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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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解释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
建造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01
待摊费用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
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
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83
2201
应付票据
84
2202
应付账款
85
2205
预收账款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7
2221
应交税费
88
2231
应付股利
89
2232
应付利息
90
2241
其他应付款
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7
2401
预提费用
98
2411
预计负债
99
2501
递延收益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102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4
2711
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保险专用
106
2801
长期应付款
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
2811
专项应付款
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112
3101
衍生工具
113
3201
套期工具
114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共用
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121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2
5001
生产成本
123
5101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8
5403
机械作业
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1031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如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本科目核算;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购的证券比照此原则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适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251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银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实质上具有“买断”性质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贴现、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1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本科目核算,单独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本科目(利息调整)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2.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转销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应转销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已收回的表外应收利息余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仍有余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五)收回已转销贷款和应收利息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