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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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合同示范文本
信用证开证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
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XX年X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XX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银行咨询。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同意为乙方开立进口信用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经自愿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进口信用证”是指甲方(开证行)应乙方(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和要求做出的一项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二、“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而形成或将形成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手续费、电讯费、信用证项下垫款及乙方应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手续费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相关手续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三、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乙方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甲方和/或乙方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四、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乙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甲方和/或乙方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开证金额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币种)(金额大写),溢装金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信用证期限为(即期/远期),信用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地点)到期,受益人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乙方应付款项及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含信用证修改后增加额及/或国外溢装增加额、汇率变动需增加的付款金额)、手续费、电讯费、信用证项下垫款及乙方应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手续费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相关手续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如付款时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甲方垫款,甲方有权从垫款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日利率,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全部垫款本息。
但在付款到期日前,经甲方事先书面审核同意续做进口押汇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
一、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并持续有效,如需登记的已办妥登记手续;
三、没有发生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
四、已提供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开证申请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乙方的开证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已经甲方审核同意;
六、其他:
。
第五条单据及货权的处置
在乙方未足额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乙方应付款项及费用前,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
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风险始终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担保措施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开立信用证或作出任何相似的承诺。
三、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担保,但甲方、乙方、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出质人擅自处分质物等,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采取救济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甲方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甲方质权的事件。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取得乙方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企业经营销售计划、投资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2、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融资之目的,乙方应提供甲方所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甲方在乙方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下有权留置任何经由甲方占有的任何账户内和非账户内的货物、物品、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文件和单据,以及代表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收取应收账款的凭证。
3、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款项及费用。
4、乙方未按时偿还甲方信用证项下垫款的,甲方有权依法扣押并变卖、拍卖单据项下货物。
5、甲方享有国际商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讯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不可抗力及被指示银行行为的免责等。
6、甲方对于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相符交单”具有独立的认定权和处理权,甲方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无须事先征求乙方的书面同意。
7、在乙方未足额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及费用前,信用证项下单据所有权及/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
8、如未满足本合同第四条乙方申请开证的前提条件,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信用证。
9、如甲方有义务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直接划付或从乙方在甲方系统开立的其他账户划付。
如乙方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10、甲方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中发生错误、延误、遗失或其他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由于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错误、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
(二)甲方义务
1、依照国际商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相关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办理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
2、受乙方委托,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及乙方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在合理工作日内为乙方开立信用证。
3、甲方开出信用证及/或发出信用证修改后,应将信用证副本及/或修改书副本送乙方留存。
4、对乙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开证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以及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按本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贸易合同等文件及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只进行甲方认为合适的表面审查,甲方无义务也不保证对该文件作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实质审查,担保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以此文件及文件所涉及的基础交易中产生的理由作为针对甲方的抗辩理由。
2、乙方承诺对甲方因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对境内和境外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或所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向甲方履行偿还义务。
3、信用证如需修改,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保证支付因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相关手续费)。
信用证的修改一经发出,甲方和乙方即受其约束,除非信用证的受益人通知或以交单或其它有效的方式表示拒绝修改,甲方和乙方才能解除修改条款的约束。
乙方应对修改后的信用证项下甲方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项下信用证的修改,无论该修改可能加重和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无需事先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仍就修改后的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4、乙方应在甲方信用证单据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
因乙方自身原因拒绝或拖延作出通知,甲方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确认迟期付款/拒付手续,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因此丧失作出拒付的机会和权利。
担保人不能以本条项下乙方和甲方有关不符点的协商作为针对甲方的抗辩理由。
担保人在为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偿还义务而签署有关担保协议时,已经充分知晓并被甲方告知:
乙方和甲方之间就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是乙方和甲方以及担保人事先就预见到的,并对协商结果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可能减轻和加重担保人义务的各种情形自愿承担一切担保责任。
5、乙方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请求甲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或拒绝确认迟期付款时,将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或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拒付的请求及理由,一次列明所有不符点及对单据的处理意见,同时将甲方交给乙方的单据和资料全部退回甲方。
在甲方已经作出承兑/付款后,乙方不得再对单据提出新的不符点。
对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甲方有独立的对不符点作出最终认定和处理的权利,甲方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确认延期付款,而无需事先征求乙方的书面同意。
6、如乙方申请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甲方认为单证无不符点时;或虽有不符点但已被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接受且对外作出授权议付时,或此单证项下货物已办理提货担保时,乙方承诺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承兑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或时间紧迫可能需要在更短的时间之内,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如乙方申请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则乙方在付款到期日前或在甲方对外作出承兑付款之前,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及有关费用。
7、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或从事可能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交易,无论乙方从事该合同或交易之时甲方是否事先知晓。
8、甲方开立的信用证独立于任何贸易合同。
如信用证涉及的贸易合同出现任何纠纷或欺诈事由,乙方将首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在遵循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予以解决,一旦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已对外承兑、确认支付或已经付款,乙方保证不以贸易欺诈或其他事由为依据拒绝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
由于开立信用证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发生纠纷或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支出了额外费用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除非事先各方另有相反约定,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应当用英文填写的部分及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律由英文填写。
由于未使用英文填写而引起歧义的,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10、因进口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1、设有担保的情况下,如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的,或乙方已经知晓担保人由于财务状况改变或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其可能产生财务困难,或导致担保人可能违反担保合同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乙方应毫不拖延地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甲方认可的足额的担保,或甲方通过某种渠道知晓担保人的上述情形,在得到甲方口头的或书面的通知后,乙方应毫不拖延地立即提供甲方认可的足额的担保措施。
12、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14、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由于汇率风险导致乙方占用开证额度可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有权就由于汇率变化而增加的开证额度不提供融资。
15、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提供甲方认可和接受的担保之后方能实行。
16、不论信用证是否已到期或垫款,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乙方均应毫不迟延地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并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措施或其他保障措施:
(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有负债或其他财务危机;
(2)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4)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5)乙方股东或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
(6)乙方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7、乙方应将流动资产和资产净值维持在范围内、资产负债比例维持在范围内、资产流动比例维持在范围内。
18、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必须进行签收后并将回执交由甲方;
19、在甲方开立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委托甲方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及其他银行业务。
2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乙方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字的人已经获得本公司充分的授权,并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2、乙方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本公司有关章程和决议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签署本合同也不与本公司之任何章程、协议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协议的规定。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因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乙方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乙方在本合同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5、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银行业务受甲方总行及甲方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甲方。
对于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总行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6、乙方已经清楚且全面地了解本次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情况,甲方也已经告知乙方所有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乙方知晓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乙方已经清楚地知道并充分理解中国法律对开证申请的规定,并清楚地知道和理解签署本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完全知晓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乙方签署本合同是基于上述明知并出于完全自愿,并无受任何劝导、误导、串通、误解、胁迫、欺诈等因素的影响。
7、如甲方因履行信用证项下义务而与乙方或基础合同下之任何第三方当事人或与基础合同相关之任何交易的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甲方因此被迫卷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甲方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将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项下的相关文件提交给甲方审核,乙方保证文件真实性。
乙方确认乙方从事之基础交易和甲方无关。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乙方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
二、如果乙方属于集团客户,乙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和甲方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条第三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乙方或乙方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四)乙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义务;
(五)乙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融资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六)乙方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七)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八)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付到期或未到期的开证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有关费用;
(三)如甲方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罚息及未付利息的复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足额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全额保证金;
(五)从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直接划付或从乙方在甲方银行系统开立的其他账户划付;
(六)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索;
(七)处分信用证项下货物;
(八)就上述各款约定之外的额外损失向乙方和担保人追偿。
第十一条交叉违约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乙方对本合同同时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或要求乙方提供足额的担保措施,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
乙方和担保人同意,一旦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声明与承诺项下的义务时,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时,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对甲方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将立即到期。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乙方和甲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叁)其他方式:
。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拖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通知或联系、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修改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受其它任何基础交易合同的影响。
本合同部分条款如被依法判定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五、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