙事后强调他宁愿死也不希望得到甲的救援的,根据主观说,会得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不成立的结论,但是,按照客观说,甲的行为正当性也是不容否认的,因为没有甲的救援,乙就会死亡,而“一个人,在客观权衡中考虑到法益承担者明显具有优势地位的利益时,是能够以推定的同意为根据的”。

【案例15】A的财物被B盗取,两天后,A趁B外出之机,进入B的房间,拿回了自己的财物。

A的行为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当,但是是否具有违法性,就与自救行为是否成立有关。

【案例16】甲明知自己酒后思维模糊,会陷入“发飙”的状态,为杀害乙而喝酒壮胆,结果在酒后头脑不清的状态下杀死乙。

在这里,行为人有两个行为:

一是原因设定行为,即喝酒,行为人在此阶段是有自由意志的。

二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此时,行为人头脑不清醒,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但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甲仍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又如,出租车司机A明知自己每天早上5点必须出车,不然家庭经济无法支撑,但仍然坚持和朋友打麻将到凌晨4点50分,然后匆匆开车出门。

在一个立交桥上,一贯自持驾车技术高明的A倍感疲惫,实在睁不开眼睛,汽车向下滑行,将行人B、C撞死。

A虽然在肇事的当时控制行为的能力降低,但仍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例17】甲盗窃他人的财物,时候知道该财物是假币,但以为个人可以携带真币出境,携带假币也不会有问题,就携带这些假币通过海关。

甲明知是假币,而携带出境,走私故意是存在的。

至于其是否有违法性认识,则是需要在实务中另外再评价的问题。

【案例18】SARS流行期间,A得知政府要求所有豢养果子狸的人都必须严格管理该动物,A发现B喂养的果子狸有10只在外游荡,就将其杀死。

A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加以毁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故意显然是存在的,至于其是否有责任,则需要另行评价违法性认识否存在的问题。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存在故意,但不可能认识到违法行时,就不可能形成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反对动机,不能非难行为人,因此,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这也说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与故意不同的另一责任要素。

第九章犯罪特殊形态Ⅰ:

未完成形态

【案例1】甲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乙使用暴力,在乙失血过多昏迷时,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亡就离开现场。

后来,甲想起有的凶器留在现场对自己不利,就再次返回现场,意欲取回凶器、湮灭证据。

但回到现场后,发现乙正在非常痛苦的呻吟,甲于心不忍,就将乙送到医院。

经过医生治疗,乙保住了性命。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2】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

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

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

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

如果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3】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

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排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

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

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

按照该学说:

(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是预备,瞄准是着手。

(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险),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4】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

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相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

次日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

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5】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

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险,所以,甲成立未遂犯。

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砒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

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6】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一块金表。

A生性多疑,在接受B赠送的金表后,因为该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异,就怀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C将其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C。

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

A是诈骗罪未遂还是不能犯?

由于A卖给C的手表是他人赠送的财物,并非来路不正之物;该手表和在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差异极小,一般人会认为,即使C购买A的手表,财产上的损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并不具备。

所以,一般人并不会从A的行为中感受到威胁,不会产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7】罪犯A为杀害仇人B,趁B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B推下山崖。

3小时后,A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崖时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状惨烈,就出于同情将其送到医院。

经过医生治疗,B在3个月后康复出院。

A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暴力将B推下山崖的时候,作为结局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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