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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模板.docx

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模板

XX市XX区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区级总河长会议、警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等制度、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区级河长、警长、区委办主任、区政府办主任,乡镇(街道)级总河长、警长,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区政府办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长制等相关方针、政策,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工作年度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位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总河长、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二、区级警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警长会议由区级警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乡镇(街道)级河长、乡镇(街道)级警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警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警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公安局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警长制重要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警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警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区公安局办公室负责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承办落实。

三、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为区级警长、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街道)级河长、乡镇(街道)级警长、村(社区)级河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各区级河长对口联络员衔接对口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研究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警长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措施;研究相应河、库、坝管理保护工作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相应河、库、坝管理保护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区级河长提议或同意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对口联络员衔接对口办公室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四、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级警长会议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讨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制成员单位提议或同意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区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及督办事项,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级河长、警长、村(社区)级河长承办落实。

 

XX市XX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各级河长、警长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区级督查督办。

第二条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督查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查。

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对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三)河长督办。

区级总河长、河长负责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区级警长,乡镇(街道)总河长、河长、警长,村(社区)河长工作情况督查督办。

第四条督查形式

(一)日常督查:

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明察暗访、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

(二)专项督查:

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区级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组织力量专项督查。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焦点、热点问题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专项督查。

(三)重点督查:

对河、库、坝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

第五条督查程序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或河长签发。

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或河长。

(三)检查催办。

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区河长制办公室或者交办单位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四)督查反馈: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时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区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级总河长、河长。

(四)立卷归档:

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工作要求

(一)督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查组或联合督查组。

(二)承办单位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

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督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查找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会议确定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须在下次同类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区河长制办公室将督查反馈报告收集整理形成月报,报区级总河长和河长。

 

XX市XX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可直呈直报。

(二)准确。

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

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推进河长制工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内容。

包括需立即呈报区级总河长、河长、警长的重要工作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

区级总河长、河长、警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河、库、坝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流域、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库、坝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其他需要专报的事项。

(二)报送方式。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信息第一时间整理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三)信息处理。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专报信息的筛查,对收到的专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

涉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条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内容。

包括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区级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警长会议和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河、库、坝管理保护和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县区、部门或单位河长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报送方式。

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将简报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三)信息处理。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简报信息进行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校对、审核、编辑后,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签发。

涉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河长制工作旬报制度

(一)旬报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二)报送方式。

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或责任单位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旬报信息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信息处理。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旬报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河长制工作总结制度

(一)总结内容。

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推行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

(二)报送方式。

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河长办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河长制半年、年度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信息处理。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总结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全区河长制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上报。

XX市XX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河长制工作,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包括各级总河长、河长、警长名录,河长、警长职责,河流基本情况、治理目标,区级河长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将可以公开的河长制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示牌等主要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公开信息处理。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无误,报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开。

河长信息发生变动,要在1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更新,3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

河流治理信息可根据内容重要性,随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区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河、库、坝管护中存在突出问题;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危害河、库、坝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通报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区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通报形式。

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

部分事项经区级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在主流媒体上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区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区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3.区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度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三条区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一)信息共享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成员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涉及河、库、坝管理保护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数据资源。

(二)信息共享途径。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共享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制成员单位。

(四)信息共享流程

1.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2.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直接向提供部门索取。

3.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涉及上级部门的,由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5.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五)信息共享安全要求

1.信息共享中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予以提前说明,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

2.信息提供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机关单位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3.使用共享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泄密等行为负责。

4.信息共享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信息公开、报送、共享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XX市XX区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区河长制工作,加强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区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及河长、警长。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

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

按照区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

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

方案主要包括:

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

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区委组织部、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考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农工部牵头考核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三)公布考核结果。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计算各乡镇(街道)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并报区级总河长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河长,由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且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对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警长,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后两位且有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警长,实行“一票否决”,建议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在两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五)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重要依据,作为区直成员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单位。

五、责任追究

河长、警长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解决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六)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七)对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九)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六、激励制度

(一)表彰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2.公开、公平、公正。

3.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4.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创造性。

(二)表彰范围

包括集体和个人。

集体指全区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河长制成员单位;个人包括河长、警长和自然人,河长指各乡镇(街道)、村级河长,警长指各乡镇(街道)级警长。

(三)表彰类型

表彰类型包括“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河长”、“优秀警长”和“优秀个人”。

(四)评选条件

表彰结合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

1.“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对近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两年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排在前2名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分类予以表彰。

2.“优秀河长”评选条件: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乡镇(街道)中产生,且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级河长、村(社区)级河长。

符合条件的每个乡镇(街道)推荐乡镇(街道)级河长、村(社区)级河长各1名。

乡镇(街道)级警长由区公安局推荐,其中推荐的乡镇(街道)级警长数量最多不得超过3名。

3.“优秀警长”评选条件: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乡镇(街道)中产生,且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级警长。

由区公安局推荐,全区不得超过3名。

4.“优秀个人”评选。

对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相关工作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荐,全区不得超过5名。

(五)表彰程序

1.根据近两年的考核结果,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确定拟表彰集体。

2.对符合表彰条件的“优秀河长”、“优秀警长”和“优秀个人”,由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上报先进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初审提出拟表彰人选。

3.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拟表彰集体及人选名单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4.批准的表彰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奖励形式和标准

由区委、区政府向受表彰的集体授予“河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荣誉奖牌,向受表彰的个人授予“优秀河长”、“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000元。

奖励经费从区级河长制专项经费或区财政预算中支出。

(七)表彰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区政府可以决定撤销其表彰。

1.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

2.申报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表彰,由获得者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对被撤销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收回其奖牌和证书,并追回奖金。

 

XX市XX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区河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失效。

根据《XX市XX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级对乡镇(街道)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即按照《XX市XX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会议的时间节点要求对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制度验收主体为区委、区政府,验收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提出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细则与标准。

第四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区直相关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或验收委员会,分片对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二)水利部、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四)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办发〔2017〕44号)。

(五)《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7〕51号)。

(六)《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的函》(甘水建管发〔2017〕189号)。

(七)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定办发〔2017〕99号)。

(八)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市XX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安办发〔2017〕84号)。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验收程序为先由各乡镇(街道)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自查验收,自验结束后由各乡镇(街道)向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后开展。

第七条验收主要内容

(一)河、库、坝名录确定情况。

根据河流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提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库、坝名录情况。

(二)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进度安排、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

(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制协调推进体系建立情况,河长设置情况,乡镇(街道)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落实情况;河、库、坝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等。

各乡镇(街道)是否在2017年11底前基本建成乡、村两级河长体系。

(四)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河长巡河制度、河道巡查和保洁制度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一河一策”方案制定情况。

所辖河流“一河一策”的健康评估工作、问题梳理台账与治理保护方案制定等。

(六)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优化河库水量调度、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实施水环境治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及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河长、警长履职情况。

乡镇(街道)总河长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调度和协调情况;各级河长对相应河、库、坝治理保护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应河、库、坝村(社区)级河长履职情况督导和推动情况。

(八)整改落实情况。

上级河长、警长及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积极接受并配合区级河长制验收工作。

第九条河长制工作验收合格的,签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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