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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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实务讲稿.docx

进出口报关实务讲稿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进出口报关实务课程讲稿

 

教师姓名:

黄霜林

分院(部、中心):

经管分院

教研室∕实验室: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课程讲稿

授课章节、名称

项目1取得报关员资格

学时

10

教学内容简介

日期

2015.9.7-9.15

目标与

要求

了解掌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了解和掌握海关监管的地域范围海关监管的范围和对象

海关的任务和权力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案例分析,班级讨论的教学法

教学

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

海关监管的地域范围海关监管的范围和对象

海关的任务和权力

教学辅助工具

多媒体

 

讲授内容

教学设计∕备注

第1节海关概述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

2.征收税费:

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

2.独立性

3.效力先定性

4.优益性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法规制定权

2.行政许可权

3.税费征收权

4.行政监督检查权

(1)检查权

(2)查验权(3)查阅、复制权

(4)查问权(5)查询权(6)稽查权

5.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6)税收保全

(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8)连续追缉权

(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6.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7.行政处罚权

8.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裁定权

(2)行政复议权

(3)行政奖励权

(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1、我国海关的起源:

我国的海关是由关演化而来的。

关的原意是门闩。

转义为控制出入的地点。

最早在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已有“关”的设置。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姬发灭商后所建立,定都于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部)。

由于周朝后来将都城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称东周,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周朝为西周。

西周时期,关是军事要塞,起保卫国土安全的作用。

如警戒敌军侵入,防止间谍混入和奴隶逃亡,也兼管收税。

《周易·复》:

“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

过关时需要查验有关文件,类似现在的护照或者通行证,并且缴纳税款。

“函谷关”,函谷关位于灵宝市区北15公里的王垛村。

古代处于洛阳至西安故道中间的崤山至潼关段,多在涧谷之中,深险如函,古称函谷。

2000多年以来,其间曾有16次大战役在这里发生,不少战役可以说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进程。

历史上有很多故事也发生在这里。

例如:

血流漂橹、鸡鸣狗盗、鸿门宴,以及道德经的写作都和函谷关有关。

有一个成语:

“紫气东来”。

说的就是春秋时李耳(老子)过函谷关的故事。

这些故事说明,古时人员过关需要验证、缴费。

后来“关”就成了收税机构的代名词。

此时的税关主要向过往商旅和行人征收税款,从现代的角度来说,主要是国内贸易的税收

我国古代最早设立带有海关性质的机构是在唐代唐玄宗李隆基的时候。

开元年间(约公元600年、7世纪),设立名称叫做“市舶司”的机构。

“市舶司”开始主要是招揽和管理外商,查验进出口的货物中有无违禁品,收购民间不准许拥有的物品供应皇室。

主管“市舶司”的长官叫做“提举使”,开始由地方长官兼任。

后来发现可以收税,就改由皇帝的亲信或者宦官担任。

史书记载:

“广州刺史自城门一经,得钱三十万”。

我国宋朝和元朝沿袭了市舶司制度,宋朝时关税占国家税收的5%以上,成为重要的税收来源。

我国第一次使用“海关”这个名称是在清朝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

当时设立江(上海松江)、浙(宁波)、闽(厦门)、粤(广州番禺)四海关,负责查验进出口货物,征收海关关税。

清朝的海关名义上归总理衙门管理,实际操纵在外国人手中。

赫德,19岁来中国,1863年28岁的他被任命为总税务司,在这个职位上一口气干了48年。

1869年1月宣布把一顶布政使头衔的从二品顶戴赏给了这个大胡子的英国人。

去世后还追授为太子太保。

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赫德一直是一个摇摆的“中间人”:

一方面他要是英国等列强的利益捍卫者,竭力为他们在中国的利益最大化努力;另一方面,他也为中国的重振出谋划策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课程讲稿

授课章节、名称

项目2申领对外贸易管制证件

学时

10

教学内容简介

日期

2015.9.21

目标与

要求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贸易救济措施的基本内容;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和报关规范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案例分析,班级讨论的教学法

教学

重点

难点

本章重点: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难点:

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和报关规范

教学辅助工具

多媒体

 

讲授内容

教学设计∕备注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报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货物收付汇制度和贸易救济制度

知识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以下知识:

1.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2.货物收付汇制度;

3.贸易救济制度

●技能点:

能站在海关角度,运用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处理有关案件。

【案例导入】

2008年1月下旬,大连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从智利进口一个集装箱的重16.56吨、货值1.3万元多美元的新鲜樱桃,委托大连A报关行代理报关。

在未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检验许可证和未向检疫检验机构报检的情况下,这家报关行业务员伪造了进口鲜樱桃入境货物通关单、检疫检验专用章,向大窑海关申报,企图蒙混过关,被海关人员发现,移送辽宁检疫检验局进行查处。

检疫部门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大连A报关行和大连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予以处罚。

任务:

根据上述案例,请你简要说明进出口报检和报关的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

【案例分析】

1.进出口报检和报关的程序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达到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报检,检验检疫局在未正式检验的情况下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通关单验放进口货物,但货物还要在规定时间内于制定地点接受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的正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规定先报检,通关再实际检验检疫,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货物占压码头的堆场产生的物流压力(避免压港、压船、压箱),促使港口通畅。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海关凭以放行通关,出口装船。

2.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适用情况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

(2)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入的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高报、虚报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价值进行的鉴定,多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进口可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出口;

(6)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面广,最为重要。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为保障国家安全、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

2、动植物检疫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

3、国境卫生监督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

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

范围稍小于商品检验。

3.检查要求不同

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选择的情况。

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

案例一:

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案

某公司于2010年4月向埃及出口了一批床上用品,货值64176美元。

该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未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装运前检验。

货物到达埃及后,埃及的客户向该公司提出需要装运前检验证书。

因货物已出运,该公司无奈之下,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埃及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事宜。

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自2009年7月1日起,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

小知识:

与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等非洲国家出口的外贸合同或供货合同时,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装运前检验的准备工作。

案例二:

2009年7月,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7个集装箱装运的钢丝绳。

在货物出运前,公司新进上岗的装卸工人因考虑到此批货物重量较大,为了方便客户利用铲车卸货,在夹板盘上加钉了未进行除害处理、未加施IPPC标识的实木条。

该公司也未就该木质包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货物到达目的国后,该国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包装物中混有实木包装且未加施IPPC标识,强制将全部货物做退运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情分析: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从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

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是获得检验检疫许可的处理单位生产并加施有效IPPC标志,发货人又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致使涉案木质包装已经出口的,属于未依法报检的违法行为。

3、进出口收付汇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

目的:

有效控制外汇,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防止逃汇、套汇等情况的发生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外汇核销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2、范围: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寄售、展销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

非贸易方式除外:

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出口、样品、广告等。

(二)进口付汇管理:

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

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原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4、贸易救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1、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是存在低价倾销并已达到相当幅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

实施条件是因为政府经济性补贴或财政支持使进口国受到损害。

3、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挤占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措施

适用对象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

反倾销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

同上

同上

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保障

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的进口产品

加征关税、实行配额数量限制或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等。

临时性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也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案例分析】

货物出保税区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案

2009年12月21日,某公司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一批1000吨柴油的报检手续,该批柴油储存在某保税罐中。

12月26日,该公司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494.219吨柴油从保税罐中提出,调运至上海某公司。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施特殊监管、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特点。

由于其“身处境内”,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的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如属于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应当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如属于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则应当实施检验和监管。

由于其“形同关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一般货物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但如果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货物,如同境外进入境内,应当实施检验。

由于保税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设立时间不长等原因,部分企业对于保税区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

一是认为在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的货物,在出保税区时也同样可以不经过检验;二是将进入保税区时实施的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误认为是该货物已完成了相关的检验检疫手续,不清楚应检物在出保税区时仍需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

此案中的柴油是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应当实施检验的范围,该公司虽已报检,但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重量检验之前,擅自将部分柴油调运,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单元小结】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学习目标(2分钟)

 

案例分析(10分钟)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25分钟)

 

进出口收付汇制度(18分钟)

 

贸易救济制度(15分钟)

 

案例分析(8分钟)

 

小结(2分钟)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课程讲稿

授课章节、名称

项目3查找商品编码

学时

6

教学内容简介

日期

目标与

要求

了解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案例分析,班级讨论的教学法

教学

重点

难点

本章重点:

《2010通则》中对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

出口报价核算

本章难点: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出口报价核算

教学辅助工具

多媒体

 

讲授内容

教学设计∕备注

CFR条件下卖方发出装运通知的重要性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

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五:

CIF条件下保险险别的选择及费用的划分问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

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试答1:

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

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

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

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

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课程讲稿

授课章节、名称

第四章 装运

学时

3

教学内容简介

日期

目标与

要求

了解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海洋运输方式的特点、租船运输的种类、提单的含义和内容;理解班轮运输的特点、程租船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装运条款的基本内容、提单的种类;掌握班轮运费的计算、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案例分析,班级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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