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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单选10X1多选5X2名词解释3or4简答4论述1X20

1.法制史研究范围:

出多选题,据说全选就可以了

2.中华法系特点:

1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2儒学独尊,德主刑辅

3家法国法交互为用

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3.夏朝法律形式:

1习惯法--礼(功能:

别贵贱、序尊卑)

2制定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誓-战争期间发布的军事命令。

4.奴隶制五刑:

劓、墨、剕、宫、大辟

5.商朝法律形式:

神权法思想:

率民以事神,听命于神。

无事不卜、无日不卜。

6.西周定罪量刑原则:

(重点)

①、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义:

统治之术高明,思想先进,文明程度高,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

②、矜老恤幼原则:

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③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原则(三宥之法: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说明区分过失犯罪与主观罪恶。

4罪疑从轻从赦原则(比较罪行法定与推适用)

⑤、同罪异罚原则⑥、罪人不孥:

针对夏商“罪人以族”提出,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族诛连作。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李悝的《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窃货曰盗)贼-叛逆和对人身侵害行为(害良曰贼)囚-有关断狱的法律捕-捕亡的法律杂-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具-有关根据具体情况加重、减轻刑罚的规定

9.商鞅法制变革:

①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刑—杀头,惩罚法—惩罚之外,强调公平律—强调规范,强调普遍约束力,共同遵守②废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废井田,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允许土地自由买卖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A、废分封,设郡县。

B、废世卿世禄,按军功授爵。

④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取消“刑不上大夫”特权,推行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者罪死不赦”10.秦朝的法律形式①律②令,效力高于律(命为制,令为诏,无别)③法律答问,问答形式的司法解释④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⑤式,是关于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程序的文书程式11.清朝定罪量刑原则:

(重点是①,④)

①.刑事责任年龄:

秦朝法律规定以身高作为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

(重点是①)

②.刑事责任时效:

案发时犯罪者死亡,不追究责任;赦免令发布,赦免前的犯罪一律不追究。

3.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4.自首(自出)从轻原则。

5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6合并论罪--数罪合并一起论罪

12.罪名,刑名(看一眼即可)罪名①、危害国家安全统治罪:

谋反罪以古非今罪:

以古代学说非难当今政策的言论。

(族刑)挟书罪诽谤罪:

讥评皇帝过失言论的罪名。

妄言:

煽动颠覆国家的言论非所宜言罪不敬国君罪

2侵犯人身安全罪:

盗窃罪贼杀伤③妨害婚姻家庭罪:

去夫亡:

娶人亡妻:

娶人逃亡之妻,黥刑弃妻不书:

离婚未经官府批准,双方均被罚二甲刑名

①死刑:

车裂,枭首,坑,定杀,族,具五刑②、肉刑:

墨,劓,剕,宫,笞③、耻辱刑:

耐刑,剃鬓须的刑罚髡刑,剃去头发和鬓须④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⑤、流刑:

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迁)。

6.财产刑:

(1)赀,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2)赎,犯罪缴纳法定财物代替已判处的刑罚3)没和收没-把罪犯的财产强制充公收-主要指收人口⑦身份刑夺爵废

13.汉朝春秋决狱

(1)根据《春秋》经典审判案件

(2)“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14.汉朝刑法原则:

1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

上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

按实际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最低年龄。

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15.汉朝刑法改革(重点)

刑罚改革的内容是用徒刑、笞刑、死刑代替肉刑。

改革方案:

①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2汉景帝下诏减少笞数,并规范了刑具规格和笞打部位

3汉文帝明确规定了刑期,无期变有期

4文帝废除了收孥相坐律及诽谤律

16.汉代刑罚制度,刑罚种类(即刑名)

A、死刑-殊死,即斩首(新刑名)B、肉刑C、徒刑-顾山,“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D、徙边-

(1)减死刑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以全人命,有益于边”

(2)死罪的株连刑。

罪犯死刑,妻子发配边疆“殊死,妻子徙边”E、罚金刑-“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17.罪名种类(看两眼)

㈠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罪

1、大逆无道罪

2、首匿罪

3、通行饮食罪

4、群盗罪

5、见之故纵罪

㈡维护中央集权,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1、加强皇权,亵渎皇权与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大不敬罪②矫诏,矫制罪③废格诏令罪④僭越罪⑤腹诽罪⑥犯跸罪

18.三国两晋南北朝几个制度

准五服定罪(西晋律)五服: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刑法适用适用原则: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越亲越重;以尊犯卑者,处罚轻;越亲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民事方面:

在财产转让时违犯法律,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重罪十条-北齐律(重点)

反逆:

危害社稷,图谋推翻皇帝大逆:

毁坏宗庙山陵宫阙叛:

背国从伪降恶逆:

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道:

以残酷的手段杀人不敬:

盗用皇帝用物,指责皇帝,诽谤朝政不孝不义:

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

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八议法律规定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直诉制度确立-西晋的“登闻鼓”19.隋朝《开皇律》

1、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12篇篇数,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已经确立。

2确立封建新五刑。

笞、杖、徒、流、死。

死刑分绞、斩两等

3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扩大了对贵族官吏的特权保护措施。

5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

20.唐朝《贞观律》(名词解释,5分,2+2+1)

唐太宗时其指定的刑法典1、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应处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

流三千里,居作三年。

在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二年。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役;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以及类推等原则21.唐六典(选择):

现存最早、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2.唐朝刑事法律(重中之重)

规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

最轻的一种。

受刑部位是臀部或腿杖刑:

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

徒刑:

在一定时间内强制服劳役。

流刑:

服劳役一年后,转入当地户籍,不准回原籍,为强制移居。

妇女在原地服劳役三年死刑分绞、斩二等。

十恶(背名称加解释)

1、谋反-谋危社稷,图谋推翻统治。

(“其事未行,即同真反”)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宫阙3、谋叛-背国从伪。

背叛本朝,投奔敌国4、恶逆-“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常赦不原,决不待时。

5、不道:

“安忍残贼,违背正道,故曰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杀人而肢解之,或饲养毒虫、自治毒物、使用邪术害人6、大不敬-皆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

盗皇帝用物;盗、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

7、不孝-“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供养有缺;别籍异财;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居父母丧作乐,释服从吉8、不睦-“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

9、不义-“此条原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闻夫丧匿不举哀,殴、杀本属长官及授业老师10、内乱-“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奸父祖妾,与之和奸的妇女同罪”23.唐刑法原则

自首减免

自首指案件未发现,自动交代。

(1)区分自首和自新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代罪行---自首,“原其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再投案---自新减轻

(2)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待遇: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度关栈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列自首”(3)正赃犹正如法--赃物如数退还(原主或国家)(4)“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共犯原则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凡共犯必分首从。

首犯获全罪,从犯减一等。

(一)认定首从分三种情况:

(1)无身份区别的人,造意为首,余为从;

(2)家人共犯只坐家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3)凡人与监临主守共犯,不论是否造意,概以监临主守为首,凡人为从

(二)特例

(1)不分首从2)分首从,但不以首从科罚:

一般人与特殊身份人共犯,对特殊身份人之处罚,或轻于一般人,或重于一般人。

类推原则

(1)“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罪既状,故通比附”

(2)“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律文无明确规定的同类案件(3)举例:

出罪依《贼盗律》(总269条)“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之,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入罪:

“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无已杀、已伤之文。

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已伤是重罪,明从皆斩之坐。

”化外人犯罪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属人与属地相结合24.唐六典分则(看几眼即可)

(一)侵犯人身的伤害罪--《斗讼》篇殴、伤、杀罪A、斗殴解释:

“相争(吵)为斗,相击(打)为殴”凡人之间斗殴分三种情况定罪:

(1)是否使用兵刃,未用兵刃又分以手足或它物伤人。

手足最轻,它物较重,兵刃最重

(2)按造成伤害程度分未伤、已伤、已死。

已伤根据伤害的部位又分几等。

(3)按主观意图分(争)斗、谋、故(意)、过失、误(会)、嬉(戏)等伤害B、六杀

谋杀:

预谋杀人减杀人罪数等。

但子孙谋杀尊亲属,死刑故杀:

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斩斗杀:

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减杀人罪一等戏杀:

以力共戏,导致杀人。

减斗杀二等误杀:

错致了杀人对象。

减杀人罪一等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杀人。

以铜赎C、保辜制度

殴人可能致人以死,但死的后果并不是立即显现。

为此唐律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

在限定时间内被害人死亡的,加害人承担杀人责任;在限定时限外或限内它因死亡的,只承担伤人责任。

保辜时限:

手足伤人10日、他物伤人20日,以刃、汤火伤人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50日

(二)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贼盗》、《诈伪》篇贼-三谋以及恶性杀人等犯罪盗分:

窃盗-潜身隐面而取。

不得财杖五十,(折绢)一尺杖六十。

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14匹及伤人者绞贪墨罪-监临长官不因公事而贪收监临(者)财物的伪造罪-伪造皇帝玉印,斩。

伪写官文书,流二千里诬告罪-诬告反坐坐赃致罪-非主管官吏不法取得财产(赃罪六种: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25.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6.折杖,刺配型

折杖法-把笞、杖、徒、流四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刺配刑-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以及一些累犯犯罪。

27.明刑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1、元亡原因:

元宽纵、姑息,纲政紊乱,天下遂成乱国。

太祖:

“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强化法律的镇压作用。

2、这一思想的表现:

“重典治吏”。

太祖:

“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贪财好色,饮酒废事,民间疾苦,视之默然。

”屡兴大狱,杀戮奸贪官吏,同时取消“官当”、“免”等司法优待3、“重典治民”-明太祖:

“民经世乱,欲度兵荒,务习奸滑,至难齐也”,民风奸诈,并受胡元恶习“污染”,违背纲常礼教,必以重法革元胡之俗,去姑息之政,治旧习污染之徒。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太祖:

“君子养民,五刑五教也”对百姓教化

(1)“申明亭”-每里建亭,推举老人主持,亭内树板榜,定期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调解纠纷,以此申明教化

(2)“教民榜文”-皇帝经常发布教化百姓的法令,称~。

多为“禁约事”、“明教化”之词。

在申明亭公布(3)“摇铃诵令”-明太祖还发布有关教化的圣谕,要求老人摇铜铃,乡间巡行诵唱“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28.明《大诰》

将明太祖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皇帝的“训导”,颁行天下,是为~。

把“重典治国推向极端”1)效力高于律。

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加大处罚,律中无罪的行为,大诰予以定罪。

如:

儒士不愿出仕为官,律不为罪,而大诰专设“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处死刑

(2)刑罚严苛,开列的刑罚有:

族株、枭首、断手、断足、墨面、纹身、剥皮等(3)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地方豪强。

(4)空前普及,每户一本,列科举考试内容。

29.明朝定罪量刑原则

(1)比附、类推原则:

明律:

“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

”--同类、同性质案件比附。

如:

“骂三品官,比骂祖父母、父母”(斩)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2)涉外案件: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属地主义30.充军,凌迟死,徙边,刺字,廷杖

(1)凌迟-最重的死刑,“决不待时”,用于谋反、谋大逆等13项罪名(如律时间:

南宋)

(2)充军-强迫至外地充当军户律:

凡军人凡徒、流罪,各先决杖,分等发往外地卫所充军大诰:

平民犯罪也充军充军分:

终身充军、永远充军终身充军,本人充军至死,死后执行完毕永远充军,本人死后,罪及子孙,直至丁尽户绝

(3)迁徙-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列入当地户籍。

(4)刺字-对侵犯公私财产罪的附加刑明律:

凡盗窃、监守自盗、白昼抢夺,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

刺字者,刑满释放,回原籍充当警迹(夜行巡警,日行追踪贼迹),三年无过,起除刺字(5)廷杖-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鉴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廷前。

由锦衣卫行杖,东厂监刑。

东汉、隋唐已有,偶尔用之,明为常制,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31.奸党罪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奸党的表现和惩处:

(1)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大赦不原。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斩。

(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惩治奸党,冤狱迭出,使皇帝疏远朝臣,宠信宦官,为中后期宦官专政留下隐患。

32.锦衣卫,东厂,西厂是特务组织也是司法机构

33.地域管辖(特别重要)

原、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属数州县,如何管辖?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

34.会审,大审,热审

三司会审

(1)小三法司会审:

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案件,审判后送皇裁决。

(2)大三法司会审:

由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案件,审判后送皇裁决。

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审理审录囚徒,五年一次。

热审-在暑热来临之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进行。

目的及时疏理牢狱。

徒流减等发落,笞杖及时行刑。

事实不清疑案,向皇帝具奏请决。

35.清朝三部法典名称

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四年(1647)

第二部法《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颁布

第三部法典-乾隆五年重修大清律,定名《大清律例》。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36.发遣制度,斩监候,绞监候

发遣—清创设。

将犯人发往边疆给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

(清朝的充军不编入军户,类似流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多适用于政治性犯罪。

文字狱案件中有发往伊犁的记录斩监候、绞监候清朝的死刑有凌迟、绞、斩。

绞、斩又分立决和监候。

两种形式立决:

案情严重、性质恶略,立即执行监候:

暂时监禁,秋审后处理37,秋审,朝审(掌握全)

1、秋审-清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制度,号称国家大典。

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每年秋季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

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判决以及京师附近发生的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情实-案情属实,奉旨勾决缓决-案情尚有疑问,将犯人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以宽宥的情况,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罪犯是独子而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或连续守节二十年之孀妇独子等情形,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皇帝批准施一定处罚后留养。

38.清末修律礼法之争

(1)“干名犯义”存废“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的行为。

法:

干名犯义于诬告罪中祥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礼:

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法:

废之礼:

存留养亲,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

保留于新法中(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是否能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39.西方刑法原则(三点要掌握全)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罪刑相适应:

即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人道主义原则:

体现在《刑律草案》中,删除了旧律中的重罚,禁止刑讯,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另外第四十条规定:

“凡孕妇受死刑之宣告者,产后经一百天非经法部之命令,不得执行”40.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制度---司法制度走向半殖民地的开端

41.清末司法改革1、大理寺→大理院→审判机关2、刑部→法部→司法行政机关3、各级审判厅设各级检察机关,审检合署4、设立警察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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