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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Rule)

·1做市商制度概述

·2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3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4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

o4.1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o4.2两种交易机制之比较

·5做市商制度运作机理分析

·6对做市商制度的澄清:

做市商不是庄家

·7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

o7.1证券市场运用情况

o7.2期货市场探索及运用情况研究

·8国际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及启示

o8.1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o8.2香港指数期货和期权的做市商制度

o8.3国际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做市商制度概述

  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Rule)出现在金融市场时间并不长。

几十年来,虽然其立足于金融市场的目的和作用没有改变,但作为其外在的特征一直处于演变过程中。

关于做市商制度的定义,一般都是针对证券市场,且是描述性的。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描述一:

 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对其登记做市的证券报出买卖双边价格并承诺按报价维持双向交易,即投资者可随时按做市商报出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向其买卖证券,而大宗交易则可在做市商报价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议成交。

  描述二: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初衷一般都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性、稳定性和流动性。

  描述三: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

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描述四:

做市商制度就是由做市商以自己的资本承担风险进行交易,为证券交易提供流动性的制度。

做市商在一个公开喊价拍卖的市场里竞争,同公众的订单持对立的交易地位。

  从上述几种描述中可以看出,做市商制度乃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产物,作为一种制度本身仍不够系统和规范,就当前做市商研究资料中,采用第二种描述的相对较多。

结合期货市场的特点,由此可以给出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定义:

  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为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指定交易商,不断地向市场报出所负责期货(期权)合约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帐户与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该定义与描述二的主要不同在于,期货市场是一个买空卖空的市场,不存在现货市场上对做市商须以自有证券(存货)进行交易的要求。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

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

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

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

  为了规范柜台交易市场,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建议纳斯达克市场采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以提高柜台交易市场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该市场在1966年成立了专门的自动化委员会,研究在柜台交易市场引进自动化报价的可行性。

1971年2月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正式启用,标志着“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正式成立。

全美有500多家证券经纪自营商登记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2500只柜台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股票进入纳斯达克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

500多家做市商的终端实现与纳斯达克市场系统主机联结,通过NASDAQ系统发布自己的报价信息。

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中,包括许多世界上大型投资银行,如美林(MerrichLinch)、高盛(GoldmanSachs)、所罗门兄弟(SalomenBrother)、摩根士丹利(MoganStanley)等等。

  实行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获得了极大成功。

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并为全球创业板市场所效仿。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被移植到期货市场。

目前引进做市商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有:

香港交易所的指数期货和利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的新元利率期货、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与期权交易所的美元对日元汇率期货、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活牛期货和天气期货、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天然气期货和铝期货以及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德国期货交易所等。

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

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

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

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

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

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

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

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

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

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1)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做市商必须维持其做市证券的双向交易,所以投资者不用担心没有交易对手。

做市商既是卖方的买方又是买方的卖方,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当一个市价订单下到交易所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可以匹配的反向订单,则做市商有义务接下这个订单。

因而保持了市场的流动性。

  

(2)能够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做市证券价值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报价的,又承诺随时按报价买卖证券,因此可减少价格波动,缩小价格震幅,因而保持了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指令驱动制度中,证券价格随投资者买卖指令而波动,过大的买盘会过度推高价格,过大的卖盘会过度推低价格,因而价格波动较大。

证券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非理性的市场,存在大量的“噪音”和“杂讯”交易,对信息的过度反映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

当前市场一般会采取一些特别措施以稳定价格,如对订单流量的限制、保证金的变动及实施短路措施等。

这样做的结果会阻碍价格反映信息的效率,造成市场流动性的下降,做市商则具有缓和这种价格波动的作用。

通过做市商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来稳定价格,重要的是做市商还能够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其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具备事前的预防机制。

  (3)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

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4)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

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

  (5) 价格发现功能。

实行多元做市商制度,每个品种合约都有若干个做市商提供价格,价格会向真实标准靠拢。

因为如果某一做市商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则交易量受到影响,那么就会被淘汰出局。

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也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价格信息,从而促进了整个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做市商制度与交易驱动机制

  目前世界上证券交易机制主要有两种:

指令驱动制和报价驱动制。

  完全的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期货交易制度。

完全的做市商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所有客户定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帐户买进卖出,客户与客户定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达定单。

  因此,在金融理论中,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机制被称为报价驱动机制(Quote-driven)。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指令驱动(Order一driven)制度,又叫竞价交易制度、委托驱动制度。

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交易所的会员),再由经纪人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完成交易。

在指令驱动制度下,市场价格通过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驱动并通过竞价配对而产生。

竞价配对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公开喊价方式,也可以是计算机自动撮合方式。

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其他投资者,而不是做市商。

买卖指令的流量是推动市场运行和价格形成的根本动力。

现国内两大证券交易所和三家期货交易所均采用此交易制度。

  

(1)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指令驱动机制中的开盘与随后的交易价格均是竞价形成的。

以我国期货市场为例,所有投资者买卖指令都汇集到交易所的主机中,电脑自动让价格相同的买卖单成交,开盘价是在9点25分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准价格,首先是成交量最大,其次是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再次是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成交价格是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的。

而报价驱动机制中,证券的开盘价格和随后的交易价格是由做市商报出的,成交价格是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的。

  

(2)交易成本不同。

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不同。

在指令驱动市场上,证券价格是单一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付给经纪人的手续费。

在报价驱动市场中,同时存在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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