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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史

1、审计的起源(论述)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氏族财产据为己有,从审计最初的职能即对财政财务的监督来说,原始社会没有其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不可能产生审计的萌芽。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夏禹时代对诸侯的考核时三年一次,其考核的内容是核算各诸侯的贡赋征收,方式是把各诸侯召集在某地进行面对面的统一考核。

这种定期会集诸侯当已形成严格的制度。

总之夏禹时代之“会计”乃后世上计制度之端倪,我们说古代审计滥觞于夏代,该是可以成立吧。

2、量入为出(名词解释)

《礼记·王制》载:

冢宰制国用,必岁之,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

用地之大小,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3、司会(名词解释)

司会辅助大宰的具体做法是掌理邦畿内各官府及郊野县都有关各种货物钱财出入登记的书契版图副本的存管,根据这些,接受各级官吏呈报的政绩,加以审计考核。

以司会的要会副本,职内的收入,职岁的支出参校而成的每日会计,来稽考每十日成事的文书;以一月的会计,稽考一月成事的文书;以一年的会计,稽考一年成事的文书,彻底明了邦畿及诸侯各国的吏治,呈报王者及冢宰,作为升降任免的资料。

4、宰夫

(1)宰夫在机构的设置上,其官阶低于司会一级,但宰夫有权审计司会的会计文书。

(2)宰夫掌治法,使中国古代的审计从它有明确的记载开始,就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

(3)宰夫在审计的内容上合经济政绩审计、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于一体。

(4)宰夫审计是以王朝规定的法规为准神,即“官刑”。

审计的方式是分年月旬定期进行,主要采用复核法,总和考计会计文书。

(5)宰夫的职权是将审计对象的结果报请冢宰加以赏罚。

5、上计制度的产生发展

(1)上计制度在上古时期已初露端倪。

春秋时期,国君对官吏的考核已正式成为“上计”。

(2)战国时期,这种通过上计考核官员的办法进一步发展,记载也更为详细可靠。

当时所谓的上计,就是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每年要把所属地区的户口、垦田、租税收入等预算数字填写在木券上,一式两份,木券从中一剖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

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王那里如实报核一年来财政收支情况,国君根据右券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

最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官吏的升降任免赏罚。

(3)汉代时期,随着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完善,上计制度更加系统化。

汉代的考课,可分为两个系统。

一是丞相、御史考课九卿,公府考课史,这是各部门上下级系统的考课,但两汉始终没有形成制度化;二是中央课郡国,郡国课县,这是中央到地方的系统。

后者主要是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到京师上计,这叫常课。

(4)两汉时,上计中审计方式主要是采用查账法,即审核稽察计簿。

上计簿记载的嘴主要内容就是户口、垦田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

除了采用查账法外,同时兼用查询法,皇帝或者丞相、御史大夫亲自询问计吏有关地方的情况,以便对地方政情计簿虚实有充分的了解。

(5)综观史籍,秦汉上计中包含有审计性质的活动,主要是对地方郡县长官进行经济政绩的审计,即审核稽查地方的户口垦田、钱谷入出,课校其功。

但也包含着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的审计,集三者于一体。

这说明审计还处于较原始的阶段,三种职能含混不清。

上计中审计的三种基本方法(查账、查询、比较分析法)初步具备,并采取事后定期送达审计的

形式,每年岁尽县上计于郡,郡上计于朝廷。

这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督促官吏勤于吏治,廉以自守,发挥了较积极的作用。

6、《效律》(名词解释)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秦代经济立法方面极为珍贵的资料,其中《效律》集中体现了在经济上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审计和奖惩。

《效律》的“效”字当为“校”的意思。

其中有关对会计审核的条文,最能体现出其具有审计的性质。

7、汉代的《上计律》(名词解释)

把上计作为专门制度,并颁布有关法律条款。

有关《上计律》的详细情况,目前尚不清楚,两汉时对于上计制定了一些惩罚条例。

一是上计中,无论公卿考课州郡,或者刺史考课郡守,均须认真负责,如果考课不实,则反坐其罪。

二是凡是计簿中欺谩不实者治罪。

三是对负责上计的官员严加要求,如发现执法者犯法则要予以重罚。

8、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审计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魏晋循汉旧制,仍有上计之余风。

地方行政系统为州郡县三级制,魏刺史每岁遣计吏

诣京师奏事。

魏晋时期上计的内容与汉代略同,仍然是以考核地方户口、垦田、赋调、盗贼情况为主。

魏晋南北朝时期军阀称雄,朝廷衰微,地方忠则上计,叛则不上。

到南北朝初期,史籍中有关上计的记载已十分少见,以后逐渐绝迹。

这一时期,御史监察制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秦和两汉时御史府兼管图书秘籍,不能算为一个专职的监察机构,东汉以来的御史台虽然已是专职的监察机构,但在组织上属于少府节制。

直到曹魏时,御史台才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正式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的监察机构;二是御史在纠察百官的同时,其本身却受到尚书的纠弹。

这一时期御史在经济上的监察仍侧重于财经法纪的审计。

9、勾检制度(问答)

(1)在勾检机构的设置上,中央有两套领导班子,一是尚书左右丞、有座司郎中、员外郎所在的官府,这是从行政系统领导勾检工作,侧重于勾检日常一般事务和文书的稽失;二是刑部属下的比部,这是从司法系统领导勾检工作,专门进行财政财务的勾检。

(2)唐代在财政财务上的勾检,其对象上自中央六部诸司,下至地方州县,其内容几乎包括封建国家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

(3)唐代财政财务上的勾检如果从勾检者和被勾检者的关系来分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处于司法系统的比部,作为独立的专职的审计机构,对各级官府的财政财务是从外部进行勾覆,有较大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具有终审的性质;二是属于行政系统的各级兼职勾检官,其对各自所在的官府或者下属机构的财政财务是从内部进行勾覆,具有初审、再审的性质,最有都得呈报比部进行总勾覆。

(4)唐比部对财政财务的勾覆还是比较成功的。

10、御史制度(简答)

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同时御史纠弹不当,尚书省左右仆射和左右丞兼得弹之。

这是唐代监察机构完备成熟的表现之一。

唐御史对财经的审计监督,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

(1)监临户部、司农寺、太府寺等重要财经部门。

(2)对官吏在经济上的违纪犯法行为进行弹奏纠察

(3)监察地方官

(4)督察征税,督察铸钱业

11、四柱结算法:

账单明确列出承前账回残(旧管)、自(兹)年新附入(新收)、破用(开除)、现在(见在)四部分。

12、宋代户部的财经监督职能(简答)

(1)户部点磨钱物文账

(2)户部协同寺监官点检仓库场务

(3)户部岁终比较增亏而为之赏罚

(4)户部对某些重要的钱财支出进行事前审计

 

13、宋代比部审计

元丰改制前,比部设判部事一员,以无职事朝官充任。

元丰改制废三司,三司之下分管的大部分审计工作转归刑部之下的比部负责。

比部作为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户部所驱磨的账籍一般还要经过比部的驱磨。

宋代比部的审计形式,仍采取定期勾稽,即“月计、季考、岁会”。

勾考的方法主要是查账法。

宋代比部是国家最高的审计机关,京师诸司的经费,经本部磨讫,再送比部勾覆,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

可见,他们都必须先经过本部或监司初审,然后送比部终审。

14、南宋建炎元年五月,专勾司为避高宗赵构同音讳,改称审计司。

15、宋代比较典型复杂的“四柱”式钱粮奏销报告,充分说明了宋代会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1)四柱记账方式至宋趋于精细,不仅四柱齐备,而且四柱之下还有进一步的分类。

(2)宋代账籍远比秦汉隋唐规范化

(3)每笔账开头均写明账籍的名称、呈报者、末尾则须写明呈报的单位、年月日时间,并加盖官府印章。

如账目已经过有关部门审磨并确认无误,还必须特别用朱书注明。

16、宋代财政财务审计的水平超过唐代,它没有搞好审计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庞大复杂的财政财务支出和审计权过分集中在中央,使审计机构的工作量大得难以承受。

(2)在账簿勾考难尽、弊端丛生的情况下,宋代统治者频繁改革审计体制,企图从中找到一个适当的方法。

(3)审计机构废分合频繁,官员更换形同走马,造成习钱谷折不能专也。

(4)中国古代从五代、宋开始,吏治渐趋腐败,政以贿成。

17、通判掌管钱谷、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州府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巡历仓库,点检官物。

(2)监视钱谷出纳

(3)拒收审覆无额上供钱物和经总制钱

(4)通判为州监察官,对知州及下属官吏皆可按察,其中也举劾他们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

(5)对官吏经济政绩的考核

18、检校和照磨官的审计职能(简答)

元代中书省和行中书省设有检校所,专门检查、核对案牍是否迟滞和错失。

元代自中央中书省、六部,宣政院、宣徽院等,下至地方行中书省、诸路总管府等均设有照磨一官,其职掌主要是磨勘钱谷出纳之事。

元代的检校和照磨类似唐代的勾检,也对钱粮进行稽查审核。

检校官设置的初衷,就是要进行经济上的审计监督。

19、御史台的审计

元代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以御史台为中心,行御史台为重点,各道廉访司为经纬的三级监察网络。

这种组织严密、层次繁复的监察机构设置形式,是元以前历代所没有的。

元代御史台弹劾中书省以下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

刷卷的内容主要是钱粮、刑狱等方面。

20、比部从魏晋南北朝到明朝的变化(简答)

明清两代没有专职的审计机构,明初,刑部之下设有比部,但是比部存在的时间短暂,仅二十余年。

洪武二十九年,朱元璋最终把比部给取消了,从此再也没设。

明初设有御史台,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

隶属于都察院者,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明十三道监察御史,与以往历代监察御史最不同者是除各理本布政司,分道纠察州县外,还分别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府州卫所。

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中央和地方的财经监督可谓达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

明初,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督设六科。

六科中吏科、户科、工科兼职审计为最明显。

21、清代监察官的审计

清代因袭明代,都察院仍是监察机关。

清在地方按省区划分设十五道,各道都有掌印监察御史。

清与明一样,十五道并令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

清初沿明制,六科仍为独立机关,后惩明“廷论纷嚣,恣情自肆”,遂于雍正元年始隶都察院。

22、明清科道双重监察审计

综合明清科道监察制,可以看出,明清中央六部等重要部门实行科道双重监察。

科道双重监察的做法是遇事一般科道共同派人监临审查。

清代科道对财政的双重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宗人府、户部、工部、理藩院、通政使司、各寺监重要部门的日常钱粮收支进行稽核审查。

二是对滥征亏空等违法行为,科道接受皇帝的指派,共同查勘纠参。

明清取消比部之后,财政财务审计由都察院下的某道监察御史和六科中的户科、工科等兼职执行,这一时期的财政财务审计与财经法纪审计已同归御史负责。

科道官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几乎包括国家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上自中央部院、寺监、仓库,下至地方直省府州县。

明清的科道官对财政财务的审计具有终审的性质。

23、清政府对地方官员经手钱粮的审计监督中,重视新旧官员交接时的清点查核,有关钱粮审核稽查移交的规定详细严密。

(1)清代与中国古代历代王朝一样,地方官任内最重要的两件事是钱粮和盗贼之案。

清政府曾屡次严谕,新旧地方官员交接时必须把钱粮交代明白。

(2)清政府认识到新旧官员的交接,稽查引据,全以档案为凭,因此,十分重视档案的保管移交。

(3)为了防止新任官员畏于上司权势,不敢认真清查,清政府规定由旧任官员上司或临封同级官员参与清查,并详报上级查考。

(4)清政府为了防止新旧官员乘交接之机串通舞弊,大捞一把,还专门设有监盘官。

(5)清政府规定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其钱粮交送有一定的期限,如交代迟延者,必须根据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罚。

综上所述,清政府如能行之有效地按新旧官员交接的规定去做,对防范官吏在经济上贪污盗窃是大有作用的。

24、清末筹备立宪中审计的新思想(问答)

在清末筹备立宪的过程中,一些有识之士接受了国外近代新的审计思想,注意到审计院与君民、内阁的关系,即审计院接受君民的委托对内阁进行监督。

而且在立宪国家政权建设中,政府为管理财政者,不能自身监督财政,审计机关作为财经监督机关,应不受政府管辖,其机构、人员的独立性是重要的特征。

在这些审计新思想中,已具有初步的民主因素,即出现了君民相提并论和审计以坚国民信服的观点。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清末筹备立宪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皇位永固,因此,在成立审计院的设想中,审计院只能对君主负责,而不可能对人民对议院负责。

此外,审计院的独立性也只能体现在作为专职审计机构,独立于内阁之外,其地位大大提高,院长官与六部尚书为从一品官;并且能亲自直接向皇帝报告工作,报请皇帝钦定院办章程;以及审计官员自身有所保障,非犯刑法及处分则例者,不得罢黜。

总之,这些都是中国古代审计转化到近代审计过程中很重要的飞跃,对中华民国时期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审计给予直接的影响。

25、北京政府时期审计机构的主要活动(问答)

(1)审查收支计算书,呈报核销

(2)审查支付命令

(3)监督国债

(4)审查新旧官吏交接

(5)对一些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予以审查证明

(6)修订普通官厅簿记,举办簿记讲习所、审计讲习所。

缺点:

(1)审计制度依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但实际上对统治者来说没什么约束力。

(2)中央如此,地方则军阀割据称雄,各自为政,截留财政收入,审计职能在诸省也难以得到实施

(3)由于北京政府的腐败无能,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以至于审计院孱弱不堪,常常徒具形式。

发展:

(1)在审计上效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具有近代意义的审计机构和审计法规,出现了审计人员职业化和民间审计,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在审计机构方面,审计院在整个机制以及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人员编制等奠定了近代新型专职审计机构的雏形。

民国初年,地方专职审计机构的建立,预示着审计工作即将逐步深化的趋势。

(3)在审计立法方面,北京政府把审计载入国家宪法,并且屡次补充修正,制定了一套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较为系统完整详细科学的审计法规。

(4)在审计人员职业化方面,开始培养造就大批审计专业人才,并规定了担任审计人员专业学历条件。

民间出现了会计师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26、1938年5月3日,国民政府才公布施行新的《审计法》。

第一章“通则”首先规定了审计职权:

(1)监督预算之执行;

(2)核定收支命令;(3)审核计算决算;(4)稽查财政上下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

第二章“事前审计”规定,各机关应于预算开始执行前,将核定的分配预算送审计机关,其与法定预算不符者,审计机关应纠正之。

第三章“事后审计”规定,驻有审计人员机关,应将各项目报逐日送该审计人员查核,该审计人员对其各项簿籍,得随时检查并与一切凭证及现金财物等核对

第四章“稽察”规定,审计机关对于各机关一切收支,得随时稽察之

26、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工作方式(简答)

(1)送请审计,又称通知审计。

各机关收支凭证、会计报告,直接或间接送达审计机关,请求审计。

(2)就地审计。

其一是派员驻在各机关办理就地审计;其二是定期或不定期派员赴各机关办理就地全面或抽查审计。

(3)委托审计。

委托其他机关代为审查监视,以资证实。

(4)巡回审计和抽查审计

27、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活动与历史评价(问答)

活动:

(1)进行预算及收支计算的审计

(2)军费审计

(3)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事业专款审计

(4)银行审计

存在的问题:

(1)国民政府当政的二十多年间,战乱不停,烽烟四起,社会经济、国家财政混乱不堪,使审计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

(2)国民政府时期,吏治腐败,贪官污吏多如牛毛,为非作歹,无法无天。

值得借鉴之处:

(1)审计职司监督国家财政,公证政府度支,属五权宪法监察权之一部。

置审计部于监察院之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制度与西方超然独立的现代审计制度的结合。

(2)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机构的建设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完整体系。

中央设审计部,下设第一、二、三厅,分掌事前、事后、稽查事务,地方设审计处、审计办事处和驻审室。

(3)国民政府时期,在审计法规的制订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出现了各种不同层次,适应各个方面的审计法令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

(4)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水平提高的一大标志是出现了许多近代审计的种类和方法。

28、谢霖(名词解释)

1918年6月,从日本留学归来的谢霖鉴于中国实业界对会计师职业的迫切需要,率先呈文北京政府农商部、财政部,并附酌拟章程三条,建议设立中国自己的会计师制度。

他于1918年获取全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

1921年,谢霖与秦开、杨曾询两位会计师在京津地区正式开设了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29、潘序伦(名词解释)

1927年7月潘序伦从美国留学归来,在上海创办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

1928年,潘序伦从严守会计师职业道德、建立信用的精神出发,将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改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并且逐步创立、不断发展完善了从事会计师业务、创办会计学校、出版发行会计丛书和会计杂志三位一体的立信会计事业,对推动近代中国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引导会计制度和方法的改革,繁荣会计学术研究和教育,以及培养会计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30、中华民国时期与审计相关的会计师活动及其评价(问答)

(1)从事会计、审计业务

(2)创办会计刊物,出版发行会计、审计图书

(3)创办各种形式的会计学校,培养会计人才

评价:

这一时期,中国民间会计师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依托,以执行会计师业务为中心,以创办会计刊物、出版会计图书为向导,以创办会计学校或会计补习班为基础,坚持多位一体和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普及与提高并重,走出了一条颇具中国特色的民间会计师职业的发展道路,至今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当然,另一反面由于当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相当薄弱;军阀割据,外敌入侵,战乱不已,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对会计师职业偏见和不了解,以及会计师队伍自身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善等原因,使中国会计师职业与同时期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存在较大的差距,进展较为缓慢。

31、《审计条例》(名词解释)

1934年2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号命令公布了《审计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以来第一部审计法规。

共19条,首先开宗明义指出了苏维埃审计史“为着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对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

其次,规定了审计的要求。

再次,规定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审查的职权范围。

最后指出,本条例如有未尽及不适宜之处,得由中央审计委员会随时提议,要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修改之。

31、中央苏区审计业绩与经验(问答)

活动:

(1)审计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是审查、稽核中央及地方各级苏维埃的预决算,及时发现问题,防弊纠错。

(2)审计委员会还审查稽核国家企业和各机关、革命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3)严肃财纪,查处贪污浪费

评价:

(1)它是由苏维埃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签发的,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尽管它还不完善,但却具有法律的权威,成为了苏区审计工作的准绳。

它的颁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依法管理政权,依法治理经济的指导思想。

(2)在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下,苏区审计具有鲜明的工作重心和目标,就是“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

(3)苏区的审计以保护广大工农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体现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群众性。

(4)苏区审计虽然是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初级阶段,但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不拘一格,灵活机动,工作形式多种多样。

(5)苏区的审计工作相当深入细致,大至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各级苏维埃的预决算,小至一分一毫的经费开支,滥用信纸信套等,都认真审查,一丝不苟。

(6)由于国民党的重重封锁和烧杀掠夺,苏区经费开支及其有限,人员一再精简,各单位普遍感到人手不足,审计机构也不例外。

当时克服这一困难的办法是在审计任务繁重时从外单位借用人员组织突击队。

32、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法规

(1)1940年起草的《审计制度示范》规定:

“关于处理审计稽查重要事务及调度重要审计人员,必须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

(2)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有权向各机关查阅簿籍凭证、文件证明,或检查财物,各该负责人或分管人员不得隐匿或拒绝,如遇有疑问并应作详实答复。

(3)审计中如有发现不正当或不法之事项,应负赔偿或处分者,则通知各该主管长官执行。

(4)财政机关发放各项经费之支出书,应送审计机关核签,非经审签后公库不得付款或转账。

(5)审计机关对于各机关之一切收支、现金票据证券得随时检查之。

(6)各机关年度决算应送审计机关审核,审计机关应为符合者发给核准书。

(7)各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或变卖各种财物验收,应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监视。

33、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活动与历史评价

活动:

(1)边区最主要的审计工作是收支预算的审定和决算的核销。

(2)在战争环境中,批审预决算工作中心是掌握人员马匹增减和标准、物价高低等

(3)在审批预决算中,审计人员除了落实各机关人员马匹编制外,还要通过供给标准和物价,才能准确计算出实际经费开支。

(4)各级机关单位预算决定后,由审计机构监督其执行

(5)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经济困难,1942年审计工作的中心转到监督与帮助边区财政与生产自给政策的实施,进过调查研究与缜密的审核,以便更有效更迅速地达到财政上统筹统支与经济上的自给自足。

(6)在战争的动荡岁月中,许多经费开支无法事先预算,这些因临时需要而支出的经费都算临时费,也是审计机关查核批准的一项重要工作。

(7)这一时期,审计机关还审核公营事业和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的收支。

(8)从陕甘宁边区所定的审计法规可以看出,揭露检举财经上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是审计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责。

评价:

(1)当时边区的审计工作已是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2)由于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因此,即使是在战争环境中,边区的各项工作基本上能较正常地开展

(3)边区的审计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采取报送详审的方式

(4)审计机关还在重点单位派驻审计人员

(5)边区审计机关在工作中比较重视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搞好审计工作的重要手段。

34、陕甘宁边区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教训

发展:

(1)在机构的建制上,逐渐走向系统化

(2)审计工作逐渐趋于正规化、制度化

(3)边区审计在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贯彻统筹统支,增加财政收入,厉行节约,惩处贪污浪费,促进为政清廉,巩固和发展边区革命政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力地支援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教训:

(1)革命队伍中一些同志主观上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

(2)正由于主观上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意见不一,再加上客观的战争环境,使审计机构在陕甘宁边区时期时置时废,时分时合,变动相当频繁。

(3)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开展,使审计工作时兴时废。

35、对新中国成立后审计工作的认识

(1)审计、财政监察和财务检查大同小异,同为财经监督

(2)审计、财政监察工作时断时续。

究其原因,一是经济体制的限制,二是思想上对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

(3)审计工作虽然受到一些不应有的干扰,时断时续,但是其取得的成果还是不少的。

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中发挥了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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