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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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
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
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
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设备
类型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主要参数)
覆盖
原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
钢丝绳电动葫芦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环链电动葫芦
气动葫芦
防爆气动葫芦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G≤50t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
托盘堆垛车
侧面叉车
三向堆垛叉车
内燃防爆叉车
蓄电池防爆叉车
电站牵引设备
G≤28t
电站张力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G≤8t
旋臂式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G≤320t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桥式起重机
架桥机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冶金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G≤40t和S≤60m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G≤320t和S≤15m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G≤40t
装卸桥
生产率(t/h)
≤1000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G·R≤315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电站塔式起重机
G·R≤2000tm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300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G≤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内燃铁路起重机
电力铁路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G·R≤960tm和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轮胎起重机
G·R≤150tm和
G≤50t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G≤45t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G≤60t
集装箱跨运车
G≤40t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100t
流动式起重机
汽车起重机
G·R≤150tm和
G≤5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随车起重运输车
G≤8t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港口台架起重机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G≤60t
带斗门座起重机
G≤40t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2000tm和G≤200t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电站提模装置
电站滑模装置
升船机
G≤320t
施工升降机
不限
简易升降机
升降作业平台
高空作业车
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盖。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超大型
起重机械
通用桥式起重机
G>320t
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电站门式起重机
G>320t和
S>50m
普通塔式起重机
G·R>315tm
电站塔式起重机
G·R>4000tm
轮胎起重机
G·R>900tm和
G>60t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100t
门座起重机
G>60t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2000tm
桅杆起重机
G>320t
全路面起重机
G·R>960tm和
G>320t
安全保护装置
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盘式制动器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超载限制器
不限
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制器
防坠安全器
进口各类
起重机械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
特殊类型
起重机械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注:
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
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
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
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委托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页第页
产品名称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商标
制造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级别
试验地点
试验依据
出厂编号
生产日期
试
验
结
论
(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备
注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页第页
序号
试验
项目
计量
单位
内容和要求
试验结果
结论
备注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TX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TX4XXX-XX-XX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年月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
(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4000-XX-XXXXXX
其中:
“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
编号:
序号
企业名称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主要参数)
证书编号
报告签发日期
主题词:
特种设备规程通知
抄送:
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年9月22日印发
录入:
何云鹏校对:
尚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