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暂不过户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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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暂不过户协议范本

房屋买卖暂不过户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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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暂不过户协议范本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其次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商定以资共同信守: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担当。

  该商品房的猜测面积是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猜测所得。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猜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根据猜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其次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方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状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状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缘由,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供应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供应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协作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供应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详细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根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根据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全都,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

_________________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_________________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

买受人应依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准时补充资料,并协作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根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供应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详细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根据其次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担当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担当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担当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担当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担当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缘由(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担当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全部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全部,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_________________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难或意外大事;

  如因乙方缘由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商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行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担当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商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

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根据本补充协议商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

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连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担当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商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

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

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商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

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担当。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

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担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今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担当,此后有关商品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今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商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供应便利。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商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根据法规和合同商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赐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全都看法的,买受人可托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看法的,由出卖人担当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担当。

  8、买受人没有根据合同及本协议之商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行抗力大事等非出卖人所能掌握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修理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担当保修义务,但修理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担当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托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托付,并于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托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商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商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担当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托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托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修理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根据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担当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担当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消失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准时赐予保修服务;如因不行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行归责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担当责任,但可帮助修理,修理费用由买受人担当。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修理,需买受人帮助时,买受人应先行供应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照实进行补偿。

若买受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或不准时帮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担当。

  买受人应爱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

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担当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商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1)物业管理单位和托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理、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帮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_________________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_________________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状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根据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供应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依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_________________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全部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商定的交付项目按商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商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便停放车辆及其他阻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详细时间,由产权全部者确定。

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担当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全部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筑,全部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本着首先满意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商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依据协议商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商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商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缘由(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修理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协作,因买受人缘由,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担当。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商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

该部分的保修、修理责任,视同专有部分。

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章变化等缘由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商定处理。

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担当。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修理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

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转变其外形、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颜色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扬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依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根据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

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全部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供应保修,详细保修方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供应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赐予相应协作。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商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状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见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担当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相互协作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报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

根据商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依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纳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

因一方供应的联系地址不精确     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担当。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否则,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供应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供应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

  (3)出卖人展现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扬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

(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关心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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