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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买卖合同篇1

  编号:

_________

  委托方:

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托方:

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船舶资料

  船名_________;载重吨_________(吨);

  总长_________(米);型宽_________(米);

  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满载吃水_________(米);主机型号/功率_________;

  建造时间/地点_________;报价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出售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代办_________等相关事宜。

(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如实提供本船的基本技术资料(以船检证书为准)和报价,作为乙方代甲方公布出售船舶信息的部分依据。

最终船价由甲方与买船方商定,船舶规格以看验船时为准。

  2.如该船买卖成交,甲方应支付乙方中介费。

  3.甲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壹份交乙方备案,以便乙方协助办理该船的有关交易手续。

  四、乙方义务

  1.双方签订本合同5天内,乙方应将本船有关信息在其或公报上予以公布;并

  2.应根据船舶动态与买船方联系勘验船事宜,将买方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甲方,同时安排甲乙双方的洽谈事宜。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当按照本船买卖合同价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在本船买卖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中介费。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办的其他事项,甲方应当在这些事项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办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标的额的_________%(百分之一):

  1.甲方提供的船舶有关信息与该船真实有效的船检证书不符;

  2.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开乙方再与买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标的私下交易;

  3.甲方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与买船方就本船签订买卖合同的(此时均视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与他人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的;

  5.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和代办费的;

  6.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尽力协助甲方向有关责任方索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有合同争议或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第_________项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中介费付清之日止。

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满足甲方需求。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品种属于无公害种植,没有残留农药,质量合格的优质产品,不能以次充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要求规格的,甲方可另行采购)

  二、乙方在供货中,依据甲方需求的品名、规格、数量进行采购,按市场批发价销售给甲方产品,每周二由甲方对市场进行价格调查,确认产品批发单价,双方每三天确认一次单价,在三天内,无论市场上的单价上浮或下降,都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为准,乙方不得更改。

  三、交货方式:

甲方经营中所需的产品,乙方必须准确、及时地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点。

乙方送货必须做到及时,保证甲方的正常营业,乙方不得断货或缺货,否则由甲方对乙方每次进行200元罚款,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在营业中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和罚款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如乙方多次发生同类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掉乙方当月货款。

  四、结账方式:

货到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由甲方开除收货单双方签字确认。

每月18号作为结账日,每次结账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收货单结上月货款。

  五、本合同每月有乙方提供的份,与本合同等效。

  六、合同的有效性和有效期:

  自年日开始至年月束。

如有效期限届满前20日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意见,本协议可视为自动延期壹年。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经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若协议一方未按合同执行,造成另一方产生任何经济损失,未执行合同方则需对执行合同方按实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双方所签署的所有附件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相同的有效期限。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篇3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

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

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一)房产新政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

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

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

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__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__年底才出台新政。

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

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

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

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无法履行可归责于违约方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

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

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

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

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

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

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

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

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

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

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

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

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篇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墓地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墓地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墓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第村民小组甲方的责任山上,占地积平方米;林村背黄泥岭。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期限为永久性。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支付甲方墓地租金款共计人民币¥:

7000元(大写:

柒仟元整);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交付清。

  第四条双方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出租的墓地产权清楚。

如因该墓地产权不明等甲方原因而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保证所出租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上山及进出该墓地的道路畅通,对上山便道进行及时维护。

  4、乙方系替长辈承租墓地。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终止合同规定

  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实际政策向征地方申请办理墓地迁移补偿金,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分。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__年月日

  20__年月日

买卖合同篇5

  事由原山林权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将林权经营山林卖给(以下简称乙方),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将林权证上的现有山林以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方。

(除杉树)

  二、在砍伐时的手续及造林等归方负责,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和麻烦。

  三、方在方指定范围内遇到山林界址纠纷由方出面承担全部责任,超出指定范围内的由方自行承担。

  四、在砍伐期间方尽可能提供住宿等给方工人,但生活及日用品由方工人自行承担。

  五、方预付万元定金开工,余下万元山林费在方施工一半以后需一次性结给方。

  六、工人在山上工作时如有工伤等,方概不负责,一切由方承担。

  七、山上下来运材需经过他人的山、田等运路由方出面调停。

  八、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砍伐,逾期方可自行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法律效应,经同双方认可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__年10月24日

买卖合同篇6

  合同编号:

  需方:

(简称“甲方”)供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筋事宜,议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名称、品种、等级、数量、金额

  1.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多规格Ⅰ级、Ⅱ级、Ⅲ级钢筋如下。

  注:

1.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乙数量以施工需求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

  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向甲方索赔。

  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于施工现场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运杂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

  3.综合单价为单批价格,实际价格按双方每月或每批确认价格进行结算。

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

  4.综合单价中出厂价为可变价格,其他价格为固定价格。

5.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B1499.1-20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__《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

6、9、12米定尺,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2、各种规格光圆盘条钢筋符合GB/T14981-20__标准要求,钢筋直径正公差总体数量比例不超过30%。

  3、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

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1)甲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2)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3)项目施工期约为:

12个月。

钢筋供货期为20__年9月25日至20__年6月25日止。

2、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

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

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包装要求:

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

  筋牌号和规格。

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钢筋检测和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

全部钢筋过磅计量。

甲方可采取点条法计算复核过磅重量(点条法依据五金实用手册上的米重计算进行复核,点条时买卖双方派代表共同参与),以现场过磅单数量为准,共同签认数量计量结果。

  

(2)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

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

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

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甲方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甲方二联、乙方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筋,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

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甲方有权拒收。

钢筋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

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材料专用印章确认。

  

(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钢筋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

这部分往来所产生的公函,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

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

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签署后,甲方于天(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使用的钢筋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

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每月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月度以及各批次钢筋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每批次计划实施前天(日历日),甲方传真通知乙方;

  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天(日历日)传真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

如该批次计划的钢筋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钢筋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4、原则上甲方需求的钢筋乙方应在钢筋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天(日历日)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5、当钢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钢筋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⑴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钢筋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⑵甲方重新外购钢筋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钢筋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⑶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合同违约终止所产生的未结算货物,除不合格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出场外,合格材料的结算,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项目钢筋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2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

所供此批钢筋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钢筋捆扎整齐,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送货单(及提货时的过磅单)一并随货同行;不合格品不得用于甲方工程,不合格钢筋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3、当钢筋的质量或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除按本条第

(一)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外,

买卖合同篇7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__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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