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管理办法共10篇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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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管理办法共10篇doc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_共10篇

范文一: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草案)兼职话务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管理及提高兼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加通话话务量,提高公司业绩。

二、人员招聘、入职要求

1.中专以上学历,20-28周岁;

2.品行端正,沟通、应变能力强,善于电话沟通;

3.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强,不怕吃苦;

4.心理承受能力强,能适应一定的工作压力;

5.入职时填写入职表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员培训及要求

要对兼职人员进行兼职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

兼职人员要熟悉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基本常识,熟悉通话流程、通话话术,正确进行沟通、保持公司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至少一小时;

2.要根据兼职工作能力有针对性的培训,兼职人员必须能够快速反应通话中客户的常见问题;

3.通过过程中,话术要到位,对客户能够做到彬彬有礼,耐心细致。

4.对于意向客户,要保证留有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客户姓名、性别、电话、地址,拨打时间、通话问题、报价、再次联系时间等。

5.保证每小时通话量达到40通,并以电话量为考核标准,多打多得,少打少得。

四、工资待遇

兼职员工不享受专职员工的福利、劳保、晋职等待遇,薪酬由每日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

1.每日基本工资

根据兼职员工通话数量和能力等情况给予每40通电话8元的工资额,不足40通为6元,不足30通为4元,不足20通不计算工资(秉承多打多得,少打少得的原则),公司将以周为单位进行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提成方式

兼职人员,在通话过程中,如有签约客户,给予提成奖励。

提成奖励方法为:

若在通话

过程中,与客户达成签约意向,予以50元每次的奖励。

3.兼职工资发放时间及流程

兼职人员工资在兼职工作结束后由市场部负责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市场部负责人再到公司核销。

核销兼职人员工资时,市场部负责人需提供兼职人员工资相关资料。

五、兼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服从公司统一领导,服从公司安排;

2.不得在与本公司同行业的公司中担任兼职;

3.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公司,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

利益;

4.自己负担因兼职而支出的交通费、餐费等各项费用;

以上是对于兼职人员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公司会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条例。

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月*日开始试实行!

突优咨询

2012-7-12

 

范文二: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草案)试点地区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管理及提高兼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加游戏宣传面。

二、人员招聘要求

1.中专以上学历,20-28周岁;

2.品行端正,沟通、应变能力强,善于跟人打交道;

3.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强,不怕吃苦;

4.心理承受能力强,能适应较大的工作压力;

5.热爱网络游戏,熟悉《征途2》且角色级别达到40级以上;

三、人员培训

要对兼职人员进行兼职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

兼职人员要熟悉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基本常识,熟悉《征途2》且能够正确指导玩家,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至少要一天;

2.要根据兼职工作性质有针对性的培训,兼职人员必须能够快速反应兼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3.兼职人员所属当地市场负责人需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

四、工资待遇

兼职员工不享受专职员工的福利、劳保、晋职等待遇,薪酬由每日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

1.每日基本工资

根据兼职员工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每天30-80元的日工资,公司将以周为单位进行发放。

2.提成方式

兼职员工可以参加《征途2》一对一发展工作,使用办事处主任的推广号,公司将根据兼职员工上报发展玩家角色信息(包括发展玩家日期、发展玩家IP、角色名称等基本信息),并经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对于兼职人员发展玩家情况给予提成奖励。

提成奖励方法如下:

a)兼职员工发展的玩家三天内等级达到40级每个账号给予5元的提成奖励;b)玩家十天内等级达到70级将再给予15元提成奖励。

3.兼职工资发放时间及流程

兼职人员工资在兼职工作结束后由当地市场负责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地市场负责人再到公司核销。

核销兼职人员工资时,当地市场负责人需提供兼职人员工资相关资料。

五、兼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服从公司统一领导,服从公司安排;

2.不得在与本公司同行业的公司中担任兼职;

3.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公司,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

利益;

4.自己负担因开展业务而支出的手机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以上是对于兼职人员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公司会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条例。

本管理办法从2011年6月4日开始实行!

市场中心

2011-6-3

 

范文三: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兼职人员管理,保障学校和兼职人员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兼职人员名单:

黄钰、张亚军、祁娜娜、尹俊林、谢丽华、耿瑞、尚美玲、王健、马立飞、赵秀慧。

1.兼职人员核算。

提成+课时费+奖金

2..兼职人员每周必须留学校3次,每次留校时间为6个小时,学校集体活动必须人人参与,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不得请假、无借口、无理由、服从安排)

3.发传单。

(每周每人三次,两小时)

a.两人一组,(只负责传单、不负责电话信息回访)

b.可附带个人信息,业绩提成20%

c.定量、定小区

4.课件。

每周?

上午试听代课老师讲课(早上九点半——十点半),快速成长!

5.转发微信。

每天转发金育壇微信信息2条以上。

6.投资性股东。

一年完不成5万的业绩划分成投资型股东。

投资型股东只能拿纯利润的25%。

如:

盈利30万进行分配

20万分红68609元

11万分红34455元

5万分红17250元

纯利润的25%分红4312元

 

范文四: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兼职人员管理方案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管理及提高兼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强教育宣传面。

二、人员招聘要求

1.中专以上学历,18-28周岁;

2.品行端正,沟通、应变能力强,善于跟人打交道;

3.强烈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强,不怕吃苦;

4.心理承受能力强,能适应较大的工作压力;

三、人员培训

要对兼职人员进行兼职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

兼职人员要熟悉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基本常识,熟悉三汇教育课程设置及价格,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时间至少1个小时。

2.要根据兼职工作性质有针对性的培训,兼职人员必须能够快速反应兼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3.兼职人员所属当地市场负责人需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

四、工资待遇

兼职员工不享受专职员工的福利、劳保、晋职等待遇,薪酬由每日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

1.每日基本工资

根据兼职员工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每天30-80元的日工资,公司将以周为单位进行发放。

2.提成方式

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兼职人员按要求超额完成,给予奖励10-50元提成。

3.兼职工资发放时间及流程

兼职人员工资在兼职工作结束后由当地市场负责人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兼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服从公司统一领导,服从公司安排;

2.不得在与本公司同行业的公司中担任兼职;

3.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公司,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

利益;

六、惩罚制度

没按要求做事,擅离职守者,一旦发现一次,扣工资50%,解除聘任关系。

以上是对于兼职人员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公司会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条例。

本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实效

三汇市场部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范文五:

兼职人员管理办法(泰康)关于下发《泰康人寿郑州分公司营销业务人员

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支公司:

为落实郑州分公司回归中心城市的战略政策,针对中心城市及县城营销业务人员制定此办法。

县城以下乡镇网点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

泰康人寿郑州分公司营销业务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附件二:

兼职人员申请表附件三:

兼职营销员协议书附件四:

兼职转专职申请

郑州分公司营销部

2004-8-17

附件一

泰康人寿郑州分公司营销业务人员

兼职管理办法

为落实郑州分公司回归中心城市的战略政策,针对中心城市及县城营销业务人员制定此办法。

县城以下乡镇网点可参照执行。

(一)兼职人员的概念

各中心支公司所辖业务人员由于有其它职业不能参加公司的专职活动,可申请兼职,必须填写兼职人员申请表,经中心支公司分管营销总经理批准后,按兼职人员对待。

兼职人员必须遵守兼职人员管理办法,否则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二)业务人员办理兼职手续须知

仅有业务代表职级人员才可以办理兼职手续,主管职级人员若需要办理兼职手续,必须降为SA,方可办理。

(三)兼职申请转专职

兼职人员达到专职出勤要求时可申请转专职。

转专职后可恢复所有福利待遇及晋升主管职级的资格。

(四)兼职人员管理办法

1、兼职人员不允许晋升至主管职级

2、兼职人员需每月FYP≥300元或连续三个月累计FYP≥1000元,若两个条件均未达成,则公司将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3、每周必须参加一次由营销服务部组织的集中学习,每次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20元,缺勤一次扣款100元。

4、营销服务部每月底将兼职人员的业绩上报中心支公司营销部人管,经核实后连续三个月未达到业绩要求者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5、兼职人员只享受公司规定的首期及续期佣金,不享受《基本法》中的各项福利待遇。

郑州分公司营销部

2004-8-10

附件二:

兼职人员申请表

兼职营销员协议书

甲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甲方的专职活动,故转为兼职人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继续有效,本协议是对代理合同的变更。

乙方可不受甲方《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考勤管理”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作为兼职人员,无权晋升至主管职级。

三、乙方需每月FYP≥300元或连续三个月累计FYP≥1000元,若两个条件均未达成,则公司将与其解除代理关系。

四、每周,乙方有义务参加一次由营销服务部组织的集中学习,迟到或早退一次,甲方有权扣款20元;缺勤一次,甲方有权扣款100元。

五、乙方只享受首期及续期佣金,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兼职转专职申请

现申请由兼职业务员转为专职业务员。

转职后,保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晨会、夕会及其它各项活动。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六: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七: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时效性】:

已失效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47号

【颁布日期】:

1996-11-25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name="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name="2">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name="3">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name="4">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name="5">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name="6">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name="7">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name="8">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name="9">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name="10">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name="11">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name="12">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name="13">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name="14">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name="15">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name="16">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name="17">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八: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九:

兼职业务员管理办法兼职业务员管理办法为适应当前市场竞争需要,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开拓市场、承接市场工程业务、扩大机械租赁量,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兼职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和社会人员。

一、工程业务员提成及费用管理办法

(一)业务员绩效考核及奖惩办法

1、业务员跟踪的待建项目工程(除各种媒介公告外),在收集该项目信息后填写公司的项目信息表,经公司领导核实该项目信息后在下周五给予公布其本周业绩,给予绩效奖励100元单。

2、业务员跟踪项目的过程中,取得竞争对手的核心信息(如对方报价、合同底价,对方业务关系等),经公司核实后给予1000元(暂定)绩效奖励。

3、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信息,自行跟踪洽谈并最终签订合同的项目,将按合同规定之甲方付款进度的比例,获得合同总价0.5%的业务提成。

(二)、业务费用管理办法

1、在洽谈工程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勤费等一切费用由业务人员自理。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给予报销。

2、在洽谈工程过程中如需公司领导出面进行商务洽谈,产生的

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工程签订合同后由业务员业务提成中核减。

如未签订合同,由公司报账核销。

3、业务单位及关系户莅临我司商谈业务,安排工作餐(暂按30元人)。

如宴请对方,需上报公司经理批准。

4、工程业务费用开支应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3‰~5‰,具体由经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控制。

(三)、业务员提成

1、兼职业务员通过个人渠道取得信息并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根据合同规定甲方付款进度的比例,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的2~3%支付业务提成。

2、兼职业务员通过个人渠道取得信息并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工程最终利润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为公司95%,兼职业务员5%。

3、兼职业务员通过个人渠道取得信息并最终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经公司账户后提取的工程款项,公司收取到账金额的3—5%的工程管理费(不含税)。

二、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业务员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实行“业务提成+奖罚金”的薪酬模式。

为了确保经营业务的安全,对业务员在从业初期,每月只发30%的提成部分,其余70%部分作为本人风险抵押金,暂时预留在公司,在累计预留达到1万元以后不再提留。

(二)、业务员薪酬的考核指标是:

鉴于承揽机械租赁工作的复杂性,对业务员的工资考核也必须采用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在考核中,工资实行上不封顶的原则。

以实际收到设备租赁款结算额、结算比例为基本依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计发业务提成和工资奖罚金数额。

1、各单项考核指标:

1)预付定金:

2)租赁价格:

3)实际货款回款额和回款比例:

4)货款结算期限:

(三)、业务员薪酬考核方法

1、各单项指标的考核:

1)预付定金:

为减少经营风险,业务员在签定合同时应争取让客户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

对能够预付定金的,公司按合同预付定金的比例分挡给予提成奖励:

五、业务员出差补助按处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十:

店面兼职员工管理办法店面兼职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面兼职员工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以便各门店遵照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各直营店面。

第三条招募情形

3.1当店面缺员达标准编制三分之一及以上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募,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店面实施招募;

3.2根据店面实际营运状况,营业额在一段时间内确有大幅提升迹象的,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募,经营运部门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店面实施招募;

3.3其他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情形。

第四条兼职录用

4.1任职条件:

身体健康,服从分配,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优先录用附近在校学生或有过餐饮服务工作经验的求职者;

4.2兼职人员经试岗合格后,正式入职报到时,应缴验以下材料,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健康证明

4.3兼职员工正式入职报到当天,由店长代表公司与兼职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做好备案。

第五条兼职员工培训

5.1兼职人员应适时组织实施入职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企业文化、企业愿景、使命、目标,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等;

5.2店面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安排资深服务人员对兼职人员实施一对一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六条合同期限

店面负责人可根据店面实际运营状况和兼职人员空闲时间长短,可选择签订一年以内的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时间

全天制作息时间为:

9:

30—14:

00、16:

00—9:

30

半天制时间为:

9:

30—15:

00或16:

00—9:

30

第八条兼职劳动报酬

8.1兼职员工在聘用期间,薪资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当月工资次月16日前发放;

8.2工资发放以现金货币、银行转帐或其他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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